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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本周最全券商高管人事及处罚动态(2021年4月第4周)

行家点评 券业行家 2023-03-24

券商高管人事及处罚动态

(2021.04.17-2021.04.25)

本文是券业行家『券商动态』系列20210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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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股东&分支机构变动

(2021.04.17-2021.04.25)

公司

事件

备注

财达证券

以3.76元/股的发行价,首次公开发行5.00亿股新股;中信证券包销1,078,360股,比例为0.22%。

IPO

第一创业

股东华熙听宇补充质押1700万股,占总股本的0.41%

华熙听宇持股7.74%

方正证券

办公地变更为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5-19层

北京办公场所迁址

国金证券

通过内保外贷为国金香港提供1亿元担保

国金香港为国金证券境外子公司国金金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国泰君安

为GUOTAI JUNAN HOLDINGS LIMITED发行5亿美元票据提供担保

发行人为国泰君安境外全资附属公司

华泰证券

为Pioneer Reward Limited增发期限三年、金额1亿美元的固定利率美元债券提供担保

发行人为华泰证券境外全资子公司华泰国际的附属公司

南京证券

20家定增股东将于5月6日解禁6.3亿股

占总股本的8.71%

山西证券

撤销原固定收益部,将业务和职责平移到海南自营分公司

一级部门调整

山西证券

新设银川宁安大街营业部,撤销9家营业部(太原南中环街、太原南内环西街、朔州平鲁胜利南路,大连长江路、南京长虹路、东营北一路、潍坊月河路、阿拉尔胜利大道、重庆红锦大道)

优化网点布局

天风证券

撤销襄阳长虹南路营业部

优化网点布局

中信建投

拟出资25亿元设立资管子公司;为资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40亿元净资本担保承诺

承接中信建投资管业务

中原证券

撤销战略客户部

机构改革转型

东海证券

股东山南华闻大宗交易转让2,922.5万股

山南华闻持股比例由6.50%降至4.75%

以上来自上市券商公开披露信息,券业行家整理。

行家点评

财达证券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为3.76元/股,发行数量为500,000,000股。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50,000,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50,000,000股,占90.00%。3,021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12,504个有效报价配售对象按照《发行公告》和《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和网上中签结果公告》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了申购款。另有10个配售对象没有按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其所对应的股份数量16,729股为无效认购,对应金额为62,901.04元。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包销,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078,360股,包销金额为4,054,633.60元,包销比例为0.22%。

第一创业持股7.74%的股东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华熙昕宇)向海通证券补充质押1000万股,占总股本的0.24%;向平安证券补充质押700万股,占总股本的0.17%。华熙听宇目前质押153,500,000股,占总股本的3.65%。

方正证券及控股子公司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方正承销保荐)、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方正证券投资)在北京的办公场所于2021年4月21日迁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5-19层。其中,方正承销保荐搬至兆泰国际中心A座15层,方正证券投资搬至兆泰国际中心A座16层。

为满足国金证券(香港)有限公司(简称:国金香港)经营发展需要,增强竞争实力,稳步发展在港业务,增加经营收益,国金香港拟向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简称:招商永隆银行)申请港币1亿元贷款,国金证券拟通过内保外贷为上述融资提供担保。国金证券近期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行(简称:邮储成都分行)签订《开立跨境保函/备用信用证合同》,约定以信用方式向邮储成都分行申请内保外贷业务,为下属间接全资子公司国金香港向招商永隆银行申请金额不超过1亿元港币贷款提供担保。目前,邮储成都分行已按照保函合同约定向招商永隆银行开具备用信用证。

国泰君安旗下境外全资附属公司GUOTAI JUNAN HOLDINGS LIMITED作为发行主体,于2021年4月12日设立有担保的本金总额最高为30亿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的境外中期票据计划。发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完成本次中票计划项下的首次发行,发行金额为5亿美元、期限为5年、票面利率为2.00%。国泰君安于2021年4月21日作为担保人与纽约梅隆银行(作为信托人)签署担保协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票据项下的清偿义务提供无条件及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华泰证券境外全资子公司华泰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华泰国际)旗下附属公司Pioneer Reward Limited发行了期限三年、金额1亿美元的固定利率美元债券。华泰证券于2021年4月20日作为担保人与花旗国际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签署担保协议,为Pioneer Reward Limited发行的本次债券提供无条件及不可撤销的保证担保。

南京证券包括财通基金、中信证券、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信中证资本)、东海基金、中信建投、JPMorgan Chase Bank,National Association及安信资管在内的20家股东将于5月6日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630,000,000股,占总股本的8.71%。本次解禁后,南京证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剩余66,430,467股。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紫金集团)持有26,572,187股,限售期60个月;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工投资)持有8,857,395股,南京市交通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南京交投)持有31,000,885股,限售期均为36个月。

山西证券撤销原固定收益部,将业务和职责平移到海南自营分公司。海南自营分公司为公司一级部门,下设做市业务部、投资研究部、金融机构部、投资顾问部、运营支持部、金融科技部和委托投资部(拟设立)七个二级部门,分别履行固收产品的做市业务、自营投资、销售交易、承分销业务、固定收益投顾服务、委托投资、内部控制及中后台支持、业务系统的开发与技术支持等相关工作。

2021年一季度,山西证券新设银川宁安大街营业部,已取得《营业执照》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进一步优化营业网点布局,撤销9家营业部的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业网点布局,天风证券近日决定撤销襄阳长虹南路证券营业部。

为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做大做强资产管理业务,中信建投拟设立中信建投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资管),从事证券资产管理相关业务。出资金额不超过25亿元,其中初始注册资本10亿元。中信建投为资管子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40亿元(含)的净资本担保承诺,的有效期自资管子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其资本状况能够持续满足监管机构要求时止。鉴于资管子公司承继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中信建投将对经营范围进行相应变更,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为进一步促进转型发展,结合当前机构改革需要,中原证券拟撤销战略客户部。

东海证券股东山南华闻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山南华闻)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2,922.5万股股份,持股比例由6.50%降至4.75%。

恒泰证券港股公告澄清,由2021年4月7日(星期三)起至2021年5月28日(星期五)止(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股东週年大会登记截止日期提前至2021年4月1日(星期四)。

因债务纠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泛海)所持有的泛海控股803,242,700股股份。中国泛海及其实控人卢志强、股东泛海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泛海能源)构成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3,700,993,612股,占总股本的71.23%;其中1,097,242,700股已被冻结,占其所持股份的29.65%。


券商业务公告集锦

(2021.04.10-2021.04.25)

单位:亿元

年报业绩

营收

营收同比

净利润

净利同比

财达证券

20.50

13.04%

5.32

-12.68%

长城证券

68.69

76.16%

5.02

51.35%

第一创业

31.20

20.77%

8.13

58.40%

东北证券

66.10

-17.06%

13.33

32.40%

东方证券

231.34

21.42%

27.23

11.82%

东兴证券

56.87

27.10%

15.40

26.13%

方正证券*

75.42

14.36%

10.96

8.82%

广发证券

291.53

27.81%

100.38

33.15%

光大证券

158.66

57.76%

23.34

310.97%

国海证券

44.82

25.89%

7.25

48.73%

国金证券

60.63

39.39%

18.63

43.44%

国联证券

18.76

15.87%

5.88

12.76%

国泰君安

352.00

17.53%

111.22

28.77%

国信证券

187.84

33.29%

66.16

34.73%

国元证券

45.29

41.57%

13.70

49.84%

海通证券

382.20

9.64%

108.75

14.20%

红塔证券

55.85

170.37

14.13

68.72%

华安证券

33.57

3.87%

12.68

14.39%

华林证券

14.90

47.42%

8.12

83.96%

华泰证券

314.44

26.47%

108.22

20.23%

山西证券

33.42

-34.50%

7.51

47.19%

申万宏源

294.09

19.58%

77.66

35.41%

西部证券

51.84

40.85%

11.32

83.73%

兴业证券

175.80

23.37%

45.84

127.13%

招商证券

242.78

29.77%

94.92

30.34%

银河证券

237.49

39.37%

72.44

38.54%

浙商证券

106.37

87.94%

16.27

68.17%

中金公司

236.60

50.17%

72.07

70.04%

中信建投

233.51

70.53%

95.09

72.85%

中信证券

543.48

26.06%

149.02

21.86%

中原证券

31.03

30.80%

1.04

79.14%

安信证券

123.92

27.71%

35.12

42.30%

爱建证券

2.87

-

0.04

-

国盛证券

19.04

2.42%

0.64

-

华创证券

32.22

28.77%

7.02

29.70%

华鑫证券

-

-

8.09

-

江海证券

18.64

19.64%

1.31

-29.72%

英大证券

-

-

3.19

-

粤开证券

9.49

13.87%

1.53

33.56%


券商

分红送配

备注

长城证券

以总股本31.03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3.10亿元

10派1

第一创业

以总股本42.02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1.68亿元

10派0.4

东兴证券

以总股本27.58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4.69亿元

10派1.7

东北证券

以总股本23.40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2.34亿元

10派1

东方证券

以总股本69.94亿股为基数,向全体A+H股东现金分红17.48亿元

10派2.5

广发证券

以总股本76.21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34.29亿元

10派4.5

光大证券

以总股本46.11亿股为基数,向全体A+H股东现金分红7.29亿元

10派1.58

国海证券

以总股本55.44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6.53亿元

10派1.2

国金证券

以总股本30.24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2.12亿元

10派0.7

国联证券

以总股本23,.78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2.85亿元

10派1.2

国泰君安

以总股本89.08亿股为基数,向全体A+H股东现金分红49.83亿元

10派5.6

国信证券

以总股本96.12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22.11亿元

10派2.3

国元证券

以总股本43.64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4.36亿元

10派1

海通证券

以总股本130.64亿股为基数,向全体A+H股东现金分红32.66亿元

10派2.5

红塔证券

以总股本36.33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5.63亿元

10派1.55

华安证券

以总股本36.24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4.35亿元

10派1.2

华林证券

以总股本27.00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2.46亿元

10派0.91

华泰证券

以总股本90.77亿股(扣除未进行股权激励部分)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36.13亿元

