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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新年献词| 追赶日月,不苟于山川

你会如何形容2023年?有人说,这是重生向好的一年。也有人说,这是极其艰难的一年。还有人说,这将是往后十年机遇最好的一年。无论如何,2023年无疑具有浓重的时代印迹,深深印刻在人们的生活和记忆中。过去、现在、未来,自我、他者、周遭,不同的身份与视角在宏大的时空语境里幻化出不同的面向,形成不一样的感知。当真实的世界徐徐铺陈,你看见了什么,又经历了什么?纷纭复杂的时代,个体缈若微尘,国泰方有民安。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价值观的矛盾与撕裂、权力的博弈、利益的角逐,世界的动荡正在加剧。那些不得不在战争废墟中迎接新年的人们,一定会无比向往华夏大地此刻的宁静与祥和。落后就要挨打,强大才能赢得和平。我们不会忘记是先辈们浴血奋战的那些岁月,才有了我们今天安定的生活。华夏儿女接续奋斗的这一年,我们形成磅礴伟力,完成一个又一个壮举。神舟十六号、十七号相继顺利发射,国家太空实验室正式运行,国产大飞机C919完成商业首飞,中国电车打开国门驶向世界……伟大祖国的繁荣与富强,为中国人民赢得和平与尊重,为动荡的世界注入确定性与信心。发展变革的浪潮翻涌,每个人都身处激流。历史奔涌向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这一年,ChatGPT横空出世,人工智能应用崛起于各行各业。真实与虚拟的边界正在模糊,那些曾经只会出现在科幻小说里的场景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现实的生活中。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领域的深入研究,技术创新在信息技术、生物科技、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的广泛运用,持续助推经济发展与产业的变革,为人类福祉和社会进步带来希望与机遇、变化与挑战。顺应变化,顺势而为,努力到中流击水,成为每个个体的必然选择,唯有勇于自我革新和调适,才能在机遇面前站稳脚跟,于挑战中勇立潮头。权利需要斗争才能获得,法治需要呐喊才能实现。耶林说:“为权利而斗争是伦理的自我维护的行为,是一种对个人自己和集体的义务。”江平说:“我现在所能够为社会做的还是呐喊,我现在的社会使命是呐喊。在我力所能及的时间内、范围内、影响力的度上,我尽量为中国现代应该有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做一些呐喊。呐喊总是能起到一些作用。”千百年来,权利的获得和法治的进步都有赖于每个社会成员艰苦卓绝的不懈努力。这一年,你是否为浙江女律师被当街伤害及清华才女朱令被毒害的遭遇感到不平?这一年,你是否会追问齐齐哈尔三十四中体育馆为什么会轰然倒塌?你是否会思考如何才能避免烈性犬撕咬女童的惨剧?这一年,你有多少次内心升腾起悲悯、愤怒、压抑、不快,并试图用理性的声音为正义鼓与呼?努力让每个纠纷在法治的框架内解决,用个案推动法治和社会进步,在法治建设的路上,摇旗呐喊的前辈们有的已经离开,相信还会有更多的人们在前仆后继的路上。走近具体的人才能理解真实的生活,拥抱日常才能获得“小确幸”。。这一年,贵州“村超”燃遍全国,年轻人享受CityWalk,天津跳水大爷跳出快意人生,绿色军大衣引领新时尚,淄博烧烤吃出津津有味,“多巴胺穿搭”炫出五彩斑斓……经历过变化无常之生活的人们或许开始懂得,诗和远方可以在临街的梧桐树下、乡野的麦田里,可以在清晨菜市场的叫卖声中,也可以在与亲人的粗茶淡饭三餐四季里。而真正的自由,或许是与自己和解之后所获得的那份松弛与从容,以及那份对朴素生活的长情与热爱。当然,生活也不只有田园牧歌,重启与回归,并非一番坦途。这一年,有的人痛别至亲,有的人失去工作,有的人在内卷中苦苦挣扎,有的人被流量高高举起又重重摔下。在生活的跌宕起伏里,那些百感交集的时刻与五味杂陈的情绪,那一张张悲欣交集的脸被更为真切的看见。芸芸众生,你我皆同,同情才是理解的开始。当命运深处包裹着的苦难迎面扑向你我,或许我们才会试图在数字与概念描摹的群像背后找寻那一个个具体而鲜活的生命,去观察生活的百态千面,去体会一个普通人内心的汹涌澎湃。披荆斩棘穿越风浪的这一年,当时间不再只是一个数字而是一段被真真正正经历过的岁月,我们或许才开始读懂那一首用生命谱写的向死而生的诗。再见了2023,你好2024。。语言是苍白的,生活是复杂的,世界是广阔的。我们无力如此完整、如此准确地描述这一年。当日历翻转,当时钟嘀嗒,当列车驶进站台,当远方的风吹来,再美好的时光都会流逝,再艰难的日子都会过去。博尔赫斯说:“我相信我日日夜夜的贫穷与富足,与上帝和所有人相等。”麦克阿瑟元帅说:“人与信心同青,与犹豫同老;与希望同青,与绝望同老;与自信同青,与恐惧同老。”新的一年,希望你怀揣信心与信念,保持自尊与自信,收获爱与认可。岁月可爱,步履不停。新的一年,让我们追赶日月,不苟于山川。BOSS&YOUNG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完整注明作者及出处等信息。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专业高效富有创造力点击“阅读原文”,登录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官网了解更多资讯。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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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名称简化公告

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简化为“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仍为”Boss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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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成果 | 服务信托在破产重整中的运用【邦培第503期】

2022年4月12日,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邦培第503期”由合伙人刘慧律师带来主题为“服务信托在破产重整中的运用”的精彩分享。以下分享由刘慧律师指导、王希奇汇编整理。本次分享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梳理服务信托基本概念及其在监管体系内的定位;第二部分,结合现有案例总结服务信托参与破产重整的主流模式;第三部分,结合服务信托运用模式,分析服务信托在破产重整项目中的功能、核心安排以及法律定性问题;第四部分,代表性案例详细分析。一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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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房地产制度的历史演变【邦培第504期】

4月26日(周二)18:30,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陈鸣飞律师主讲邦培第504期——“新中国房地产制度的历史演变”。本期课程将以在线直播的方式,围绕房地产制度为大家答疑解惑。课程详情主讲人陈鸣飞邦信阳中建中汇合伙人上海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浦东新区十大杰出青年律师”。专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法律实务,成功代理过数以百计的房地产、建筑工程、公司法领域的诉讼、仲裁案件,均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满意的结果。“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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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成果 | 【邦培第502期】劳动合同解除的常见纠纷及代理思路探讨

2022年3月29日,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邦培第502期”由合伙人朱一律师、沈曾瑞律师及一众助讲人带来主题为“劳动合同解除的常见纠纷及代理思路探讨”的精彩分享,该课程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以下分享由朱一、沈曾瑞律师指导、陆晨汇编整理。一、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原因的法律规定本次讲座的第一部分,由朱一律师向大家介绍《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原因。《劳动合同法》规定了15种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这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的时候,只能从法律规定的15中情形中寻找对应的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面临的情形与法律规定的情形相吻合,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够法律上找到对应的解除或终止原因,就说明单位不能解除或者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1.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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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在破产重整中的运用【邦培第503期】

4月12日18:30,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刘慧律师主讲邦培第503期——“信托制度在破产重整中的运用”。本期课程将以在线直播的方式,围绕信托制度为大家答疑解惑。课程详情主讲人刘
2022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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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的故事 | 劳动合同解除常见纠纷及代理思路【邦培第502期】

3月29日18:30,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朱一律师、沈曾瑞律师及一众助讲人联手打造邦培第502期。法律分析+情景剧+类案代理思路本期课程将以在线直播的方式,围绕劳动合同解除常见纠纷及代理思路为大家答疑解惑。周二晚18:30,又可以参与课程学习看情景剧吃瓜了!课程详情主讲人朱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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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成果 | 抚养关系纠纷的常见实务及代理思路【邦培第501期】

2022年3月1日,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邦培第501期”由合伙人高兴律师携助讲人陈晓雯、顾炜程、宋雨晨、王若翰、左全业、李琴、赵子曦等带来主题为“抚养关系纠纷常见实务及代理思路”的精彩分享,该课程就四个话题展开讨论。以下分享由高兴律师指导、李琴律师汇编整理。一、欺诈性抚养①问题有人说孩子是婚姻的产物,是血脉的延续,父母子女之间亲子关系的是通过婚姻关系推定存在,即使父母婚姻结束,仍有子女的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可能出现该子女非男方的血脉的与推定不一致的例外情况。在这种例外情况下,男方因不明真相而抚养子女,使得男方误以为女方所生子女为自己的亲生子女,承担了本不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男方是否有权主张女方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判例中对欺诈性抚养问题,存在以下四种观点:1.无效(或可撤销)行为说;2.无因管理说;3.不当得利说;4.侵权行为说。无效(可撤销)行为说,成立的前提必须是该行为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基于意思表示发生行为效力,而抚养属于事实行为,因此该观点不妥当。所谓无因管理,法律上定义为无法律上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但在此类欺诈性抚养(误认抚养)案例中,男方因陷入错误认识而以为是管理自己的事务,因而也不应适用无因管理来主张权益。对于不当得利,并不能弥补受欺诈方的损失,只能要求受有利益方返还物质利益,但受欺诈方的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得到弥补。第四种观点侵权行为说,侵权人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逃避法定的抚养义务,使男方相信其为亲生子女而抚养,因此给男方造成了损失,该观点是目前的通说观点。关于欺诈性抚养关于返还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比较早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答复意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201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另一方隐瞒真相而受欺诈抚养了另一方与他人所生育子女,受欺诈抚养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实际支出的抚养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受欺诈抚养方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可酌情予以支持。在司法实务中,作为案件当事人代理律师而言,我们可以从哪些角度为当事人考虑选择合适的救济路径?(1)从不当得利的救济路径分析,欺诈性抚养中谁是得利人,是子女?亦或是女方以及该子女的生父?能否主张返还已支出的抚养费。胡哲在《欺诈性抚养中受欺诈者的权利救济路径》提出“抚养费的支出可以解释为生父生母因受欺诈者之误养行为而获得的不当得利。”②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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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看剧吃瓜! | 抚养纠纷法律实务——中台课程2022年第1期

