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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纪要 | 第十三期——博安南:蒂夫人的正义与审判

法律人类学世界 法律人类学世界 2023-09-10

【致谢】感谢刘远康同学、陈妍娇老师对文本所展开的认真细致阅读;感谢张晓辉、刘顺峰、孙旭、王伟臣、包红丽、饶嘉明等老师和同学的精彩讨论。本文根据领读人和各位参与讨论人的发言整理而成。

2月25日,“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第十三期在腾讯会议平台顺利举办。此次阅读的是美国人类学家保罗·博安南的经典著作——《蒂夫人的正义与审判》。共有来自国内外各高校、科研院所的青年教师、博硕研究生、本科生80余人参加。

读书会由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伟臣主持,共分为两个环节:第一环节是由浙江师范大学非洲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刘远康、河南师范大学社会事业学院陈妍娇老师做领读分享;第二环节是自由交流与讨论。


第一环节 领读与分享

首先,刘远康介绍了作者和田野。

一、作者生平与学术历程

保罗·詹姆斯·博安南(Paul James Bohannan)1920年出身于美国内布拉斯加州林肯市,本科专业为德语。二战爆发后,博安南应征入伍,转学日语,1943年与此后同样成为人类学家的劳拉·玛丽·斯密斯(Laura Marie Smith)完婚,战后曾赴日本担任过翻译。1947年,他与妻子结伴前往英国牛津大学攻读人类学,并顺利获得硕士与博士学位。

保罗·詹姆斯·博安南

博安南被誉为相对主义人类学的代表人物,学术生涯中关注的领域主要包括尼日利亚蒂夫人、法律人类学和美国离婚问题。其学术兴趣的不断转变拓展,可在前期的作品中寻觅到一些蛛丝马迹。

博士毕业后,博安南再次前往尼日利亚蒂夫人社会进行了长达一年的田野工作,1953年返回英国后获得了牛津大学的讲师职位。三年后,他前往普林斯顿大学担任助教。1959年,博安南获聘为西北大学教授,直至1975年。后来,博安南又前往加州大学圣塔芭芭拉分校、南加州大学任教。

2007年,博安南在与阿尔兹海默症抗争数年后,与世长辞。

他先后担任过许多重要的学术职务,如美国民族学会主任(1963-1966)、美国非洲研究协会主席(1964)和美国人类学协会主席(1979-1980),等等。

博安南一生著述颇丰,撰写或主编的著作近三十册,纵观其学术生涯,好似人类学20世纪中后期发展的一道时代缩影。人类学与西方帝国的殖民统治关系密切,尤其为英帝国在非洲的殖民地自觉或不自觉地搜集了众多当地族群社会的一手资料。

博安南的理论作品

二、关于蒂夫人的研究

硕士毕业后,博安南携同劳拉前往尼日利亚保护国的蒂夫人社会开始了田野工作。从1949年至1953年,前后三次共计28个月。博士毕业两年后,夫妇俩合作出版了第一本著作《尼日利亚中部的蒂夫人》(1953)。这一本明显带有结构-功能主义分析框架和叙事模式的民族志,依次描述了蒂夫人的历史、社会结构、政治组织、人口流动、经济特征、婚姻、世系和宗教等内容。此书可视为博安南人类学研究的“成年礼”之作。

四年后,博安南出版了专门探讨蒂夫人司法审理的《蒂夫人的正义与审判》(1957)。此后,博安南与妻子共同出版了《蒂夫人的经济》(1968)和《蒂夫人宗教笔记录》(1969)等作品。

放眼学术界,博安南对蒂夫人的论述无出其右,因此被公认为“国际上蒂夫人研究的执牛耳者”。

蒂夫人

三、尼日利亚的蒂夫人

蒂夫人主要分布在尼日利亚中部的贝努埃州,塔拉巴州和纳萨拉瓦州,以及邻国喀麦隆。博安南首次抵达时,蒂夫人仅有80万人。但如今已经增长至600万,跻身尼日利亚第四大族群。