10派4

山西证券

以总股本35.90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3.95亿元

10派1.1

申万宏源

以总股本250.40亿股为基数,向全体A+H股东现金分红25.04亿元

10派1

兴业证券

以总股本66.97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12.05亿元

10派1.8

招商证券

以总股本86.97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38.00亿元

10派4.37

银河证券

以总股本101.37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22.30亿元

10派2.2

中金公司

以总股本48.27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8.69亿元

10派1.8

中金公司

以总股本48.27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8.69亿元

10派1.8

中信建投

以总股本77.57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29.09亿元

10派3.75

中信证券

以总股本129.27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51.71亿元

10派4

中原证券

拟派发现金红利7,892.9万元,分红比例为75.67%

10派0.17

江海证券

拟现金分红3,929.32万元

-

行家点评

东兴证券2020年度营业收入56.87亿元,同比增长27.1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5.40亿元,同比增长26.13%。期末总资产863.75亿元,净资产211.85亿元,分别较上年末增长11.39%和4.21%。拟以期末总股本2,757,960,65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70元,合计分红468,853,311.69元(含税),分红比例为30.45%。

方正证券2020年度业绩快报称,当期营收75.42亿元,同比增长14.36%;净利润10.96亿元,同比增长8.82%。

山西证券2020年度营业收入33.42亿元,同比下降34.50%,主要为子公司仓单业务交易规模减少所致;归母净利润7.51亿元,同比增长47.19%。期末总资产624.52亿元,净资产174.51亿元,分别较上年末增长12.13%和32.05%。拟以期末总股本3,589,771,54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1元(含税),合计分红394,874,870元,分红比例为52.58%。

西部证券2020年度营业收入51.84亿元,同比增长40.85%;归母净利润11.32亿元,同比增长83.73%。期末总资产638.63亿元,净资产377.55亿元,分别同比增长31.41%和22.34%。拟以期末总股本4,469,581,7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6元(含税),分配现金股利339,688,209.58元,分红比例为30.41%。

据财达证券招股书,2020年全年营业收入为20.50亿元,同比增幅约为13.04%;净利润为5.32亿元,同比降幅约为12.68%;扣非净利润为5.34亿元,同比降幅约为12.66%。

据国盛金控2020年报披露,国盛证券当期营业净收入19.04亿元,同比增长 2.42%;净利润0.64亿元。期末总资产269.66亿元,净资产96.24亿元。在137家券商中,国盛证券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排名第62、58、59、89位。

据华创阳安2020年报披露,华创证券当期营业收入32.22亿元,同比增长28.77%;归母净利润7.02亿元,同比增长29.70%。其中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8.82亿元、投行业务手续费净收入4.19亿元、资管业务手续费净收入1.45亿元、投资咨询业务净收入1.51亿元、证券投资收益(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3.70亿元、其他业务收入2.89亿元,利息净收入-0.36亿元、其他0.02亿元。

据哈投股份2020年报披露,江海证券实现营业总收入18.64亿元,同比增长19.64%;归母净利润1.31亿元,同比降低29.72%,主要来自当期计提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同比增加。据《江海证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现金分红总额3,929.32万元。

方正证券发布2021年第一季度业绩快报,当期营收20.49亿元,同比增长5.83%;归母净利润11.19亿元,同比增长134.08%。

国元证券发布2021年第一季度业绩快报,当期营收9.22亿元,同比增长1.32%;归母净利润11.19亿元,同比增长18.01%。

山西证券2021年Q1营收5.21亿元,同比下降39.26%;归母净利润1.35亿元,同比下降38.48%。

西部证券2021年Q1营业收入为12.55亿元,同比增长36.37%;归母净利润2.61亿元,同比增长2.97%。

中信建投2021年Q1营收48.04亿元,同比增长9.63%;归母净利润17.22亿元,同比下降11.74%。

中原证券2021年Q1实现营业收入10.76亿元,同比增长146.45%;归母净利润为1.21亿元,而去年同期为-0.67亿元。

券商

事项

备注

东兴证券

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6.56亿元,减少当期净利润4.97亿元

主要来自股质业务

中泰证券

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4.02亿元,减少当期净利润3.62亿元

主要来自其他债权投资

中原证券

2021Q1计提资产减值0.26亿元

主要来自股质业务

山西证券

2021Q1新增借款余额106.43亿元,占上年末净资产的60.77%

一季度末借款余额409.15亿元

行家点评

东兴证券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65,592.00万元,减少当期净利润49,722.85万元。其中,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中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计提转回差额合计计提减值准备41,016.74万元,包括弘高创意、*ST科陆、东方园林、ST网力、跨境通、*ST新光等;融出资金计提减值准备折合3,619.34万元;债权投资转回减值准备折合86.61万元;其他债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折合16,902.12万元;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坏账准备折合4,140.41万元。

中泰证券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40,168.10万元,减少净利润36,221.26万元。其中,转回货币资金坏账准备49.96万元;计提融出资金减值准备-1,060.63万元;计提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1,830.57万元;计提债权投资减值准备14,741.28万元;计提其他债权投资减值准备9,132.85万元;计提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6,769.77万元,主要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计提;计提项目融资款、应收利息等其他资产减值准备12,465.36万元。

中原证券2021年一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598.98万元。其中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2,695.30万元,主要来自股票质押业务;融出资金减值准备-376.42万元,主要为子公司对孖展融资业务转回的信用减值准备;其他资产减值准备85.61万元,主要为子公司对存货计提的跌价准备。

山西证券2020年底未经审计净资产为175.13亿元,借款余额为302.72亿元。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借款余额为409.15亿元,累计新增借款106.43亿元,占上年末净资产比例为60.77%。其他借款余额增加96.74亿元,主要为正回购业务规模及收益凭证规模增加所致;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增加9.64亿元,主要为新增发行次级债所致。


券商

涉诉

备注

申万宏源证券

因股质纠纷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RAAS CHINA LIMITED、深圳莱士、科瑞天诚

涉诉本金20,000万元

申万宏源证券

子公司申万创新投资诉上海世联行合同纠纷案,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

涉诉本金6,178.54万元

以上来自上市券商公开披露信息&裁判文书网,券业行家整理。

行家点评

申万宏源证券诉RAAS CHINA LIMITED、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深圳莱士)、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科瑞天诚)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因股质纠纷,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RAAS CHINA LIMITED支付未偿还本金20,000万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深圳莱士支付相关利息,科瑞天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申万创新投资)诉上海世联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世联行)合同纠纷案。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要求上海世联行履行收购上海祺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上海祺浩)的义务,支付投资款及协议约定的回购利息合计61,785,402.74元。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本案。

因泛海控股旗下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武汉公司)、武汉泛海城市广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泛海开发)向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简称:信达金租)申请融资17.90亿元,未清偿完毕;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武汉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185号、云霞路187号、淮海路249号泛海国际中心/栋酒店单元1-20层酒店(不动产权证书号:鄂(2018)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0017252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然人股东杨金柱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泛海控股,要求确认泛海控股股东大会于2021年1月21日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无效。


券商高管任职变动

(2021.04.17-2021.04.25)


公司

姓名

任职变动

东吴证券

范力

当选董事长、总裁

东吴证券

李齐兵

受聘任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东吴证券

杨伟

受聘任董秘、执委

东吴证券

孙中心

受聘任常务副总裁、首席信息官

东吴证券

袁维静

受聘任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东吴证券

高海明

受聘任副总裁

东吴证券

刘辉

受聘任执委、董事长助理

东吴证券

姚眺

受聘任执委、总裁助理

东吴证券

潘劲松

受聘任执委、总裁助理

东吴证券

平磊

受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东吴证券

王晋康

当选监事会主席

西南证券

李军

履任董秘

爱建证券

刘钧

任副总裁

长江资管

杨忠

出任总经理

兴证资管

胡平生

出任董事长

红塔证券

毛志宏

辞任副总裁

华林证券

陈彬霞

辞任副总裁

南京证券

徐萍

辞任副总裁

渤海证券

王修祥

辞任总裁

长江资管

唐吟波

辞任总经理

兴证资管

孔祥杰

离任董事长


范力先生,中国国籍,1966年12月出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东吴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江苏省证券业协会会长、江苏省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苏州市上市公司协会会长。1989年8月至1997年11月在共青团苏州市委员会历任常委、办公室主任兼事业部部长。1997年11月至2002年4月在苏州证券历任投资部副经理、办公室主任、人事部经理、总裁助理;2002年4月至2012年3月在东吴证券历任董事会秘书、经纪分公司总经理、副总裁、董事、常务副总裁;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在东吴证券任总裁、董事;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在东吴证券任总裁、副董事长。2014年1月至今任东吴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


孙中心先生,中国国籍,1969年5月出生;硕士。现任东吴证券党委委员、董事、常务副总裁、首席信息官。1990年8月至1994年11月在上海铁路分局苏州电务段工作;1994年11月至2002年4月历任苏州证券狮山路营业部电脑部经理、总经理助理、网上交易部总经理;2002年4月至2010年5月历任东吴证券网上交易部总经理、经纪分公司(筹)副总经理、狮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苏州新区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苏州分公司总经理;2010年5月至2012年5月任总裁助理兼苏州分公司总经理;2012年5月至2018年6月任东吴证券副总裁;2018年7月起任东吴证券董事、常务副总裁;2021年1月起任东吴证券董事、常务副总裁、首席信息官。


