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瑞幸造假在中国的可诉性分析——证券法域外适用规定为中心

法律检索 2020-10-25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谈法评史 Author 苏晓凌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法律检索

一切皆可检索来源 |  谈法评史
作者:苏晓凌博士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大韩商事仲裁仲裁员
南京仲裁委 仲裁员
重庆仲裁委 仲裁员
联系方式:
微信:suzerain00

2020年3月,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瑞幸咖啡自爆财务造假,股价一路下跌。据新闻报道,美国的GPM、Gross、Faruqi等多家律所宣布,已就证券欺诈行为对瑞幸咖啡公司和特定管理人员提起集体诉讼。鉴于中概股投资者很多为中国境内机构,其资金很多来源于中国,类似瑞幸咖啡造假行为在中国境内的可诉性问题值得探讨。


 一、证券法域外适用规定不能直接作为民事案件管辖根据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第二条第3款对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有所规定,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有观点认为,对瑞幸咖啡造假事件,遭受损失的投资人可以以上述证券法的规定为依据在中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笔者对此持不同观点,主要原因在于,在中国法框架下,证券法应当属于实体法的范畴,而司法管辖应当受到民事诉讼法的规制。通俗的说就是,只有在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该案件可以被法院受理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判断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的有无。  

   二、民事诉讼法视角下的管辖确定


瑞幸造假引发民事诉讼的案由最大可能应当是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责任。按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权的管辖根据主要是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涉外案件,根据第265条,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也可以作为管辖根据。根本上,这些管辖根据都属于属地管辖的范畴。



1. 假定瑞幸咖啡美股上市公司为被告的探讨


假设以瑞幸咖啡美股上市公司为被告,瑞幸咖啡美股上市的主体名为Luckin Coffee Inc.,据媒体所称,该主体为开曼注册的公司,被告住所地不能成为对其管辖根据。可能的选择一是侵权行为地,二是代表机构所在地。


(1)侵权结果发生地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民诉法解释》第24条),侵权行为实施地显然不在中国,值得探讨的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是否在中国。显然并不能因为受损害的投资人在中国,中国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因为如果被侵权人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地,那就意味着所有侵权案件都能在原告所在地起诉,法律规定的原告就被告等原则就完全丧失意义了。


瑞幸咖啡造假事件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损失是股价大幅下落,甚至面临退市风险,这个损害结果依然是发生在美国。因此,笔者认为,在这个理由下,以侵权行为地为管辖根据,也无法在中国针对瑞幸美股上市主体发起诉讼


(2)能否援引证券法第2条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中国的说理根据


证券法第2条第3款规定域外适用的前提是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这个规定如果由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惩戒的依据似乎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作为民事主体提起民事诉讼,其直接理由是作为投资人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很难据此说明侵权结果发生在中国境内。    


(3)代表机构所在地


外国公司的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进行登记,通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办事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瑞幸咖啡在中国国内存在实体,从事管理和运营。但从目前显示的信息看,似乎为在中国注册的独立法人,并不是作为开曼注册公司的代表机构存在。想要依据民诉法第265条对瑞幸咖啡美国上市主体行使管辖权,也存在困难。



(4)中国法院是否可能将证券法第2条作为依据行使管辖权


有媒体报道,某法院立案庭表示,不能因为造假发生在国外就不受理案件。此信息准确与否存疑,表述的前提也存疑,比如假定法院人员以为美股上市主体是境内注册的公司,则表示能够收案当然没有问题。


证券法施行起于今年3月1日,没有可资借鉴的案例来说明法院能否对类似案例行使管辖权。目前,我国不少法律中都包含有域外适用的内容,典型的例如反垄断法第2条[1],且反垄断法不仅仅是公法性质的法律,当事人也可以以滥用市场经济地位侵犯其权益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若以之为参照,则可以有一个典型案例——华为诉IDC案滥用市场经济地位纠纷案,其中涉及管辖权问题,双方曾有激烈的管辖权异议争议[2]。华为提诉的法院是深圳中级法院,IDC一方提出管辖异议,深圳中院裁定原告的总部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深圳中院作为被控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IDC一方就管辖权异议上诉,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针对其因在美国进行与上诉人的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涉及的事实是断与相关国际标准有关的涵盖全球专利的专利组合,侵权行为地是美国,且被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不能以民诉法第29条侵权行为地作为管辖依据。广东高院针对IDC的上诉,只简单判定,原告华为住所地在广东深圳,深圳中院作为侵权行为结果地法院有管辖权。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没有根据反垄断法第2条作为诉讼管辖的根据,依然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判断,这与笔者前面的观点是一致的。但是法院并没有对侵权行为结果地的判断理由做出阐述。对这个案例,有学者进行了清晰的分析,指出反垄断法第2条域外适用采用的效果原则,即对国内市场产生影响,而效果原则与侵权行为结果地管辖所依据的属地原则并不是一回事[3],在民事诉讼法上没有建立效果原则的情况下,以侵权行为结果地为理由行使管辖权是比较勉强的


