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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件

宁夏高院“司法黑社会化”实证研究(对策代研究结论)——谨以此文献给建党102周年

陈界融 司法观察与评论 2023-07-10

宁夏高院“司法黑社会化”实证研究

(对策代研究结论)

——谨以此文献给建党102周年

陈界融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

“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

“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要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习近平

宁夏高院司法“黑社会化”立法对策(代研究结论)

黑社会组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高度组织化,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给社会大众造成恐慌,中央及时出手,打黑除恶,深得民心。但是,善良的人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几乎都有官商勾结式的保护伞在呵护着黑社会组织。这种“保护伞”利用职权,消极不作为而架空法律,或积极乱作为而违犯法律,他们以违法的甚至犯罪的方式“执法”,使现行的司法行政体制失去社会公信力,产生尖锐的官民对立,使社会冲突层出不穷。因此,在打击社会面上的黑恶势力的同时,必须严厉打击社会面下的背后的权力黑社会化组织。

我们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宁夏中卫中院(2020)宁05民初26号、宁夏高院(2021)宁民终643号、(2022 )宁民申1832号案审判过程中,违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存在严重的司法黑社会化现象为例,提出如下制度构建,权作本文研究结论。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核心思想,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转型正义法》,以在立法层面上、在法律制度中体现和反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宪法》原则。

新的《宪法》修正案,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作为执政党的指导思想和核心价值理论,该思想博大精深,具有“新时代”本质特征,应当在立法中特别是在部门法中体现和反映,将该宪法思想落到实处,落到具体的法律制度中。

什么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或其具体内容是什么?从习近平诸多著作中,就能够提炼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主杆内容,核心内容是“新时代”:

(1)中共新的政治特质,即保障人权和服务人民,前者是消极面要求,后者是积极面要求,即有所为有所不能为。实现路径是践行全过程民主,这从习近平主席的诸多讲话和著作论述中就能得出这一结论(下同)。

(2)中共新的经济特质,即有别于市场经济1.0版经济自由而为“经济不自由”。在新时代思想下,高科技经济、专利经济、产业链经济、金融经济、法治经济项下,硬件与软件,实体与虚拟,不可能完全自由发展或自主发展,具有产业链要求下合规、合制的“经济不自由”的市场经济2.0版。

(3)中共新的军事特质,即军事AI化,AI无人化,将传统军事装备飞机大炮火箭导弹一下子打入“冷宫”,全都成了废铜烂铁,新时代思想要求军事必须现代化,必须AI化、无人化,那么,就要空天化、信息化。大型无人机、无人舰,小型导弹、智能炸弹,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战时征用民用物流、通讯等军民两用化实体成为必然,新时代军事特质要求军队必须抛弃传统军事理论而现代化为新时代军事思想!

(4)中共新的科技特质,即“新时代”的科技必须数字化、专利化、区块链化……要求科技产业必须加强合作、分工、协同、分享,必须树立任何一个国家或公司不可能“全产业链”或者整个经济“完全自主知识产权”,任何一个高科技产品,是“专利束”的结果或“专利集合”的产物,不含专利的产品不是高科技产品。

(5)中共新的文化特质,即文化多元化、传统化。人就是“灵与肉”的结合,“灵”即灵魂,是文化,“肉”即人体,同一文化结合在一起就成为一个民族,这个民族必须有文化灵魂,否则,就是分散的、单一的人群。尊重别国文化,弘扬本民族文化,文化交流与碰撞,产生思想火花;发展现代文化的同时,继承和光大传统优秀文化。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的法统形成于建国之初,根据老苏联和延安时期所形成的战争年代、革命党法统而形成的新中国法制,无不打上战争经济、计划经济法统烙印,现在是和平发展时期,是市场经济时代,人格独立、产权清晰、契约自由、规则透明、结果正义、司法公正……这些市场经济要素应当在新时代法治中体现。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应当是一个全新的、能够反映和体现人民意志、时代特征、时代需求、时代发展的全新思想体系,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转型正义法》就是这一思想的集中体现。在该法中,将适应并反映计划经济的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转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的新法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及时反映到新时代的中国法统中,包括政治正义、经济正义、科技正义、文化正义、法治正义等,具体内容,另文探讨。

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全国人大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兼任宪法法院首席大法官。