袁维静女士,中国国籍,1963年7月出生;本科,高级会计师。现任东吴证券党委委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1981年10月至1994年3月在苏州市财政局任工交企财处科员。1994年3月至1996年11月在苏州财政局所属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苏州分公司任副总经理;1996年11月至1997年3月在苏州市财政局所属苏州市营财发展集团总公司任副总经理。1997年3月至2002年3月在苏州市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2年3月至2004年6月在营财投资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党支部书记。2004年7月起在国发集团历任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董事、党委委员。2014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苏州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2018年7月起在东吴证券任职工监事、监事会主席;2020年6月起任东吴证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高海明先生,中国国籍,1971年2月出生;硕士;现任东吴证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信用业务部总经理。1992年7月至1993年12月在国营五二六厂工作,1993年12月起历任苏州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东吴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东吴资管副总经理、理财工作筹备组负责人、太仓总部总监、太仓分公司总经理、苏州分公司总经理、东吴期货总经理、信用业务部总经理,2019年2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裁兼信用业务部总经理。


李齐兵先生,中国国籍,1966年9月出生;大学,硕士,会计师、审计师、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现任东吴证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1988年8月至2000年10月在南京市审计局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2000年10月至2002年9月在中国证监会南京特派员办事处稽查处任主任科员。2002年9月至2010年5月在江苏证监局机构监管处历任副处长、处长。2010年6月至2011年5月在国发集团任副总经理。2011年5月至2013年6月任东吴证券副总裁。2013年7月至11月任东吴证券副总裁、合规总监;2013年11月至2018年9月任东吴证券副总裁。2018年10月至今任东吴证券合规总监,2019年1月起兼任首席风险官。


刘辉先生,中国国籍,1970年7月出生;硕士。历任光大银行海口证券部交易部经理;君安证券零售客户部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北京营业部、北区机构部副总经理;东吴证券北京鼓楼外大街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东吴证券总裁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场外市场总部总经理;副总裁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场外市场总部总经理;东吴证券董事长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东吴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行政总裁、东吴证券中新(新加坡)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东吴证券执委,董事长助理、东吴香港董事长、行政总裁、东吴中新董事长。


杨伟先生,中国国籍,1971年10月出生,硕士,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保荐代表人。历任东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苏州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银行总部业务总监兼事业三部总经理;投行总部副总经理;投行总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行总部总经理兼直属事业部总经理;东吴证券总裁助理兼投行总部总经理。现任东吴证券执委、总裁助理、投行总部总经理。


姚眺女士,中国国籍,1972年6月出生,硕士。历任东吴证券嘉善县嘉善大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嘉兴分公司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东吴证券总裁助理兼固收总部总经理。现任东吴证券执委、总裁助理、固收总部总经理。


潘劲松先生,中国国籍,1971年9月出生,硕士。历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副经理,金通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信金通证营业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高端业务部总经理,中信浙江营业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负责人、高端业务部总经理、客户服务总监、证券投融总监等职务,中信证券浙江分公司财富管理总监、浙江分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委委员;东吴证券总裁助理。现任东吴证券执委、总裁助理,财富管理委员会总经理。


平磊先生,中国国籍,1981年9月出生,大学学历。2004年8月进入东吴证券工作,现任东吴证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助理、监事会办公室主任助理,证券事务代表。


王晋康先生,中国国籍,1972年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苏州市委组织部科员、副处长、处长,苏州市人大人代联工委副主任。现任东吴证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工会主席。


李军先生,1973年8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现任西南证券董事会秘书、经纪业务事业部执行总裁兼运营管理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监事、西证创新投资董事。李军先生曾任西南证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重庆市国资委副处长、处长兼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西南期货有董事。


杨忠先生,曾任长江证券机构客户部华东区域销售总监、研究所机构客户部华东区域销售总监、研究所副总经理、机构客户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机构客户部总经理、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兼任)。


胡平生先生,1988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江西财经大学经济系副主任、兴业证券研究发展中心副主任、兴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董事会秘书处主任、董事会秘书、党委委员、总裁助理、副总裁等职务。


以上来自券商公开披露信息,券业行家整理

行家点评

东吴证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选举范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战略委员会成员:范力(主任委员)、朱剑、马晓、沈光俊、裴平、陈忠阳;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成员:裴平(主任委员)、尹晨、陈忠阳、朱剑、孙中心;审计委员会成员:权小锋(主任委员)、裴平、尹晨、马晓、朱建根、孙中心;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陈忠阳(主任委员)、尹晨、权小锋、郑刚、孙中心。聘任范力先生为总裁;聘任李齐兵先生为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聘任杨伟先生为董事会秘书;聘任孙中心先生为常务副总裁、首席信息官;聘任袁维静女士为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聘任高海明先生为副总裁;聘任刘辉先生、杨伟先生、姚眺女士、潘劲松先生为执委;聘任平磊先生为证券事务代表。上述人员的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东吴证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选举王晋康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至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因工作调整原因,毛志宏先生申请辞去红塔证券副总裁职务,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因个人原因,陈彬霞女士申请辞去华林证券副总裁、执行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不再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因工作调动,徐萍女士辞去南京证券副总裁职务,辞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西南证券李军先生正式任职董事会秘书,至第九届董事会终止履职之日止。董事长廖庆轩先生不再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长江资管总经理唐吟波因个人原因离职,由长江证券机构客户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杨忠接任总经理职务。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孔祥杰因正常人事调整离任,胡平生接任董事长。

继刘闯离任之后,渤海证券董事会接受总裁王修祥的辞职申请,由党委书记、董事长安志勇代行总裁职责。

协会信息显示,刘钧女士于2021年3月任爱建证券副总裁。此外,爱建证券控股股东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陆家嘴)董事会决议称,鉴于目前暂无合适人选,暂由董事长李晋昭先生代行总经理职权。聘任丁晓奋先生、周伟民先生、周翔先生、贾伟先生担任副总经理;聘任王辉女士担任董事会秘书(公司副总经理级);聘任胡习先生担任财务总监;聘任闵诗沁女士担任证券事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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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相关行政许可

(2021.04.10-2021.04.25)


反馈机构:证监会


反馈日期:2021年4月16日


反馈事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反馈机构:证监会


反馈日期:2021年4月16日


反馈事项:王锦海、许峰、刘歆钰、张斌、谢明、李紫菱、蔡宗琦设立汇百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汇百川基金)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反馈机构:证监会


反馈日期:2021年4月16日


反馈事项:华西证券、李本刚设立华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西基金)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批复机构:深圳证监局


批复日期:2021年4月15日


批复事项:核准神华期货有限公司(简称:神华期货)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一、核准神华期货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经营范围变更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


二、神华期货应当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并于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文件和本批复向证监会申请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自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准予变更登记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深圳局备案。


三、在变更经营范围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监局报告。



公司

事项

机构

进度

华壹证券

新设证券公司

证监会

补正

联储证券

变更5%以上股权及实控人

证监会

补正

东亚前海

变更业务范围

证监会

受理

东亚前海

变更业务范围

证监会

受理

天风证券

变更业务范围

证监会

补正

汇百川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

证监会

第一次反馈意见

华西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

证监会

第一次反馈意见

新华基金

变更5%以上股权及实控人

证监会

补正

华宝基金

变更5%以上股权及实控人

证监会

材料接收

朱雀基金

申请QDII业务资格

证监会

材料接收

弘毅远方基金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证监会

补正

高盛高华

变更业务范围

北京局

受理

东兴证券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

北京局

材料接收

行家点评

近日,东亚前海申请变更业务范围(两项)。华宝基金拟变更5%以上股东及实控人。朱雀基金申请QDII业务资格。

证监会对王锦海、许峰、刘歆钰、张斌、谢明、李紫菱、蔡宗琦设立汇百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次反馈意见。

股转公司披露2021年一季度做市商评价结果,14家券商获得做市交易经手费减免资格,其中九州证券、申万宏源证券和安信证券全免。

股转公司发布2021年一季度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开源证券、申万宏源和安信证券位列三甲。


证监会&各地证监局监管处罚

(2021.04.10-2021.04.25


当事人:黄建雄


事由:当事人为证券从业人员,违法持有、买卖股票一案,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黄建雄为证券从业人员。


黄建雄2009年6月到国金证券成都营销总部工作,与国金证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9年至2012年,黄建雄在国金证券成都营销总部任客户经理,2012年至2019年3月先后在国金证券成都双元街营业部、成都东城根街营业部工作,担任投资顾问一职。黄建雄2010年4月28日取得一般证券业务资格证书,2017年8月8日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顾问)资格证书。黄建雄属于证券从业人员。


二、黄建雄获取特定客户交易信息。


国金证券证券经纪业务集中交易系统采用外购的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UF2.0集中交易系统。2014年,因集中交易系统周末测试需要,国金证券信息技术部运行维护一部员工陈某贤申请了恒生集中交易系统176操作员账号,该账号具有较大范围查询权限,可通过筛选交易时间、交易证券品种等条件实时查询国金证券全部客户账户的基本信息、任意时段的证券委托明细、成交明细、股票持仓、结账单等数据。


2015年12月28日,黄建雄利用国金证券恒生集中交易系统176操作员账号和密码设置简单的漏洞,通过私下测试获取了176操作员账号和密码。此后,黄建雄频繁登录176操作员账号。2017年春节(2017年1月28日)后,黄建雄利用176操作员账号权限查询国金证券客户的证券账户,经多次统计验证历史盈利的概率,筛选出“李某军”“陆某均”“谢某”“梁某轩”“彭某”“朱某”等6个账户(以下称标的账户组)后,长期跟踪标的账户组买卖股票信息。


