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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法务 | 劳务用工关系中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及重点问题分析

熊川、王以璇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札记 2023-12-03



用人单位及劳动者间的竞业限制问题主要规定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同样存在与劳务用工人员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需要,那么在劳务用工关系的语境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如何,在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及竞业限制期限方面应关注哪些问题,本文将进行具体分析。

一、劳务用工关系中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从合同法规则层面看,在劳务用工关系中,用工单位及劳动者间系平等民事主体关系,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在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下,双方订立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合法有效。但从司法实践案例层面看,经检索相关司法案例,不同法院对此却存在不同观点,具体案例情况如下:
基于上述,对于劳务用工关系中约定的竞业限制协议,不同法院对其效力的认定存在不同的审判观点,即部分观点认为应基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有效,部分观点则认为劳务用工关系缺乏竞业限制义务产生的法律基础,故应认定无效。基于《合同法》相关规定,我们更倾向于上述第一种观点,但鉴于司法实践中不同观点的存在,我们理解,实务中要结合不同地区的法院实践加以考量。
二、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对于劳动合同关系中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会导致竞业限制约定无效的问题,我们在之前的文章《竞业禁止协议解除及无效情形研究中曾做过讨论,那么在劳务合同关系中,若未对竞业限制补偿金做出约定,是否会影响竞业限制约定的效力,结合相关司法案例,我们看到,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一)因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直接认定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对于在劳务用工关系中约定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形,部分法院会基于《合同法》第四十条有关格式合同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规定认定竞业限制协议无效。譬如,在南阳茂丰实业有限公司与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中,被告系原告平台签约主播,双方签订有《主播签约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双方为劳务用工关系,并且约定本协议终止一年内,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不得在任何互联网平台以任何形式进行演出,且未就此约定相关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双方解除劳务合同后,被告因一年内在其他互联网平台进行演出,原告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劳务合同已经于2016年8月26日解除,该协议对双方已经无约束力,此时被告在其他平台演艺不属于违约。关于协议约定的“终止一年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在任何互联网平台以任何形式进行演出”属于竞业禁止条款,而合同中并未约定支付相应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另外,在上文列举的“重庆市宏池高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李佳忆劳务合同纠纷案((2020)渝0118民初1667号)”中,法院同样引用了《合同法》第四十条中有关“格式条款过分加重一方义务应视为无效”的观点作为说明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论证依据之一。
(二)在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形下基于《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对构成“竞争关系”情形做严格解释在恩平市君品乐酒家、周金满合同纠纷中,原被告双方签订有《承包合同》,该合同第三条明确记载了“商业保密及竞业禁止”,要求原告自离职后半年内不得与甲方形成竞争关系。后因被告拖欠工资,原告离职并诉请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相关拖欠劳务费。而被告则以原告离职后从事竞争性业务要求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法院认为,鉴于竞业限制在《合同法》中并未有相关规定,一审法院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但应表述为“参考”而非“根据”,本院予以纠正。即使按照君品乐酒家所主张,仅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非《劳动合同法》。从双方约定的内容来看,仅有周金满承担的责任,即“在半年内不得与甲方(君品乐酒家)形成竞争关系,此条包括乙方(周金满)本人或者帮助他人从事与甲方有竞争性的工作”“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则须向甲方赔偿200000元违约金”,而无对君品乐酒家义务的约定如对周金满遵从竞业禁止条款的补偿等内容。基于此,根据《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中规定的公平原则,亦应对《承包合同》中所约定的“竞争关系”和“竞争性工作”的范围作严格解释方属对双方的公平。基于此,原告此后的工作并未构成“竞争关系”,不应视为对竞业限制条款的违反。在本案中,法院并未因双方未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而直接否定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而是基于《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对竞业限制中的“竞争关系”做严格解释,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及当地生活消费水平确定竞业限制补偿款除上述两种观点外,对于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形,法院通常还存在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及当地生活消费水平另行确定竞业限制补偿款的做法。譬如,在黄进发与厦门磐基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认定“由于合同中仅约定黄进发需遵守竞业限制规定,并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具体支付标准,基于公平及权利对等原则,本院根据黄进发的工作情况及当地生活消费水平酌定按每月报酬的20%予以计算”。结合上述,我们看到,法院对于劳务用工关系中的竞业限制未约定补偿金的情形同样存在不同观点,但我们可以看到,整体的裁判价值取向存在一致性,即平等民事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及基于《合同法》下公平原则的考量。综上所述,对于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务用工人员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我们建议就经济补偿金问题进行明确,若基于实际情况暂无法约定的,也建议就不约定补偿金的问题与劳动者达成专门性一致意见,避免直接使用相关格式条款,以造成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进而影响竞业限制协议效力。
三、竞业禁止期限的约定此外,就竞业禁止期限的约定方面,鉴于劳务用工关系下的竞业限制约定不受限于《劳动合同法》中不得超过2年的限制,因此,在约定劳务用工人员的竞业限制期限时,通常可以约定长于2年的竞业限制时间,譬如部分司法案例中约定的3年或5年竞业限制期,法院亦对此予以认可。但需要说明的是,在确定竞业限制期限时也不宜过分延长,仍建议参考《劳动合同法》中约定的期限及劳动者所处岗位的重要性适当延长,避免因过分限制劳动者权利或加重合同主体一方义务而导致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四、小结针对劳务用工关系下竞业禁止协议,我们可初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竞业禁止协议效力方面,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不同观点,实务中要结合不同地区的法院实践加以考量。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方面,法院整体裁判取向于维护平等民事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及维护《合同法》下的公平原则。因此,我们建议,对于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务用工人员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就经济补偿金问题要注意明确,若基于实际情况暂无法约定的,也建议就不约定补偿金的问题与劳动者达成专门性一致意见,避免直接使用相关格式条款,以造成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进而影响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竞业禁止期限方面,鉴于劳务用工关系下的竞业限制约定不受限于《劳动合同法》中不得超过2年的限制,因此,在约定劳务用工人员的竞业限制期限时,可以约定长于2年的竞业限制时间。但要注意不宜过分延长,仍建议参考《劳动合同法》中约定的期限及劳动者所处岗位的重要性适当延长,避免因过分限制劳动者权利或加重合同主体一方义务而导致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完)声明:本微信公众号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单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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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川 合伙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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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以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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