3月1日18:30,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兴律师及一众助演人联手打造2022年中台课程第1期。情景剧+话题讨论本期课程将以现场及网络直播的形式,围绕抚养关系纠纷的常见实务及代理思路为大家答疑解惑。周二晚18:30,就可以参与课程学习看情景剧吃瓜了!课程详情主讲人高
2022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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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回顾 | 中台精品课程2021年第七期: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律师如何保持专业领先

2021年10月26日(周二)18:30,邦信阳中建中汇中台精品课程第七期邀请住建部《完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课题组组长、建纬研究院院长朱树英律师,围绕“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年轻律师如何保持专业领先”主题展开了精彩分享并与在场观众热烈互动。本期课程由邦信阳中建中汇陆国飞律师、杜爱武律师主持。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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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律师如何保持专业领先 | 邦信阳中建中汇中台精品课程2021年第七期

严谨认真,不断进取,是朱树英律师给人的第一印象。在某一行业或某一领域坚持三十年,哪怕只是平凡的工作,或许都能成为他人眼中的“专家”/“内行”,在提及这一领域时,这些“内行”涌现在人们脑海中的一列名单上。然而提及建筑相关法律服务,人们总是第一个想到他。从1992年创所至今,专注于建筑房地产领域近三十年,这在人们的印象中,除朱树英外,似乎并无第二人。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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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回顾 | 中台精品课程2021年第六期——城市更新政策、实务与趋势分析

2021年8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如何理解城市更新条例的规范内容和政策导向?如何理解上海市城市更新与其他城市的异同?如何理解城市更新的发展趋势?本期中台课程将会就业界关心的城市更新问题进行探讨。2021年9月28日星期二18:30,邦信阳中建中汇中台精品课程第六期邀请本所合伙人陈鸣飞律师主讲“城市更新政策、实务与趋势分析”,并与仲量联行中国区战略顾问部总监徐岱雄、同济大学经纬不动产研究院副院长唐代中展开交流讨论。(本期内容由邦信阳中建中汇刘海川律师助理整理)一、什么是城市更新?城市更新,是指在本市建成区内开展持续改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的活动,具体包括:(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超大城市服务水平——设施更新(二)优化区域功能布局,塑造城市空间新格局——微更新、空间改造、旧厂房改造、旧商办改造(三)提升整体居住品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旧区改造、旧住房更新、“城中村”改造(四)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历史风貌区保护和历史建筑保护(五)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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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政策、实务与趋势分析 | 邦信阳中建中汇中台系列精品课程2021年第六期

目前我国城镇化进程步入中后期,城市开发饱和、土地资源稀缺的问题愈发凸显,主要城市发展模式由大规模增量逐渐转为存量优化,由“急风暴雨的大拆大建”走向了“和风细雨的城市更新”。城市更新通过再开发、整治改善或保护的方式,将城市中不适应现代化社会生活的地区作有必要、有计划的改建。毋庸置疑,城市更新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2021年9月1日,《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正式施行。邦信阳中建中汇全程参与了本次《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立法征询过程。《条例》有何亮点?有哪些优惠政策?城市更新将会如何发展?将在本期中台系列精品课程得以呈现。2021年9月28日(周二)18:30,邦信阳中建中汇中台精品课程第六期邀请本所合伙人陈鸣飞律师主讲“城市更新政策、实务与趋势分析”,并与仲量联行中国区战略顾问部总监徐岱雄、同济大学经纬不动产研究院副院长唐代中展开深入探究。课程详情主讲人陈鸣飞邦信阳中建中汇合伙人上海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浦东新区十大杰出青年律师”。专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法律实务,参与2021年《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向市律协征集立法建议的全过程,并以专家身份参与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对城市更新立法的谈访节目。与谈人徐岱雄仲量联行中国区战略顾问部总监负责确立公司战略顾问部在中国的业务发展策略和执行,在过去的10年里,徐岱雄先生带领团队全程参与了上海及全国多个核心区的更新改造项目,致力于构建复合空间、激活产业动能以及文化传承和创新。他创新性地提出了“城市拼图”理论和“都市再发展”指数研究模型,制定了系统性的城市更新标准,将长期愿景和实际执行有机结合。唐代中同济大学经纬不动产研究院副院长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世界华人不动产学会理事,同济大学经纬不动产研究院副院长,同济大学建筑产业创新发展研究院副秘书长,哈佛大学商学院访问学者,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外聘教师,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特聘专家,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CIOB)。课程内容预告如何准确把握城市更新范畴,城市更新和旧改征收的关系是什么?城市更新是否集中供地模式下开发商曲线拿地的方式?何为城市更新的“深圳经验”和“上海经验”,为何差异巨大?城市更新指引、城市更新行动计划、区域更新方案、项目更新方案如何确定上海城市更新的基本框架?市场主体如何参与城市更新,国企属于“市场主体”还是“特殊主体”?如何解决公益性和盈利性的矛盾,社会资本是否愿意参与城市更新?上海城市更新的实施主体“更新统筹主体”是什么?以“更新统筹主体”角色如何操作一个区域更新项目?城市更新中的产权归集规则?上海城市更新有哪些优惠政策?城市更新的短期和长期发展趋势是什么?2021年9月28日(周二)18:30,欢迎带上你的问题、困惑、思考、规划、想法及观点,相约邦信阳中建中汇中台系列精品课程第六期,在思想碰撞中,一起探寻现象背后的一般规律与基本方法,共同学习律师成长的通用技能。往期中台课程课程回顾
202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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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回顾 | 中台精品课程2021年第五期——案件分析中的法律方法

在律师的日常工作中,总会面临各种复杂的案件事实,能够利用已有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评价,并进而完成正确的法律适用以解决争议,是律师必须具备的基础能力,而这就需要律师不断训练与养成法律思维。2021年7月27日(周二)18:30,邦信阳中建中汇中台精品课程第五期邀请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代雄,主讲“案件分析中的法律思维”,并与邦信阳中建中汇合伙人杜爱武律师、韦剑律师、王源盛律师围绕以上问题展开讨论。本期课程由邦信阳中建中汇杜爱武律师、王希奇律师助理主持。(以下由邦信阳中建中汇王希奇律师助理整理)一、法律思维法律思维包括两个最基本的方面:一是看待法律事实严谨的态度。这是法律人应有的精神面貌,即相对于非法律人更讲究逻辑,法律概念的体系逻辑是法律人安身立命的根本。相对于普通人,法律人对于法律词语理解的精准度,包括对法律词语背后隐藏含义解读出的内容的丰富度将完全不一样,这都建立在掌握法律概念体系的基础之上,而这一体系则又是以逻辑法则为基础的。法律人需要按照法律概念体系逻辑法则看待问题,即以一种严谨的态度看待问题。二是具有一套成熟的方法。现在比较受推崇的方法就是请求权基础方法,其具有多个变种,法律人需要习惯性并成熟地运用此方法。二、
202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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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中的法律方法 | 邦信阳中建中汇中台精品课程2021年第五期

案件分析中最需具备的是什么?无论是接触法律实务的新人、逐渐摸索出办案方法的初级律师,抑或是在某一业务领域扎根多年的高年级律师,都可能在面对某一个复杂的现实个案时毫无思绪。无疑的是,对法条内涵与立法精神的扎实掌握是法律实务的基础。然而,生活事实纷繁复杂,法律人能否以已有的法律知识为立足点,从复杂的事实中抽丝剥茧,确认法律适用与法律事实,将成为案件分析与解决争议的关键,而这就需要法律人形成自己的法律思维。如何在案件分析中逢山开路、遇水搭桥?如何掌握法律方法?2021年7月27日(周二)18:30,邦信阳中建中汇中台精品课程第五期邀请华东政法大学杨代雄教授,主讲“案件分析中的法律方法”,并与邦信阳中建中汇合伙人杜爱武律师、韦剑律师、王源盛律师展开深入探究。课程详情主讲人杨代雄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慈善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教委法律顾问。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70多篇,出版专著2部,译著2部,教材多部。主持国家社科规划基金项目2项,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1项,司法部科研项目1项,省级科研项目2项。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在德国科隆大学访学。2011年评为上海市“曙光学者”,2012年评为第五届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基础理论、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与谈人杜爱武邦信阳中建中汇管理合伙人上海交大硕士生校外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专注于争议解决,尤其是民商事争议解决实务与理论研究,具有二十余年执业经验。韦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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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回顾 | 中台精品课程2021年第四期——风险管理的路径与方法:企业如何通过保险管控风险