三、黄建雄通过李某1控制使用黄某权、李某1、李某2、唐某名下证券账户(以下合称李某1账户组)交易相关股票。


李某1是黄建雄的妻子,黄某权是黄建雄的父亲。李某2是李某1的弟弟,唐某是李某2的妻子。李某1账户组资金来源于李某1、黄建雄夫妇工资结余、积蓄、卖房所得资金以及证券交易所得盈余,系黄建雄和李某1夫妻共同财产,相关银行账户交易均由李某1操作,由李某1根据账户情况在账户间划转资金。


李某1账户组由李某1进行下单操作。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李某1账户组稍晚于标的账户组1至2个交易日趋同交易股票46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229,472,675.33元,趋同买入股票金额119,827,038.29元,卖出股票金额109,645,637.04元,趋同交易获利3,081,387.26元。


李某1账户组的交易和黄建雄跟踪的标的账户组的交易长期具有趋同性,且部分趋同买入与跟踪账户买入交易的时间间隔极短,有的仅间隔几分钟。李某1账户组趋同交易时间与黄建雄登陆176操作员账号的时间高度吻合。李某1账户组趋同交易股票46只,平均每只股票买入金额约为260.5万元,李某1账户组自开户至2019年2月,买入股票268只(剔除打新股交易及其他交易),平均每只股票买入金额约为158.6万元。李某1账户组趋同交易部分的单只股票平均买入金额相比李某1账户组整体上单只股票的平均买入金额有所放大。李某1对前述趋同交易情况无合理解释。黄建雄承认将客户交易信息告知李某1,李某1承认黄建雄向其“推荐”过股票。综上,李某1账户组趋同交易系由黄建雄向李某1传达指令,由李某1具体执行。


上述违法事实,有国金证券提供的情况说明、黄建雄与国金证券劳动合同、黄建雄从业资格证明、相关证券和银行账户资料、交易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认定,黄建雄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获取任职单位特定客户证券账户交易信息后,通过妻子李某1使用黄某权、李某1、李某2、唐某名下证券账户与客户趋同交易股票,其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责令黄建雄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3,081,387.26元,并处以900万元罚款。


由于当事人黄建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三项、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证监会对黄建雄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当事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视网),贾跃亭,杨丽杰,刘弘,吴孟,贾跃民,邓伟,张特,赵凯,谭殊,张旻翚,吉晓庆,沈艳芳,朱宁,曹彬


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


一、对乐视网2007年至2016年连续十年财务造假,致使2010年报送和披露的IPO申报材料、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未依法披露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行为以及对贾跃亭、贾某芳履行承诺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乐视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贾跃亭、杨丽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刘弘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罚款;对吴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赵凯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谭殊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对吉晓庆、张旻翚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朱宁、曹彬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上述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合计对贾跃亭罚款90万元。


二、对2016年乐视网非公开发行欺诈发行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乐视网处以募集资金百分之五即2.4亿元罚款;对贾跃亭、杨丽杰处以30万元罚款;对贾跃民、吴孟处以20万元罚款;对刘弘、邓伟、谭殊、张特、吉晓庆处以5万元罚款;对沈艳芳处以3万元罚款。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对其处以2.4亿元罚款,合计罚款240,300,000元。


综上所述,对乐视网合计罚款240,600,000元,对贾跃亭合计罚款241,200,000元,对杨丽杰合计罚款60万元,对吴孟合计罚款40万元,对刘弘合计罚款30万元,对贾跃民合计罚款20万元,对谭殊合计罚款13万元,对吉晓庆、赵凯分别罚款10万元,对邓伟、张旻翚、张特分别罚款5万元,对沈艳芳、朱宁、曹彬分别罚款3万元。


当事人:贾跃亭,杨丽杰,刘弘,吴孟,贾跃民


处罚:因贾跃亭、杨丽杰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七项的规定,证监会对贾跃亭、杨丽杰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刘弘、吴孟、贾跃民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对刘弘、吴孟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贾跃民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原文:乐视网近5亿巨额罚单,贾跃亭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当事人:周万沅


事由:当事人超比例持股未依法披露及违规买卖“众应互联”股票,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周万沅超比例持股未依法披露及违规买卖“众应互联”。


(一)周万沅控制使用白某溶等5个自然人账户和方圆财富1号等13个私募产品账户。


周万沅为上海方圆达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方圆达创)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私募产品账户的投资决策。旗下共计有13只私募产品在2017年9月5日至2018年1月23日期间交易了“众应互联”,账户实际控制人均为周万沅。


涉案5个自然人账户中名义持有人白某溶、沈某宇、顾某、黄某仙、黄某祥为周万沅家属、亲戚或公司员工。根据证券账户交易下单地址,周万沅及相关账户名义持有人谈话笔录等,足以证明周万沅控制使用上述账户。


(二)周万沅交易“众应互联”的情况。


周万沅利用其控制的上述18个账户自2017年9月5日起,连续交易“众应互联”。经计算,截至2017年10月30日收盘,累计持有“众应互联”11,152,076股,占公司当时已发行股份(232,943,924股)的4.79%。2017年10月31日,周万沅通过二级市场继续买入“众应互联”股票,在收盘集合竞价时段,该账户组分多笔同时成交“众应互联”,首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截至当日收盘,累计持有11,659,996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1%。周万沅在持股比例超过5%后,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2017年10月31日周万沅持有“众应互联”股票首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直至2018年1月2日9时52分51秒,持股比例回落至5%以下,该账户组违规买入“众应互联”4,514,912股,违规买入金额142,933,057.22元,违规卖出“众应互联”4,468,363股,违规卖出金额136,306,613.86元,交易金额合计279,239,671.08元,期间,该账户组持有“众应互联”比例最高为6.09%。


证监会认为,周万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证监会对周万沅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周万沅限制期买卖证券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合计对周万沅处以360万元罚款。



当事人:黄斌,方书品


事由:黄斌、方书品作为国元证券指定的赛赫智能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赛赫智能或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对收入确认相关事项核查不到位。


(一)未充分关注影响发行人境外收入确认的重要因素,对重要境外子公司相关核查不到位。


2018年,发行人收购了英国ExpertTooling & Automation Limited(简称:Expert公司)。Expert公司2019年1-6月营业收入为21,143.18万元,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64.25%,是发行人重要的境外子公司。现场督导查明,Expert公司单一项目下存在多个订单,在所有订单均达到完成状态时,确认该项目的收入。Expert公司2019年第一大项目收入1.89亿元,不同资料显示该项目下的订单数量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原属于该项目下的部分订单被调整到报告期内尚未完成的其他项目,涉及金额162.08万英镑。但保荐人未能提供有效资料说明其对Expert公司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及各项目下订单的完整性予以充分关注,也无法对上述订单调整事项作出合理解释。


同时,Expert公司各项目中最后完成的订单决定整个项目的收入确认时点。但保荐人仅对单笔金额大于10万英镑的订单完成时间进行了核查,未能说明单笔金额大于10万英镑的订单是否能够涵盖各项目下最后完成的一笔订单,也未考虑金额小于10万英镑但影响整个项目收入确认时点这一因素。对于多数项目中最后一笔低于10万英镑的订单情况,保荐人未予充分关注并采取访谈或函证等核查手段。


此外,保荐人也未对发行人境外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进行充分核查,保荐业务工作底稿中未见其查阅境外客户、供应商的股权结构等信息。


(二)未充分关注境内收入确认相关异常情况。


现场督导查明,发行人境内收入确认过程中存在部分异常情况,具体表现为:一是部分项目的技术协议明确约定,项目应当交付使用一段时间才能进行终验,并在终验后确认收入。但部分项目收入确认当月仍存在大额领料情况。二是发行人存在向部分客户大额付款的情况,金额分别为2,200万元和300万元。但保荐人未充分关注上述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异常情况,未能提供有效材料说明上述异常情况产生的原因、合理性及对收入确认的影响。


(三)函证核查程序不规范。


现场督导查明,保荐人在首次申报和首轮审核问询回复时对境内主要客户分别实施了函证程序。其中,首次申报时保荐人函证内容包括含税销售额和应收账款余额。根据函证结果,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6月末的回函不符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分别为62.28%、4.02%、21.74%和22.00%,回函不符金额占比较高。首轮审核问询回复时,保荐人再次函证的内容包括开票金额、回款金额、合同金额和终验年度,但并未包含应收账款余额。根据再次函证结果,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末的回函不符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分别为0.00%、3.67%和3.37%,回函不符比例明显降低。首轮审核问询回复时,保荐人未函证应收账款余额且未充分说明理由。保荐人函证核查内容不充分,可能导致相关回函无法真实、准确反映发行人与客户之间的交易情况。


二、对于研发投入相关内部控制情况的核查不到位。


根据首轮审核问询回复,发行人研发材料投入主要用于关键核心部件样机试制与测试及样机加工、试制及测试。对于费用化研发项目中形成的样机,由于样机的销售存在不确定性,发行人将研发样机作为表外资产计入备查簿,实际销售时冲减研发费用。现场督导查明,保荐人未充分关注发行人用以记录研发样机入库、出库状态、研发费用归集准确性、内部控制有效性等情况的证明文件,保荐业务工作底稿中未留存研发样机备查簿等关于样机的资料。


现场督导期间,保荐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未能有效说明人工费用和间接投入的准确性及其对研发费用归集的影响。保荐人对发行人研发费用相关的内部控制情况未予充分关注。


三、对信息披露的核查把关不到位,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相关信息披露不规范。


现场督导查明,保荐人因统计错误、重复计入等原因,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相关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存在以下差异:


