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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博新见】金德楠:马克思《莱茵报》时期的物质利益思想及其时代意义


马克思《莱茵报》时期的物质利益思想
及其时代意义

金德楠

[摘  要]《莱茵报》时期是马克思思想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他开始参与现实的政治生活,初次遇到了要对物质利益问题发表意见的“难事”,并取得了关涉物质利益难题的系列重要理论成果。他得出了资本主义国家和法是维护有产者私人利益的物质手段,社会群体的物质利益分化直接导致了社会的阶级对立,共产主义应以最贫苦居民阶层的真正物质利益为基础,物质利益关系是隐藏在各种社会关系背后的客观本性等结论,展现出以物质利益理论为其思想主题的鲜明特点。这些思想成果不仅为马克思后来以物质利益为视角并从现实的物质生产出发来观察分析历史活动提供了基本前提,而且为党和国家在新时代科学调处社会利益关系提供了理论指南、方法导向和价值原则。


[关键词]《莱茵报》时期  物质利益  社会关系  阶级对立  共产主义


马克思《莱茵报》时期的物质利益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物质利益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1842年4月马克思开始为《莱茵报》撰稿,同年10月至次年3月任《莱茵报》主编,在这期间他初次遇到了要对物质利益问题发表意见的“难事”。通观《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发表的29篇著作,我们发现:他遇到了如何科学分析莱茵省贫苦群众的物质利益问题、摩泽尔地区农民的物质利益问题、自由贸易和保护关税所涉及的某些社会等级的物质利益问题等理论困惑。围绕着这些出现在政治经济领域且与群众物质利益直接相关的现实问题,马克思进行了深入的理论研究,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理论成果。从马克思主义物质利益理论生成发展的基本逻辑看,这些理论成果作为马克思对现实生活中物质利益问题展开理论探索的思想起点,为他后来从现实的物质生产出发深入到历史发源地内部来观察分析历史活动提供了基本前提,由此反映出来的基本观点和主要思想也构成了唯物主义历史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内容和逻辑环节。全面而系统地考察马克思《莱茵报》时期的物质利益思想,有助于我们在思想根源上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物质利益理论,充分挖掘其理论意义与时代意义。


一、马克思《莱茵报》时期以物质利益为思想主题的重大理论成果


《莱茵报》时期,物质利益“难题”开始进入马克思的研究视野。在对物质利益“难题”的解答中,他不仅发现了资本主义国家和法是维护有产者私人利益的物质手段的秘密,而且得出了社会群体的物质利益分化直接导致了社会阶级对立的结论;不仅表明了共产主义应以最贫苦居民阶层的真正物质利益为基础的阶级立场,而且阐发了物质利益关系是隐藏在各种社会关系背后的客观本性的基本原理。这四大理论成果作为马克思《莱茵报》时期系列著作的四条主线,使得这一时期马克思思想呈现出以物质利益理论为主题的鲜明特点。


1. 资本主义国家和法是维护有产者私人利益的物质手段


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首次剖析了贫苦群众的物质生活状况,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国家和法”与物质利益的关系问题。面对莱茵省议会站在林木所有者物质利益立场上,以地方立法者身份剥夺贫苦群众捡拾枯树枝的习惯权利和生活权利的现实,马克思发现了他一直深信的黑格尔国家学说同现实中的国家之间的严重冲突。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是扬弃市民社会私人利益特殊性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物质手段,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1](P288)因此,国家具有独立性、合理性和永恒性。然而,《林木盗窃法》把穷苦群众捡拾枯树枝的行为定义为“盗窃”并依据“被窃林木的价值”确定“惩罚标准”的做法,反映出现实中的国家已完全沦为贵族地主阶级操控下维护有产者物质利益并压制一般群众物质利益的工具。黑格尔式的“国家和法”同物质利益关系的理论应然与资本主义世俗世界中“国家和法”同物质利益关系的实然之间的分裂,引起了马克思对物质利益问题的理论求索。


在当时的马克思看来,有产者的私人利益与代表公共普遍利益的真正的“法”是相互对立甚至是相互冲突的。莱茵省议会以袒护有产者私人利益为最终目的,导致了立法权乃至法的一切、司法机关乃至国家的一切彻底异化为保护私人利益的物质工具,这“不仅打断了法的手脚,而且还刺穿了它的心”。[2](P287-288)可以说,把私人利益的物质内容硬塞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直接诱使了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异化为一种“非法”,因为“利益就其本性说是盲目的、无止境的、片面的,一句话,它具有不法的本能……私人利益决不会因为有人把它抬上了立法者的王位就能真正立法”。[3]由此可见,此时马克思所遇到的物质利益“难题”,实质上是源于资本主义国家和法异化为有产者维护私人利益的工具的现实与他所坚持的启蒙主义理性世界观之间的尖锐冲突。这促使他开始看到:黑格尔所主张的等级议会并不代表全体人民的普遍物质利益,而仅仅是资产阶级和贵族地主联合专政的基本形式,它维护的是有产者等级的特殊权利和私人利益,并且这种特殊权利和私人利益建立在对公众普遍利益的过度剥夺基础之上。


