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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博新见】李洋:“美妙制度”的“异化”与“复活”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的治理观​





“美妙制度”的“异化”与“复活”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的治理观



摘要: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恩格斯描摹了国家产生前氏族社会的治理体系,指出它建立在血缘共同体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了民主原则,虽然规范化制度化程度很低,但被看作自由平等、没有压迫的“美妙的制度”。随着生产的发展,氏族解体,国家产生,血缘共同体转变为地域共同体,建立了公共权力机关,产生了以维护所有制为根本目的的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是公共治理的异化,作为阶级统治的国家治理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内在矛盾,必将为更高级的治理体系—“自由人的联合体”所取代,实现古代氏族制度的“更高级的复活”。《起源》展现了恩格斯对于治理问题的鲜明观点,对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启示,即国家治理要以生产发展为中心、处理好国家的定位、建设更加民主开放的治理体系。

 

关键词恩格斯治理体系;国家治理;公共治理;制度





治理体系是实现治理目标所依托的一系列构建公共秩序、规范社会运行的制度机制和行为准则。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这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植根于中国的历史与文化,能够确保实现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制度和治理体系。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建设,是对国家治理问题的创新探索,也是对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从历史上看,虽然“国家治理”这一概念出现的时间并不长,但对于国家治理问题的研究早已有之。尤其是作为现代治理体系的核心角色,国家及其治理的问题一直是政治学研究的重要议题。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以下简称《起源》)是最为重要的文献之一。在这部著作中,恩格斯对治理体系的研究没有局限于国家之内,而是在更广阔的历史发展视野中探究国家的起源和消亡,考察了治理体系从“国家之前”到“国家之后”的发展历程,展现了他关于治理问题的重要观点。在恩格斯看来,在原始公有制下,氏族社会的治理体系是一种充分体现民主原则与公共利益的制度体系,国家治理是对这种原始公共治理的异化,而随着生产的继续发展,治理体系将经历“否定之否定”,实现自由人联合体——原始公共治理方式“更高级的复活”。

一、氏族治理体系:原始民主的“美妙制度”

马克思晚年对人类学关于原始社会的许多研究成果十分感兴趣,做了大量的读书笔记,但尚未来得及形成系统的阐述。马克思去世后,为了“实现遗愿”,恩格斯写作了《起源》,展示了“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原始社会的治理体系,分析了氏族治理向国家治理的转变过程。在大量人类学研究以及历史资料的基础上,恩格斯对包括易洛魁人、古希腊人、凯尔特人和德意志人等世界各地的氏族制度进行了研究指出,无论是新大陆“蒙昧民族”和“野蛮民族”,还是亚欧“文明民族”的古代史上,氏族的痕迹“到处都可以见到”;虽然有着巨大的时间与空间差距,但罗马氏族的职能“完全是易洛魁氏族的权利与义务的再版”。可见,原始社会并不是人类历史上缺少公共秩序的混沌时期,而是由其生产状况所决定的产生了特定的生产关系、形成了特定治理体系的时期。摩尔根等人的研究“出乎意料地给我们阐明了原始时代—国家产生以前社会制度的基本特征”,恩格斯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原始社会治理体系几个方面的重要特点。

首先,治理体系建立在多层次的血缘共同体的基础上。恩格斯经过词源考察发现,作为原始社会最主要的一级结构,“氏族”一词在不同的语系中都表达的是血族、世系的意思。考察原始社会家庭关系的发展则进一步发现,“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是在规模上比家庭更大的血缘共同体。在氏族之上,则还有几个“女儿氏族”联合在一起形成的“胞族”,胞族组成的“部落”,部落组成的“联盟”。在这些不同层级中起到联结作用的是血缘关系,“血缘亲属关系是联盟的真实基础” 。在血缘基础上,共同体成员往往还具有共享的意识形态,如专属的名称、独特的语言、共同的宗教信仰和仪式等。这种血缘关系是氏族治理体系的基础,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治理体系的具体内容。