一是首轮审核问询回复收入分布情况相关披露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根据首轮审核问询回复,发行人前10大项目2017年12月、2019年6月、2019年12月确认的收入占2017年、2019年上半年及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4.08%、42.43%、40.76%,收入确认集中于报告期各期末。现场督导查明,上述各期末确认的收入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0.23%、7.07%、11.66%。首轮审核问询回复中关于收入确认分布情况的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


二是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开发支出调整金额相关披露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的开发支出调整至研发费用的金额分别为1,854.52万元、2,767.41万元、922.70万元。首轮审核问询回复中,相关调整数据为927.83万元、2,398.92万元、894.82万元,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关于开发支出调整金额的披露内容存在差异。


赛赫智能选择《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规定的第二套上市标准,营业收入和研发投入核算涉及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判断,属于影响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保荐代表人应当对相关事项予以充分、审慎核查。黄斌、方书品作为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工作,未充分关注影响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收入确认的重要因素和境内收入确认相关异常情况,未能规范执行函证程序,对研发投入相关内部控制情况未予以充分关注并进行审慎核查,也未能对发行人收入及研发相关财务数据等信息披露进行充分核查验证,履行相关保荐职责不到位。黄斌、方书品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相关执业规定,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处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代表人黄斌、方书品予以监管警示。要求其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证保荐项目的信息披露质量。


当事人:常州德丰杰清洁技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德丰杰)


事由:德丰杰为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映翰通)5%以上股东。经查,映翰通于2021年3月3日披露减持股份计划,德丰杰于2021年3月4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映翰通股票10,000股。未在前述减持行为发生的15个交易日前进行预先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颁布)第二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颁布)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对常州德丰杰清洁技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当事人: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迪投资)


事由:2020年7月4日,中迪投资披露实际控制人李勤于2020年7月3日与刘军臣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西藏中迪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中迪实业)股权转让至刘军臣,股权转让完成后,中迪投资实控人将由李勤变更为刘军臣。2021年2月3日,中迪投资公告李勤与刘军臣签署前述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协议,同时披露实控人未发生变更,仍为李勤。中迪投资在2020年7月4日至2021年2月2日期间发布的临时公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均披露公司实控人为刘军臣,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颁布)第二条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对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当事人:李勤、何帆


事由:在前述中迪投资信披违规事项中,李勤作为实际控制人,未准确告知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颁布,以下简称)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何帆作为中迪投资董事会秘书,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公司上述事项负有责任。


处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对李勤、何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当事人:张健梅女士


事由:当事人在德邦证券上海凉城路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以下事实: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与客户共同出资购买有关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约定收益与风险共同承担。


上述事实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改)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对张健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事由:国开证券上海分公司时任总经理郭伟在内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向利益关系人提供财物的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国开证券上海分公司未向上海证监局报告该违规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国开证券上海分公司未向上海局报备反洗钱制度和组织架构等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68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情形反映出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存在缺陷,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68号)第十七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对国开证券上海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郭伟


事由:当事人担任国开证券上海市分公司总经理期间,存在以下问题:于2018年至2019年任职期间,存在向利益关系人提供财物的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国开证券上海分公司未报备反洗钱制度和组织架构等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68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情形反映出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存在缺陷,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作为国开证券上海分公司时任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对郭伟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当事人:夏文超


事由:国开证券上海市分公司存在未向上海证监局报备反洗钱制度和组织架构等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68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情形反映出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存在缺陷,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作为国开证券上海分公司现任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对夏文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当事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亚太药业),任军,陈尧根,吕旭幸,何珍,沈依伊,孙黎明,胡宝坤,王丽云,谭钦水,钟婉珍,平华标,詹金彪,何大安,

莫国萍,成华强,赵科学,王国贤


事由:亚太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新高峰)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上海新高峰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安徽贤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贤林生物)、上海咏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咏胜医药)、上海浦临西循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浦临西循)、乐清迈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迈博生物)、江苏三和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和生物)、海安葛莱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葛莱森生物)、上海昊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昊健医疗)、上海五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五睦医疗)、上海茁涵医疗科技服务中心(简称:茁涵医疗)、南京文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文镧医疗)等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武汉光谷临床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光谷临床)、佛山市科临医学研究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科临医学)、乐清市医临健康医疗基金会(简称:医临基金)等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2016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0,053.27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470.9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351.7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1.65%、12.37%和23.29%。2017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608.24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186.0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370.78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6.26%、16.96%和31.08%。2018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731.6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817.3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687.0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3.54%、14.73%和27.70%。上述财务数据纳入亚太药业合并报表后,导致亚太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报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任军时任上海新高峰董事长兼总经理,组织实施了持续性的财务造假行为,担任亚太药业董事后明知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仍签字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总经理陈尧根兼任上海新高峰董事,未能组织亚太药业对上海新高峰采取必要及有效管控,导致亚太药业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任军、陈尧根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是亚太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吕旭幸未能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审议通过并在相关年度报告上签字。董事兼财务总监何珍未能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且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在相关年度报告上签字。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沈依伊在相关年度报告上签字,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黎明在2016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副总经理胡宝坤、王丽云、谭钦水在相关年度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董事钟婉珍、平华标,独立董事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监事成华强、赵科学、王国贤,保证任期内相应年度报告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上述人员是亚太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对任军、陈尧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对吕旭幸、何珍女士、沈依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对孙黎明、胡宝坤、王丽云女士、谭钦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对钟婉珍女士、平华标、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女士、成华强、赵科学、王国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任军,陈尧根


事由:在亚太药业信息披露违法案中,时任上海新高峰董事长兼总经理任军,全面负责上海新高峰经营管理,组织实施了持续性的财务造假行为,担任亚太药业董事后明知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仍签字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时任亚太药业董事长、总经理陈尧根兼任上海新高峰董事,未能组织亚太药业对上海新高峰采取必要及有效管控,导致亚太药业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任军、陈尧根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是亚太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任军、陈尧根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当事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瑞华所)及注册会计师刁云涛、李瑞红


事由:瑞华所执业的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业股份或公司)2016年、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审计计划、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未充分了解和分析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信息的异常信息,未识别和评估出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2017年11月,网络媒体显示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两起延期兑付资管计划的最终融资方是天业股份。对于该异常信息,瑞华所未在了解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信息的审计底稿中进行记录。瑞华所在风险评估财务分析底稿中记载天业股份从非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偿还金融机构借款,财务费用大幅上涨,但未识别和评估出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修订)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能识别出舞弊风险因素。


天业股份于2016年推出对高层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政策,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授予高层管理人员股份,规定以2014年的利润为基础,每年递增10%,股票的解锁规定为三三四的比例进行解锁,即公司的财务成果直接影响该股权激励政策的后续实施。但瑞华所2016年度、2017年度“舞弊风险因素调查表”审计底稿中,未将“管理层报酬中有相当一部分(如奖金、股票期权、基于盈利能力的支付计划)取决于企业的财务成果,(尤其是当在股价、经营成果、财务状况或现金流量方面设置了基金的目标时)”这一项目识别为舞弊的动机因素。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三)未识别和评估出公司存在的特别风险。


天业股份2017年度投资收益2.98亿,仅处置子公司深圳天盈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天盈实业)一项业务形成投资收益1.49亿元,对当年利润影响重大且涉及复杂的专业判断。瑞华所在2017年总体审计策略底稿中将投资收益分类为“非重大账户”,原因系“可以通过审计或复核过的联营企业净利润验证”;在重大账户及认定和重大流程评估底稿中,将投资收益列为“无重大错报风险”、识别为“非重大账户”,未识别出该账户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四)未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情况做出恰当的评价。


瑞华所2016年度、2017年度了解关联交易流程、执行穿行测试汇总表底稿中对关联交易实施流程形成的结论为“控制可依赖低风险”。其控制描述为“对账-建立关联方对账制度,形成纸质对账凭证,并签字或盖章确认”;“汇总-编制关联方交易明细表,上报总公司财务部,并经总公司财务部审核”。但在执行的询问记录底稿中形成的结论为“对账,但未形成双方单位签字的对账明细”,“关联方交易无专人定期汇总”。即根据瑞华所的询问记录,且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无法得出“控制可依赖低风险”的结论。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修订)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五)对部分科目的风险评估缺乏依据或存在矛盾。


瑞华所在2016年度综合风险评估程序中,根据相同的评估过程和风险评估矩阵,对货币资金和其他应收款评估为高风险,对存货评估为低风险,未见对不同科目评估为不同风险等级的进一步说明。在2016、2017两年度风险评估过程一致的情况下,2016年度将应收账款评估为高风险,2017年度将应收账款评估为低风险,未见详细的说明。2016年度总体审计策略底稿中对其他应收款的综合风险评估为低,在综合风险评估表中对其他应收款的综合风险评估为高,存在矛盾。2016、2017年度业务承接风险评估问卷底稿中,针对“客户是否存在未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的回答为“否”,但针对“否”的结论,底稿中未发现执行相应风险评估程序的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其他应收款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瑞华所2016年审计底稿获取的天业股份其他应付款明细账显示天业股份向山东亨业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亨业贸易)支付和收回的款项金额均为17.88亿元,期初、期末余额为零,天业股份与亨业贸易的往来款发生额占当年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整体发生额比例较高。天业股份在出具的“关于代收代付款项的情况说明”中表述:本公司与亨业贸易发生的17.88亿元的资金往来,主要原因是亨业贸易代本公司支付给联营公司北京天慧置业8亿元财务资助借款,以及本公司日常办理贷款时银行支付给亨业贸易,亨业贸易又转付回本公司银行账户的款项。对于公司解释的倒贷行为,瑞华所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判断是否属于倒贷行为,未发现天业股份与亨业贸易的资金往来实际上是未披露的关联方资金往来。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投资收益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天业股份2017年度转让子公司天盈实业对当年净利润影响重大,根据瑞华所执行访谈程序形成的审计底稿,受让方吉林省中青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在访谈记录中称:“公司收购后,还未参与深圳天盈实业公司管理,不了解现在的经营情况”。对此,瑞华所没有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对天盈实业被转让后实质控制权归属问题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未发现天盈实业被转让后实质上仍由天业股份控制。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货币资金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部分银行跟函记录被审计单位陪同人员为“会计”,无具体的姓名。2016年度,索引号为4100-1-2的工商银行济南历下支行的银行询证函,银行复函日期为2017年2月15日,银行跟函记录日期为2017年12月15日;索引号为4100-1-22的威海市商业银行天桥支行的银行询证函,银行复函日期及函证日期均为2017年2月22日,银行跟函记录日期为2017年2月17日。2016年度公司开户清单中有4个银行账户未予函证,底稿中也未记载不予函证的理由。2017年度,索引号为4100-3-2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询证函,无跟函记录和快递收件证明。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山东证监局认定,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处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刁云涛、李瑞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切实整改上述问题,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并于2021年5月14日前向山东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普邦园林)、涂善忠、曾伟雄、周滨、马力达


