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范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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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上海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学校周围治安,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未成年人的监护、就学、就业情况,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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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建立完善孤独症未成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培育发展为孤独症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从业人员队伍。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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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四川司法厅等印发《四川省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略)1.社区矫正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顺序指引2.社区矫正档案式样表3.社区矫正档案盒式样转自:智汇社矫刑诉规范总整理刑法规范总整理案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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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南省禁毒条例》

《河南省禁毒条例》由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河南省禁毒条例》从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及禁毒工作保障等方面予以了明确,既考虑了河南的实际情况,又强调了禁毒工作的全民参与,将为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群众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河南省禁毒条例(202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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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查询申请表和申请人、经办人相关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单位公函等申请材料,查询证明文书以及查询过程中收集的相关材料,应当通过拍照、扫描等形式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不少于两年。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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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陕西检察院等《关于规范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及法律监督相关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及法律监督相关工作的意见(陕检会[2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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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浙江高院发布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第一批典型案例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将普通债权捏造为优先于抵押权的租赁权并提出执行异议构成虚假诉讼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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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浙江检察院等《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

第三方组织应当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并送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认为合规计划存在疏漏或不当的,应及时建议第三方组织指导企业补充、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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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最高检转发北京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起诉书制作的规范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起诉书制作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高检诉〔201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未检处,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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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浙江省检察院等《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林业局浙检发办字〔2021〕13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及与公益诉讼制度衔接,完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健全完善我省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协作机制。全省各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确定牵头部门及联络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级成立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为成员单位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工作联席会议,省检察院为牵头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按《浙江省省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关于印发加强钱塘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分工落实方案的通知》等文件执行。二、建立快速鉴定评估机制。建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违法犯罪损害鉴定评估绿色通道,加快推进专家评估意见的应用。建立司法鉴定机构无法接受鉴定评估委托的救济渠道,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委托鉴定的,以及难以鉴定或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可以组建专家组,专家组不少于3人,其中每个鉴定领域应包含司法鉴定人1人。出具专家损害评估意见的,应由所有专家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该意见结合其他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犯罪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参考依据。加快推进检验鉴定能力建设,进一步推进各地建立联合实验室,省司法厅、省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主管部门联合确定一批快速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对办案单位送检样品应当及时受理,尽快出具检验报告和结论。进一步完善全省具有办理环境资源案件资质的鉴定机构名册、鉴定专业人员名册制度,加强对鉴定机构和人员管理。建立全省办理环境资源案件专家名录。对于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明显超过30万元、非法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20万元以上等涉嫌犯罪案件,为避免证据灭失,可将具有司法鉴定资质或生态环境部等相关部委推荐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根据案件侦办需要出具的阶段性评估报告作为办案依据。对既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又明显适用检察机关提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的案件,可以根据规定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用,相关费用待人民法院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三、建立司法机关提前介入机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通报并做好现场保护和证据固定,公安机关应提前介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一)明显涉嫌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犯罪的;(二)犯罪证据可能被转移、销毁或灭失,需要立即采取固定措施的;(三)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或可能逃匿,需要采取侦查手段或及时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其他需要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情形。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相互依托“12345”举报热线和“110”报警服务平台等,建立完善接处警的快速响应和联合调查机制,强化对涉嫌环境犯罪打击的联勤联动。在办案过程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分工协作,防止证据灭失。对案情重大、群众反映强烈、被国家挂牌督办案件及其他复杂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检察机关应提前介入,就刑事侦查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取证进行引导,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跨省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同级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引导取证,并主动加强与其他涉案地检察机关联系,相互通报反馈有关情况,确保案件得到全面有效办理。