博安南的田野地点在贝努埃州的姆巴杜库(Mbaduku)。此地位于蒂夫人王宫所在地博科(Gboko)南部,当地民众大多属于杜库氏族,或称杜库人。

博安南的田野地点

关于蒂夫人的历史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喀麦隆境内一个叫Takuruku Anyamazenga的家庭。Takuruku的一个儿子名为Tiv,他勤劳勇敢,因家庭人口增长便与妻子南迁至刚果河流域,育有三子一女,分别是Ipusu、Ichongo、Gbe和Anadendem。儿子Gbe年少离家出走,此后杳无音讯,女儿Anadendem出嫁,后世不详,故如今的蒂夫人皆是Ipusu和Ichongo的后代。Tiv死后,为躲避当地社区领袖的嫉恨追杀,其妻携子向北迁徙,途中曾被汹涌的刚果河拦住去路,直到遇一条巨大的绿蛇助其渡河,才幸免于难。因此,在蒂夫人社会中,绿蛇(Ikyarem)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崇拜。而杜库人是Ipusu一支第四次裂变的群体,系Kunav世系的分支。

其次,陈妍娇介绍了本书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蒂夫人的司法结构与吉尔的组成

蒂夫人常常在“本土法院”(四级法院)中审理族人的案件,他们将这样的“法院”称之为吉尔(Jir)。之所以保留“吉尔”这个称谓,是因为博安南认为,“吉尔”既表示案例又表示审判,在英语中没有对应的词汇,因而是不可翻译的。吉尔一般分为大区吉尔、当局吉尔以及在家吉尔。博安南在书中将类似于乡间议事会的机构称为在家吉尔。

吉尔的审判场景

每当蒂夫人审理案件时,会由法官和主诉人围坐而成一个接近圆形的椭圆圈子——法庭圈,案件的审理就在这个圈子内进行。这种乡间议事会在蒂夫人当中属于四级法院。

四级法院之上是三级法院,专门受理四级法院上诉的案件。而实际上四级法院上诉的案件较少。家族法院之上是部落理事会,即二级法院,每年在博科或者卡齐纳阿拉举行两次,审议由三级法院提出的、更常见是行政官员呈交的立法提案,类似于立法机构。

吉尔的组成人员包括:

最重要的人——姆巴塔热(酋长),又被称为坐在椅子上的人,有好几位

诉讼当事人——原告和被告(但在蒂夫文化中,只有伙伴的概念)

证人——有需要时会被传唤,并需要在神物(斯威姆)上发誓

税务征收员——收取诉讼费用。

除此之外,法院(吉尔)还包括书记员、警察、信使和观众等。

二、吉尔的召集与运作

蒂夫人在其审理案件时常常会使用一个动词性短语——召集一个吉尔,其范围很广。在西方,案件的当事人向律师征求法律咨询,在蒂夫兰,人们通常是向判案的人征求意见。当事人能够简明有序地介绍自己的故事,把吉尔召集的很好会被称为“懂事的人”。

在吉尔的进行过程中,会有证人触摸神物——斯威姆(swem)发誓,如若做了假誓,蒂夫人相信其会被斯威姆“抓住”。在吉尔中,证人提供“真相”,当事人分别从自身的立场讲述故事。

法官会在案件审理中“调查吉尔”——包括倾听、提问、与其他姆巴塔热和长者讨论、提出解决建议。法官和诉讼当事人都发挥作用:姆巴塔热提出方案;当事人必须同意——结束吉尔。败诉的一方要“吃过错”——但并不都是有罪的。

博安南在书中介绍过多例吉尔实际运行的例子,下面介绍其中一例名为“姆巴秋纳起诉丈夫,寻求离婚”的案件:

