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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科创板IPO中核心技术的核查与披露

熊川、王以璇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札记 2023-12-03

2019年4月30日、5月1日,上交所披露了第2批共15家科创板企业的反馈问题及回复。截止目前,已有共计18家科创板企业披露了交易所的反馈问题及回复。本文将在总结分析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下简称“传统板块”)IPO中核心技术的审核重点的基础上,重点对科创板IPO中核心技术的审核重点展开分析,并结合审核重点对之后的科创板IPO的信息披露工作提出一些初步建议。


一、《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中关于发行人技术相关内容的披露要求对比


二、传统板块中核心技术核查重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上证发〔2019〕30号)中明确的科创板优先推荐的行业,我们检索了此类行业中部分已在传统板块上市的企业,并对其中核心技术的审核要点进行了如下的归纳:

根据上述反馈问题要点,我们发现,在传统板块IPO的审核中,证监会针对核心技术问题,通常会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核心技术的来源问题,是否权属清晰、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对其他相关方的依赖

证监会首要关注且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即为核心技术的来源问题。具体而言,明确来源主要在于明确两方面的问题,其一在于公司的核心技术是否权属清晰,是否存在潜在的纠纷;其二则在于了解公司对于核心技术是否具有独立自主的研发能力,是否存在对其他相关方的依赖。

结合相关案例来看,当公司的核心技术存在受让自第三方、与第三方共同研发、研发人员曾就职于竞争对手企业等情况时,证监会通常会让发行人就核心技术的来源问题发表意见,以此来明确其核心技术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是否存在对其他相关方的依赖。以凯伦股份(300715)为例。根据其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发行人三名董事及两名核心人员曾在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一致的企业(以下简称“竞争对手企业”)任职,上述部分人员还曾与竞争对手企业签署过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针对该情形,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明确要求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的来源、是否与竞争对手企业存在技术纠纷及潜在纠纷等情况。发行人律师在反馈意见中披露:其核心技术来源系企业初创时期通过与研究院订立合作协议的方式共同研发而成,但后续从小试中试到量产的整个技术转化中产品线设计、安装和量产调试等关键环节的技术、参数及工艺都由发行人独家掌握,不存在潜在纠纷、不存在对相关方的依赖。


(二)核心技术对发行人业务的重要程度及贡献作用

此外,就核心技术在发行人业务中的作用和贡献问题也频频受到证监会的关注。如在吉大通信(300597)的案例中,证监会就两项发行人受让自实际控制人处的专利予以了关注,要求发行人就两项受让的专利在公司业务体系中发挥的作用进行补充说明。在反馈回复中,发行人律师通过对该专利所涉技术的演进情况说明了该专利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已非主流技术,其在发行人业务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将逐步降低。另外,针对核心技术产品在发行人营业收入中占比较高的情况,如铁汉生态(300197),也多会被关注到此类问题。

(三)其他与取得、维持、发展核心技术相关的重要因素

其他与取得、维持、发展核心技术相关的因素包括: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及稳定性、核心技术在同行业中的水平、核心技术的保护及续展情况等等。

综上,我们理解,就传统板块IPO而言,核心技术的审查重点在于核心技术本身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对于发行人自身业务发展的影响与作用。换句话说,就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在整个行业所处的地位及优势、该技术未来的发展前景、是否具有行业上市场上的独特领先地位等等这些因素并未频繁地被证监会问及与关注。


三、以五家企业为例看科创板中核心技术核查重点

接下来,我们拟以五家企业的反馈意见为例,分析总结交易所在核心技术方面的高频核查重点:


四、交易所审核重点分析及相关信息披露建议

通过总结归纳交易所披露的相关反馈及其回复情况,我们发现了其中一些与传统板块IPO审查的不同重点。针对新的审核重点,我们理解,这与科创板企业自身存在尚未盈利可能、成长性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的特点有很大的关系。接下来,我们将就部分交易所审核关注中的重点进行分析:


(一)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的核查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科创板企业应当具有“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特点,因此,科创板企业的核心技术是否能够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是判断其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的重要因素之一。此外,从目前交易所披露的反馈问题来看,交易所也频繁的要求发行人就核心技术如何达到了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做出具体的说明和依据。