事由:现场检查发现普邦园林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转让子公司股权事项。2018年1月,普邦股份子公司四川深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深蓝环保)与有关方共同出资设立沙雅深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沙雅深蓝),其中深蓝环保出资1400万元,出资比例为75%。2018年7月18日,深蓝环保与深圳市海恩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沙雅深蓝51%股权作价3200万元转让。该项交易增加普邦股份当年净利润2180.4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4.36%,但公司未及时披露该事项。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项目进展情况。2016年11月普邦股份发布《重大项目中标公告》,披露中标郑州高新区市政绿化PPP项目,项目估算总投资约33.2亿元。2017年4月,普邦股份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管理局签署项目正式合同,并于2017年9月启动项目开工建设,但公司未及时披露该项目的合同签署、开工建设等进展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


(三)2019年年报披露的理财信息不准确。普邦股份2019年年报披露报告期内不存在委托理财。经查,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月10日审议通过使用不超过5亿元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议案,公司2019年度累计购买结构性存款77.9亿元,均已到期,期末余额为零,年报披露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等规定。


(四)商誉资产组信息披露不完整。普邦股份2019年计提商誉减值准备9.85亿元,且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的组成与前期相比发生了变化,由“直接归属于资产组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其他各类可辨认资产,以及与资产组不可分割的负债、商誉”变更为“主营业务经营性资产(无现金无负债)”,但普邦股份在2019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中未披露资产组变化的原因以及前期和当期资产组组成情况等信息。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二十七条等规定。


二、财务核算方面的问题。


(一)部分工程项目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2017年12月10日,深蓝环保与中元牧业有限公司(简称:中元牧业)签订现代生态农牧业产业园大型沼气工程(简称:沼气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项目监理人为河北海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关于监理人对工程进度出具文件的约定为“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的预算书、监理对工程形象进度的文件”“进度款审核和支付……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3天”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48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合同《补充条款》另行约定了工程款项的具体进度,但未约定监理人对工程进度的确认要求。实际操作中,深蓝环保根据中元牧业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审表确认收入,缺少监理人确认项目进度的相关文件,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等规定。


(二)未按规定对合并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2015年和2016年,普邦股份先后收购深蓝环保100%股权和北京博睿赛思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100%股权,分别形成商誉2.81亿元和7.7亿元。2016年和2017年,普邦股份均以并购重组相关方实际实现净利润达到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评估预测值为由,未对上述合并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


(三)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普邦股份计提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时,将属于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客户按照集团口径汇总抵消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后计算应收账款余额,并以该口径计提坏账准备。如果集团口径应收账款当期借方发生额大于期初余额的,认为对该集团的应收账款余额均为当年发生,账龄均按一年以内计算。由于公司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相关账务处理导致公司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小于公司实际应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等规定。


普邦股份上述财务核算问题导致相关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普邦股份董事长涂善忠、总经理曾伟雄、时任财务总监周滨、时任董事会秘书马力达,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涂善忠、曾伟雄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周滨对相关财务核算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马力达对相关信息披露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涂善忠、曾伟雄、周滨、马力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普邦园林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当事人:陈权


事由:当事人在担任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华夏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存在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陈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当事人:朱定楷,虞松贤,虞伟雄,王进文


事由:当事人涉嫌内幕交易“华星创业”股票,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


2018年6-7月,上海繁银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繁银科技)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朱定楷准备收购一家上市公司,并委托中介张某帮忙寻找标的公司。7月,张某知悉原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星创业)控股股东、实控人程某彦拟转让其持有的华星创业股权一事。8月初,张某将该信息告知朱定楷。


2018年8月15日,张某向原华星创业董事、财务总监鲍某介绍了朱定楷的情况。


8月17日,原华星创业控股股东、实控人程某彦,财务总监鲍某等人与朱定楷、张某等人见面,双方表达了转让收购意愿和交易对价。


9月初,朱定楷安排繁银科技员工徐某琦联系中介机构赴华星创业开展尽职调查。9月19日,中介机构完成尽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


9月28日,朱定楷与原华星创业股东程某彦、屈某胜、李某、陈某光签署《上海繁银科技有限公司与程小彦、屈振胜、李华和陈劲光关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10月8日,华星创业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某彦以及公司董事屈某胜、陈某光,高管李某已于9月28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繁银科技转让其持有的流通股合计63,192,042股,占总股份比例14.75%,股份转让完成后繁银科技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朱定楷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华星创业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重大事项,在信息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所述重大事件,为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8月15日至10月8日。朱定楷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朱定楷、虞松贤、虞伟雄泄露内幕信息情况。


在内幕信息形成期间,朱定楷向其亲属虞松贤泄露了内幕信息。虞松贤将从朱定楷处获取的内幕信息传递给了其亲属虞伟雄。虞伟雄将从虞松贤处获取的内幕信息传递给了其亲属王进文。


三、虞伟雄使用“张明”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交易华星创业股票情况。


虞伟雄与张明是亲属关系。2018年9月19日,虞伟雄指使张明开立证券账户,以张明身份证注册了手机号码,交由虞伟雄本人使用。“张明”证券资金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同名工商银行账户,资金来源为虞伟雄向他人的借款。


2018年9月28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张明”证券账户买入华星创业股票761,700股,成交金额3,098,361元。2018年11月16日,卖出华星创业股票761,700股,成交金额3,571,972.14元。经计算,上述账户违法所得为466,036.97元。


“张明”证券账户2018年9月28日、11月16日均通过198×××××935的手机号码交易华星创业股票。


综上,“张明”证券账户由虞伟雄实际控制并使用。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虞伟雄使用该证券账户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了华星创业股票。


四、王进文使用本人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交易华星创业股票情况。


2018年9月20日-28日,王进文操作使用的3个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主要为王进文自有资金和向他人的借款。买入华星创业股票939,900股,成交金额3,786,727元。内幕信息公开后,3个证券账户卖出华星创业股票939,900股,成交金额4,134,726.70元。经计算,上述账户违法所得为340,975.75元。


综上,王进文的3个证券账户由王进文实际控制并使用。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进文使用本人的3个证券账户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了华星创业股票。


青海证监局认为,朱定楷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向虞松贤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虞松贤向虞伟雄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虞伟雄向王进文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虞伟雄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华星创业股票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王进文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华星创业股票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青海证监局对朱定楷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8万元罚款;对虞松贤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对虞伟雄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对虞伟雄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66,036.97元,并处以932,073.94元罚款;对王进文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40,975.75元,并处以340,975.75元罚款。



当事人: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正中珠江)、杨文蔚、李旭佳


事由:正中珠江执业的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杰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计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将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作为特别风险。根据审计工作底稿,正中珠江把营业收入评估为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但是没有将该风险作为特别风险,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未对异常迹象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杰理科技2015年至2016年使用公司员工个人银行账户收支货款,其中2015年体外收取销售货款7,084万元、体外支付采购货款6,999万元,2016年体外收取销售货款1,330万元、体外支付采购货款1,126万元。2014至2018年,上述员工个人银行账户向杰理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转出资金373.27万元。在审计过程中未对部分资金往来的真实原因与性质作进一步核查,导致未发现大额体外收入及体外成本未入账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工作底稿记录不完整。在2015年度、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对货币资金、营业收入、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存货、费用等科目执行了控制测试,但没有将实施的相关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记录在审计底稿中。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杨文蔚、李旭佳作为杰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杨文蔚、李旭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当事人:秦艳红


事由:当事人在华西证券股份重庆万州玉澜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至11月通过新浪微博、小红书APP等公众媒体发布买卖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对秦艳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规范执业行为,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当事人:刘佳杰


事由: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及违法买卖股票案,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刘佳杰为证券从业人员。


刘佳杰于2005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间,先后在华西证券成都东大街营业部、西南证券成都石灰街营业部、银泰证券成都顺城大街营业部工作或任职。2014年12月任银泰证券成都顺城大街营业部总经理。2009年7月1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4年12月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二、刘佳杰借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


(一)刘佳杰借其二姨“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1(开立于西南证券四川分公司)违法买卖股票。2010年12月至2014年10月,刘佳杰控制使用该账户买卖股票盈利1.34万元(已扣税费)。


(二)刘佳杰借“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2(开立于西南证券上海田林东路)违法买卖股票。


