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 | 核心技术与高校共有的关注要点
-第429篇文章-
近年来,科创板对拟于该板块上市的企业的核心技术要求及科创属性要求不断提高,2021年4月发布的《科创属性指引(试行)》更是进一步明确了科研方面的指标,因此对于拟于科创板上市的公司来说,其核心技术如果存在共有的情形也是在上市过程中需要予以关注的要点。在近期上市审核案例中,不乏部分公司的核心技术来源于高等院校的教授研发所得或借助高校的科研力量进行研究从而与高校共有的情形。本文针对此类科创板拟上市公司的核心技术与高校共有的情况在IPO审核中关注的要点加以梳理。
一、科创板拟IPO企业核心技术法律法规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在核心技术专利方面的要求中对于发行人而言主要是围绕该等专利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能否实际使用该等核心技术专利、能否在实施该专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权利。在本文所研究的发行人与高校共有核心技术专利的情况下,发行人能否实际使用该等核心技术专利并获得相应收益成为了需要进行披露并说明的要点。同时在发行人与高校共有专利并合作研发的背景下,发行人的独立研发能力也是关注要点之一。
二、案例层面发行人核心技术专利共有的审核关注点
经检索,部分科创板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专利存在与高等院校共同共有或共同研发的情形,我们对其中与实际控制人以及与技术合作研发单位共有的情形整理具体案例如下:
结合上述案例,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共有专利问题上交所主要关注的核心在于发行人本身是否具备独立研发能力,实际控制人共有该等专利是否会构成同业竞争,该等核心技术的专利权属是否清晰等。对于非核心技术的专利,在权利约定清晰,归属明确的情况下则关注度相对较低。
三、小结
一般而言,对于核心技术共有的情况,拟上市公司需要于上市申报前完成核心技术专利的收购。但是在上述案例中,存在部分拟上市公司通过签署专利权独占许可协议独占性地使用在报告期内及报告期之后共同开发的专利,而实际控制人仅保留非商业用途的使用权,对于报告期之前合作开发且共有的专利,拟上市公司保留享有该成果的生产、销售权利及获得利益之权利的情况。而此时我们在尽调过程中需要另外注意的则是该等技术合作研发的背景和原因(技术合作研发成果的利用方式,利润分成安排,已产生的研究成果权利归属是否清晰,权利使用是否存在限制;公司合作开发取得的共有专利,是否涉及公司核心技术,是否形成主营业务收入,公司与共有方权利义务情况,共有方若许可他人使用是否对公司经营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对技术合作开发是否具有依赖性,是否具有独立技术研发能力等)。
作者介绍
轩翼德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邮箱:xuanyide@zhonglun.com
熊川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邮箱:xiongchuan@zhonglun.com
电话:021-6085 3836
相关文章导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