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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设计:公司章程可规定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的具体情形

2017-10-26 唐青林李舒夏天 公司法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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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条款设计

公司章程可规定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的具体情形,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夏天   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国务院及其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建议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尤其是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虽未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进行规定,但2016年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已明确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同时《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也明确要求;公众公司的治理结构应当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随着“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的呼声日益高涨,许多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了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内容,同时也有不少公司特地发布《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具体情形专门进行了规制。


本文通过《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添的有关条款以及《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中的具体内容,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研究文本


1、《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10月20日提出该提案,于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四章 第四十九条 新增条款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2、《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条 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涉及全体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时,应当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证券;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股东大会,对外担保超过2/3股东大会特,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3、《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

第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本办法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下列事项(以下简称“单独计票事项”):

(一)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二) 公司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三) 选举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

(四) 关联交易事项;

(五) 重大资产重组;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七)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

公司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时,认为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予以特别说明。

 

同类章程和管理办法条款


1、《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条、《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2015年5月版)第三条、《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上述规定均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条的规定相同。

 

2、《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上述规定均与《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第三条的规定相同。

 

公司法和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第九条 公众公司的治理结构应当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第四点  应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健全利益冲突回避、杜绝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公平处理制度。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行使合法权利,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健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和受托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鼓励中小投资者参加持有人大会。

 

专家分析


本书作者在查阅近百篇公司章程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后发现,绝大多数的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定义趋于统一,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而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适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不仅有利于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还有利于监督公司大股东审慎决策,兼顾公平,从而有益于公司整体利益的实现。


同时,公司也可选择通过发布《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规定适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具体情形,即对“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列举性具体说明。这不仅可促使“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得到准确的利用,还可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保驾护航。

 

章程条款设计建议


通过查阅数百篇公司章程以及各公司关于实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的管理办法,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适用的绝大多数情形,本书作者总结如下: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 监事;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修改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关联交易;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最后的兜底条款,本书作者发现,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几乎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其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属于董事会决议中,最直接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因此,本书作者建议,公司可在这些基本情形的基础上,选择所需的具体事项进行补充,比如涉及“公司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发行证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等。

 

章程或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条款实例


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涉及全体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时,应当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基础情形):

(一)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重大资产重组;

(七)重大关联交易;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可选择情形):

(一)决定有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发行证券;

(五)公司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六)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股东大会,对外担保超过2/3股东大会特,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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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一)本公号解读的判决文书案件事实纷繁复杂和证据较多、往往涉及多个法律焦点。为了写作和理解方便,我们可能仅选取某个具体角度、某个焦点问题进行解读和评析,难免挂一漏万。需要完整了解某个案件,请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获取判决书原文进行研读。

(二)与此同时,有些案件事实似乎相同的案件,却出现不一样甚至相反的判决结果,这可能是因为案件事实看似相同实际上却存在某些细微但关键的差别,也可能是最高法院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调整裁判规则和思路,甚至可能是法律法规本身出现了变化。判决书一旦做出就固化了,但是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

(三)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除非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否则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也并不具有指导另案判决的法律效力。



作者简介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实践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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