2010年6月至2014年10月,刘佳杰控制使用该账户买卖股票盈利2.9万元(已扣税费)。


(三)刘佳杰借“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开立于银泰证券顺城大街营业部)违法买卖股票。


2014年5月至2019年2月,刘佳杰控制使用“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委托下单5,454笔,成交金额合计30,637万元。期间,该账户委托下单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与“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李某平”银泰证券账户、“许某”银泰证券账户、“曹某”银泰证券账户大量重合,且有大量刘佳杰实际使用的手机尾号2999下单记录。


2014年5月至2019年2月,刘佳杰控制使用该账户累计亏损42.03万元(已扣税费)。刘佳杰通过“黄某翔”银行账户获取佣金提成3.86万元。


(四)刘佳杰借“张某珍”银泰证券两融账户(开立于银泰证券顺城大街营业部)违法买卖股票。

2015年1月至2019年2月,刘佳杰控制使用该账户累计亏损225.23万元(已扣税费)。刘佳杰通过“黄某翔”银行账户获取该账户佣金提成0.15万元。


综上,刘佳杰实际控制和使用2个“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及两融账户买卖股票,交易金额累计42,382万元,交易亏损累计263.02万元。刘佳杰通过“黄某翔”银行账户获取“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佣金提成共4.01万元。


三、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


(一)刘佳杰实际操作“许某”“李某平”等6个账户。


涉案期间,刘佳杰实际操作“许某”“李某平”“曹某”“联投韬略”“金管家1号”“金管家3号”证券账户。


(二)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2014年2月至2019年2月,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许某”银泰证券账户,累计委托下单笔数为43,533笔,累计成交金额583,346万元。刘佳杰借用银泰证券经纪人黄某翔名义获取“许某”证券账户的交易佣金提成343.76万元。


2015年8月至2019年2月,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李某平”银泰证券账户,累计委托下单1,993笔,账户累计成交金额31,254万元。刘佳杰借用银泰证券经纪人黄某翔名义获取“李某平”证券账户的交易佣金提成6.88万元。


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曹某”银泰证券证券账户,累计委托下单319笔,累计成交金额1,242万元。未发现刘佳杰通过该证券账户获取违法所得。

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联投韬略”“金管家1号”“金管家3号”3个私募基金在银泰证券开立的证券账户,共委托交易5,453笔,成交金额合计38,823万元。未发现刘佳杰通过3个证券账户获取违法所得。


综上,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法所得350.64万元。


四川证监局认为:刘佳杰借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对刘佳杰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的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罚款80万元。对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50.64万元,并处罚款1000万元。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对刘佳杰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当事人:张程


事由: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北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示信息不准确。华福证券西北分公司人员信息公示不全,其中未公示的13名员工实际工作地点在华福证券新疆分公司,现场“公示牌”及“非现场交易营业部提示通知”将内设“西北分公司直属营业厅”公示为“营业部”,与分公司《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不符,不符合《关于证券公司信息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71号)第七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二条的规定。


二、客户回访和异常交易监测不规范。华福证券西北分公司客户回访留痕不全,且存在营销人员办理客户回访的情况,部分员工手机号未录入员工行为监测系统,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六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第(四)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当事人作为华福证券西北分公司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陕西证监局对张程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学习证券业务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切实规范执业行为,确保分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一、总体情况综述。


(一)2021年一季度投诉举报总体情况。


本期,深圳证监局共接收(含“12386”中国证监会服务热线直转工单)各类咨询、投诉、举报1998件,比2020年四季度减少77件。其中,针对辖区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的有效投诉件共701件,比2020年四季度减少95件。


从投诉对象看,针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诉420件,减少88件;针对基金经营机构的投诉138件,减少83件;针对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诉24件,增加4件;针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诉119件,增加72件。


从投诉事项反映的类型看,客户服务问题259件,规范经营问题170件,开销转户问题90件,佣金纠纷问题37件,系统问题36件,从业人员问题28件,虚假宣传问题22件,申购赎回问题17件,开平仓问题2件,信息披露问题2件,其他问题38件。


(二)本期投诉热点。


与2020年四季度相比,针对辖区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的有效投诉件出现回落,环比减少6.78%。


其中,客户服务问题依然最为突出,占比36.95%。主要投诉经营机构业务问题解释不清晰、业务通知不及时、未主动告知佣金收取标准、对外联系电话不通畅、未为投资者办理业务、在服务期内未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等。


二、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落实投诉处理首要责任情况。


本期,按机构首要责任转经营机构办理的投诉件共605件。其中,中国证监会“12386”热线系统转办598件,我局转办7件。上述事项已办结492件,其中已达成和解248件,和解率为50.41%。大部分经营机构在接到转办的投资者诉求事项后,能及时联系投资者沟通,妥善处理投诉,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本期,深圳局共处理39件督办工单。其中证券经营机构23件,基金经营机构11件,期货经营机构2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3件。与2020年四季度相比,本期督办工单增加11件,其中证券经营机构增加4件、基金经营机构增加5件、期货经营机构增加2件。从督办原因来看,存在投资者认为答复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情况35件,主要为投资者反馈经营机构未联系沟通、只沟通未解决实际问题、被迫和解等;存在经营机构因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未及时进行系统处理导致超时的情况4件。经营机构应重视“12386”热线投资者诉求,加强内部管理,及时妥善处理直转工单。


三、投诉反映的主要问题。


(一)涉及证券经营机构的问题。


本期收到针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诉件共420件,涉及34家证券经营机构。反映的问题包括:客户服务问题164件,开销转户问题95件,规范经营问题54件,系统问题42件,从业人员问题30件,其他问题35件。


投诉量居前的公司为:招商证券79件;平安证券63件;中信证券56件。


(二)涉及基金经营机构的问题。


本期收到针对基金经营机构的投诉件共138件,涉及26家基金经营机构。反映的问题包括:净值问题40件,客户服务问题28件,规范经营问题25件,申购赎回问题18件,其他问题27件。


投诉量居前的公司为:南方基金29件;鹏华基金20件;前海开源基金13件(含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8件)。


(三)涉及期货经营机构的问题。


本期收到针对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诉共24件,涉及10家期货经营机构。反映的问题包括:规范经营问题7件,系统问题5件,客户服务问题4件,开平仓问题3件,其他问题5件。


投诉量居前的公司为:平安期货8件;中信期货4件;海航期货3件。


(四)涉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问题。


本期收到针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诉件共119件,涉及9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反映的问题包括:客户服务问题96件,虚假宣传问题18件,规范经营问题5件。


投诉量居前的公司为:大连华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76件;深圳市中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5件;深圳德讯证券顾问有限公司8件。


深圳证监局要求请各经营机构切实履行投诉处理首要责任和主体责任,聚焦广大投资者的合理需求,提高为投资者服务的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做好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当事人:肖奋、刘方觉、肖勇、肖武、肖文英


事由:截至2017年9月,肖奋、刘方觉、肖勇、肖武、肖文英等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奋达科技)股权比例为53.98%。2017年9月至2020年3月,肖奋、刘方觉、肖勇、肖武、肖文英等一致行动人持有奋达科技股权比例变动超过5%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交易。


肖奋、刘方觉、肖勇、肖武、肖文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肖奋、刘方觉、肖勇、肖武、肖文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滨海基金)


事由:滨海基金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变相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滨海基金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通过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当事人:林少鹏


事由:滨海基金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林少鹏作为滨海基金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具体参与了日常经营管理及决策,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通过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林少鹏予以公开谴责。



当事人:深圳普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普京资产)


事由:普京资产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证监局对深圳普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邓志鹏


事由:普京资产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于2016年5月4日至2018年3月19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普京资产上述违规行为均发生在其任职期间,因而其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邓志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中信资本(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资本深圳)


事由:中信资本深圳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管理过程中,未有效履行合格投资者管理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中信资本(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当事人:葛康


事由:中信资本(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管理过程中,未有效履行合格投资者管理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于2015年4月1日至今担任中信资本深圳的董事兼总经理,牵头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宜,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葛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付浩、孙彦君


事由:当事人作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东力)收购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简称:年富供应链)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的签字资产评估师,在对该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对年富供应链历史毛利率的分析不够充分。在分客户的收入毛利预测中,对年富供应链的客户锐嘉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锐嘉科)收益率偏高(4.98%,其他客户大多不到2%)的现象没有予以充分关注。评估工作底稿中仅获取了与锐嘉科基础服务费率相关的《供应链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的服务费率为0.42%),未获取《补充协议》(服务费率3%、5%)和《境外供应链服务协议》(服务费率1.95%),确定的评估假设依据不足。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2.对其他应收款的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工作底稿中仅收集了年富供应链对其关联公司远毅有限公司(简称:远毅公司)应收账款余额的回函,但未收集对远毅公司应付账款余额的回函,而该应付账款余额的借方才是最终审计确认对远毅公司的其他应收款金额。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对付浩、孙彦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执业质量。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宁波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王尚令、陈夏楠(国信证券)


事由:当事人作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在对该项目的核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对客户合同服务费率的核查程序不到位。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简称:年富供应链)客户锐嘉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锐嘉科)在走访提纲中填写与年富供应链的服务费率为0.42%,但未提及《补充协议》和《境外供应链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较高费率条款,如出口服务费率为3%和5%的条款等。未核实走访记录与所获服务协议之间的差异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2. 未进一步核实询证函与走访记录中的差异情况。当事人获取了年富供应链关联公司世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世博国际)、远毅有限公司(简称:远毅公司)、威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威隆国际)的《往来账项询证函》。2017年1月,当事人对世博国际、远毅公司、威隆国际进行走访时,未将上述应收世博国际、远毅公司、威隆国际的款项列示在其他应收款科目,走访记录中访谈对象予以确认无误。走访记录中列示的应收应付款金额与函证金额存在差异,未进一步核实差异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3. 未能准确识别出年富供应链的关联方。威隆国际周年申报表显示,2016年5月18日,施羊将持有的威隆国际股权转给谢丽丽,施羊为时任年富供应链高级管理人员林文胜的配偶。施羊在重大资产重组基准日(2016年9月30日)过去12个月内持有威隆国际的股权,应当认定威隆国际为年富供应链关联方。未有效核查以上信息,导致未能准确识别威隆国际与年富供应链存在关联关系。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对王尚令、陈夏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勤勉尽责履行核查义务。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宁波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朱伟、唐吉鸿、陈仕国