“法非解释不能适用”,一方面通过法官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智慧在个案中解释法律,适用法律,另一方面立法存有争议,特别有涉宪法条款争议时,有权部门和个人可以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解释案,以捍卫宪法尊严,保障宪法的遵守和实施。

公共机关的规范性文献,涉嫌违犯宪法的,有权部门和个人可以向宪法法院提起违宪审查案。

有权部门对全国人大任命的政务类公职人员(包括检察官、法官),提出弹劾案,宪法法院审查。果如此,可对宁夏中卫中院(2020)宁05民初26号、宁夏高院(2021)宁民终643号、(2022 )宁民申1832号案的法官提出弹劾就会成为现实,这样,就能真正实现对法官审判权的监督,法官为谋求一时私利而枉法裁判的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涉嫌违犯宪法法律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宪法法院申请违宪审查。

宪法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宪法法院大法官会,对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人大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宪法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弹劾以及宪法解释,须召开国家宪法法院全体法官会审议,并由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首席大法官没有表决权。罢免委员长、宪法法院首席大法官时,宪法法院审议由国家副主席主持,但没有表决权。其他类型的案件,由审查庭法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国家宪法法院设1名首席大法官,设18名大法官(行政审查庭、刑事审查庭、民商事审查庭各6名),年龄60岁-80岁,学历同时具备学士学位、法学或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含律师资格、司法职业资格),年薪200万元。

三、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国政协设立公职人员监督委员会,对全国人大任命的政务类官员(包括法官、检察官),有违犯宪法或违背誓言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现职时,向宪法法院提出弹劾。

这种制度构建,既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的政党民主协商与民主监督理论的宪法原则的落实,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司法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政协的定位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前者是立法、国家大政方针的制订和组织人事层面的协商民主,后者是民主党派等主体对全国人大任命的政务类公职人员遵守国家宪法和誓言进行的民主监督,监督的法律方式之一即是向宪法法院提起弹劾案。果如此,宁夏中卫中院(2020)宁05民初26号、宁夏高院(2021)宁民终643号、(2022 )宁民申1832号案的法官,可因违背誓言而遭弹劾。

宪法和誓言是任何一个政治人物必须敬仰和遵守的,是政治纪律和宪法责任,违背者即失去政治资格。弹劾的条件即是公职人员违犯宪法或违背誓言,这种判断是一种政治判断,追究的是政治责任,是民主监督的应有之意,有别于人大的权力监督和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分别承担的是政治责任、权力责任、法律责任。

四、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正义,对现行《民事诉讼法》审级制度进行深入改革,将法院建制四级改为三级,撤销中级人民法院建制,将两审终审制改为三审终审,第三审为救济审和监督审。

现行两审终审加再审,本质上为三审,这种审级运行的结果,整个诉讼在一个省的审判籍内徘徊而“空转”,在客观上每个省成为独立的司法管辖区,每个省的的确确享有司法终审权,这种运行结果违背宪法,使中国成为实实在在的联邦制国家!例如,宁夏中卫中院(2020)宁05民初26号、宁夏高院(2021)宁民终643号、(2022 )宁民申1832号案,对各审级中“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错误,视而不见,见而不改,改而不正!整个程序在空转!因为指导判案的、主持高院审委会审理此案的,都是高院同一位主管院长,他就是该省实实在在的最高司法裁判官!试想,全国各省级高院院长(副院长)笔下的财产类“胜诉权”交易量少则几十亿,多则上千亿,全国上万亿的“胜诉权”市场,国务院总理有这么大的“审批权”吗?一个人就可以决定上亿元的资产大规模移转,高院院长和主管院长“权高位重”!在一个省级,搞定院长或主管院长几乎就可以垄断“胜诉权期权市场”(但愿这是一个可怕的学术研究模型)!个案到不了最高院的司法现象,人为造成中国“一审终审”现象,高院真真切切是一个具有国家司法主权意义上的“终审法院”,使得中国大陆在客观上存在32个主权“司法管辖区”!每个高院都享有中国最终的、最高的司法裁判权!