商业活动中的收益与风险总是并存的,面对充满不确定性的内外部环境,企业如何通过全面的风险管理,识别“风险点”?发现潜藏风险后,又应当如何通过保险进行风险转移和分配,寻求交易的确定性?由此产生的风险管理与转移的方法与策略,值得关注与探讨。2021年6月29日(周二)18:30,邦信阳中建中汇中台精品课程第四期邀请诺德(上海)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顾征,主讲“风险管理的路径与方法:企业如何通过保险管控风险”,并将与邦信阳中建中汇合伙人王羽中律师、刘丽娜律师围绕以上问题展开讨论。本期课程由邦信阳中建中汇赵子曦律师主持。(以下由邦信阳中建中汇陈名律师整理)一、风险管理概念企业需要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即企业管理涉及到所有风险类型(机遇风险、负面风险)都应包含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范畴内。无论是战略风险、财务风险、项目风险、操作安全风险,还是法律风险、廉洁风险、合规风险等等,只要是能想到的风险都隶属于全面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的第一步:1.
2021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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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的路径与方法:企业如何通过保险管控风险 | 邦信阳中建中汇中台精品课程2021年第四期

现代社会,不确定性在加剧。面对日益复杂的商业环境,收益与风险,博弈与均衡,企业往往面临更为艰难的抉择。企业如何检视内外部环境?隐秘角落里的“风险点”是否被一一识别了?什么样的行为潜藏风险?不同的组织结构、交易模式会呈现什么样的风险特征?身处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又有何不同?我们应该如何看待风险?有哪些策略可以应对风险?保险作为风险转移方式之一,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不确定因素对于企业财务的冲击,长期以来被人们视为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及社会稳定器,如何通过保险来管控风险?从“风险嫌恶派”进阶为“风险管理高手”,我们需要了解什么?2021年6月29日(周二)18:30,邦信阳中建中汇中台精品课程第四期邀请诺德(上海)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顾征,主讲“风险管理的路径与方法:企业如何通过保险管控风险”,并将与邦信阳中建中汇合伙人王羽中律师、刘丽娜律师围绕以上问题展开讨论。本期课程由邦信阳中建中汇赵子曦律师主持。对话嘉宾顾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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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回顾 | 中台精品课程2021年第三期——律师必修心理课:说服的艺术

2021年5月24日(周一)晚,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邀请了上海市卫健委心理服务社会建设专家组专家、上海市司法局心理干预项目组督导咨询师、上海市人社局就业指导专家组专家、上海交大附属瑞金医院专家门诊咨询师钱颖老师主讲中台精品课程第三期,钱颖老师围绕“律师必修心理课:说服的艺术”主题进行了精彩分享并与在场观众展开热烈讨论。本期课程由邦信阳中建中汇行政总监俞亮主持。(以下由邦信阳中建中汇殷凤超律师整理)一、关系是基础我们和客户只有产生一定的联系、情感连接,比如工作关系,朋友关系,同学关系,才有可能产生说服的结果,比如律师与客户或者法官,产生交流,这些都是基于工作关系。很多时候,我们是和陌生人产生交流,比如在网聊中,交流的双方都是匿名,当我们和对方所有的交互都是在非公开区域的时候,意味着这个交互的目标,在大多情况下,不存在利益关系。如果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就会存在信息交互,比如我们和客户第一次见面,交换名片,这时我们就会知道对方的姓名、职业等信息,产生信息交互。如何让客户选择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我们首先要和客户产生一个可以交流的机会。但是,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当我们向客户推荐产品和服务的时候,会被客户拒绝。这是因为每个人都有自我意识,会倾向于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东西。而自我意识,建立在本我和超我的基础之上,如下图所示:1、本我本我,是每个人的本能,与生俱来。即使是一个刚出生的婴儿,不会说话,不会走路,但是他也会有求生的本能。2、超我在本我的基础之上,自我意识萌芽之后,超我的内容才会输入。现在小朋友大多都是3岁左右开始上幼儿园,老师会教小朋友很多规则。为什么会选择这个年纪,因为大部分自我意识,都是从3岁开始形成,从这时起,开始被输入超我的价值观。超我内容包含所有的公序良俗,法律准则,所有的规则性红线部分,都在超我里面。3、自我本我和超我的概念,永远是矛盾和冲突的。比如本我会说,到下班时间了,该下班了。而超我会说,今晚还有个心理学课程,我必须要去学习。而自我意识,是本我和超我的平衡,它会作出一个更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因此,客户会不会被说服,取决于客户的自我意识。二、产品须权威说服的第二个因素,是产品的权威性。我们看待一个事物的有效性,取决于内心已经有的一部分概念。比如在幼儿园时期,老师就会教小朋友,吃饭要排队,这个时候,老师这个角色就有权威性。这个权威性的角色,给我们输入了一个超我的的概念,然后我们把这个概念内化为自身的一部分。指导超我的,不是别人告诉我什么,我就认定什么,而是这个概念有没有内化为自身的一部分。有些人,红灯亮了,即使马路上一个人也没有,他也不会过斑马线,因为这个规则已经内化为他内心超我的一部分。但是,我们在接触某些服刑人员的时候,对方可能会认为,这个规则和我有什么关系,此时,这个法律规则并没有内化为其内心超我的一部分,所以他不会去遵守。如果我们想去说服客户,让客户认为,他需要这个服务,需要这个产品,让他产生共鸣,首先你得是一个权威人,他才可能认可或者听从你的的说法,接受你的服务。所以,我们首先要在自己身上下功夫,构建一个权威人的角色。三、阻抗应了解1、什么是阻抗?阻抗就是,你要说服的对象产生了抗拒心理,阻抗来源于人的潜意识。人的意识就像上面这张冰山图,意识是露出来的最上层,潜意识在冰山的最底层。最新的科学研究告诉我们,我们的意识行为80%以上是受潜意识影响。在心理学上,每个个体都有很大的差异,每个人的潜意识也都各有不同,但外在表示出来的意识可能是一样的。举个例子:今天去商场选西装,5个人都选择了黑色西装,这5个人选择黑色西装的原因各有不同(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潜意识),但是他们表示出来的意识是一样的(都选择了黑色西装)。我们要说服一个人,不是看他有没有点头同意,而是看你有没有捉住他潜意识里驱动的那部分。一个成年人的选择,很大一部分,都不是来自于意识层面,而是来自于深层的潜意识里沉淀的部分。所以客户产生阻抗,大多来自于其内心的潜意识里的不确定性。为什么有的客户,就算你说的再头头是道,再有道理,他还是不能被你说服?情形1:你讲的都很对,但是你长得很像我初中时的班主任,我心里面不喜欢这样子的人。情形2:你讲的都很对,但是你长得太美了,很像我的初恋,但是她和我分手了,所以我对你的第一印象就是不好。如果我们能够了解客户内心的潜意识,也许就可以尝试着说服客户。针对情形1:如果你长得像他的初恋,那客户可能只是想试探你可以接受多少次他的拒绝,内心有一个补偿机制,只要你愿意坚持,这个客户还是可能被说服的。针对情形2:如果你真的长得像他的初中班主任,但如果他发现你身上没有像以前班主任那样对他的批评,或者一味地否定,而他可以从你的讲述内容中,发现你对他有所关注,那这个客户就有可能被说服。所以,要想说服客户,我们需要和客户有一个非常充分的沟通,用心去倾听,这样才能充分了解客户内心潜意识里的需求。四、客户类型客户的类型,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中心型客户,更看重产品;第二种是外周型客户,更看重服务。我们的律师的产品,除了我们的专业知识以外,还有我们的服务。如图所示,人的需求从下往上,有5个层次。根据需求理论,人的需求不一定是递进式的,也可能是同步进行的。但是,往往是越基础的需求越重要,发挥的影响力越大。在不同的客户身上,我们除了要关注他对服务的需求,情感的链接,还需要关注客户在需求层次里面,有多少是重叠的,有多少是同步的。客户如果有两个需求以上,一定是更下层的需求对他的影响更大。因而,要想说服客户,需要关注客户内心里最基础的需求,这样才有可能说服客户。五、说服的心态技巧
2021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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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必修心理学:说服的艺术 | 邦信阳中建中汇中台系列精品课程2021年第三期

说服,输出观点改变他人行为的过程,与律师每天的工作息息相关。律师需要说服客户选择自己提供的法律服务方案;需要说服对手以实现谈判目的;需要说服法官采纳代理意见;需要与不同行业、不同人群展开对话,不断说服。优秀的律师常常具有高超的说服能力。成功的说服帮助他们赢得理想的代理结果,使他们为客户所青睐,受业界及同行所尊敬与认可。作为律师的你,是否常常困惑于此:为什么自认为性价比极高的法律服务方案不能打动客户?为什么自认为最优的专业意见不被当事人接受?为什么鏖战数月的商业谈判最终以失败告终?为什么代理意见滔滔不绝地发表却没有一个观点被裁判者采纳?……具有独立意见的个体之间,会在何种层面上达成共识?或许,除了学会表达,你还要懂得说服。了解说服的行为动机,掌握说服的心理发生机制,尝试在律师工作中巧妙地运用说服的策略、方法及技巧,可以避免无效的沟通与狭隘的偏见,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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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回顾 | 中台精品课程2021年第四期——回望转型之路:多视角下的律师职业