四、建立案件移送机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主管部门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涉及生态损害赔偿等案件及线索,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并移送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二)有合法证据证明有涉嫌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犯罪的事实发生。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接受,并立即出具接受案件回执或在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可在受案后24小时内告知案件移送部门补充移送。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移送具体办法参照各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衔接工作办法执行。全省各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主管部门在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违法犯罪案件中,对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形的案件,应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并抄报生态环境部门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清单,实行跟踪管理。需要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或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通报。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成员单位之间办案协助与多向咨询。各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研究协调以下事项:(一)沟通交流打击涉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点案件的相关信息;(二)共同分析和研究解决案件查处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及行业专业性问题等疑难问题;(三)分析生态环境安全形势,预测涉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的发展趋势,研究、落实预防和打击的对策措施等;(四)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各成员单位因工作需通过联席会议研究协调的,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机关牵头召集,可以邀请同级纪委监察委、宣传部、网信办等单位参加会议,共同研究对策措施。如果本级层面难以解决的,根据涉案内容和职责,分别向各自上级单位请示解决。六、完善强制执行机制。不断加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诉讼和非诉案件强制执行工作。各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自然资源与规划、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要与当地人民法院建立相应的工作联络机制,增进了解,促进协作。对于裁定准予执行的涉生态环境领域非诉执行案件,各地要综合运用行政机关的行政资源优势和法院的司法资源优势,积极构建属地乡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主管部门协助配合、法院负责司法审查和监督协调的“裁执分离”协作机制,组织人力物力,全力做好强制执行工作,合力破解生态环境领域非诉案件执行难题。建立生态修复委托、协助执行机制,生态环境领域案件涉及异地执行、修复监督的,当地部门可以委托异地相关行政机关与法院执行或协助执行,受委托行政机关与法院应当积极做好相关执行工作和沟通协作。对重大复杂的强制执行案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要进一步加强对强制执行后的跟踪监管,发现案件当事人存在擅自恢复生产等情形的,应及时固定证据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涉及生态环境领域非诉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执行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督促其纠正。对强制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共同研究,及时予以解决。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主管部门要与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健全环境执法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定期通报行政处罚等工作情况,做到案件信息互通共享。继续强化日常工作联络员制度建设,推动实现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派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主管部门联络机构全覆盖。各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建设、规范使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一体化平台,通过“绿源智治”协同系统逐步实现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接入信息共享平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7日内分别录入下列信息:(一)适用一般程序的环境违法事实、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申请复议和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信息;(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刑事复议复核、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后的处理情况,以及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信息;(三)监督移送、监督立案以及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裁判结果的信息;(四)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政审判和执行的信息。各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组织人员定期对信息共享平台录入的案件信息及时汇总、分析、综合研判,总结通报平台运行情况。八、建立跨区域案件协调机制。妥善处理跨区域案件管辖和线索移送。涉及跨区域的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关于管辖的规定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生态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办理机制。建立跨区域调查取证协作机制。赴外地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取证工作需要当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主管部门及司法机关配合的,应当事先向当地有关行政及司法机关通报、请求办案协作,当地有关行政及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协助配合,提供办案场所和技术装备等便利。对重大跨省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办案单位所在地有关行政及司法机关应当主动与相关地区行政及司法机关联系,及时会商,联合派员介入案件调查,明确鉴定部门,必要时召开联席会议就鉴定标准、证据标准、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会商,确保案件顺利办理。省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通过指定管辖、交办案件、挂牌督办、现场指导、联合督查等方式,加强对跨区域案件的指导,定期对协作配合情况进行总结通报。省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单位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听取情况汇报,谋划部署推进措施,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跨区域案件办理的力度和效果。九、加强司法建议和法律监督机制。检察机关依法对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案件开展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省司法厅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要求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主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调查核实、提供行政执法卷宗等协助和配合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个别执法瑕疵或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以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专题报告、情况反映等形式,提出法律意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生态环境领域办案问题的发生。各级人民法院对审理中发现的法律适用、案件裁判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转自:刑法库刑诉规范总整理刑法规范总整理案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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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浙江高院等《关于建立健全律师与法官互评机制的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5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浙江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律师与法官互评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刑诉规范总整理刑法规范总整理案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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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北京高院等《委托司法鉴定规范指南》