基于诉讼纠纷解决的本质特性,减少法院层级,提高法官素质,提升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好钢用在刀刃上”,集中全国优质司法资源,使最高人民法院能够享有个案司法终审权,统一全国法律的适用标准,改为县级、省级和最高人民法院三级,以实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的法治正义。

所有案件都由县级法院一审,包括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金融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兵团法院等专门法院皆为一审法院。各省高级法院为二审法院,二审判决裁判具有可执行力,进行第三审不影响二审判决的执行,在指导判例制度下,第三审不应有上诉期、审限之类的限制。

第三审为法律救济与监督审,事实部分只审查何方证据的证明力处于优势,优势不明显的,根据证明责任分配法则,由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事实认定后果;法律部分审查是否违法,包括违反上级法院或本院先前判例。据此审查结果,裁决维持或改判。果如此,也不会产生宁夏中卫中院(2020)宁05民初26号、宁夏高院(2021)宁民终643号、(2022 )宁民申1832号案,既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判例,也违背本院的先前判例的现象发生。

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法院内设机构和机构职能应当符合法院和法官的法律秉性,法院是审判机关,不是行政机关,法院的中心工作应当百分之百的是审判工作,而非行政性或事务性工作,法院内部只设一位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在法院内部建立合议庭制、本庭审判员会议制、本院审判委员会制三位一体的审判机构制度。

审判工作是审判人员主观见之于客观,主观认识见之于法律规定的一项有道德良心、有经验法则、有专业法律背景的一项神圣工作。在西方的法理学中,法官是人,干的是神仙才能干的事!法官是尊奉上帝旨意,处断人世间纷争,最初的法官是神职人员担任,法庭在教堂内,以示神明,法院威严似教堂,法官得着法袍,以彰显神意,法院门前有蒙着双眼自由女神像,喻示着法官只能听审,论事不就人,不能主动入介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判决结果即是上帝的旨意。一句话,法官是得到社会神化和尊重的具有高大人格魅力的群体。

中国法律文化中的法官是个泊来品,在唯物主义的国度里,不可能把法官神化,不可能代表上帝的旨意审判人世间的纷争,即如列宁所说法官除了宪法和法律之外没有领导!强调法官的生命在于尊重宪法和法律,否则,即无法官生存空间。

为坚决贯彻和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公正有效解决司法个案,必须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进行司法改革,以转型正义的方式实现习近平司法为民的法治大业。首先必须尊重司法秉性,司法就是一个纠纷强制解决机关,是一个从主张到争点,从证据到事实,从事实到法律,从法律到正义的过程。当事人给法官证据,法官给当事人事实,当事人给法官认知与道理,法官给当事人法律与责任诉讼就是创造人间正义的过程,判决就是一份人间正义的宣言书。其次法官是正义宣言书的堆砌者、创造者,法官是个案的审判主体与责任主体。再次法官必须合格,不合格的法官是对人类良知的法律秩序与社会规则的破坏与亵渎。合格的法官有良好的道德情操,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专业的法律素养,有高大的人格魅力,作品如人品,判决书是法官创作出来的反映其人格价值的作品,是法官高大人格的表现形式,而不是强制人们消费的文化垃圾。

最高人民法院设院长一职,为首席大法官,除了自己独任或合议审理的案件外,他对案件不发表任何意见。如果院长有案件表决权,审委会其他成员本能性的尊重院长的意见,院长说咋判就咋判,审委会审判成了院长一个人审判;首席大法官只是审判委员会的主持者,他对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不发表任何意见;首席大法官发现本院判决错误,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院设一名副院长,受院长委托主持审委会等工作。法院设审判委员会,专门讨论审判事务和具体个案,当事人申请本案由审委会讨论决定或不能形成有效合议等情形下,首席大法官或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审委会。各业务庭只设庭长,不设副庭长,由该庭审判员轮流担任,每年一轮换,庭长只是本庭审判员会议讨论案件的召集人和主持人,除讨论自己审理的案件外,对他人审理的案件不发表任何意见。

法官职务空缺时,中央组织部门以1:2的差额比向全国人大提名,全国人大召开三次以上的听证会后,表决过半数进行任命。省高院和县法院的法官空缺时,由省一级的组织部门向省级人大1:2的差额比向省级人大提名,召开三次以上的听证会后,表决过半数进行任命。法院院长不能提名法官人选,如果由院长提名任命,院长一般会提名“自己人”或“听话者”的自己认可的人选,会使法官成为院长的附庸或马仔,审判失去法律性和公正性。