其次,氏族治理体系充分体现了民主原则。恩格斯发现,在氏族社会中,领导人的产生和罢免,公共事务的决定,采取的是一种原始的民主方式。易洛魁人的酋长由选举产生,而且经氏族“男女共同决定”可以“任意罢免酋长和酋帅”;联盟议事会中,“一切决议,须经全体一致通过”。在德意志人和希腊人中,通过“人民大会”的形式,各种判决“无论何时何地,都是由全体作出”。在恩格斯看来,这是“一种真正的人民大会”,由此产生的领导,是“氏族的真正代表”。原始社会的治理体系中,个体和由个体所组成的集体都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不存在人为划分的政治不平等。

最后,氏族治理体系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度很低。氏族成员享有充分平等的政治权利,但这种权利行使的过程极其原始。易洛魁人的人民大会在表决通过各项决议时,“决定是用举手或欢呼通过的”;德意志人氏族的人民代表大会上,“怨声表示反对,喝彩、敲打武器表示赞成”。而且,日常生活中的大量公共事务并不由公共机关依照规则来决定,公共生产等方面“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氏族、胞族、部落的集体之间,虽然有一定的交往准则,但也缺乏稳定的规范,“在没有明确的和平条约的地方,部落与部落之间便存在着战争”。恩格斯所说的氏族社会的“制度”,其主体实际上是氏族中的种种习俗和习惯,即现代制度经济学所称的非正式制度,它们构成的是一种有规则但规范化制度化程度很低的治理体系。

对于特点鲜明的氏族社会的治理体系,恩格斯总体上持高度褒扬的态度:“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呵!”“凡与未被腐蚀的印第安人接触过的白种人,都称赞这种野蛮人的自尊心、公正、刚强和勇敢”。但他也明确指出,氏族社会的治理体系的前提是生产的极度不发达,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氏族“这种组织是注定要灭亡的”。易洛魁人氏族尚未走完氏族解体的完整历史,西方殖民者的入侵就打断了这一进程;对于希腊、罗马等古老文明,氏族的解体则呈现出完整的进程。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共产制的家户经济和氏族制度本身由适合生产力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组织形式,变成了阻碍社会发展的桎梏,血缘的“脐带”被打破,古老的氏族社会走向了崩溃。

二、国家治理体系:公共治理的异化

氏族制度解体的过程即国家产生的过程,围绕国家起源这一问题有许多不同的观点。对于希腊城邦国家的起源,柏拉图认为“之所以要建立城邦,是因为我们每一个人不能单靠自己达到自足”,亚里士多德也认为国家起源于人对完备的、至善的、优良生活的追求,是先于个人和家庭的存在。近代以来,围绕国家更是产生了许多不同的学说,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等人持契约论的国家观,黑格尔等则对社会契约论持批判态度,将国家视为“绝对理念”的体现。不过,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在思辨终止的地方,在现实生活面前,正是描述人们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的实证科学开始的地方。”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在批判这些“思辨的”国家学说的同时,也在人类学和历史学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家起源的历史现实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就对国家起源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指出伴随着原始社会的分工发展,“使得通过国家这种虚幻的‘普遍’利益来进行实际干涉和约束成为必要。”在晚年阅读了大量人类学作品后,他们的这一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在《起源》中,国家产生的过程不是基于某种抽象的“原始状态”或形而上的理念,而是一个现实的历史阶段,是治理体系从氏族制度向国家制度转变的历史过程,意味着在治理对象、治理的方式以及治理内容等方面发生着具体的变化。

1.血缘共同体变为地域共同体,血缘认同转变为民族认同和阶级认同

如前所述,在氏族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在由血缘关系联结起来的多层次集体之上。与此不同,国家治理体系中“按地区来划分就被作为出发点,并允许公民在他们居住的地方实现他们的公共权利和义务,不管他们属于哪一氏族或哪一部落。”血缘共同体为地域共同体所取代。