然而,《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关于私人利益与“国家和法”的关系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科学的解答,因为“这一‘疑问’的解决不是在他得出第一个研究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之后,而是在他得到‘总的结果’——‘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之后。”[4]质言之,研究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的物质利益思想,不能单纯地局限于哲学领域,而应看到历史唯物主义真正诞生于马克思对政治经济学的系统研究中。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此时马克思还无法科学地说明物质生活关系在社会生活和人类历史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但是,对现实的物质利益的关注,使他深刻地认识到黑格尔唯心主义原则同现实世界的矛盾。自此,马克思对黑格尔哲学产生了信仰危机,这种理论上的困惑和思想上的苦恼促使他重新认识自己原有的哲学观念,去探索新的理论问题。可以说,对私人利益与“国家和法”关系的研究是促使马克思从哲学研究走向政治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动因,为他后来发现市民社会和国家的真实关系,从而阐明物质生活关系在人类历史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提供了可能。


2. 社会群体的物质利益分化直接导致了社会的阶级对立


1842年5月,马克思在《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一文中,提出了“物质利益差异决定了社会各等级的不同态度与行为”的思想。在该文中,马克思深刻地分析了隐藏在社会等级背后的私人物质利益问题,在他看来,莱茵省议会议员分别代表着不同的社会等级,物质利益差异决定了各个等级对于出版自由的不同态度与行为,其中,贵族地主反对新闻出版自由捍卫的是有产者等级的特殊利益,代表了压迫者的利益和愿望;农民等级要求新闻出版自由捍卫的是农民群众的普遍利益,代表了被压迫者的利益和愿望。他对此尖锐地指出:“在这里进行论战的不是个人,而是等级。”[2](P146)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马克思已经看到了物质利益差异是导致不同等级的思想与行为差异的根源,物质利益冲突是社会阶级对立的根本原因,然而,他还未能将各等级的物质利益置于社会经济关系分析的框架之内,还无法说明社会各等级物质利益矛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物。


1842年10月,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一文中,表达了“社会各等级的物质利益矛盾导致了国家理性的丧失”的思想。该文深入研究了莱茵省贫富分化与阶级对立状况——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加剧了社会各等级之间的物质利益矛盾,一无所有的贫民被排除于等级制度之外,他们的尊严、权利和物质利益无法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马克思在该文中以枯树枝和活树为喻分析了当时贫富对立问题,他认为在枯树枝与活树已经不存在有机联系的情况下捡拾枯树枝的行为并不是林木盗窃,而是当地居民的习惯性权利。但是,省等级议会却站在维护林木所有者物质利益立场上将它们混为一谈。这一现实,“开始动摇了他对国家和法的理性主义的幻想,意识到真正的立法过程并非由理性自由的规律所支配,而是为物质利益所决定的”。[5](P113)由此可见: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就已经发现了私人利益与国家理性之间的逻辑断裂,意识到了只有废除不合理的等级制才能保障立法公正,实现国家理性。


1843年1月,马克思在《摩泽尔记者的辩护》一文中,形成了“官僚制度事实上成为了一种维护有产者物质利益的工具”的思想。该文剖析了摩泽尔地区农民生活贫困的社会根源,即国家管理机构的现实状况背离了国家管理的基本原则,正是管理工作的贫困状况导致了摩泽尔河沿岸地区的贫困状况。从官员以自身物质利益为原则进行国家管理的现实出发,马克思分析道:官员指责人民把自己的私事夸大成国家利益,私人则指责官员把人民的利益排斥在国家利益之外并将摩泽尔地区的贫困视为一种虚构现象。据此他认为:有产者私人物质利益的差异致使官僚制度异化为一种“等级制度”,它把公民分为积极的、自觉的管理者和消极的、不自觉的被管理者两个利益集团,官僚的管理工作只对前者物质利益负责,并将导致后者悲惨生活状况的原因推给后者自身。[2](P372)马克思坚定地站在广大贫苦农民的立场上并为其物质利益而进行的一系列斗争,充分说明他已经找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阶级立场,这一科学的阶级立场为他后来全面阐释马克思主义理论打下了坚实基础。