如以该案类比,则原告一方必须能够阐述瑞幸咖啡造假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中国,才能说服法院行使管辖权,单纯依据证券法第2条是不够的


(5)执行的问题


以美股上市公司为被告,即使法院收案,并进行了审理,结果也胜诉的情况下,其实还面临强制执行的问题。如果美股上市公司在境内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还需要去境外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在申请承认和执行时,中国法院管辖权是否在执行地法院得到认可,也是一件有争议的事。


[1]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2] 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公司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2012)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60号)

[3] 杜涛:“论反垄断跨国民事诉讼中域外管辖权和域外适用问题的区分”,载《国际经济法学刊》2019年第1期



2. 被告的其他的选择


以上阐述了以美股上市公司主体为被告在中国提诉面临的现实性困难,但并非没有其他的选择。


在满足证券法第2条的前提下,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一个“直接适用的法”。新《证券法》第85条完善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主体的规定,将原有主要以上市公司和发行人作为责任主体的规定修订为覆盖更全面的以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责任主体,这意味着即使某一主体不是上市公司或者发行人,但只要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等系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都可能被要求承担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一)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三)证券承销商;(四)证券上市推荐人;(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六)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项中直接责任;


这些机构或自然人中如果构成虚假陈述,且所在地在中国,投资者如以其为被告提起诉讼,至少在形式上是满足起诉立案条件的。比如,按照瑞幸自爆的公告,公司COO(首席运营官)及其部分下属捏造交易,虚增虚假销售额,这些高级管理人员如果仍然为中国国籍,针对这些人提出的诉讼,仅就管辖而言,是可以由中国法院受理

三、其他问题


因并不了解且未仔细研究相关细节,上述分析中仅着眼于证券法第2条域外适用与法院司法管辖之间的关系。在真实的诉讼方案筹划中当然还存在其他问题。比如原告的适格性,境外证券投资的方式可能是通过QDII、QDIP,可能还有一些是通过互联网投资机构,投资方式是直接投资还是发行存托凭证方式?投资主体是否合法?对原告起诉是否有影响?这些问题都尚需根据真实的信息做仔细而慎重的研究。



*本文的阐述建立在各种假设情形下,仅为法律适用的探讨,不应被解释为提供某种法律意见。


谈法评史




推荐阅读

「 无症状感染者 」是个筐,有症状者也能往里装

律师因发表公众号文章被处分


疫情有关诉讼案文章精选

美国学者如何看待中国政府美国被诉

如何看待武汉律师因疫情起诉美国政府?中国法院会受理吗?

北京女律师因疫情起诉美国总统特朗普!(附诉状全文)

“美国律所就新冠疫情起诉中国案”有哪些法律问题?如何应对?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主持召开了一次研讨会!

突发!武汉律界奇才因疫情起诉美国政府(附诉状全文)

美国一律所就新冠疫情对我国提起集体诉讼(诉状全文)

“教科书级”的操作,一个美国律所碰瓷中国 

美国律师专业点评 | 美国律所起诉中国管控新冠肺炎不力案

美国人因新冠疫情诉中国案第一原告撤回诉讼(附5月1日庭前会议安排)


瑞幸财务造假相关文章精选

美国股民起诉瑞幸咖啡和承销商,打响“瑞幸自爆财务造假”后集团诉讼第一枪(附诉状全文)

瑞幸咖啡面临多家律所集体诉讼,索赔金额或近800亿,法院已立案 !

尽调范本!浑水做空瑞幸报告30595字全文翻译(附PDF全文下载)

瑞幸这个事儿对法律人的启示:最好的尽调永远要“更深一点”、“更近一点”!



检索技术文章精选

法律人将微信检索用到极致的三个方法 3.0 版

隐藏在微信中的法律检索:如何巧用元典智库小程序?

故宫女主的美国豪宅:检索与情报分析实例


往期精选李文亮的微博,每天都有上千人来写日记 饶毅:为什么说英国首相的“群体免疫”是谎言假的,全都是假的。英雄的人民,揭穿了皇帝的新衣 果然,疫情开始反扑了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牛蛙还能吃吗?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口味蛇,彻底歇菜了吗?记者调查 | 李跃华到底治愈了多少新冠肺炎患者?卫健委1月14日电视会议新闻稿曝光,信息量很大,你可能没有看过
三亚出让1宗地,起价3.3亿,竞买人需为全球前十律师事务所谁把新冠病毒“雪藏”了13天?28年前南京女生被奸杀案告破!靠这一个细节抓住凶手!

在监狱感染新冠肺炎的罪犯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 最高法院裁判文书

制定一部中国的“吹哨人”保护法 – 欧盟立法的启示

美国《吹哨人保护法案》的发展历程 | 中国法院网

从李文亮医师到吹哨者保护法

武汉8个“造谣”者之一李文亮现身了,这是他危重中的专访,披露了大量细节!

温故知新:重读对非典的法律思考

科技部:科研人员在疫情防控任务完成之前不应将精力放在论文发表上

中国疾控中心主任高福:国外预测“2000人感染”数学模型不符合现实



长按下方二维码

关注法律检索

获取更多干货文章

这里不只是法律检索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