以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为例。交易所在反馈意见中明确要求其通过披露具体技术参数或指标,量化分析领先水平的认定依据。但通过我们检索发行人的反馈回复,我们发现,发行人并未按反馈要求的方式进行披露。发行人在反馈中表明公司的产品均为军工产品,相关技术参数或指标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因此无法进行量化分析。之后,发行人从专家意见、鉴定证书、各项荣誉、科研项目经验、用户的应用证明、产品所适用的项目的先进性等多个方面对认定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的依据进行了论证。除了该案例外,睿创微纳、晶晨股份、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等发行人均被问及了该问题。

综上,就“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的依据及标准方面,我们认为目前的披露质量及详细程度仍不能符合交易所的审查要求。我们理解,如何结合同行业及其自身的技术参数对比、市场占有率对比等量化指标对抽象的先进性标准进行论证、说明,是之后科创板企业完善信息披露的方向之一。


(二)研发体系的高效性核查问题

科创板企业作为技术驱动型企业,内部的研发体系是否健全、完善、高效是决定其是否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是否拥有持久发展驱动力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决定其是否具有成长性、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的标志之一。就目前披露的交易所反馈问题中,我们发现,交易所对于科创板企业的研发体系是否高效、是否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多次给予关注。

以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为例,该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专利均为在报告期前获得,报告期内没有新增专利。就该情况,交易所在反馈问题中给予了关注并要求发行人说明其内部的研发体系是否高效、是否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在反馈回复中,发行人通过阐述内部研发管理控制流程及相关《研发管理制度》对公司具有高效的研发体系和持续的创新能力进行了说明。此外,发行人还详细披露了公司的技术研发人员构成、内部自主研发与外部研究机构合作并举的研发机制、研发设备情况及其成新率、技术储备情况等,从整体和细分的多个层面对研发体系的高效性、持续创新能力进行了论证。

综上,我们理解,科创板企业自身是否建立了高效的研发体系、是否具有持续的创新能力是目前交易所的高频关注重点。而就该问题的具体披露尺度而言,交易所的核查要求较为多样,如应当结合核心研发人员的背景情况、研发设备情况及技术储备情况、研发内控制度、研发项目的进程及投入情况等等进行综合论证。


(三)同行业技术差异比较及竞争优势的核查问题

作为技术指向型企业,核心技术的独特性、无可替代性是其在可预见的未来赢得市场、实现盈利与快速成长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也是其能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审核重点。在交易所目前披露的反馈意见中,我们也注意到,就发行人技术的独特性以及竞争优势方面,交易所多次要求发行人结合同行业情况、竞争对手情况说明自身技术的独特性及竞争优势。

以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为例。交易所在反馈意见中两次关注到了该问题,如:“结合行业地位及主要竞争对手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相对竞争优势”,“结合行业内主要竞争对手分类对比同类产品的技术性能和相关参数指标,充分披露发行人与竞争对手的技术特点差异、发行人产品的技术先进性”等。在反馈回复中,发行人对相关竞争对手进行了披露,并通过行业细分的方式解释说明了其与相关竞争对手在业务方向上的差异性。此外,就竞争优势层面,发行人结合我国的导弹技术在世界上的整体先进地位、制导系统在导弹生产中的核心成本地位、内外贸市场的广阔需求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综上,交易所在对科创板企业核心技术的核查中,会充分关注相关核心技术的独特性及其对于公司开展业务所发挥的优势作用。而通过相关反馈问题的考察,我们也发现,交易所对于该问题的披露要求不仅仅限于发行人自身技术水平的论证,而是要充分结合所处行业、市场、相关竞争对手、国内外的技术现状等多个维度进行披露。因此,我们理解,在如何论证核心技术的独特性及是否具有市场竞争优势方面,之后的科创板企业在信息披露中应当注重从交易所关注的上述多个维度进行披露。


五、结论


根据上述案例的归纳总结并结合相关规定中对于科创板的定位要求,我们认为,就核心技术方面,交易所对科创板企业有更高也更严格的核查要求。具体而言,就科创板企业本身,交易所会着重关注其是否具有可持续的研发能力及创新能力;就科创板企业所处的市场和行业大环境而言,交易所会重点关注科创板企业技术的独特性,与同行业、同市场的可比对手的差异与竞争优势。整体上的核查方向还是要通过核查全面核查企业确保其充分符合科创板的定位要求。

作者介绍


熊川 合伙人 律师 

业务领域:境内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及企业重组、私募及对外投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兼并收购、上市公司再融资、新三板挂牌

邮箱:xiongchuan@zhonglun.com

电话:86-10-59572274

王以璇 律师

业务领域: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私募及对外投资、上市公司再融资、上市公司收购及重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新三板挂牌

邮箱:wangyixuan@zhongl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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