北京高院、北京市司法局联合发布首批《委托司法鉴定规范指南》为有效引导当事人准确提出鉴定申请,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鉴定效率,提升审判工作质效,优化首都营商环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北京市司法局发布首批《委托司法鉴定规范指南》,对法医临床和文件手印两大类21小项司法鉴定的技术标准、委托事项、鉴定材料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进行细化规范。现将首批《委托司法鉴定规范指南》内容予以发布。刑诉规范总整理刑法规范总整理案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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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深圳中院《关于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

罪犯经组织诊断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但看守所以罪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的不予收押条件而不予收押的,由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报请相关领导机关协调处理。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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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广东高院等《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5月《广东省贯彻落实细则》(粤司〔2013〕104号)同时废止。来源:广东省司法厅官网undefinedundefined刑诉规范总整理刑法规范总整理案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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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山东高院《关于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工作指引》

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应当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股票价值应当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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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湖北高院《关于充分发挥律师作用 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 确保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

——湖北高院公众号(2021.7.2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构建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模式相适应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1.全省各级法院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要求,依法保障律师的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论辩护权和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调取证据、代理申诉等各项诉讼权利,确保律师及时获取诉讼信息,有效查明案件事实,充分表达意见观点,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2.全省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律师阅卷室、律师休息室、停车场所,为参加庭审等诉讼活动的律师提供履职便利;要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师办理立案、阅卷、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事务;要加快完善信息化建设,通过律师服务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在线诉讼等方式,为律师提供集约高效、智慧便捷的诉讼服务;要依法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律师进入法院履行职责可以免予安全检查。二、发挥律师对司法权规范行使的促进作用3.律师认为其辩护、代理的案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的“四类案件”范围的,可以书面申请受诉法院对案件予以标注,提请院、庭长加强监督管理。受诉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属于“四类案件”的,应当对案件进行标注。案件在立案阶段的,由立案部门进行审查和标注;在审判、执行阶段的,由办理案件的审判、执行部门进行审查和标注。院、庭长对标注为“四类案件”的案件,应当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可以查阅卷宗、旁听庭审、查看案件流程情况,要求承办法官、合议庭在指定期限内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和评议结果。4.承办法官应当全面审查律师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和相关证据,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不偏不倚依法作出裁判。承办法官向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时,要结合案件审理的重点和争议焦点如实反映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对律师提出的相关证据是否采信、辩护或者代理意见是否采纳进行分析说明。承办法官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律师的主要辩护、代理意见及主要证据,致使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审判责任。5.全省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完善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大力推进电子卷宗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建设,对律师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有条件的法院要将相关电子文档完整推送至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要将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作为案件讨论的重点,合议庭成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的法官、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对于律师的主要辩护、代理意见是否采纳,要提出明确意见并记录在案。6.全省各级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判需要,通知律师到审判委员会的相关会议陈述辩护、代理意见,接受询问。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应当通知检察人员和辩护律师同时到会,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争议各方的代理律师同时到会,陈述意见和接受询问。受邀请的检察人员、律师接到受诉法院的通知后没有按时到会的,审判委员会可以单独听取已到会人员的陈述和意见。7.律师为支持其辩护、代理意见,向受诉法院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试行)》确定的类案检索范围内的案例、案件,受诉法院应当将律师提交的案例、案件与待决案件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经识别和比对确属类案的,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受诉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如果是其他类案,受诉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决定不作为参考的,应当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8.裁判文书应当充分反映律师围绕案件审理重点和争议焦点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对于案情简单或者参与诉讼的各方对律师意见均无异议的案件,可简要予以概括。法官对律师提出的相关证据是否采信,辩护、代理意见是否采纳,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不予采纳、采信的,不能未经分析论证而直接使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之类的表述作为结论性论断。9.全省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将法官是否依法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是否客观全面汇报律师的主要辩护、代理意见,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是否重点讨论律师的意见,裁判文书中是否认真回应律师的意见作为案件质量评查的重要内容。10.全省各级法院要进一步畅通律师反映法院生效裁判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问题的渠道,促进规范自由裁量权。律师发现受诉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结果与最高法院、上级法院或者本院生效裁判存在法律适用分歧,可以向受诉法院审判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判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11.律师对司法人员的以下行为可以向受诉法院或者受诉法院的上级法院投诉、举报:(1)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推诿立案等方式,阻碍和限制律师、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2)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裁判文书久拖不送,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违规分配、超时发放执行案款;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或者不依法恢复执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违反诉讼法规定,故意不收集、调取、保全证据,不进行鉴定、勘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违反法律规定,强迫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接受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6)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材料。(7)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8)利用司法权贪污、受贿、索贿。(9)对待律师、当事人态度冷、硬、蛮、横,司法作风恶劣。(10)其他违反法律、纪律规定损害律师、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律师恶意投诉、举报的,处理投诉、举报的法院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12.全省各级法院要畅通律师投诉、举报的渠道,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处理律师的投诉、举报,并公开联系方式。法院司法人员在工作中收到律师向其递交的投诉、举报材料的,应当依照相关程序交专门部门处理。律师可以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律师服务平台对诉讼服务事项进行满意度评价,或者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律师的投诉、举报,相关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要求办理。三、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联络协作机制13.全省各级法院要建立健全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常态化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充分听取律师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律师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升司法能力水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就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审判权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相关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和回复。14.全省各级法院要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工作协作,通过共同举办业务培训、开展调研,邀请优秀律师参与对重点案件、裁判文书、庭审的评查活动,参与对精品案件、优秀裁判文书的评选以及优质案例数据库的建设等方式,推动法院办案质效不断提升。转自:东方法律检索刑诉规范总整理刑法规范总整理案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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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浙江省公安厅等《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意见与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有分歧的,可以与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沟通,听取组织事故调查部门的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可以召开联席会议商议解决。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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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包括:人身权受到犯罪行为侵犯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行为毁坏遭受的物质损失。对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造成的物质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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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广东高院等《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的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的意见(2009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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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广东高院《关于规范刑事财产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http://www.baotoulawyer.com/info/935.jspx注:本文来自网络,未经核实,仅供参考刑诉规范总整理刑法规范总整理案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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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广东高院等《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