3. 共产主义应以最为贫苦的居民阶层的物质利益为基础


《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初次阐发了他对共产主义的基本看法。1842年夏秋之间,《莱茵报》先后刊载了两篇关于共产主义的文章,引起了奥格斯堡《总汇报》对《莱茵报》存有共产主义思想倾向的指责,说它“向共产主义频送秋波”。马克思公开回应了《总汇报》的责难,在《共产主义和奥格斯堡〈总汇报〉》一文中,坚定地站在理性主义原则之上,表达了对现有形式的共产主义的审慎态度,提出了要对现有的共产主义思想及其理论上的现实性进行深入研究的主张。他指出:《莱茵报》甚至在理论上都不承认现有形式的共产主义思想具有现实可能性,因此更不会期望在实际上去实现它,然而“对于像勒鲁、孔西得朗的著作,特别是对于蒲鲁东的机智的著作,决不能根据肤浅的、片刻的想象去批判,只有在长期持续的、深入的研究之后才能加以批判”。[2](P295-296)与此同时,马克思站在民主主义立场上认为共产主义是涉及现实的重大理论问题,不仅要对欧洲工人运动给予关注与研究,而且要毫不掩饰地向群众介绍共产主义真相。


正是这种对共产主义问题重要性的肯定态度以及对当时流行的各种共产主义学说的批判审思,促使马克思“提出了对共产主义进行‘理论论证’,即建立一种与空想社会主义不同的科学共产主义理论的任务……很显然,在当时,德国的状况和马克思革命实践经验及理论知识的局限,使得这个任务不可能完成”。 [6](P64)但是,由最初关注贫苦居民阶层的生活状况转为改善贫苦居民阶层生活条件而进行道德呼吁和法理论证,最后追问造成他们生活贫苦的政治根源的整个理论探索过程,使得马克思找到了共产主义的阶级基础——最为贫苦的居民阶层。虽然此时马克思既没有从物质利益角度对共产主义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也没有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范围内论证共产主义的理论科学性和实践可能性,但是,对共产主义的最初接触促使他转向政治经济学的理论研究,进而开启了科学共产主义思想深入发展的大门。质言之,正是对社会各个等级的物质利益的关注,对社会不公导致英法工人运动的考察,推动了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理论的深入研究。于此可见,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所展现出的对贫困人民的道德同情和道义支持,为他建立科学的共产主义理论奠定了初步的阶级基础,即,共产主义应该以最贫穷的居民阶层的真正利益为基础。这与他后来站在19世纪劳动者阶级立场上追求人的解放相互印证、一以贯之。


4. 物质利益关系是隐藏在各种社会关系背面的客观本性


在《莱茵报》时期,随着马克思对物质利益问题逐步深入地探索,他看到了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关系的决定作用。这种客观关系决定着人们的思想、行为和国家状况,并同剥削阶级的物质利益紧密相连。马克思在《摩泽尔记者的辩护》一文中指明:“人们在研究国家状况时很容易走入歧途,即忽视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而用当事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2](P364)换言之,社会各等级的态度与行动以及国家生活体现出了一种“关系的客观本性”,这些客观关系受到各等级的物质利益的支配,并从深层次上决定着人的态度与行为,国家的现实生活也同样受到这种客观关系及其包含的等级制度的制约。因此,马克思认为:改善摩泽尔河沿岸地区贫困状况的根本途径,不在于唤醒部分居民或官员的善良意愿,而在于改变这些社会现象背后起决定作用的各种客观关系。


由此可见,马克思此时已经察觉到,人隶属于一定的等级并存在于特定的客观关系之中,这种客观关系特别是它所包含的等级关系决定了社会生活的客观必然性,构成了国家制度的客观基础。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此时马克思看到了在社会生活中物质利益关系是隐藏在各种社会关系背后的客观本性,开始用“客观关系”来说明社会现象,但是,此时他还只是在国家中而非社会生产中探察社会问题的根源。因此,这里所谓的“客观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而不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言:“这种本质的关系就是既存在于管理机体自身内部、又存在于管理机体同被管理机体的联系中的官僚关系。”[2](P337)由此推论,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对“客观关系”的系列论述并不等于历史唯物主义,他还无法通过“客观关系”这一概念来科学阐释唯物史观,“只有从社会关系中划分出生产关系,把社会关系归结为生产关系,把生产关系归结为生产力的高度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7]此外,不容忽视的是,此时马克思所强调的观察社会问题的客观立场,不满足于停留在表面想象而是从人们思想与行为的背后来分析问题的思想方法,以及从物质利益关系出发分析人与社会问题的致思向路,为他后来用客观关系说明社会现象进而系统阐释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奠定了逻辑基础。