“为何选择做律师?”可能很多律师同仁都曾面临这个问题。而对于从其他行业转型进入律师行业的人而言,对于这种诘问和反思的体会肯定尤为深刻。转型,需要勇气,可能因为理想,也可能因为现实。但不可否认的是,每一段人生经历都是宝贵的财富。跨行业律师对于执业有何特殊心得或技巧?不同职业群体看待法律问题的视角是否存有差异?2021年4月27日,邦信阳中建中汇中台精品课程2021年第四期“回望转型之路:多视角下的律师职业”准时开播。本次课程由邦信阳中建中汇合伙人施磊律师主持,邦信阳中建中汇合伙人田小丰律师、郑峻律师作为转型从事律师行业的代表,结合自身从业经历,围绕不同视角下的律师执业以及职业转换的心路历程展开对话分享。(以下由邦信阳中建中汇徐鲁嘉律师整理)一、视角转换1、转型前对律师的总体认知是什么样的?施磊律师首先分享,在转型做律师之前,他曾认为律师是一个很自由的行业;转型做律师后发现,律师其实是一个需要很强自律性的职业,法律的不断更新、行业规则的不断变化需要律师持续学习,这对律师群体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田小丰律师谈到,在转型做律师之前,他从《最好的辩护》之类的书籍和影视作品中得到一些对于律师行业的初步认识,总体上认为律师是一个忙碌而自由的职业。郑峻律师谈到,在转型做律师之前,她认为律师是一个从事脑力劳动的知识分子群体,需要较高的专业能力和较高的综合素质。2、转型前眼中的“优秀律师”是什么标准?田小丰律师谈到,在转型做律师前他认为优秀的律师应当是能在法庭上通过自身的专业素养为客户争取最大权益,在法庭之外能够通过著书立作等方式发出自己的声音,为立法或司法作出相应贡献。郑峻律师认为,在转型做律师前认为优秀的律师首先应当是善良的人,具备做人的基本道德和底线;其次是具有较高的专业能力,能够通过自身素养为客户切实解决问题。3、成为律师后,“优秀律师”的标准是什么样的?是否发生了变化?田小丰律师认为,从“雾里看花”到“置身山中”,自己对于律师行业的认知发生了较大转变。田律师谈到转型后认识到律师行业需要在扎根于法律服务底层工作的基础上,在琐碎和基础的事务中实现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郑峻律师认为,转型后认识到律师是一个需要强大的团队支撑的职业,而非像以前认为的单打独斗,律师的职业价值在团队合作中才能发挥到最大;其次律师需要很强的服务意识,在服务客户的过程中实现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最后,转型后发现律师群体需要很强的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需要公益心和社会使命感,律师不仅需要做好现有的工作,更需要通过法律援助等方式回馈社会。二、角色转换的心得与收获1、决心转型做律师的原因是什么?有何经验分享?田小丰律师谈到,“长安虽好居之不易”,经济因素是促使他决心转行做律师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做律师也是年轻时埋在心底的理想,最终跨入律师行业也是一直以来的理想驱动;最后,选择做律师也是因为律师行业的自由,虽然转行后发现律师行业工作较为忙碌,但是自由不是绝对的,律师的自由是心灵的自有的。郑峻律师谈到,其更多是因为个人的喜欢和律师行业的吸引而选择做律师。郑峻律师在转型做律师之前曾在医疗机构和医疗监管部门工作,从医期间的医疗纠纷使郑峻律师愈发认识到社会公平正义对于民众幸福指数的重要影响,进而逐渐意识到律师行业可以帮助普通民众,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转型律师在办理业务时有何技巧、策略或经验?田小丰律师认为,人生的每段经历都是宝贵的财富,每段经历都会收获丰富的经验和历练。因此转型律师应当从每段职业经历中获取经验,为律师职业注入力量和动力。郑峻律师认为,任何行业之间都会有相通之处,转型律师可以从原本的行业中汲取力量,将原有行业经验与律师行业结合起来。此外,郑峻律师也谈到转型律师应当将自身与团队、与整个律所有机融合,通过团队的力量实现自身的最大价值。3、从事律师行业前后对于法律理解适用的角度有何不同?田小丰律师谈到,不同的视角看待同一个问题的差别可能较大,田律师结合自身经验谈到转型做律师前后对于问题理解的差异,进而提到律师可以协助客户发现、还原法律事实,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更好地适用法律和执法。郑峻律师谈到,从事律师职业后发现律师的工作并非简单、机械适用法律,而是更多地需要了解法律背后的逻辑和立法本意,需要将个案的权衡放到整个社会价值考量的背景之下进行判断。三、职业展望1、有哪些方法或平台可以增进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群体的互动交流?田小丰律师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需要加强沟通与交流,而讲座、沙龙、学术会议等方式是有效促进沟通的比较便捷的方式。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交流需要类似的平台,以增进了解、深化认知。郑峻律师认为,律协组织的线上和线下的培训、律师群体的内部社群等等是加强沟通理解、提高思想认知的有效途径;同时参与各类讲座、普法活动也可以在提高自身的同时增进与其他群体之间的互信与沟通。2、未来的职业规划以及律师行业的闪光点为何?施磊律师谈到,尽管以前自己理解律师行业是自由的,这个观点可能存有偏颇;但是现在他对于律师行业的理解是,自由并非散漫,而是学习和提高。施律师结合自身律师执业过程中的经历,在自我选择和特长爱好基础上,最终在执行业务领域有所突破,因此施磊律师认为律师行业的开放和包容是吸引他的闪光点。田小丰律师认为,律师行业对于希望一直服务社会的群体提供了可能的机会,律师可以为实现自身理想坚持工作以实现自身理想。郑峻律师认为,相较于律师行业而言,执业医师的工作领域相对固定和单一,而律师行业需要律师各个方面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可以接触不同的知识,对律师提出了较高的需求,也可以充分历练和提高自身。分享结束后,现场观众积极与三位嘉宾及主持人互动,针对转型过程中的相关困惑疑虑、正在实习阶段的法科生的职业选择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本期中台精品课程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直播回看本期课程往期推荐课程回顾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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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回顾 | 邦信阳中建中汇·法立方精品课程2021年第4期——父母子女关系认定的分步检索模式

2021年4月20日晚,邦信阳中建中汇合伙人高兴律师于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围绕“父母子女关系认定的分步检索模式”主题,对如何认定父母子女关系进行了深度讲解,并与王若翰律师、李瀚琰律师进行了探讨。本期课程由邦信阳中建中汇周琛琛律师主持。(以下由邦信阳中建中汇胥艺美律师整理)一、自然血亲之亲子关系认定的通常模式认定父子关系,首先建立在对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进行区分的基础上。(一)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1.
202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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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回顾 | 邦信阳中建中汇·法立方精品课程2021年第3期——“企业破产重整实务”

2021年4月6日晚,邦信阳中建中汇·法立方精品课程第三期由邦信阳中建中汇陈鹏律师主讲,夏晓萍律师、王斌律师作为与谈人参与对话,围绕“企业破产重整实务”主题,针对破产程序、重整方案、常见问题与实务经验等方面进行分享。本次课程由邦信阳中建中汇陈思哲律师主持。(以下由邦信阳中建中汇杨阳律师整理)一、破产案件与管理人1.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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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回顾 | 中台精品课程2021年第一期——遇见新晋合伙人