雅典国家的诞生是这一转变的典型过程。在“野蛮时代”末期,希腊周边商品交易日渐频繁,原本生活在不同区域的人因贸易聚集在爱琴海,“他们虽然也是本民族的同胞,但并不属于这些团体”,这些“外人”无法参与原有的氏族治理,成为“人民中间令人不安的异己分子”。提修斯改革跨出了摧毁氏族制度的第一步,规定“只要是雅典的公民,即使在非自己部落的地区,也取得了确定的权利和新的法律保护。”地域划分成为治理的基础。提修斯的另一项改革是将“全体人民,不问氏族、胞族或部落,一概分为贵族、农民和手工业者三个阶级,并赋予贵族以担任公职的独占权。”恩格斯指出,这一划分显示了多方面的社会变革:一是标志着作为统治阶级的“特权阶级”的形成;二是“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划分,表明氏族成员已经由新的社会生产状况决定了新的身份,脱离了原本的血缘身份;三是这意味着“氏族社会和国家之间的不可调和的对立”,原先的人人平等的氏族社会已经被取代,治理体系中许多内容的决定因素不再是血缘关系,而是阶级关系。雅典随后的克里斯提尼改革推翻了氏族制度的最后残余,“有决定意义的已不是血族团体的族籍,而只是常住地区了;现在要加以划分的,不是人民,而是地区了;居民在政治上已变为地区的简单的附属物了。”在罗马和德意志国家的形成过程中,也相应的发生了打破氏族血缘关系的改革。地域共同体的形成,是国家最终确立的重要标志。

2.设立公共权力机关,自我治理被阶级统治取代

国家的另一个突出特征是公共权力机关的设立。在一定区域内建立一定的机关以合法“垄断暴力”,是韦伯等学者界定国家概念的重要方面。恩格斯分析指出,这种由一部分人“垄断”暴力机关的状况并不是人类的自然状态,而是在治理体系由氏族制度向国家制度的转化过程中形成的。随着氏族治理的瓦解,“公共权力已经不再直接就是自己组织为武装力量的居民了”,而是由专门的队伍和机构来维护,“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设施”。之所以需要这样的特别机构,“是因为自从社会分裂以后,居民的自动的武装组织已经成为不可能了”,阶级分化后,占统治地位的阶级需要维护这种不平等的秩序,靠的只能是专门为其服务的机关,这种机关成为维持治理秩序的核心角色,旧氏族的自我治理为国家的阶级统治所取代。

各个文明中国家产生的历史性、标志性事件往往就是这一类公共权力机关的确立。在雅典,生产发展所产生的“新的利益”在氏族或胞族内是“没有存在的余地”,“因而就需要创设新的公职来处理这种利益”。提修斯的改革设立了中央管理机关,“以前由各部落独立处理的一部分事务,被宣布为共同的事务,而移交给设在雅典的共同的议事会管辖了。”在罗马,土利乌斯改革设立的百人团取代了原来的“库里亚大会”,元老院“像雅典议事会一样,在许多事情上有决定权”。从氏族到国家的过程,就是权力从大众手中向阶级统治转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氏族治理机关“从一个自由处理自己事务的部落组织转变为掠夺和压迫邻近部落的组织,而它的各机关也相应地从人民意志的工具转变为独立的、压迫和统治自己人民的机关了。”正是出于对公共权力机关的性质的分析,恩格斯做出判断:“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

3.国家治理的鲜明主题是对所有制的维护

暴力机关的设立不是为了维护某种虚幻的共同体,而是为了维护阶级的利益。伴随着国家所建立的,是将财产所有权作为重要基础的治理体系。作为“一般国家形成的一种非常典型的例子”,雅典国家在产生过程中所进行的梭伦改革,其重要内容就是保护私人所有制,恩格斯有一段很著名的断语,“迄今的一切革命,都是为了保护一种所有制而反对另一种所有制的革命。它们如果不侵犯另一种所有制,便不能保护这一种所有制。”而梭伦改革的核心,正是在制度中“加入了一个全新的因素——私有财产”。改革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政治权利由财产的多寡决定,公民按照财产状况分为四个阶级,“一切公职只有三个上等阶级的人才能担任;最高的公职只有第一阶级的人才能担任”。这种“在国家制度史上起过很大的作用”的办法,充分说明了私有制在这种新生的治理秩序中的重要地位。

