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察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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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中院26号案,法院不应当成为犯罪的乐园——宁夏中卫中院(2020)宁05民初26号案有感

中卫中院26号案,法院不应当成为犯罪的乐园——宁夏中卫中院(2020)宁05民初26号案有感有一次,跟宁夏一波律师同行聚会,有律师谈到宁夏兴尔泰公司的案子,高院法官说“谁判他们的案子,他们就告谁!”法官,应当具有高大人格魅力,不应当痞子像,流氓样!法院,是正义的殿堂,不应当成为犯罪的乐园!想起一句名言,无耻,是无耻者的通行证!庞德说过一句话,“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看来,宁夏的民众对权利和审判还是很关心的,这就是一个好兆头!大哲学家柏拉图说,“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正因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我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我们小时候,读过高尔基的作品《我的大学》,里面有句话,“法律就应是铁的,像铁锁那样。”我当时就是理解不了,法律怎么能是铁呢?钢铁还是废铁呀?陨铁还是磁铁啊?我当时的理解,法律应当是刀,是剑,刺向邪恶!上了大学法学院,从事了法律工作,才发现上帝把法律和公平聚合在一齐,造成孪生兄弟,却最容易被邪恶的法官拆开!这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宁05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简称26号案),硬是把法律和公平拆开,把法律变更邪恶与不公!“人民就应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了城墙而战斗一样。”(赫拉克利特语),这就是当事人“谁判就告谁”的根本原因!反面理解,如果审判公正,胜诉的,赢得心安理得,败诉的,输得天经地义,当事人服判息诉,谁还会非要吃饱了撑得谁判告谁?法院判决,如果打不上公正的烙印,也一定跨不进人民的心田。人民又不是傻瓜笨蛋,谁愿意接受枉法裁判的结果!一、中卫中院26号案法官的裁判行为,明显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中卫中院26号案法官枉法裁判行为很多,简要举几例:1.法官不会毁灭证据的?谁曾想过,法官会故意毁灭证据?中卫中院26号案法官,却将被告提交的2019年7月19日《会议纪要》签名页(第2页)毁灭!该签名页在卷宗中不翼而飞!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证据都被法官毁灭了,这具案件事实还怎么认定呢?还让当事人怎么打官司呢?还让人民怎么相信法官,相信法院呢?2.法官不会颠倒是非,把有签名的6月2日《会议纪要》,判定没有签名而“不予采信”的?2019年6月2日《会议纪要》,内容记述在设计、采购、安装等工程内容上存在严重质量缺陷,被告以之为据,反诉已经建成的部分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直接举证该《会议纪要》以支持反诉请求,且有原告恒力公司副总闵令民签名,法官却以没有恒力公司一方人员签名为由,不予采信(26号判决书第120页)!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但绝对不会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证据”!证据是事实的基础,而非事实是证据的基础!法官不能根据自己心中的“事实”标准来认定证据的“三性”!3.
202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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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司法黑社会化”实证研究(对策代研究结论)——谨以此文献给建党102周年

宁夏高院“司法黑社会化”实证研究(对策代研究结论)——谨以此文献给建党102周年陈界融(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习近平宁夏高院司法“黑社会化”立法对策(代研究结论)黑社会组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高度组织化,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给社会大众造成恐慌,中央及时出手,打黑除恶,深得民心。但是,善良的人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几乎都有官商勾结式的保护伞在呵护着黑社会组织。这种“保护伞”利用职权,消极不作为而架空法律,或积极乱作为而违犯法律,他们以违法的甚至犯罪的方式“执法”,使现行的司法行政体制失去社会公信力,产生尖锐的官民对立,使社会冲突层出不穷。因此,在打击社会面上的黑恶势力的同时,必须严厉打击社会面下的背后的权力黑社会化组织。我们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宁夏中卫中院(2020)宁05民初26号、宁夏高院(2021)宁民终643号、(2022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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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裁判“黑社会化”实证研究(中)——谨以此文献给建党102周年

宁夏高院裁判“黑社会化”实证研究(中)——谨以此文献给建党102周年陈界融(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摘自习近平推进司法公正的故事“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英国哲学家培根法律啊,当它把权力关在笼子里的时候,国泰民安!法律啊,当它成为权力的附庸时候,礼坏乐崩!——改编自古希腊谚语【续上】二、习近平“我们党作为世界第一大党,没有什么外力能够打倒我们,能够打倒我们的只有我们自己。”一语成谶于宁夏高院本案判决。三十多年前,笔者在司法机关工作时,机关会议室墙上挂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俗称政法工作“16字方针”),其中,“有法必依”是核心,首先要求党政领导干部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违法的事,再小也不作,合法的事,再小也得为;其次要求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日常工作、行为中,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切实遵循正当法律程序,正确依照实体法律规范,不得滥用国家权力;再次要求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最后要求各级党政干部,在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带领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实现普遍守法的原则,这样才能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充分发挥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但现在年轻的法律人再不提甚至也不知道这16字方针了!“谁有权谁说了算”!“领导给我乌纱帽,又不是法律给我乌纱帽”!所以,每个精致的利己主义者的法律人都是“听领导的,不听法律的”!宁夏高院(2021)宁民终643号(二审)、(2022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