律师行业人才济济、竞争激烈,能够脱颖而出,晋升合伙人,是每一位律师的理想。这一理想的实现与三个因素息息相关——勤奋、能力和机遇。勤奋源于个人信念,贵在自律,难在坚持;机遇非人力能左右,贵在识别,难在把握。而能力差异往往是律师们能否鲤鱼跃龙门、晋升合伙人的关键因素。那么,成为合伙人究竟需要具备哪些能力?又该如何培养这些能力?2021年3月30日晚,邦信阳中建中汇中台精品课程2021年第一期“遇见新晋合伙人”于上海准时直播。本次课程由邦信阳中建中汇合伙人杨文珺律师主持。史羽鸿、袁晓波、王源盛、陈云开作为邦信阳中建中汇四位新晋合伙人,结合各自经历,围绕律师执业过程中的困惑及解决方法展开对话分享。(以下由邦信阳中建中汇王智乐律师整理)一、专业能力1如何快速提高文书写作能力?提高法律文书写作能力没有捷径可走,唯有在每一次的庭审准备过程中进行不断地练习、积累。而文书写作的思路培养、语言组织等,需根据不同文书类型进行区分。陈云开律师认为文书写作和口头表达的最终目的都在于传达信息。所以,首先在于明确观点,其次要符合一定的逻辑。想要快速提高文书写作能力,需要我们进行大量的训练和观察。此外,还需用更开放的心态,尽可能多的见识不同类型的文本,从模仿到逐步形成自己的表达方式。袁晓波律师则认为需要根据文书类型进行区分,文书分为法律意见类和法律文章类,这两类都需要以事实证据为依据,但又存在不同偏重。法律文章类文书应当以观点为主,在撰写时需要体现论证过程并以此形成见解。通过长此以往的练习,能够形成文书写作的逻辑思维。而对于法律意见类文书,提前整理开庭证据材料的过程可以帮助理清撰写此类法律文书的思路。2如何锻炼诉讼庭审能力?“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想要成为一名出色的诉讼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游刃有余,离不开背后细致、全面的庭审准备工作。此外,庭审过程中的细心聆听、高度集中注意力,将有助于帮助律师更好的把握案件庭审进程。史羽鸿律师强调,庭审的目的在于让法官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归纳争议焦点。诉讼律师的工作在于引导法官进行归纳。庭审能力的锻炼有助于律师形成必要的庭审气场,只有准备充分才能形成底气。在庭上,需要能够抓住法官的思路以及关注的要点,结合当事人的诉请进行针对性回应。庭审是诉讼律师的主战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诉讼律师的根本出发点。王源盛律师认为,庭审中不能隐藏已经查明的事实,律师的提前准备工作必须充分,才能做到有备无患。对案卷材料的充分熟悉,能够帮助诉讼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流转在原被告及法官的不同地位中,准确地为案件的要件事实提供证据支撑。当然,这对于诉讼律师在庭审中的注意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需要在庭审结束后进行庭后反思及总结。甚至应当对一些细节问题进行反思,如语速是否过快,导致书记员无法记录等。3如何培养语言表达及与客户沟通的能力?陈云开律师建议是:预先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熟悉客户的沟通风格、找到沟通的共同话题,同时也需要学会适应不同的客户风格。律师要学会围绕沟通目的进行有效沟通,适当的时候进行引导和掌控。此外,还可以通过提供差异化的信息,如立法进程、前沿问题等,展示律师的专业水平。王源盛律师强调,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必定要接受来自客户的考验。他建议律师在客户抱有怀疑态度时,一方面要注意倾听,一方面要注意发掘关键事实,在沟通过程中挖掘证据,尤其是在客户对事实重点把握不清的情况下,要对客户进行针对性引导。在为客户提供解答时,是和盘托出还是有所保留,需要结合个案进行判断。在沟通过程中,客户最为关注的问题便是“官司能赢吗?”。史羽鸿律师认为,在面对客户“能赢吗?”的问题上,需要首先披露案件风险,由于“赢”的判断标准可能不尽相同,因此需要分析输赢的风险点,并提醒客户加强后续事实的收集和准备,以进一步加大赢面。需要注意的是,在与客户的沟通环节中,律师要尽可能通过书面文字的方式留痕。4如何确定专业方向并在专业领域发声?在专业领域发声,离不开坚实的专业基础。而发声平台的选择不一定拘泥于法律领域,律师也可以选择跨行业的平台进行发声。专业方向的选择不仅需要考虑个人兴趣,更离不开团队和市场的需求。在难以选择专业领域时,多进行不同业务板块的尝试可以为个人业务方向的选择提供参考。陈云开律师建议,单兵作战选择见效快的领域,团队作战选择补短板领域。律师可以根据立法和监管方向了解法律服务领域的新蓝海。而在发声领域上,可以考虑突破法律圈,进入到相关行业领域。王源盛律师强调,专业方向的选择需要考虑当下法律服务市场及其发展变化,但不能陷入业务本身。在难以选择业务方向时,他建议可以考虑以下几个维度:1.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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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见新晋合伙人 遇见未知的自己 | 邦信中建中汇中台精品课程2021年第1期

开启律师生涯不舍昼夜间什么使我们无处安放从律师助理到合伙人压力与困惑探索与追寻蛰伏的年月会像这个冬天一样终将过去么春天已临窗外是谁带来了成长的脚步声声2021年3月30日18:30,走进邦信中建中汇中台精品课程,遇见新晋合伙人,遇见未知的自己。spring对话嘉宾借助他者的力量审视当下的自己让对话启迪之于未知自己的想象成为更好的自己史羽鸿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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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回顾:邦信阳中建中汇·法立方精品课程2021年第2期

