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日常法务|竞业禁止义务主体身份问题浅析

熊川、叶云婷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札记 2023-12-03



前期的文章我们已经分析过竞业禁止解除情形的适用以及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等问题(具体见本公众号于2019年8月15日发表的:日常法务|竞业禁止协议解除及无效情形研究)。那么除了前述情形之外,投融资语境下关于竞业禁止还有哪些细节问题值得注意?竞争单位会不会因此承担责任?本文将对其中部分细节问题进行进一步分析。

一、股东与劳动者身份竞合时竞业禁止如何适用

(一)竞业禁止义务

经检索,竞业禁止义务主要来源于以下规定或约定:

我们理解,《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仅限于其任职期间[1],无法对其离开公司后的行为进行约束。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的约束最多持续两年时间,且还需要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股东的竞业行为予以限制,因此,若股东签署了竞业禁止的相关条款,只要不存在《合同法》项下规定的导致合同效力瑕疵的情形,股东就应该受到竞业条款的约束,这也有利于根据不同的情况设置合理的竞业限制期限。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并不能给股东强加竞业禁止义务,否则有可能因为侵犯其劳动就业权而导致该等义务无效。具体案例情况如下:
(二)身份竞合情况下的处理在股东与员工身份竞合的情况下,若竞业禁止义务系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例如竞业禁止条款设置于劳动合同之中,那么原则上应适用《劳动合同法》;但如果是基于商业安排而设置在投资协议等文件之中,则可能优先适用《合同法》。经查询相关案例,我们理解,司法实践中,在判断适用法律关系时,还是有一些细节的把握值得注意,具体案例情况如下:
由上述案例可知,在判断竞业义务系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时候:
1. 需要明确协议签署的主体,看该等竞业义务系向哪一方作出,如果仅为与公司之间的约定,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参照劳动关系适用竞业规定;2. 需要充分举证证明竞业禁止义务来源,如果设定的竞业期限长于基于劳动关系下的期限,建议将该等竞业禁止的义务设置于投资协议等文件之中,从而避免适用《劳动合同法》导致该等较长期限不符合相关规定。二、竞业禁止的约定能否限定近亲属的权利
我们注意到,实践中原股东、特别是创始人在投资协议中常常会约定“XX及其近亲属不得经营与公司同类或相似业务”或其他类似条款,为了防止其通过近亲属从事竞争业务,通常也会将竞业限制的对象范围适当扩大,但事实上,并非前述条款写入法律文件中就可以“高枕无忧”,不适当的约定亦有可能因侵害他人的劳动就业权而导致无效,具体案例情况如下:
由上述案例可见,由于违反竞业禁止的行为也可能是通过他人来进行的,如通过配偶从事竞争业务等,司法实践中有可能认为竞业禁止的约定包括对于家庭成员的约束。我们理解,即便如此,也并不能当然的限制近亲属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如果对竞业禁止不加以约束,将有可能过分限制他人的劳动和择业的权利。与亲属关系的远近程度、间接参与竞争行为的可能性等,都可能成为影响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因素,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基于此,我们建议尽量不要采用直接限制他人竞业行为的相关表述,而可以考虑采用变通的表述方式,例如约定其通过近亲属经营与公司同类或相似业务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或故意规避合同约定的竞业义务,均视为其本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或对合同的违反),需要进行违约赔偿等。三、竞争单位是否需要担责
根据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出于种种原因,部分公司可能亦会要求竞争单位承担竞业禁止相关责任,而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情况下,竞争单位仍可能难以免责,具体案例情况如下:
由上述案例可见,若竞争单位明知该等人员存在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下仍接纳为其服务或接受相关投资等,虽然竞争单位不受相关竞业禁止条款的约束,但司法实践中仍然可能会基于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要求竞争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2017)鄂06民终469号襄阳市新兴迅达运输有限公司、张军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法》对竞业禁止期间仅界定于其担任公司的职务,并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故而竞业禁止义务与任职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董事及高管基于股东会及董事会的选举产生,与任职公司的经营行为相关联,同样基于董事、高管的任职行为才负有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在董事、高管离职后,其并不参与公司的决策、管理、执行,也不再具有董事、高管的身份,也不具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同时《公司法》未规定董事、高管职务解除后应继续负有竞业禁止的期间,故本案于晓波负有竞业禁止期间为解除其董事、高管职务止。(完)
声明:本微信公众号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单位观点。

作者介绍

熊川 合伙人 律师 

业务领域:境内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及企业重组、私募及对外投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兼并收购、上市公司再融资、新三板挂牌

邮箱:xiongchuan@zhonglun.com

电话:86-10-59572274

叶云婷 律师 

业务领域: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私募及对外投资、上市公司再融资、上市公司收购及重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新三板挂牌

邮箱:yeyunting@zhonglun.com


▲向下滑动


团队成员

熊川 合伙人 律师

王振             律师

叶云婷          律师

周德芳         律师

岑柯靖         律师

王以璇         律师

张豪东         律师


微信公众号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札记



长按右方二维码

关注我们ˉ►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