罗马国家的建立过程也充分显示了新治理体系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是以财产差别为基础的“真正的国家制度”。在土利乌斯改革中,应服兵役的男子被按照财产状况分为六个等级,按等级在罗马人民大会上拥有一定票数的表决权,其中第一等级即最富裕的一部分公民拥有98票表决权,超过了其他五个等级拥有的表决票的总和(第二、三、四、五等级成员拥有的表决票数分别为22、20、22、30,第六等级即无产者只有1票,合计95票)牢牢占据了政治统治地位。德意志国家产生于战争征服的过程,征服带来了大量财富后,德意志人迫切地建立“新秩序”以维护新形成的封建贵族们的私产。总之,在氏族治理向国家治理转变的过程中,新治理体系建立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日渐成熟的私有制,私有财产的积累以及与此伴随的社会阶级的分化,产生了对国家制度的迫切需求。对私有制的维护也成为此后数千年国家治理的主题。随着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立及其政治发展,在经历了一系列追求解放的斗争后,许多国家先后确立了不以财产状况作为政治权利限定条件的原则,但对私有制的维护,仍然是资本主义国家治理的核心主题。

4.国家治理是公共治理的异化

在恩格斯看来,国家的产生意味着由氏族所建立的“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脐带”被“一种离开古代氏族社会的纯朴道德高峰的堕落的势力所打破”,这个过程是一种“堕落”。氏族社会的治理体系是“美妙的制度”,“没有士兵、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虽然当时的公共事务比今日多得多……可是,丝毫没有今日这样臃肿复杂的管理机关。”恩格斯对国家产生之后的治理状况明确地表达了自己的不满。他写道,国家产生后的文明时代“以损害人们的其他一切秉赋为代价而使之变本加厉的办法”,完成了氏族治理无法做到的事情;“卑劣的贪欲是文明时代的动力,发财致富是文明时代的唯一的目的。”“鄙俗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起推动作用的灵魂;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不是社会的财富,而是这个微不足道的单个的个人的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唯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不过,治理体系由氏族制度向国家制度的转变却是一个由历史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过程。建立在低下的生产力水平上的氏族治理体系,必然被新的治理秩序所取代。伴随着生产的发展,“氏族制度已经走到了尽头……国家已经不知不觉地发展起来。”

在《起源》中,恩格斯正是对这一过程进行了详尽地阐述,指出随着生产的发展,为了调节新产生的阶级分化问题,“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国家作为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具体表现在了国家产生的各个具体方面。氏族社会中公共治理的各方面理想状况发生了变化:血缘共同体变为区域共同体,共同体成员之间不再具有自然的亲密友爱关系;公共权力机关的设立开启了治理中的暴力与压迫;私有制的巩固,使社会日益明确地分裂为不同的阶级。国家只是特定阶级的国家,“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由于它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而且“不仅古代国家和封建国家是剥削奴隶和农奴的机关,‘现代的代议制的国家’也‘是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工具’”。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治理从产生起就不是纯粹的公共治理,而是公共治理的异化。这种“异化”体现在治理形态由氏族治理向国家治理变迁的历史现实中,也体现在资本主义国家治理的社会现实中。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社会生产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以“异化劳动”为基础组织起来,形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以及与其相适应的上层建筑,以此建立的治理体系虽具有表面的公共性,但“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实际上维护的是组织这种异化生产的资产阶级的利益,实现的是异化的公共治理,这也正是资本主义社会公共治理问题的深层矛盾所在。

三、未来的治理体系:自由人联合体的“复活”

对私有制的批判是贯穿马克思与恩格斯一生理论与实践生涯的重要主题。这种批判不仅仅是价值上的否定,更重要的是通过系统的理论对私有制进行科学的剖析,指出了它必将走向灭亡的历史结局。作为与私有制相伴而生的国家,也将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走向消亡。在不同时期的著作如《德意志意识形态》、《法兰西内战》中都贯穿着这一思想,即国家治理不符合生产力继续发展的要求,将被更高级的治理体系所取代。在《起源》等著作中,恩格斯进一步详细阐述了关于国家治理未来的问题。