2021年3月16日晚,上海财经大学李宇教授于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主题讲座,对与民法典同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称“新担保法司法解释或解释”)进行了深度讲解。本次讲座,李宇老师主要就新担保法司法解释担保物权和非典型担保部分,与各位同仁分享研究心得(以下由邦信阳中建中汇殷凤超律师整理)。问题一:如何学习新担保法司法解释李老师提到,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有两把钥匙:1、把民法的原则或者法理作为理解的基础,比如担保法解释中,区分原则的贯彻。2、法学方法的运用:司法解释一般有两个任务,一是狭义的解释法律,在法律规定不够清晰的地方,提出解决方案;二是填补漏洞,司法解释也会创设新规则,完成法的续造工作,这种类型的条文其实是在创造法律。在解释法律和创造法律的过程中,必然会运用到法学方法论,比如类推适用某个法律规则,或者根据比较法得出某个结论。问题二:本次解释中物的担保总体思路李老师指出,本次司法解释对物的担保,总体有两个思路:1、区分原则的贯彻:比如37条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适用。2、担保的物权化倾向:把物的担保,隐隐约约都想当做担保物权来对待,主要发生在动产权利担保以及非典型担保的情形中,比如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让与担保。问题三:非典型担保,需要经过公司法第16条的决议程序吗?李老师认为,对于非典型担保:1、如果公司是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应该不需要经过决议程序,因为公司是为自己的债务担保,此时并不是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的财产造成损失。2、如果公司是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按公司法第16条规定,经过决议程序。问题四:抵押物灭失后,三金的顺位问题李老师解读:1、抵押物毁损灭失后,法律有规定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三金,但是顺位如何,法律规定并不明晰,是依照原抵押权的顺位,还是依据取得三金时的顺位呢?本条明确规定,对三金是按照原抵押权的顺位优先受偿。本条背后体现的是物上代位的法理,三金只是原抵押物的代位物,物的形态发生变化,原抵押物的顺位不发生变化。2、抵押物灭失,抵押权就灭失了,对三金的给付请求权,实质是应收账款债权,债权上只能成立质权而不能成立抵押权。抵押物灭失后,原先的抵押权自动转化为法定质权,适用质权的规则。3、质权的特点在于,质权人有收取权,可以向债务人直接收取应收账款,本条体现的法理就是质权人的收取权。4、质权的收取权,本质上又服从于债权让与的规则,债权人何时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必须满足通知的条件,发通知,才能对债务人产生效力,改变给付的对象。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依然向抵押人给付,此时三金与抵押人的财产出现混同,抵押权人就很难主张优先受偿了。因此,抵押权人应当尽早介入,通知债务人向抵押权人给付。问题五:抵押财产禁转约定问题李老师解读:1、民法典第406条对物权法191条作出了颠覆性的改变。抵押权是物权,物权具有追及效力,抵押物转让抵押权也不受影响,凭什么抵押物不能自由转让呢?因此,民法典406条规定,抵押物允许自由转让。2、本条规定的核心在于,认可了禁转特约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这种约定具有物权性。如果这种约定经过登记,则可对抗任何第三人,如果未经登记,则只能对抗知情的第三人,也就是受让人。根据物权法定规则,司法解释只能解释物权,但不能创设物权。所以这个规定显然是一个很大的突破。在新的规则之下,抵押权人不仅要设立一个禁转特约,而且必须要办理登记,上海的不动产登记簿已经可以登记禁转约定,抵押权人的地位和以往基本没有差别,吃亏的是抵押人和受让人。3、另外,本条也承认了受让人的涤除权,根据民法典第524条抵押权人不能拒绝,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给了受让人一定的保护。4、禁转约定在实践中,可能会被扩张,比如禁止设定居住权,禁止再次抵押等,这种约定如果违反了会导致居住权不成立吗?李老师认为,居住权不一定不成立,本条禁转约定对抵押权人是一个特殊的保护,这样的规定不能任意扩张到居住权。如果抵押权设立后,又设立个居住权,可以除去居住权后再拍卖,参照除去租约拍卖处理。问题六:诉讼时效与担保物权的问题?李老师解读:1、诉讼时效适用于所有担保物权吗?有观点认为,既然大家都是担保物权,应该都适用诉讼时效,凭什么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质权和留置权就不适用诉讼时效呢。本解释维持了九民纪要的立场:(1)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的担保物权,参照适用抵押权规定,适用诉讼时效。因为登记型的担保物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公力救济,要么诉讼要么非诉程序,需要法院拍卖变卖。(2)以占有为公示方法的担保物权:比如留置权,动产质权,以及以占有为公示方法的权利质权(提单,仓单,票据质权等),不适用诉讼时效。原因在于,以占有为公示方法的担保物权,他的实现不依赖于公力救济,占有人本来就占有财产,不需要法院来保护,占有人自己可以拍卖变卖,诉讼时效管不到他。2、本条意义在于,几乎架空了诉讼时效适用于抵押权的规定。事实上,这也具有合理意义,因为抵押权是物权,属于支配权,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本来就不适用于物权。通过这样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把诉讼时效适用于抵押权的规定给架空了。3、时效经过了,抵押人能不能申请注销登记。这个问题九民纪要有规定,司法解释就没规定,因为民法典没有把时效经过作为抵押权消灭的原因加以规定。司法解释起草人觉得,如果规定时效经过,抵押人就可以涂销抵押登记,似乎时效经过就成了抵押权消灭的原因之一,这个没有上位法的依据,所以司法解释在这里尊重了民法典的规定。实际上,时效过了,涂销更好一些,因为这样抵押人可以自由转让,加速经济流转,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问题七:担保物权的庭外实现问题?李老师解读:本条出现的背景,是世界银行将某国担保法是否规定允许庭外实现担保物权作为一国营商环境的重要评价标准之一。为了适应这样的评价标准,司法解释规定允许庭外实现担保物权,但需要有特约。因为没有特约,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只能走司法程序。但是立意是好的,实际效果还有待观察。因为担保物权能否实现,最终还是依赖于担保人的配合,担保人如果不配合,还是要走诉讼程序。本条体现了一个重要思想:仲裁条款,并不排斥非诉程序。即使双方约定了仲裁条款,担保物权人仍然可以走非诉程序,直接拍卖变卖,除非双方出现了实质性争议。这样的条款适用于双方没有实际性争议的情况,但是实践中,争议总是有很多的,所以这样的条款很容易被避开,实践中容易被滥用。问题八:关于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问题李老师解读:1、本条主要适用于预购商品房的抵押预告登记情形,因为现房可以直接办理抵押登记,在建工程可以直接办理抵押登记,没有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需要。2、预告登记和本登记是什么关系?观点一认为,只有办理了本登记,才享有优先受偿权;观点二认为,办理了预告登记也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本司法解释倾向于观点二,基本上把预告登记当做本登记来看待,但前提是要具备办理首次登记的条件,也就是买房人可以办小产证了。如果不具备办理首次登记的条件,比如房子烂尾了,此时就没办法实现抵押权了,但并不排除抵押权人在将来具备首次登记条件的时候继续行使抵押权。3、预告登记有固定顺位的效力,把顺位固定在预告登记的时间。但是本登记该办还是得办,不然预告登记也是有期限的,过了期限权利就消灭了,也得不到保护。4、预告登记有破产保护的效力:如果开发商破产了,由于此时房屋产权还没有过户到小业主名下,开发商的债权人来查封房产拍卖变卖,预告登记权利人能否优先受偿呢。从本款可以得出,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优先于开发商的一般债权人优先受偿,因而预告登记具有破产保护效力。问题九:如何识别担保财产,认定物权是否设立?李老师解读:什么情况下可以满足物权设立的要求,53条提供了一个合理识别标准,这是从美国民商法体系中学过来的。也就是不需要指明标的物的规格型号甚至数量等,只要设定的标准,能够将设定担保的财产从担保人的其他财产中区别出来即可,这就是合理识别标准。比如,应收账款浮动质押,浮动抵押:我把未来10年的应收账款都质押给你。区别时看发生的时间、登记的时间,只要发生在这个时间段内的应收账款,就符合要求,能够被识别出来,也就可以满足合理识别标准。问题十: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登记,效力如何?(解释第54条)李老师解读:1、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的善意第三人,历来是很有争议的。争议主要发生在,善意第三人能不能对抗一般债权人。第三人,大致分为三类人:(1)受让人;(2)一般债权人:抵押人的财产被第三人甲查封,这里的甲作为一般债权人,可以对抗未登记的抵押权人。(3)破产债权人:未登记的抵押权人,按普通债权处理,不能对抗破产债权人。2、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手段,因而动产多是质权和留置权,很少有抵押。后来出现了动产抵押,但是要以登记作为配套设施,登记是为了消除秘密担保。3、本条并没有突破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1)因为,查封扣押都需要法院判决裁定,基于法院裁判而对标的物采取措施的债权人,被称为裁判担保物权人。其在执行分配上有优先分配地位,裁判担保物权人,实际上变成了另一种担保物权人,地位不仅仅是一般债权人。(2)如果把破产理解为概括的执行程序,破产债权人在某种程度上,也变成了裁判上的担保物权人。从这个角度来看,未登记的抵押权人与裁判上的担保物权人处于同一地位,本条也并没有突破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问题十一:流动质押问题李老师解读:本条基本上吸收了九民纪要的规定,没有本质上的变化。1、流动质押,并不是一种值得鼓励的交易方法。流动质押,质物处于流动状态,货物不断地进进出出,但是要维持在一个警戒线上,本身是一种不安全的交易状态。这种交易很难保持顺位,因为出去的货,已经不受你控制了,你对它不享有质权,新进货物,虽然享有质权,但要按照新进的时间确立顺位,如果这批货早已在4月份抵押给了A银行,但B取得质押的时间是6月份,B顺位劣后于A银行2、为什么会有流动质押呢?选择流动质押,是因为不了解浮动抵押,浮动抵押的顺位,是通过抵押登记来保证的,而且还可以监管标的物。动产抵押,本身并不排斥监管,反而很需要监管,实际上你可以去做,只是监管并不是法定的成立要件而已。但是法律上不以占有为成立条件,不意味着商业上你可以不去占有和监管,抵押物都跑光了,还有什么担保价值。问题十二:如何理解正常经营买受人李老师解读:正常经营买受人的概念,是从美国商法中学过来的,这里会让人产生很多疑问,比如正常经营买受人以善意为要件吗,是善意第三人吗?本条对这个概念做了一些解释,但是也存在很多问题,比如:(1)一般买受人的数量,是个什么数量,不是很清晰。本条此处对正常经营买受人有误解,解释过于狭窄,其实正常经营买受人并不限于消费者,批发商也可以。(2)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且持续销售同类产品。去买个手机,看营业执照还不够,还得持续销售一段时间,不符合现实中购物的交易习惯。总之,这个条文有些地方看起来很奇怪,因为缺少法理基础。问题十三:浮动抵押中的价款优先权问题李老师解读:本条也是担保物权化的一个表现。本条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打破浮动抵押权人对抵押人再融资渠道的垄断。民法典416条对此也有规定。动产中价款的优先权设立时间虽然晚于动产浮动抵押设立的时间,但是却优先在先浮动抵押权利人。根据传统的大陆法,这里的融资租赁出租人或者所有权保留买卖出卖人,本身就是所有权人,这些财产也不是浮动抵押人的财产,不会成立浮动抵押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取回权,本来不会与浮动抵押权人产生冲突。但是为什么还会有本条的规定呢?主要是有观点认为,所有权保留出卖人或者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保留的并不是所有权,而是一种担保物权,此时他和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的顺位就会产生冲突,所以就设立了这样的一个规则。问题十四:应收账款质押问题李老师解读:本条对应收账款质押总共有四项规定,每一项对以往都有较大的突破,总体来说分为两种思路:1-3款是规范现有应收账款质押,第4款是规范将来应收账款问题。1、虚构应收账款,不得对抗善意质权人。质权人只要确认过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债务人就不能以不存在或者已消灭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这与民法典第763条规定立法精神有相似之处,法理基础是对信赖利益的保护。2、本条对比民法典763条有很多不同点:(1)本条只是单方确认书,不需要通谋虚伪表示,即只要债务人单方确认应收账款,不需要债权人也确认。(2)本条提到债务人不能以应收账款已消灭为由对抗权利人,民法典763条只提到债务人不能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权利人。(3)本条没有提到质权人要具备善意的要件。因为本条本来就是对质权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如果质权人是恶意的,就没有保护的必要了。3、应收账款的登记,不等于应收账款具有真实性,权利人还需要证明应收账款的真实性。登记在登记簿上的不动产,推定其存在,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但是动产抵押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不具有这种效力。权利人需要证明应收账款真实存在有两种途径:一是债务人确认,二是有一整套的基础交易合同,如果原件没有,发票也没有,只有几个合同复印件,是很难证明真实性的。4、应收账款质权人,能否直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权利质权人有收取权,本条的意义,是赋予质权人收取应收账款的权利,但是要以通知为前提。5、将来应收账款如何行使权利?(1)设定特定账户:比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的收益权,当事人可以设定特定账户,对该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2)没有设定特定账户的,质权人可以请求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项目收益权等将有的应收账款,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问题十五:关于非典型担保中的法定登记机构问题李老师解读:非典型担保法定登记机构是哪个,现在还没有明文规定,可能是中登网,只要不是其他登记机构管理的登记事项,都有可能归口到中登网。本条只是表明了一个态度,即区分原则,担保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但是能不能取得物权效力,要看能不能取得登记。但是能不能登记,从实践中来看,中登网从来不看材料,不要说实质审查,连形式审查都没有,所以能登记是不是就具有物权效力,这也很难说。问题十六:让与担保问题李老师解读:本条司法解释,基本吸收了九民纪要的立场,只承认处分清算型的让与担保,不承认归属型的让与担保。举例说明:我把一个债权或者股权转让给你,如果我不能清偿债务,你要求法院确认你享有所有权,法院是不支持的,但是如果你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法院是支持的。让与担保的优点:权利人可以避开实现担保物权的繁琐程序,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权利人直接拿去拍卖变卖就可以了。但是现在,还是需要去法院走拍卖变卖程序。当事人能不能自行拍卖变卖呢,理论上也是可以的,本条也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庭外实现担保。本条规定虽然削弱了让与担保的功能,但是也有进步,就是让与担保并非当然无效。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让与担保的构成必须要先让与,担保物需要先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如果是后让与担保,当债务人还不上钱了,再把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根本不具有担保功能。因为此时权利人手上,根本没有物权,只有一个合同上的债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清偿,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实践中,不动产让与担保,为什么很少呢?因为我国的特殊国情,过户环节有很多税收问题,先让与过户,融资成本太高,但是后让与担保,虽然可以省税,但是有失去整个债权的危险。因此,实践中让与担保用的比较多的,还是股权,债权等。总结一句话,本司法解释,对所谓让与担保,是有限承认态度,对所谓后让与担保,根本不予承认。问题十七:股权让与担保中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出资问题李老师解读:本条规定,股权让与担保中,债权人作为名义股东,不需要承担出资义务,出资义务仍由原来的实际股东承担。本司法解释的立场,并没有把让与担保中的债权人,当做真正的权利人来对待,仍然是当做担保人来看待,所以债权人不享有权利人全部的权利,同时也不承担权利人全部的义务。这种规定,牺牲了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公司债权人从公司登记的外观上根本无法得知背后的情况。而且这也不符合公司法保护债权人的立场,会导致公司股东以后会通过各种倒签合同等方式坑害公司的债权人。综上,本条规定,本身就是一种突破,只是为了解决实践中非常紧迫的要不要追索让与担保中名义股东的出资义务问题,至于名义股东的其他权利或义务,不能随意扩张解释。往期推荐课程回顾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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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担保时代"到来,你还没了解?| 邦信阳中建中汇·法立方精品课程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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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回顾 | 邦信阳中建中汇·法立方精品课程2021年第1期