事由:当事人作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对该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对客户合同服务费率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简称:年富供应链)客户锐嘉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锐嘉科)在的走访提纲中填写与年富供应链的服务费率为0.42%,但未提及《补充协议》和《境外供应链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较高费率条款,如出口服务费率为3%和5%的条款、进口服务费率为1.95%的条款。未充分关注走访记录与所获服务协议之间的差异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未对询证函与走访记录中的差异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在2016年12月8日出具的《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信会师报字[2016]第610916号)中,已将2016年9月30日年富供应链对其关联公司世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世博国际)、远毅有限公司(简称:远毅公司)、威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威隆国际)的应付账款调整至其他应收款。2017年1月,当事人对世博国际、远毅公司、威隆国际进行走访时,未将上述应收世博国际、远毅公司、威隆国际的款项列示在其他应收款科目,访谈对象予以确认无误。走访记录中列示的应收应付款金额与函证金额存在差异,未对差异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3.未能识别出年富供应链的关联方。威隆国际周年申报表显示,2016年5月18日,施羊将持有的威隆国际股权转给谢丽丽,施羊为时任年富供应链高级管理人员林文胜的配偶。施羊在重大资产重组基准日(2016年9月30日)过去12个月内持有威隆国际的股权,应当认定威隆国际为年富供应链关联方。仅获取了商业登记表而未获取威隆国际的周年申报表,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适当,导致未能识别威隆国际与年富供应链存在关联关系。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一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对朱伟、唐吉鸿、陈仕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勤勉尽责履行审计义务,确保执业质量。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宁波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王卫东、赵振兴


事由:当事人作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签字律师,在对该项目的核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工作底稿记录不完整。一是对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第四大客户锐嘉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工作底稿中只有业务合同,没有访谈记录。未参加锐嘉科实地走访,且未收集其他中介机构的走访记录,底稿中也未附有查验年富供应链与锐嘉科出口业务流程的资料,对锐嘉科与年富供应链业务的核查不审慎。二是工作底稿中缺失对年富供应链的关联公司远毅有限公司、威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访谈记录,未对远毅公司、威隆国际的走访事项进行关注。上述行为不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2.未参与年富供应链香港客户、供应商的访谈工作。当事人未参加年富供应链的关联公司世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威隆国际、远毅公司和天逸通有限公司的现场走访,仅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取部分访谈记录。上述行为不符合《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十条的规定。


3.未能准确识别出年富供应链的关联方。威隆国际周年申报表显示,2016年5月18日,施羊将持有的威隆国际股权转给谢丽丽,施羊为时任年富供应链高级管理人员林文胜的配偶。施羊在重大资产重组基准日(2016年9月30日)过去12个月内持有威隆国际的股权,应当认定威隆国际为年富供应链关联方。当事人未有效核查以上信息,导致未能准确识别威隆国际与年富供应链存在关联关系。上述行为不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对王卫东、赵振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宁波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行家点评

原国金证券投资顾问黄建雄,从业期间私下获取客户的交易信息,通过亲属账户违法持有、买卖股票,证监会责令其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308.13万元,处以900万元罚款;并予以三年市场禁入的监管措施。

因担任赛赫智能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时,履行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国元证券保代黄斌、方书品予以监管警示。

因在德邦证券上海凉城路营业部任职期间,与客户共同出资购买有关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约定收益与风险共同承担,上海证监局对张健梅出具警示函。

因未上报时任总经理郭伟向利益关系人提供财物的违规行为,未报备反洗钱制度和组织架构等情形,上海证监局责令国开证券上海分公司改正。国开证券上海分公司时任负责人郭伟向利益关系人提供财物,对分公司未报备反洗钱制度和组织架构等情形负有责任,上海证监局对其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因未向上海证监局报备反洗钱制度和组织架构等情形,国开证券上海市分公司现任负责人夏文超也被上海证监局约谈。

深圳证监局通报2021年一季度投诉量居前的券商:招商证券79件;平安证券63件;中信证券56件。


协会&各地证监局投教相关

(2021.04.01-2021.04.25)

证券业协会:投资者风险提示

券商

仿冒信息

新时代证券

“狮门国际”虚构与新时代证券合作的名义,冒用新时代证券LOGO,以向“狮门国际”平台投入现金,完成刷单任务后可领取红包奖励并返现等虚假非法活动,欺骗投资者入金后无法提现,致使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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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收款账户信息姓名:丁一鸣,卡号:6217 0035 2001 6732 149,开户行:海南省三亚市迎宾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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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开户页面、二维码以及交易软件,诱导客户进行充值、交易,冒充中信证券名义进行非法证券活动的机构和个人,主动给客户打电话推荐股票或邀请客户加入聊天群、股票交流群,通过不明人士或渠道下载假冒开户软件、交易软件进行证券交易。

疑似冒充中信证券“非法荐股”的电话如下:(2021年4月更新)

0898-31676272、028-63286808、0755-61923730、029-61168237、13874306575、0898-32015414、18327669441、17898870972、17882972145、0769-88923908、029-61180852、0898-32394502、17138660745、0755-66821636、0755-66820493、0755-66821841、0755-61003233、0755-61479807、024-23217522、17027630990、0791 95414710、022-60710251、024-23837104、029-61163997、0755-66892726、0755-66640146、17056441818、16264493350、13797597915、13147535669、13514448850、13175612712、95215259、15134484033、18010817560、18560206205、18560206205、0371-95293542、0371-95298311、95415945(95开头的8位号码较多)、17377985451、13262517275、17808911977、17882987398、13661909453、95651065、1500004034、13753477479、02961180727、13049849341、95251007、95215251、13764781496、95293564、17050670823、2095469250、02961174456、95251013、95269560、031180721692、02961162439、19122408406、18903796480、029-61167090、029-61161128、029-61161464、029-6118-6513、029-61193048、029-61176388、057158083681、057156063027、053195200653、075561959374、17802750392、0755-61941321、106940263487、19131038972、16521132104、17763008707、13147536029、0571-58083334、0571-56550830、18101098577、15101045630、15000940434、13062895792、15907478912、18514079391、17033438727、18908284879、13482465172、18905324118、16554126653、58525411、02260708951、02961162986、02961168269、95415934、79195414713、13851346021、02155367182、051369930920、05433080016、02961162086、95269564、95269598、952652、07566301244、02961162101、075561947454、95235440、07386647674、17807148634、15698328533、053182083725、13971596435、02961187492、05527100906、19971638052、15090829804、17811928685 、18510973059、18513819280、15871387012、02961180844、15943068300、01095455241、16740210647、17805862186、95251093、13375252860、95298332、0527-80637986、051683809683、02161671085、13167152716、02961197160、15943086488、17601639625、19861954719、13890587435、17174110999、13035180519、13578924038、19943510085、19931004927、13716975725

近期,发现冒充中信证券提供非法服务和诈骗的网站如下:

http://zx7737.com

zxzq.lxtwly.com

8585550.com

zx.mzxg88.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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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zhx883.com/

http://wdw.hjedut.cn/wap/

https//:3560008.com

wdw.hjedut.cn

http://zx995.com/

https://weibo.com/u/7376777050

http://gx-sc.cn/index/login/login/token/b5bda946f21a063b63283ecd199028ad.html

https://zx7739.com/

国都证券

冒充国都证券及工作人员的名义,利用微信、电话、QQ等方式联系投资者,在骗取信任后诱导其加入炒股微信群、QQ群等进行荐股或通过网络直播宣传等方式,骗取客户信息、诱骗客户划款,非法开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东海证券

手机号码为17050650303的电话,冒充东海证券客服名义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网站与电话。

大通证券

冒充大通证券公司总部人员、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利用手机、电话、微信等方式向投资者推荐股票,或劝说投资者加入荐股微信群、QQ群。

金元证券

不法分子假冒金元证券名义,引诱投资者参与配资活动,从事违反《证券法》规定的经营行为。

通航网假冒金元证券名义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网址:

http://www.tonghanglive.com/tags-4480.html

长城证券

冒充长城证券工作人员利用电话、微信等方式向投资者推荐股票、牛股等,或诱骗投资者加入荐股微信群、企业微信、QQ群。

中航证券

冒中航证券及中航证券工作人员,通过分析师直播、建立微信群、QQ群、推荐非法炒股软件等形式,从事虚假荐股等非法证券活动。

涉嫌从事违法活动的公司名称:北京至金生诚科技有限公司。

涉嫌违法活动的相关报道:“大善中国慈善基金会启动仪式圆满成功”。

涉嫌从事违法活动的APP名称:中航优股。

涉嫌从事违法活动的微信群/QQ群名称:大善慈善会-司维粉丝群、大善慈善会-司维群、慈善汇-内部群。

东吴证券

假冒东吴证券及东吴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通过分析师直播“2021年开业庆典秀”、建立微信群“陈老师粉丝群”等形式,从事虚假荐股等非法证券活动。

非法活动直播网址:

http://live.wlmpqy.com/#/pages/webLogin/webLogin?room=8010


北京证监局:北京辖区不具备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质机构名单(第七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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