1.阶级社会的国家治理存在无法彻底解决的内在矛盾

在恩格斯看来,建立在阶级统治基础上的国家治理,存在着无法解决的内在矛盾。这种矛盾具体表现为阶级之间的斗争,“由于文明时代的基础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所以它的全部发展都是在经常的矛盾中进行的。”在这里,“生产的每一进步,同时也就是被压迫阶级即大多数人的生活状况的一个退步。对一些人是好事,对另一些人必然是坏事,一个阶级的任何新的解放,必然是对另一个阶级的新的压迫。”阶级之间的对立冲突,是国家治理不得不直接面对的问题,阶级间矛盾的不可调和,成为导致治理失败的深层次原因。基于此,恩格斯对历史上国家治理失败的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其中,雅典国家的产生和灭亡都是阶级矛盾的典型体现。雅典国家制度建立后,原本过着氏族成员生活的“自由民”,既没有了原本的生活环境,又不愿意从事“可耻的、卑贱的”手工业,因此“不可避免地变成穷光蛋”。这导致了大批自由民不断贫困化,财富不断积累和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由此引发了众多社会问题与内部冲突,“把整个雅典国家引向了灭亡。”在罗马,国家是被征服地区的广大人群联结起来的纽带,但也恰恰是这些人“最凶恶的敌人和压迫者。”这样的国家“把自己的生存权建立在对内维持秩序对外防御野蛮人的基础上;然而它的秩序却比最坏的无秩序还要坏”,最终结果是普遍的贫困化,商业、手工业和艺术的衰落,人口的减少,都市的衰败,使罗马世界陷入绝境,最终亡于异族。这些国家治理失败的根本原因不是偶然因素或外部环境,而是其内在的阶级矛盾。

2.国家的消亡与国家治理的变迁

现代国家治理体系远未达到理想状况,存在着多方面问题,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但对于怎样解决这些问题,国家治理的未来会如何,则存在着诸多不同观点。现实政治的进一步发展已经证明,现代资本主义国家远非“历史的终结”,但仍有不少人认为,国家治理的未来是随着社会进步而不断完善,成为“理想的国家”。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则提出了极其不同的观点,认为国家作为一种历史现象,经历了从无到有,也将继续经历从有到无。恩格斯明确指出,国家产生于阶级的分化,而随着社会的发展,阶级的存在不仅不再必要,而且成了生产的障碍。“阶级不可避免地要消失,正如它们从前不可避免地产生一样”。而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转变为“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的基础上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这也就是国家的消亡。国家消亡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要观点,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历史上的国家都是特定阶级的代表,随着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消灭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也就消灭了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当国家终于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时,它就使自己成为多余的了。”显然,国家治理并非人类社会治理体系的终结形态,必将为更高级的治理体系所取代。

3.“自由人的联合体”的治理逻辑

在《起源》的最后,恩格斯直接引用了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中的段落作为结尾,指出社会还将在当前的基础上继续进步。而“揭开社会的下一个更高的阶段”的,“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未来“脱离国家”的治理形态与国家产生前的治理形态相比,会有许多共通之处,但却是更高级的治理形态。那时“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取代国家共同体的,将是一种“清醒的”“自由人的联合体”。恩格斯在写作《起源》第九章时写下了一个关于“未来的联合体”的片段,他表示,前现代社会的联合体是“不清醒的”,存在许多来源于氏族社会的“回忆、传统和象征”。与前现代社会相比,资本主义商业公司是完全清醒的和务实的,“然而是庸俗的”,资本主义治理不是为整体社会谋取福利,实现人类自身的全面发展,而是为资产阶级牟利,是一种异化的治理。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进行无产阶级革命,形成“未来的联合体”,才能“把后者的清醒同古代联合体对共同的社会福利的关心结合起来,并且这样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未来社会是“自由人的联合体”,也是马克思的重要思想。《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即认为应当“把国家看作是相互教育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共产党宣言》明确表述了共产主义的社会政治理想,“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把“自由人的联合体”看作历史运动的目标,指出“让我们换一个方面,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做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可以说,这种未来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就是国家消亡之后治理体系所呈现的形态。在恩格斯看来,这种治理体系与原始社会的治理体系有着许多共同点。它们都是“无国家”的治理,摆脱了阶级统治,是充满平等、自由精神的治理。但与原始社会的公共治理不同,未来的治理要实现的是把氏族社会对共同福利的关心和资本主义社会以来人的“清醒”结合起来,构建一种具有高度规范化制度化程度的、充分体现人类文明现代化成果的治理体系,是曾经的公共治理的“高级形式的复活”。