二、马克思《莱茵报》时期物质利益思想的重大时代意义


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对物质利益“难题”的理论探索及其所取得的相关理论成果,不仅为马克思主义物质利益理论的发展成熟奠定了基础,而且为党和国家在新时代正确分析和调处我国社会利益关系提供了基本的理论指南、方法导向和价值原则。


1. 为新时代党和国家分析调处社会利益关系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南


社会利益关系根源于生产关系之中,会随着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呈现出不同的外部形式。在马克思看来,物质利益是人民群众从事物质生产活动的直接动因,人民群众为了满足物质生活需要而去改造自然和利用自然,不仅提升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而且在此过程中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关系。显然,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由关注贫苦居民阶层的生活状况,转向为改善贫苦人群生活条件而进行道德呼吁和法理论证,进而揭示出物质利益关系是隐藏在各种社会关系背后的客观本性的整个理论运思过程,为我们理解社会关系进而通过反向推论来理解生产力问题提供了重要线索。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的物质利益才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实现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正如邓小平所言,“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讲,正确的政治领导的成果,归根到底要表现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上”。[8](P128)此外,一定社会的道德状况也是一定社会阶级利益的反映。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指明了“物质利益是导致不同等级之间思想与行为差异的根源”,为我们科学认知物质利益与社会道德之间的逻辑关系提供了基本分析框架,即正确理解物质利益是理解整个道德的基础,构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习近平指出:“坚持人民性,就是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9](P154)从根源上讲社会主义道德是由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生发而来的,指导着人民群众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因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合理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物质利益,才能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道德认同感和践行力。


2. 为新时代党和国家分析调处社会利益关系提供了主要的方法导向


物质利益分析是社会阶级分析的中心内容,是新时代我国社会利益关系调处的基本方法。恩格斯曾指出:“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10](P664)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度推进,我国社会的经济结构复杂化、劳动分工多样化、利益格局多元化特征不断彰显。在这样一个利益格局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的社会中,运用物质利益分析方法认识与调处社会矛盾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所提出的共产主义应以最为贫苦的居民阶层的物质利益为基础以及社会群体的物质利益分化直接导致了社会的阶级对立等观点,为新时代党和国家正确理解物质利益的本质,进而科学化解物质利益分歧与矛盾提供了基本的方法导向。即,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一种非对抗性矛盾,具有一致性,并且国家利益在这种利益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并发挥着主导作用。这就要求党、国家、集体和个人在调处物质利益关系的过程中,充分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物质利益,同时,兼顾地区的、部门的和个人的切实物质利益以实现社会稳定,正如毛泽东所言,“国家和工厂、合作社的关系,工厂、合作社和生产者个人的关系,这两种关系都要处理好。为此,就不能只顾一头,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个方面”。[11](P28)


3. 为新时代党和国家分析调处社会利益关系提供了基本的价值原则


《莱茵报》时期,马克思的物质利益思想实现了从解释现实的物质利益关系到要求改变现存的物质利益关系的发展进程,始终贯穿着马克思主义人民性价值原则。正是对物质利益“难题”的研究以及在这一研究中所坚持的以社会贫苦居民阶层物质利益为价值导向的理论运思,使得《莱茵报》时期马克思的物质利益理论找到了科学的阶级立场和阶级基础,孕育出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萌芽。虽然此时马克思对“人民”这一概念还没有形成明确的界定,但是,这里的社会贫苦居民阶层就是19世纪的劳动者阶级,即无产阶级。毛泽东曾指出:“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12](P1478)当代中国“人民”概念与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所提到的“社会贫苦居民阶层”概念的高度同一性,为新时代党和国家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价值导向分析调处社会利益关系提供了理论上的合理性。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需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围绕着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深度调整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所强调的社会各个等级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关系,那么,新时代通过调整物质利益关系来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物质利益,实质上就是以人民群众的物质利益为导向建构公平正义的社会经济关系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因此,新时代社会利益关系的科学调处,既要坚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价值导向,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又要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依托人民群众深化改革,正如习近平所言,“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人民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了保障”。[9](P28)


 参考文献

[1]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 吴晓明.“理性的法”和“私人利益”——马克思《莱茵报》时期所面临的物质利益难题[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5).

[4] 段忠桥.《莱茵报》时期使马克思苦恼的“疑问”是什么[J].学术研究,2008,(6).

[5] 孙伯鍨.探索者道路的探索[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

[6] 陈先达,靳辉明.马克思早期思想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7] 赵常林.马克思早期著作中某些重要论断之我见[J].马克思主义研究,1986,(6).

[8] 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9]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11] 毛泽东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12] 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作者系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2016级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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