2021年3月9日晚,李宇教授于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主题讲座,对与民法典同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进行了深度讲解(以下由邦信阳中建中汇齐长瑞律师整理)。问题一: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相较于以往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发生的变化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是与民法典同步实施的系列司法解释中唯一一部全新内容的司法解释,对此前与担保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重大调整。因为此前的司法解释部分内容已为民法典所吸收或成为通说观点,因此虽然条文数量变少,但规范的内容不减反增。李教授介绍到,学习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要从六个文件、两个维度出发,其中六个文件是担保制度发展的三部曲:1995年实施的担保法、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和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及对应司法解释或类似文件(包括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九民纪要以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两个维度则包括:(1)适用范围极大扩展;(2)历史性的变化,重点是出现的新的规则,对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既有吸收也有否定。在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涉及担保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则即从属性规则,与九民纪要基本保持一致,并且进一步强调了担保的从属性。对于部分规制内容,例如效力从属性中担保无效规则有其适用边界,尽管在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但仍然受到以民法典为核心的民法法律体系的制约。李教授还提到,担保司法制度解释本身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因此需要法律职业工作者在适用过程中运用法律方法进行消解。问题二:担保人资格问题李教授提出,对于此前存在争议的机关法人和村(居)委会的担保人资格问题,在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前述法人主体无论提供保证或物保都是无效的,原因主要在于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这类法人主体只能进行为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民事活动,而担保行为超出履行职责范围。但也有例外,在村委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并依照组织法讨论决定程序作出担保的情况下,并不因村委会的主体资格问题导致担保无效。此外,对于公益法人担保资格的限制,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相较于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发生较大变化,旧司法解释仅规定以非公益财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有效,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则不区分自身债务与他人债务,只要是以非公益财产对外提供担保都是有效的。关于营利法人(如民办的学校、医院)以其财产提供担保是否有效,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与民法典保持一致,规定该类担保都是有效的,营利法人不能以不具备担保资格主张担保无效。问题三: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问题李教授提出,公司对外担保问题是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的热点问题,相较于以往的法律规定,九民纪要不再以是否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种二分法来判断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担保合同的效力,而是从相对人是善意还是恶意来判断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进而判断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李教授介绍,九民纪要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规定,在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得到了维持,但在具体规则上面又有所发展,值得重视,主要的变化内容包括:(1)相对人善意的认定九民纪要采用形式审查标准,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则采用高于形式审查标准、低于实质审查标准的合理审查标准。虽然目前对于合理审查标准没有明确的界定,但至少可以明确应当以是否满足公司法第16条的要求作为合理审查标准的边界。例如,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至少要通过无利害关系股东多数决。(2)豁免决议程序情形对于公司提供担保豁免决议程序的情形做了重大改变,九民纪要约定了四种,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仅保留两种:第1种是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第2种即“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该条在理论界存在一定争议,李教授认为,该条抵触了公司法第37条的上位法规定,剥夺了小股东在公司决议会议上平等交流的机会。李教授还指出,因为实践中多数主体往往并不清楚公司法的规定,认为加盖公章的担保文件就具有担保效果,该条款的制定也是为了避免担保无效对市场冲击过大,李教授建议律师在实务中尽量要求担保人提供股东会决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还对九民纪要中另一种情形做了限缩,即“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限缩为“为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还删除了九民纪要中“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的情形,李教授解释说,按该条实施在实践中容易导致架空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担保限制的规定,造成担保泛滥并引致相关风险,删除该条也是为了加强对担保人的保护。(3)上市公司严格担保规则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还明确上市公司不适用豁免决议的规定,确立了对上市公司严格的担保规则,此种法律规范前提下,对相对人主观善意或恶意的判断仅根据上市公司的公告判断,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甚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对于保护中小股民的政策倾向性较为明显。李教授进一步解释说,这样规定也是为了跟民法典第504条进行衔接,民法典侧重设立一个效果归属规范而非效力判断规范,侧重于确定合同后果由何者承受,跟代理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较为统一,实践中可以补充适用民法典中无权代理的相关规则。按照此前最高院的有关司法判例,违反公司法第16条不影响公司对外承担担保责任,但在九民纪要对民事行为效力认定规则的改动幅度过大,为此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区分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仅上市公司维持九民纪要确立的效力判断规则,但非上市公司在担保无效的情况下仍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此外,对上市公司的保护还适用于披露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但不能层层穿透至其他间接控制的公司,亦不适用境外上市公司。李教授还通过文义、整体和目的解释对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进行了剖析,提出比较法上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较为类似,主要是为了解决国内的问题。李教授还提出,对于仅凭上市公司披露担保额度的公告,还不能绝对满足认定债权人善意、担保合同有效的标准,因为担保额度使用情况不明,故仍应审查就本次担保单独决议的公告,以确保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4)一人公司及分支机构李教授指出,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在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无需通过决议程序。关于分支机构提供担保,此前司法解释中要求分公司提供担保必须得到总公司授权的规则已不复存在,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不再采用授权标准,而是不论是分公司还是总公司都要按照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通过决议程序,总公司的授权不能代替公司决议,与民法典保持一致。但有例外情形,金融机构或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仍需法人书面授权。问题四:债务加入李教授指出,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参照公司担保规则确认行为效力,背后的道理在举轻以明重,债务加入本身不适用保证期间和全额追偿等担保制度中的对债务人相对有利的规则,对于债务人的责任更大,所以公司债务加入更需要通过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决议程序。问题五:共同担保人的追偿权问题李教授提出,此问题一直以来是担保领域争议的重点问题,相关的规则也经历了一定的变化:(1)在担保法时代,不区分物保、保证还是混合担保,均可以相互追偿;(2)在物权法时代,没有规定混合担保追偿权,九民纪要则进一步明确否定混合担保追偿权;(3)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则在九民纪要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规定原则上不区分担保形式均无追偿权,仅在例外的3种情形下可以追偿,例外情形包括:第一,各方明确约定追偿及份额;第二,担保人之间约定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未约定分担份额的;第三,各担保人在同一合同书上签署。李教授进一步解释到,此种约定背后的理论依据是各担保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就没有追偿权。李教授认为,连带责任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很多情况都不以债务人意思联络为必要,该种理论依据存在缺陷,具体体现为:(1)担保人本身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而不管有没有约定,民法典699条中,虽然删除了原法律规范中“连带”的字样,但文义内容仍表达了连带是原则、按份是例外。(2)本条与民法典存在一定的冲突,民法典中关于法定债权转移或代位规则(参见民法典第519、524和700条),从这些规定中就可以得出担保人有权进行追偿。以民法典第700条为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其基本原理在于担保权利的从属性,主债权发生变动时从权利应当随之发生移转,至于追偿的份额可以按照民法典第524条的规定确定。(3)容易造成道德风险。第一,担保人争先通过受让债权、行使对其他担保人的权利、转移风险。第二,担保人向债权人贿赂,使得债权人获得额外利益。第三,诱发执行程序中寻租行为,引诱担保人向执行法官行贿。对此,李教授建议,从担保人角度出发,应当主张优先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或者对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条款进行扩张解释。问题六:借新还旧李教授指出,若旧贷的物保人同意为新贷继续提供担保的,则该物保始终保持优先顺位,即便在贷款合同签订前旧贷物保人在担保物上另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但若没有取得旧贷物保人的同意,则该物保的顺位将劣后于新贷成立前新设立的担保物权,甚至担保人不再承担物上担保责任。因此,债权人需注意在新贷偿还旧贷的情形下积极取得物保人的同意。问题七:担保无效的责任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7条基本延续了以往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新的变化是有过错的担保人仅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担保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担保人不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且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8条还规定担保人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可以向债务人追偿。问题八:破产中的担保问题李教授指出,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真正的新规则是第22条,该条解决了实践中极易出现争议的问题,即债务人破产后担保责任计息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主债务停止计息时担保债务同样停止计息,背后的法理依据仍是担保的从属性特征。此外,此前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删除该等规定,系基于考虑到该条款给了债权人一个不适当的优待,并且债务人破产本身也并不影响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问题九: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分李教授指出,连带保证责任仅满足连带责任要件的即可,不以合同中存在“连带”字样为必须,在保证人承担补充性责任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保证;若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同等、同层次责任的情况下,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问题十:起诉及诉讼时效问题李教授指出,根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这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均存在一定区别。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规定法院应当对当事人进行释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则规定法院应当主动追加。在不同司法解释规定不同的情况下,李教授认为应当优先适用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首先三份司法解释中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条款是最新制定的,其次该条款更倾向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原则,较为合理。此外,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26条对财产保全也有所限制,只有在债务人的被保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能对担保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关于清偿的标准实践操作可能存在一定困难。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较此前的司法解释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再以判决文书生效之日为准,而是自民法典规定的先诉抗辩权消灭时起算,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解释,执行终结、终结本次执行,或者法院收到执行申请满一年没有裁定的情况下视为先诉抗辩权消灭。此外,债权人举证证明存在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但书规定情形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间起算。问题十一:保证期间李教授指出,保证期间原则上没有涉他效力,但有例外:在有追偿权的前提下,因未在期间内主张导致担保人丧失追偿权的情况下,保证期间有涉他效力。李教授还提出,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的有关内容是从民法典第520条衍生出来的。关于起诉又撤诉对于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影响,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有所不同。保证期间是否适用保证合同无效时的赔偿责任,担保规则司法解释认为适用。李教授提出,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仅规定法院应当作为基本事实查明,但实际上法院应当主动适用保证期间并且这种适用是有理论依据的,因为保证期间届满后不是抗辩权而是权利消灭的抗辩,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不用,法院有义务查明并主动适用。保证期满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债权人无权据此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除非证明产生新的保证责任。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下,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又承担保证责任或又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人不能反悔。2021年3月16日18:30,邦信阳中建中汇
2021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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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预告 | 邦信阳中建中汇 · 法立方精品课程2021年第1期

