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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俩月券商员工请辞玩“快闪”,诉讼三回峰回路转OR拍在岸边?

券业点评 券业行家 2023-03-24

入职俩月券商员工请辞玩“快闪”,诉讼三回峰回路转OR拍在岸边?

券业行家,事实说话。

欢迎留言,如果认同,请传播正能量。

行家的印象中,“一言不合就闪辞”,似乎是90后乃至00后的专利。没想到,这位80后券商员工,入职不到俩月便主动请辞。事后又与原东家打起了时间跨度达两年的官司,结果……


入职58天“闪辞”


近期,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涉及券商的劳动争议案的裁决书。


原告方李某毅是一位“80后”,生于1984年,发生纠纷时正好35岁。被告方则是行家近期点评过的华西证券。


秉持“民间工会”立场的行家,起初猜测,是不是因为券商的操作存在什么瑕疵?


然而,相关裁判文书却让行家有些诧异。因为李某毅在2019年6月24日入职签约,同年8月20日主动辞职,任职期间只有短短的58天,而且还有一个月的试用期。


时间如此紧促,这似乎能解释,为什么证券业协会没有当事人的从业资格信息。


那么,在这58天里,发生了什么?


行家根据相关判决,梳理了法院认定事实的时间线。


曾经连番“邀约”


故事要从2019年4月说起。当时,李某毅还任职于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峡担保集团)。


顺便一提,三峡担保集团是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重庆渝富)旗下子公司,后者同时也是行家颇为熟悉的西南证券的控股股东。


2019年4月9日,李某毅与华西证券债券发行二部总经理孙某骏进行了微信沟通,并将简历发给了孙某骏。


三天后的4月12日,孙某骏回应并约定见面。面谈时,李某毅提及先行接手工作。


此后两个多月时间里,孙某骏通过微信给李某毅安排了多项工作,包括“金沙县路桥公司2019年公司债”的汇报材料、“绵阳的项目担保问题”跟进、“彭山发展项目”的招标方案,以及多次省内出差。


行家推测,李某毅应该是按时按质的完成了任务,并得到了上级的赏识。最早在4月15日,李某毅便表示要从原公司辞职;而孙某骏也在4月19日再次“催促”其入职。


再三邀约之下,2019年4月25日,李某毅完成了辞职手续。


2019年5月6日,李某毅收到华西证券通知,次日前去面试。又过了一个半月,华西证券于6月19日通过邮件发送Offer。


2019年6月24日,李某毅与华西证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一个月。职位是债券发行部债券业务岗,并且是孙某骏团队成员。


单看薪酬待遇,行家有些羡慕:标准工时工作制,在提供正常劳动并经绩效考核合格的情况下,月薪不低于1.26万元。


另据社保记录,2019年6-8月,李某毅的缴费工资均在1.6万元左右。尤其是2019年7月,其个人负担的“五险一金”和个税部分,就高达6.5K。


本以为只是开始,却已经是巅峰。


虚报发票“反目”


入职还不到半个月,李某毅就“摊上了事”。


2019年7月,李某毅通过报销系统提交申请,拟报销从2019年4月起的差旅费用。


然而,审查发现,他用来报销的部分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恪守职责的财务,当即向公司领导打了汇报。


7月8日中午,孙某骏通过微信与李某毅“通气”,表示“比较麻烦”,并称“已经按照财务要求撤回了”。


7月12日,孙某骏发出了“最后通牒”,要求李某毅在下班前“选择提离职流程还是走公司纪委程序”。而李某毅坚定地要求:“走纪委”。


此后,双方矛盾升级。李某毅数次通过微信要求孙某骏支付其垫付的差旅费用。


2019年8月20日,李某毅通过邮件通知华西证券,以未支付2019年4月13日至6月23日的劳动报酬,未交纳部分保险及公积金、超过法定期限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即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奉公守法的行家,当时就好奇了,这位仁兄究竟虚报了多少差旅费用?