(一)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可提请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服刑期内每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或者三次以上表扬、记功的,结合其他改造表现,可提请多减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但最低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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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广东高院《关于刑事案件赃款赃物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赃款赃物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指导意见(2009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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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广东高院等《关于广州铁路公安局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管辖有关问题的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广州铁路公安局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管辖有关问题的意见粤公通字(2013)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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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湖北高院等《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的通告》

三、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船舶或者偷开他人机动船舶;严禁驾驶未配置防污设施、器材或无防止水污染证书与文件的船舶;严禁伪造、编造船舶户牌;严禁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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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广东高院《关于办理变更强制措施若干问题的操作规定(试行)》

主审法官收案后,因时间紧迫的,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完成相关法律手续的,在本院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后,可以通过非书面形式先行委托原审法院办理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再将委托函向原审法院发出。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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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资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征求意见稿)》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监察机关接到对下级监察机关调查人员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控告、举报,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交由下级监察机关调查核实。交由下级监察机关调查核实的,下级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上级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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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讯】第15版《刑事诉讼法一本通》已于近日出版上市!

及时向《刑事诉讼法一本通》和《刑事诉讼法规范总整理》的读者推送新发布的刑事诉讼法规范,以弥补纸本书籍难以及时反映刑事诉讼法立法、司法解释最新情况的缺憾。——刘志伟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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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讯】第15版《刑事诉讼法一本通》已于近日出版上市!