四、恩格斯治理观的特点及其对中国治理现代化的启示

当前,对治理问题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越发地广泛和深入,在这个过程中,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应当成为构建当代中国治理话语重要的理论渊源。作为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要论著,恩格斯的《起源》关注了国家产生前氏族社会的治理体系,分析了治理体系由氏族向国家的转变、以及国家消亡后治理体系的未来,阐明了马克思主义对治理问题的一系列重要观点。一百多年后重读《起源》,可以说恩格斯的一些具体观点与之后人类学、历史学的研究发现并不完全一致;恩格斯研究治理变迁关注的主要是欧洲历史以及北美洲的原始部落。但亚非拉等地治理历史的原始状况和变迁过程却有许多不同的特征,如原始生产在“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中就以“十分不同的方式实现”;中国等“东方大国”的当代治理问题中社会文化传统的影响仍然是一个重要因素;国家起源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拓展后,一些新的资料和学说对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国家起源理论也形成了冲击。但是,恩格斯运用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立足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基础对治理体系问题进行研究,所得出的结论以及展现出的基本立场和价值倾向,对于我们今天深入思考治理问题,特别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现代化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

一是要坚持把生产发展作为中国国家治理的中心。恩格斯在《起源》中表明,社会生产的发展是治理体系变迁的根源。围绕生产发展来理解把握治理问题,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也是推进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根本立脚点。

《起源》1884年第一版序言中明确表述,“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恩格斯在这里提出了“两种生产”(一种是生活资料的生产,另一种是人自身的生产)制约并决定一定历史时代的社会制度的理论。在这一理论的基础上,恩格斯指出了氏族社会治理体系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劳动越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越受限制,社会制度就越在较大程度上受血亲关系的支配。”氏族治理的种种特点,正是由其原始公有的“生活生产”以及氏族婚姻制度的“人口生产”所决定的。而随着劳动生产的发展,与这种生产状况相适应的氏族治理就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解体的命运。“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由此而产生的私有制是瓦解氏族制度的决定性因素;阶级的产生和掠夺战争则加速了氏族制度的瓦解和奴隶制度的形成。”国家之所以取代氏族,不是因为国家治理更加文明高尚,而是因为它更符合生产力发展的需求。这样一种生产发展推动治理体系变迁的过程在人类历史中不断上演,国家的起源就是这一过程的典型体现,之后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以及当代国家治理体系的不断调整都是这样的过程。资本主义国家治理体系的建立在历史上曾经有过巨大的进步意义,它破除了人身依附的封建宗法制度,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扫清了障碍”,极大地促进了生产的发展;现代宪政制度特别是代议民主制度以及保护公民权利的法治体系,都是治理体系发展进步的重要内容。但随着生产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治理体系则暴露出与社会发展需求不一致的种种问题,金融危机、环境危机、社会不公以及全球治理中的种种危机表明,生产力的发展需要治理体系的进一步变革。

所以,对一个国家来说,好的治理体系应当是与其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且能够成为促进生产发展积极因素的治理体系。从现实中看,一些治理失败的案例,根本原因往往不是治理体系本身的内部设计,而是由于与具体的国家或区域内的生产发展状况相脱离。一些发展中国家照搬他国的成功治理经验频频失败,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本国不具有相应的社会生产条件;从中国国家治理的历史上看,也有一些制度措施,比如人民公社制度,虽然符合一些经典理论描述或有着美好的目的,但由于脱离了社会生产实际,起不到促进社会生产的作用,达不到预期的治理效果。

