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






点击上方“蓝字”,发现更多精彩。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94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精神,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建立健全调处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着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依法及时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特别是《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提出“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的要求以来,各地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对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目前调处工作机制尚不完善,一些地方还存在重视程度不够、人员不能到位、经费不能落实、办案水平不高、纠纷不能及时解决等问题。这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贯彻落实《物权法》的新形势不相适应。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依法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加强争议调处工作、建立健全调处机制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处理结果涉及群众重大民事权益,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因此,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增强自觉性和紧迫感,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和办法,推动和实现和谐稳定格局。


二、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土地权属争议的应急机制建设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调处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采取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努力避免由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同时为即将开展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的权属调查工作打好基础。


(一) 加强组织领导。一是要成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亲自指导协调调处工作。二是要把调处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进行部署,加强对典型案件的指导,及时解决调处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对已经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要进行认真梳理分析,加大调处力度,确保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顺利开展。三是要与政府法制部门、法院等进行经常性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争取获得理解和支持,做好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四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土地权属争议,积极宣传有关土地确权政策法规,引导群众“有序”维权、依法合理表达诉求,提高干部群众依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意识。


(二)抓好应急基础建设。一是对本地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进行常规排查,加强信息收集,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建立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信息库,全面掌握土地权属争议基本情况。二是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案件难点问题和趋势的调查研究,为早期预防和制定政策提供参考依据。三是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要搞好预警机制建设,抓紧制定应急处理预案,明确应急预案的启动条件,明确工作职能、工作程序和责任。四是提高应对和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能力,加强应急业务培训,一旦因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


(三)建立情况上报制度。一是遇有紧急情况要快速上报,对于发生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人员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特别严重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必须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在接到报告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国土资源部,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二是抓好年度常规情况上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要如实逐级上报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数量及处理情况,根据情况定期开展案件清理检查工作,集中力量解决陈案、难案和大案。


(四)注重热点案件处理。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贯彻落实《物权法》中,特别要加强涉及社会热点的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和处理,对于涉及农民土地权益、城市拆迁等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要善于发挥基层组织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通过联合接待、集中处理、限期办理等措施,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来自不动产登记实务操作与理论研究


三、建立健全机制,保障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有效开展


完善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是履行调处职责、实现“定分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的制度保证,机制不全、体制不顺将直接阻碍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有效开展。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


(一)加强队伍建设。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是保证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质量的关键。一是要逐步使调处队伍专业化、专职化,切实采取措施,确保从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人员具备调处案件的专业能力。二是要提高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业务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每年定期进行业务培训,特别是对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培训。三是有条件的地方要成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机构,集中力量解决纠纷。


(二)保障办案经费。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需要进行争议现场土地利用现状勘测、调查取证、案件处理甚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等大量工作,这些工作都需要充足的经费保障,要下大力气、多渠道解决制约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的经费不到位问题。一是要积极争取财政的支持,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争议的调查处理。二是要协调有关部门,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实际经费需求,积极研究探讨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收费问题。


(三)做到程序合法。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管辖、举证责任、办案时限、处理依据、文书格式等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以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做到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各地要及时出台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规定,确保调处工作依法进行。


(四)发挥调解作用。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是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之有效的方法,也是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一贯作法。调解对于解决纠纷,减少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争议案件先行依法调解,注意从源头上减少土地权属争议升级的可能性。


(五)进行巡视指导。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特别要对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进行定期考核,确保调处工作有效进行,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

历年发表文章

不动产登记行为性质与机构定位

司法视角下的不动产登记焦点问题

自然资源调查、确权和登记的关系探析

统一登记制度下存量房网签备案的定位和走向(一)

统一登记制度下存量房网签备案的定位和走向(二)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内涵、障碍和出路(深度分析)

一房多卖时占有与合同网签备案哪个优先(一)

不动产权属纠纷只能由民事诉讼来解决(二)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与登记

海域使用权和土地重叠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怎么解决?看这个办法

民法典对自然资源管理的意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再探析

不动产统一登记中简政放权破解办证难的法律思考

从违法建筑登记谈不动产登记审查范围

土地调查的地类与不动产登记不一致的,以何者为准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现状、障碍和对策

能否将不动产登记到死者名下

带建筑物的国有土地出让后如何登记

出让合同约定移交给政府的幼儿园,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转移登记,配偶是否必须到场申请

公证遗嘱能否直接办理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

夫妻一方持离婚协议书可否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卖房人在登记申请前死亡的,  如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时发现不动产存在违法建筑如何处理

购房合同解除后,已登记的不动产怎么办?

法院判决履行不动产转移登记法定职责如何登记

不动产单元如何分割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注销登记类型探讨注销

继承权公证被撤销登记机构是否要撤销登记

不动产登记存在程序瑕疵是否可以撤销登记

撤销登记的法理及其适用

请注意!不予受理更正登记有法律风险
不动产登记有错误,怎么办?
浅谈物权法上不动产登记错误的类型划分与立法建议
最高法判决:申请更正登记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登记错误

超值抵押并非不动产登记障碍

民间借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障碍、风险和责任

抵押权转移登记容易混淆的几个问题

抵押权主合同期限变更登记的法律研究

境外法人是否可以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

银行续贷如何保持抵押权顺位登记思考

不动产登记簿如何体现抵押合同的“担保范围”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能否转让房产

适用从属性原理登记各类常见抵押权

适用从属性原理登记各类常见抵押权

在建建筑物未建部分能否抵押

房屋租赁权性质及登记研究

采矿权不动产登记怎么做,有剩余储量是否必须延续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探析

                                     码字不易,记得随手点一点哦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