法立方精品课程2021年第1期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2021年,邦信阳中建中汇与法立方联手打造精品课程,以“案”学“典”,促进学思践悟。邦信阳中建中汇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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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婚股权的归属、转让和分割 | “律研堂”在线课程

涉婚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经过配偶同意?夫妻离婚时合意分割股权,是否适用股权对外转让规则,需征询其他股东意见?6月24日下午14:00,邦信阳中建中汇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高兴律师就涉婚股权的归属、转让及分割问题做细致梳理。课程时间6月24日(周三)下午14:00课程主题婚姻法与公司法跨界疑难问题探讨:涉婚股权的归属、转让和分割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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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函 | “律·远航”线上系列活动第一期

时间如白驹过隙,邦信阳中建中汇已走过25载风雨。不惧风雨,始终追求高品质法律服务,是我们多年来的坚持。2020年,邦信阳中建中汇与威科先行携手推出“律·远航”系列线上沙龙活动,聚焦企业最关心的行业话题和法律问题,以专业视角提供实务建议,同时也为行业间交流搭建平台。3月26日,我们邀请到邦信阳中建中汇合伙人朱一律师,为疫情期间苦恼于如何降低人力成本的企业打开人力资源管理新思路。1活动主题疫情期间企业降低人力成本的策略内容概要PART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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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不可抗力通知的草拟 | 邦信阳中建中汇疫情与法系列(五)

编者按: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肆虐全国,有着上千万人口的大城市武汉被迫"封城",30省市自治区启动一级响应,全国紧急打响抗击疫情的保卫战,累及超十四亿人口,影响各行各业。为打赢这场战役,无数"逆行者"驰援武汉,奋战一线,每一个微小的个体也在积极行动,贡献力量。邦信阳中建中汇在募捐资助疫区一线以外,第一时间组织事务所内律师开展研究,发挥专业所长,结合疫情爆发及抗击疫情过程出现的各类问题,推出"以法之名,抗击疫情"系列文章。该系列文章涉及捐赠、破产、商业、房地产、不正当竞争等多个篇目,覆盖多专业、多行业、多领域,旨在就相关问题提供专业解读与建议,回应社会各界关切。邦信阳中建中汇疫情与法系列(五)风险控制篇本期作者:李锋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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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疫情中企业人力成本之困 | 邦信阳中建中汇疫情与法系列(三)

违反政府规定提前复工,是企业不能踩的红线对于各地推迟复工,很多中小企业,为了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咨询律师最多的问题,即是如果不理会政府推迟复工的政策,提前组织员工复工,需要承担什么法律风险。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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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对相关主体的影响及应对 | 邦信阳中建中汇疫情与法系列(四)

专职律师吴静律师,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专职律师。主要从事诉讼及非诉服务,包括金融、贸易、尽职调查、各类不良资产处置、知识产权等业务。往期文章爱心的去向:湖北防疫战役捐赠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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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中破产企业的恢复经营

1编者按: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肆虐全国,有着上千万人口的大城市武汉被迫"封城",30省市自治区启动一级响应,全国紧急打响抗击疫情的保卫战,累及超十四亿人口,影响各行各业。为打赢这场战役,无数"逆行者"驰援武汉,奋战一线,每一个微小的个体也在积极行动,贡献力量。邦信阳中建中汇在募捐资助疫区一线以外,第一时间组织事务所内律师开展研究,发挥专业所长,结合疫情爆发及抗击疫情过程出现的各类问题,推出"以法之名,抗击疫情"系列文章。该系列文章涉及捐赠、破产、商业、房地产、不正当竞争等多个篇目,覆盖多专业、多行业、多领域,旨在就相关问题提供专业解读与建议,回应社会各界关切。以法之名抗击疫情系列(二)破产篇作者:公司部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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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的去向:湖北防疫战役捐赠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1编者按: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肆虐全国,有着上千万人口的大城市武汉被迫"封城",30省市自治区启动一级响应,全国紧急打响抗击疫情的保卫战,累及超十四亿人口,影响各行各业。为打赢这场战役,无数"逆行者"驰援武汉,奋战一线,每一个微小的个体也在积极行动,贡献力量。邦信阳中建中汇在募捐资助疫区一线以外,第一时间组织事务所内律师开展研究,发挥专业所长,结合疫情爆发及抗击疫情过程出现的各类问题,推出"以法之名,抗击疫情"系列文章。该系列文章涉及捐赠、破产、商业、房地产、不正当竞争等多个篇目,覆盖多专业、多行业、多领域,旨在就相关问题提供专业解读与建议,回应社会各界关切。以法之名抗击疫情系列(一)捐赠篇作者:金融部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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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与不可抗力的关系 —SARS的参考

引言:中华大地正处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新冠肺炎”)关键时期,阻击和消灭新冠肺炎的人民战争正如火如荼进行。疫情非常时期的一些非常举措对人们正常生活秩序,社会正常的法律秩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和冲击,也势必会产生很多民商事法律方面的法律问题。其中最为人们所普遍关心的便是由于新冠肺炎产生的违约,违约者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问题?从法律专业角度说,就是新冠肺炎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关系究竟如何的问题?目前的新冠肺炎和2003年的非典(SARS)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传染病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者和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关系具有高度的相似性。有鉴于此,本人将在2003年SARS爆发之际组织当时律师事务所的同仁对SARS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形成由我主编的书稿《SARS引发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中的第七章“SARS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内容借用律师事务所的微信公号发布出来,供对该问题感兴趣的律师同仁们参考。需要说明的是书稿《SARS引发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在2003年完成并交给上海一家出版社一校后接到不许反思SARS通知,书稿未能出版。我的导师李双元先生后来将书稿在其主编的《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第九辑,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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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促销活动常见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价格促销是最为常见的促销方式之一,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以及执法部门查处的价格违法案例,企业价格促销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种情形: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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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分所开业典礼圆满举行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杜爱武律师代表总所向杭州分所赠送礼物表达祝贺。总所主任徐国建博士、杭州分所主任杨高波律师及诸多领导、嘉宾参与剪彩仪式,共饮香槟,共同见证这一重要时刻。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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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内商业保理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志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虚构的应收账款以签订保理协议的方式转让给浙商保理公司,骗取浙商保理公司的融资款11666743.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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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华律师和杨阳律师参加敬业中学职业指导师讲座

12月22日下午,上海市敬业中学举办职业指导师系列讲座,邀请了法律、金融、计算机行业的从业人员对该校高中生展开职业生涯指导。
201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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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未实缴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探讨

“井喷式”增长。“认缴制”的目的在于降低公司设立门槛,促进市场发展活力,但这一破冰之举也带来了一系列实践操作难题。本文笔者拟通过一个简单案例引出“认缴制”下,未实缴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承担问题。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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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梦幻西游》案再看网络游戏的著作权问题

当然此处新的其他价值到底如何量化,是否需要完全成为新作品一部分并完全地与原作品创作价值进行切割,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要个案分析,尤其是要结合作品本身的使用方式,而不能简单地审查被使用作品的内容。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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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联合承办“首届互联网法治西湖论坛”

▌互联网的发展给法律服务行业带来了诸多影响,在“互联网+法律”背景下催生了诸如法律电商等诸多法律服务创新模式,这些创新模式与传统法律服务的关系如何?其是否会给传统法律服务模式带来巨大挑战及冲击?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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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信阳中建中汇杯”辩论赛圆满举行

2017年12月2-3日,由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赞助、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邦信阳中建中汇杯”长三角法学辩论赛在华东政法大学成功举行,本所合伙人杨文珺律师及合伙人吴家寅律师出席了本次辩论赛。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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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信阳中建中汇勇夺上海律师足球联赛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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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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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解读和评析

第一类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政策,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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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SS & YOUNG合伙人吴家寅律师获评首届“黄浦区优秀青年律师”

据了解,第一届“黄浦区优秀青年律师”评选活动由上海律协黄浦律师工作委员会和黄浦区青年律师联谊会联合举办。上海市律师协会黄浦律师工作委员会成立第一届“黄浦区优秀青年律师”评选委员会。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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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信阳中建中汇合伙人朱一获选CLECSS“2017年十大杰出青年律师”

CLECSS”)公布了“2017年十大杰出青年律师”的评选结果,本所青年合伙人朱一律师位列其中。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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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与前行:中国法院首例互惠承认美国判决案述评

Stewart裁定本案诉讼文书公告送达,并分别于2015年1月15日、1月22日、1月29日以及2月5日共先后四次在《圣盖博谷论坛》(Sangabr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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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讲讲 |“有声读物”作品的法律性质分析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它们之间的差异在于,从文字作品到“有声读物”作品的这种媒介转换过程产生的“有声读物”作品,与原作品相比,是否存在着可以被客观识别、并非太细微的差异。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