坚持司法主权,人民主权理念,未经人民的授权不能享有审判权!助理审判员只能协助法官进行程序性或事务性工作,不能成为审判主体,不能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即院长不能任命审判人员。

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新时代思想下的全过程民主的合议庭制度,组成人员应当为偶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坚持简单多数决原则。

合议庭成员不应当是单数,应当是2位以上的偶数,合议庭不能形成共同意见或多数意见的案件,应当由合议庭的审判长报告庭长,由庭长提交并主持本庭审判员会议讨论决定,本庭三分之二以上审判员参加方为合法。如果仍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则由庭长报告院长,由院长或委托副院长提交并主持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召开应当由本院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为合法,过半数同意即形成有效决定,不能形成半数时,主持本次审委会的院长或副院长决定再度召开,直到形成多数为止。

合议庭组成应当由原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有)、二审中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向本庭提交2名候审法官名单,庭长应当在当事人共同选定的法官中任意选定2名或4名以上偶数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选定的人数不足以组成合议庭的,庭长在各方提交的候审法官名单之外决定其他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此时一方提交的候审法官应当回避本案审理。

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各方提交1名候审法官名单,由庭长宣布当事人共同选定的法官担任独任制法官审理此案,未选中的,将候审法官名单中的法官回避,由庭长指定审判员审理此案。

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应当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当事人也可以在立案后到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的任何时段,以书面形式申请本院审委会讨论审理此案。当事人申请的,本案应当由审委会讨论决定。

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司法为民,司法公正,阳光司法为理念,建立法官心证公开程序,在裁判文书中将各法官审判意见公开。当事人申请的,应当进行判后答疑,由检察官主持,由主审法官或审判长出席,时间不少于一个小时,除非申请答疑的当事人同意提前结束,当事人有权申请现场直播。

对错误判决,习主席早就指出,一项裁判,对法官而言,可能是工作,即使错误,可能是百分之几或千分之几,对当事人而言,就是身家性命,就是百分之百的错误此谓群众利益无小事,百姓是天,百姓是地的道理。

由于在裁判文书中不公开法官心证及心证形成的原因,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根本不知道法官为何如此裁判?也不知道如何上诉?如何申请再审?当事人会误解法官,法官会误解当事人,造成当事人与法官的对立与冲突,甚至发生了一些恶性事件。这种客观现实,昭示着我们必须建立中国式的法官心证公开制度。

不可否认,在我国的司法裁判中法官心证公开大有改进空间,合议庭成员分别是什么审判意见,做出最后裁判结果的事实理由是什么,这些裁判结果是如何形成的,等等,当事人无从知悉或全是“暗箱操作”,对之,必须改进。一方面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公开心证形成过程和原因,将合议庭成员中每一个法官的审判意见表述清楚,如果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将法官会议中每一个法官的意见、审委会中每一个审委会委员的意见,一一列明,实现全过程民主(司法民主),全过程公开,真正做到公开审判。另一方面应当建立符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判后答疑制度,在裁判文书送达后,当事人在收到裁判文书的1个月内有权申请同级人民检察院主持判后答疑,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判后答疑申请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人民法院进行判后答疑,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与检察官、当事人共同商定或由检察官决定判后答疑时间、地点等,法官应当准时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判后答疑。判后答疑由检察官主持,由当事人提出裁判文书中的疑问,由法官现场回答,当事人有权进行现场网络直播或电视直播。

法官怎么认定的,怎么判的,肯定有自己的审判意志形成原因、过程与结果,肯定有自己的证据依据、事实根据、法律准绳。反过来,也能促进法官依法审判。假设有判后答疑程序,可能会大大降低诸如宁夏中卫中院(2020)宁05民初26号、宁夏高院(2021)宁民终643号、(2022 )宁民申1832号案错判的概率。

需要强调的是,判后答疑程序不是一个新程序,在许多省份都实行过,笔者也参加过,效果很好。根据一些省法院的经验,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7日内组织判后答疑,当事人提出裁判文书内的疑问,法官回答,不进行辩论。如果当事人以书面的形式申请法官判后答疑,法官应当在7日内对当事人的书面疑问进行书面回答。法官应当直接回答疑问,围绕裁判文书内的证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不得背离疑问,答所非问,否则,为无效答疑,当事人可再次申请。当事人在收到裁判文书后,无论是否上诉或终审,都可以申请判后答疑。只不过根据本人的经验,判后答疑程序中,经常发生当事人与法官的争执、争吵甚至对骂,法官拂袖而去,反而不能实现判后答疑的法律或社会效果,故,建立由检察官主持,在同级人民检察院内进行较为可取,效果会好一些。