近30万元“索赔”


据私群网友猜测,辞职后,当事人“越想越不服气,越想越吃亏”。于是,他选择了与原东家对簿公堂。


2019年9月23日,李某毅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11月6日,该仲裁委裁决华西证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1218元。


2019年11月,李某毅向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孙某骏“通过恐吓、逼迫方式”强迫其离职,并提出了9大项、12小项要求,要求支付的金额合计达28.6万元。


而华西证券方面辩称:双方劳动关系始于6月24日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强制打卡坐班,考勤记录证明未安排双休和节假日加班;按债券部门平均工资1.5万元缴纳五险一金基数,不存在差额;原告提交的发票与实际金额不一致,虚开发票违反内部制度;电脑购置费用约定分三年发放补贴,离职前每月均支付;原告入职不到两个月,不符合年休规定;主动离职亦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餐补按每天25元标准充值到就餐卡中,离职后需要退回。


行家注意到,李某毅提及,曾向孙某骏提交了11000元发票原件。而华西证券方面认定的有效发票金额,则是3606元。这7394元的差额,仅相当于他半个月的薪水。难道这就是矛盾的根源?还是有什么不为人知的情况呢?


虽然协会未查到李某毅的入职信息,行家却有了新的发现:孙某骏于2015年7月至2018年5月任职于长江证券;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任职于东亚前海;直到2019年6月10日,他的执业机构才变更为华西证券,中间有三个月的“空挡”。


那么,在2019年4月,孙某骏与李某毅沟通工作之时,他的身份是否是华西证券员工?如果以此推断,前面提到的李某毅的入职日期,是否也有可以商榷的地方呢?


法庭判决“再三”


从判决文书来看,此案先由四川自贸区法院一审,后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双方争议的焦点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起点时间如何确定;各项待遇如何确定;是否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否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五险一金是否应当处理。


关于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在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李某毅虽已开展部分工作,但不满足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并不符合“未付工资”“双倍工资”的情况,因而“解约补偿”的前提不成立。


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用工,应当是用人单位自己意思的用工,而非用人单位某些个人意思的用工。孙某骏不是华西证券的法定代表人,其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公司。”


关于工资差额,一审法院认为工资发放不存在克扣的行为。而二审法院认定,试用期工资按80%发放,以此推算8月工资,并部分支持原告诉求。


关于加班费用,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加班情况,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报销费用,一审法院认为,报销费用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李某毅“报销费用时因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报销流程已经撤回,是否应该报销及如何报销还是单位内部的财务制度处理的问题,尚不能成为确定之债”。


此外,法院还认可了两项诉求:一是以工作时长计算,李某毅享有年休假1天,应按工作日平均工资支付未休年休假薪酬;二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华西证券应按约定标准支付餐补。


最终,成都高院做出终审判决,由华西证券支付工资差额3308.49元,未休年假1天的工资1218元,餐补1450元,合计5,976.49元;一审受理费用由华西证券负担,二审费用由双方平分。


其后,李某毅不服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高院经合议,认为再审理由不成立,于2021年3月29日依法驳回了请求。


错过债承“突破”


出于好奇,行家查了查华西证券相关业务的情况。


据近两年的年报披露,华西证券债券业务连续“实现战略转型与突破,业绩大幅提升”。在“本土作战”的四川地区,华西证券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地方债承销成绩显著。


2019年公司债券业务实现战略转型与突破,业绩大幅提升,债券承销规模及收入均实现历史突破,公司债券发行业务在四川区域占有较大市场份额。公司在地方政府债承销方面成绩显著,地方政府债承销实际中标地区达13个,实际中标金额达到69.10亿元,行业排名第13位(根据中证协官网公布数据),被上交所评选为2019年度地方政府债券优秀承销商。


2020年公司债券业务实现战略转型与突破,业绩大幅提升,债券承销规模及收入均实现历史突破。报告期内完成47只公司债、3只企业债、2只商业银行次级债的主承销发行,承销金额达326.66亿元。公司在地方政府债承销方面成绩显著,地方政府债承销实际中标地区达20个,实际中标金额达到91.30亿元,行业排名第14位。公司各类债券业务品种不断丰富,已在地方政府债、扶贫债、绿色债等品种上建立了优势、形成品牌,连续两年获评上交所地方政府债券优秀承销商,获2020年度中债登地方债非银类承销商杰出贡献奖。公司坚持金融创新探索,成功发行了疫情防控债、央行主管金融债及上交所首单以“债券置换”形式发行的公司债券。公司有效发挥区位优势,债券发行业务在四川区域占有较大市场份额。


站在第三方角度,当事人在入职华西证券之前,已经在多起债承项目中“帮忙”。为何会因为这点报销费用,失去与公司一同成长的机会?时过境迁,他是否会后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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