要有效推进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围绕“生产发展”这个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重要目标,也是从根本上推动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动力。现代国家治理的目标是多元的,但其中具有基础性、中心性的是推动社会生产发展,只有建立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整个治理体系的发展;同样也只有符合现代化生产需求的治理体系,才是合理的治理体系。在当前中国,推动生产发展体现在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一是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夯实国家治理的基础。当前中国的最大国情,是我们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需要把健全现代化的经济体系作为国家治理的中心任务,通过生产的发展为各方面治理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通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国家治理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二是要围绕促进生产发展来推动治理体系的改革。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仍然处在调整和完善之中,在这个过程中,应当把能否促进生产发展作为推进治理体系建设的目标指向,破除当前仍然存在的一些阻碍生产发展的体制与机制障碍,使国家治理体系不断适应生产现代化的需求。三是国家治理的各领域工作,都要着眼生产发展来推动。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领域的治理,不能够脱离中国社会生产发展阶段,而且应当把促进生产发展作为出发点;也只有生产发展的水平不断提高,才能够在发展中更有效地推进各领域治理的改善。

二是要在治理中处理好国家与社会、市场的关系。在现代社会中,国家是治理体系的中心要素,然而,当代治理理论正是在国家的问题上面临困境。一方面,提出治理概念的西方治理理论带有明显的国家去中心化、行动主体多元化的色彩;另一方面,面对“治理失效”的问题,“元治理”等理论在对治理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后,又不得不强调国家在治理体系中的根本性作用。这种矛盾的出现是因为对国家的分析没有触及本质,解决这一矛盾需要的是对国家的“去魅”,即更加辩证地看待国家在治理中的定位,处理好国家与治理其他要素的关系。

从批判黑格尔法哲学起,马克思恩格斯就致力于打破一种对于国家的“迷信”,他们指出国家不过是特定历史阶段的现象,从而辩证分析了国家在治理体系中的作用。在《起源》中,恩格斯详细描绘了没有国家的原始时代的治理体系并给予高度评价,这说明恩格斯并不将国家看作良好治理的必要主导者,对于人类社会的治理而言,国家治理不过是一个阶段性的历史现象,是治理体系在特殊阶段的形态,而且是公共治理的一种异化状态。不过,与此同时,国家产生于生产的发展,国家的起源是特定的历史阶段的必然现象,在这个历史阶段,国家治理发挥着社会生产状况所决定的不可或缺的作用。而在将来,国家将在生产的进一步发展中“自然消亡”,实现对更为“纯粹”的、摆脱了异化的公共治理的“复活”。因此,要辩证地审视国家在治理中的角色,既不能把国家作为永恒的神圣存在,也不能走向国家虚无化的无政府主义。国家发挥着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二重功能,但并非治理的根基所在。对国家恰当功能的寻求,是在国家尚未消亡的历史阶段构建良好治理体系的重要主题甚至是首要主题。

对于中国国家治理来说,处理好国家的角色定位更是一个突出的问题。社会主义的建设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使国家走向“消亡”,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当前的社会主义建设中不要国家发挥作用,恰恰相反,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应该要“使这个机器更加完备,而不是把它摧毁”。只有建立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才能够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与现代国家治理问题更有效地衔接起来,在审视国家治理局限性的同时,不断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同时注重培育和健全社会治理。社会主义国家虽然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更能够体现广大人民的利益,但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是还处在探索中的新问题,更需要审慎地处理好国家的角色定位。特别是在充分发挥国家公共管理职能上,要在加强国家治理能力的同时合理界定政府在治理体系中的作用,具体体现为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特别是要在发挥好政府作用的同时,避免政府权力的“任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上看,就是要充分尊重经济规律,进一步理清权责,激发市场经济的活力,建立健康有序高效的现代经济体系。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上看,现代社会结构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流动性,人民群众的治理诉求也更加多元,政府直接包办或过多干预,常常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治理诉求;政府应当做的,是提供基础的法治环境,在法治、科学、民主的基础上实现恰当的引导,使社会治理体系充分发挥作用。总之,对中国而言,良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既要充分发挥政府作用,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以人为本、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优势,同时也要对治理现代化有深刻的认识,充分调动各种治理主体的活力,不断推动人民群众有效自我治理的实现。