另外,裁判文书除盖有院印外,应当由全体法官签名,以示庄重与负责。

八、严格法官的条件和类型,建立能够反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中国式的终身制法官。

审判是法官的经验所得(西方法谚“法官是经验,不是逻辑推理”),是个良心活,没有经验,很难胜任法官之职。如果是逻辑推理,完全可以人工智能AI来审判,根本没有必要设立法官之职。通过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与领悟,将法官分为普通法官和终身制法官较为科学。

普通法官的条件,年龄在40岁到60岁之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含先前的律师、司法考试),有良好的道德素质,无犯罪记录等。终身制法官的条件,年龄60岁-80岁之间,学历同时具备学士学位、法学或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良好的道德素质,无犯罪记录,从事律师、检察官、法官、法学教授或研究员共计20年以上等条件。终身制法官年薪200万元。在其他岗位退休的法律职业人员担任终身制法官的,不影响其原退休待遇。

在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设终身制法官18名,其中行政审判、刑事审判、民商事审判各6名,缺额再补。

九、建立能够反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中国式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建立事中和事后监督制度,事中监督函,事后抗诉书、监督警示函、弹劾书以及审判工作中的职务犯罪侦查。

应当根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塑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县、省、最高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实施法律监督,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或下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该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现行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程序违法,法官不予理会,法官违背法定程序却没有任何法律后果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着,程序无用论(重实体轻程序)死灰复燃,很有必要镶入检察官对民事诉讼过程中程序性违法的实时监督机制。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当事人向法官提出程序违法,法官不予纠正的,当事人有权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监督申请书后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监督?监督的,向法院发出《监督函》,指出法官的程序性违法事项,法官收到《监督函》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宣布被监督的程序无效,告知当事人重新进行该程序,已经进行过的后续程序也应一并无效,皆须重新进行。

如果法官多次违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检察官可以针对该法官的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发出《监督警示函》,提醒该法官在以后的审判行为中注意遵守正当法律程序,之后仍有违反的,则为不再适合从事审判工作情形,检察官向国家宪法法院对该法官提出弹劾案,此为检察官法律监督的应有之意。

对于法官在审判职务过程中的职务犯罪行为,检察官直接进行犯罪侦查与起诉。同时,法律还应当规定,所有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如果有直接受害人的,都属于公诉转自诉案件,公权力机关不予侦查、公诉的,受害人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引用第三人标准为准则,建立人大、政协以听证会的方式,监督审判工作,听证会结果提交法院,由法院院长决定是否将该案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再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人民主权,作为民主监督机构的政协,对人民司法的监督应当体现在具体的鲜活的个案中,不能停留在空洞的说教中,应当以听证会的形式,对司法个案进行民主监督,建立起中国特色的司法民主制度,以体现习近平全过程民主思想。

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对司法个案实施权力监督,既是最高权力机关的应有之意,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要让人民群众在个案中实现司法正义理论的应有之意,人大以听证会的形式进行个案监督,将听证会的内容和结果交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由该院院长决定是否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听证会应当引入第三人标准,规范法官自由心证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裁判行为,即任何一个正常的、合理的、谨慎的第三人都能作如此事实判断,你作为专业的法官不能为之,显属违法,这样就能将法官的主观判断客观化,实现法官审判行为的可监督性,实现习近平司法民主化的全过程民主思想。

政协、人大对司法个案的听证会监督程序,没有时间限制,只要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裁判,都可以监督。监督结果,即听证会结果,由政协、人大提交法院院长,由法院院长决定是否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对本案进行再审,只是监督性,没有决定性。

政协对司法的民主监督,人大对司法的权力监督,检察院对司法的法律监督,三位一体的全方位无死角的司法监督,能够确保司法为民、司法民主的实现,更能防止司法黑社会化现象的发生。

以上立法对策,修改后将以国家智库研究报告的形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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