及时向《刑事诉讼法一本通》和《刑事诉讼法规范总整理》的读者推送新发布的刑事诉讼法规范,以弥补纸本书籍难以及时反映刑事诉讼法立法、司法解释最新情况的缺憾。——刘志伟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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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速递】最高法院《关于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的通知》

四、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可以采用“纪要”“审判指南”等形式,不得使用“规定”“解释”“决定”“批复”或“指导意见”等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名称,不得采用司法解释的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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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广东高院《关于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接受抗诉后,应将检察院的抗诉材料函转作出裁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并书面通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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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讯】第15版《刑事诉讼法一本通》已于近日出版上市!

及时向《刑事诉讼法一本通》和《刑事诉讼法规范总整理》的读者推送新发布的刑事诉讼法规范,以弥补纸本书籍难以及时反映刑事诉讼法立法、司法解释最新情况的缺憾。——刘志伟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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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广东高院《关于刑事再审审查案件审理流程的具体规定(试行)》

拟决定重新审判的案件,一般应当提讯被告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决定重新审判的理由仅涉及违反法律程序、适用法律错误、附民赔偿计算有误等,不影响刑事部分事实认定和证据釆信的,也可以不提讯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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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三)注重发挥各方作用,构建联动保护机制。检察机关推动家暴案事件报告制度落实落细,堵塞管理漏洞。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促进完善制度机制,形成司法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政府保护、社会保护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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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讯】第15版《刑事诉讼法一本通》已于近日出版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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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适用】最高检解释起草者谈《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对于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证据情况,就完善证据体系、补正证据合法性、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等事项,向公安机关提出捕后侦查意见。逮捕之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开展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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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速递】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依法严格规范开展办案协作的通知》

在上级公安机关就争议问题作出决定前,除接到协作请求前已经立案侦查的情形外,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办案协作职责。但是,不得以对原本未立案的案件办理立案手续的方式拒绝履行办案协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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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广东高院等《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

律师向人民法院了解其代理案件的立案、审理进展情况的,除审判秘密外,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释明。律师代理执行案件,有权了解执行情况和提出代理意见,执行人员应当书面记录律师的代理意见并予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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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切入点,通过诉讼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并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全面依法履职,以案为鉴推动行业规范治理,全方位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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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适用】最高法解释起草者:自诉案件办理的若干突出问题

及时向《刑事诉讼法一本通》和《刑事诉讼法规范总整理》的读者推送新发布的刑事诉讼法规范,以弥补纸本书籍难以及时反映刑事诉讼法立法、司法解释最新情况的缺憾。——刘志伟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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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江西检察院《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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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最高检央行联合发布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6个典型案例分别是:曾某洗钱案,雷某、李某洗钱案,陈某枝洗钱案,张某洗钱案,林某娜、林某吟等人洗钱案,赵某洗钱案。这些案例从不同侧面展现了检察机关、人民银行对洗钱犯罪不放纵、从严惩治的司法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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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湖南高院等《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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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湖北省印发《湖北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办法》(修订)

二是对与社区矫正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修订。根据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要求,将第六条第(五)项进行修订,改为“依法接受信息化核查和实地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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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贵州高院等《贵州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调查评估主要内容为:(一)居所情况;(二)家庭和社会关系;(三)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四)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五)拟禁止的事项;(六)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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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云南高院等《关于毒品案件证据使用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来源:http://www.lawyerzwj.com/showartc.asp?id=2214注:本文来自网络,未经核实,仅供参考刑诉规范总整理刑法规范总整理案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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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云南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

法庭审理时,如果发现未成年被告人出现性格缺陷和心理障碍等问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聘请专业心理辅导人员进行心理疏导。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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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新疆高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https://www.scxsls.com/knowledge/detail?id=142188关注刑诉规范总整理关注刑法规范总整理关注案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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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黑龙江高院等《黑龙江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实施细则(试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每一个诉讼阶段都应当移送全部电子卷宗(不包括工作副卷),值班律师、辩护人可以依法对电子卷宗进行复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支持。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