三是要把民主与开放作为治理现代化重要价值取向。关于治理的讨论常常在一些具体的技术层面进行,但治理问题绝不是价值无涉的,相反,要更深入地理解治理问题、推进治理实践,只有回答好关于治理的价值取向问题,才能在治理体系的发展变迁中找准正确的方向。在对不同治理状况的评价中,恩格斯显现出鲜明的价值倾向,从他对氏族治理的称赞与批判中可以发现,民主与开放是恩格斯评判治理体系的重要价值标准。

在恩格斯看来,好的治理体系应当是民主的,成员之间相互平等,而非一部分人借助暴力压迫另一部分,这正是氏族治理体系的“美妙”之所在。同时,好的治理体系不应是狭隘的,在这一方面恩格斯对氏族治理也持批判态度。在他看来,虽然在氏族内部是真正的民主治理,但氏族之间、部落之间存在着狭隘的隔阂,超出了血缘关系这种原始联系的范围,便充满了“战争与冲突”。在恩格斯看来,理想的治理体系应该实现人的共同解放,是破除了狭隘分隔、不存在阶级压迫或集体冲突的民主的、开放的治理体系。

治理体系是否民主、开放,是恩格斯研究治理问题所关注的重点,也正是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应当特别关注的问题。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社会主义的生命。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表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列宁写到:“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总结中国现代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深刻地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因此,在中国的国家治理过程中,一定要把“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重中之重来抓紧抓好。民主也是当代治理问题研究所关注的重要主题。对传统西式选举式民主不足之处的关注,正是当代治理话语兴起的重要背景。在中国,把民主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价值取向,不断建设更加充分、更加全面的人民民主,不仅是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价值追求,也是改善各方面治理状况、不断完善治理体系的途径。为此,一方面要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将民主治理体现到国家立法行政司法的各个环节,通过“全过程”的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另一方面,不能像西方国家那样,把民主仅仅停留在政治和选举上,要十分关注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的民主,从而使社会治理更加体现民意,反映民意,同时也更加公平公正。开放也是恩格斯评判治理体系的重要价值尺度,良好的治理体系对内应当是充分民主的,对外则应当是开放的,不进行自我封闭的冲突对抗,而是要秉持交流、开放的态度,与其他治理共同体联合协作,“推进合作共赢的开放体系建设”。具体就中国国家治理而言,就是要以和平开放的态度参与到全球治理当中,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样不仅有利于借石他山,积极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同时有利于充分发挥中国国家治理在推进人类文明进步中的作用。随着治理体系在民主和开放上的不断提升,两者也将在未来的治理体系中统一起来,在充分保障每个个人权利的同时,共同构成一个密切的治理整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总之,中国要有效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不仅需要关注给定条件下实现良好公共管理的技术性问题,更需要将治理体系变革放到更广阔的历史视野中去观察和思考。当代中国国家治理问题有其多方位的特殊性,一方面,作为一个东方大国有其特殊历史文化传统和自然社会条件对治理的深厚影响,需要将关于治理问题的一般性认识同当代中国的发展状况结合起来;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是在没有类似参照的情况下对治理体系的开拓性探索,国家、社会、市场之间,各个阶层之间,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国内治理与全球治理之间都面临着复杂的关系状况。尽管国家的“消亡”是共产主义理论对治理未来形态的明确判断,但显然当前面对的治理问题主题是如何加强国家治理,推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就需要我们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当代中国治理实践结合起来,深入到政治哲学中寻求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底层逻辑,从而也能够立足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理论探索与实践经验,更好地回答人类社会治理体系发展的问题。

 


作者系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剑桥大学社会学系访问学者,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治理理论。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价值研究”(18BKS087)的阶段性成果。本研究得到了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文章来源:《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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