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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法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实操要点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扎记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札记 2023-12-03



-第387篇文章-

员工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如果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注意哪些问题,有基于此,我们进行了研究

一、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前述规则,我们理解,竞业限制是法律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而赋予其的一种合法手段,权利人可以主动放弃其权利。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发出通知的方式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无需法院确认

二、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生效的时间点

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时间点将影响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计算,厘清竞业限制解除生效的时间点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判断是否已经解除的关键,就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已经明确通知了劳动者,或者说劳动者是否已经明知不必再受竞业限制协议确定的择业限制。[1]

经检索案例,在“(2021)京03民终10316号”和“(2021)京01民终8057号”两个案例中,用人单位都主张其已经通知了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通知已到达劳动者,法院以在仲裁程序中,劳动者事实上已知晓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作为竞业限制生效的时间点。在“(2019)粤03民终22347号”案例中,员工虽然拒收了解除竞业限制通知书的快递,但法院认为员工已经知晓了竞业限制解除的内容,认为解除竞业限制通知书已生效。我们理解,实操中,法院也主要是以劳动者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作为解除竞业限制生效的时间点。

从实操的角度出发,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其应当留存好员工确实知晓了竞业限制解除的证明,例如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员工通过邮件确认收到或者表达异议的相关证明;通过快递形式送达的,最好明确写明文件内容是解除竞业限制通知书。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其对用人单位通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有异议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进行权利的救济。

相关案例列示如下:

三、额外三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

(一)规则层面

《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约定了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三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约定系考虑劳动者基于之前的信赖,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将蒙受一定的损失。因为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时,劳动者并不是立即摆脱协议的束缚,例如受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劳动者可能选择待业在家或者已经与新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前在协议中约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的,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约定少于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这样的约定是否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按照合同的一般原理,应当允许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协商与处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高于或者低于三个月的经济补偿进行约定,只要这种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司法解释一》第35条,允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报酬、经济补偿等进行约定处分,也是采取了认可其法律效力的态度,只是从防止用人单位凭借优势地位,恶意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强调了协议的合法性要求。在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以及额外补偿金支付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认为应当秉持与35条一样的司法态度,对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认可,仅在符合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时,对协议的效力作出相应的认定。[2]

相关规定列示如下:

(二)案例层面

经检索,在(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430号案例中,公司与劳动者约定,公司可以在竞业限制期间提出终止竞业限制协议,且无需支付劳动者补偿。法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下,对补偿金的金额即高于或低于三个月的补偿标准进行协商并约定,但并非意味着无需再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无需再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约定排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对劳动者的损失不能弥补,法院不能予以支持。

相关案例列示如下:

四、小结

综上,我们理解,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应当注意留存好劳动者已知晓竞业限制协议已解除的证据。同时,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其可以根据自身需求,提前在协议中对其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高于或低于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进行约定。



[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478页-479页。

[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483-485页。


大家对于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是否还有其他观点?可以在留言区聊聊看或者私信作者,下期再会~


(完)

声明:本文仅系作者个人对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探讨。文中任何内容均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或团队对相关问题的正式或倾向性法律意见,也并不必然适用于其他项目中相同或类似的问题。任何项目中出现类似情形,均需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具体分析。


作者介绍

熊川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邮箱:xiongchuan@zhonglun.com

电话:021-6085 3836

马梦雅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邮箱:mamengya1@zhongl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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