在山羊案(前一案)审理结束之前,一个叫姆巴秋纳的女人面无表情、又很倔强地坐在清空的圆圈中间,拒绝为其他任何人让地方。因姆巴塔热以前审理过她的案子,所以对她比较熟悉。

她大声抱怨说,其丈夫不给她任何布匹。这是起诉丈夫的标准抱怨。姆巴塔热中说话最尖刻的格贝巴问她身上衣服的布是从哪里弄来。她回答说,她必须卖掉最后一只鸡才能买到做这块衣服的布。

她的丈夫向前解释道,他送了妻子身上这块布和另外两块布匹,这些是为了让因吵架而负气回娘家的妻子,能够回心转意回来。她气急败坏的看着他说,其他两块布她压根都没见过。

姆巴塔热告诉她,他们之前审理过她的案子,她的这些抱怨不能成为离婚的根据,并让她跟丈夫回家,做一个理智的女人。她离开了吉尔的圆圈,独自一人沿着一条小路离开了。

三、乡间议事会

乡间议事会即在家吉尔,对蒂夫来说,真正重要的、关涉生死的事务是在乡间议事会上、而非法庭上听审的。他们说,法庭处置次要的事务。乡间议事会必须存在,而且处理重要的事务。这些重要的事务包括事关个人疾病和死亡、家庭存续的亲子关系、兄弟之间的安睦和谐的矛盾处理等。乡间议事会的召集人只能由本世袭中的男性,通常在聚落或召集人的家宅中举行;召集人世系中所有的长老都以客人身份出席,也兼做他的法官和导师。如果需要从吉尔姆巴塔热中区分出来,蒂夫人称这类的吉尔为‘在家吉尔’,或‘男性世系吉尔’。

乡间议事会与法庭吉尔也有着其他的不同,首先,在家吉尔的参与人员与法庭参与人员组成是不同的,人员组织的方式也不同;其次,它的制度化与程序概念化方式不同;再次,在家吉尔处理的争执的主旨与法庭的主旨也不同。

所有成功的乡间议事会均以仪式表演而结束。这项仪式象征着长老们已经讨论过此吉尔并达成修复了塔(一块由世袭裂变分支所居住的领地)的共识。它还象征着所有的社会行为与神秘行为都应遵循吉尔,重建了规则或纠正了过失。

一对蒂夫夫妇

四、婚姻吉尔

婚姻是蒂夫生活中最让人不安的领域之一。由于种种原因,在吉尔所处理的案例中,有很大比例是有关妇女和婚姻的。通过吉尔中的婚姻,可以总结出蒂夫社会中有关婚姻的社会原则。

关于婚姻的缔结原则:传统的交换婚受到英国当地政府颁布的“禁止交换婚”法令以及货币经济的影响,但是仍然少量存在。一般而言,这种传统婚姻的缔结是通过男方向女方世系支出礼金(即“凯姆”kem)而完成的。礼金也分为货币和礼品,其中,丈夫支付的货币一般可在婚姻破裂时追回,而付出的礼品不可再讨回。其他的一些规则还包括:一旦男人开始为女人凯姆,他就必须娶她;女方的婚姻监护人(女性的父亲、兄弟或者宗亲内的其他男性)在接受了礼金后,就有责任看管被监护人,不能让她与任何其他男人姘居;如果已婚女性有通奸行为,监护人会被丈夫传唤至吉尔;一位生父可以通过支付礼金,把一个在母亲血统外的没有名义父亲的孩子(即私生子),名正言顺地归属生父世系。

关于其婚姻的解除,主要有两种形式:离婚和自然解体。按照离婚的规则,妻子在未能提供丈夫履责不充分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获得批准离婚。如果根据充分,则妻子可获准离开丈夫,同时,妻子的监护人则必须退还彩礼中可退还的部分;女人除从母方世袭带来的嫁妆外,不得带走任何丈夫的财产。在因死亡引起的婚姻解体中,存在着以下三种规则:如果妻子死亡,那么丈夫无法从监护人那里要回新娘彩礼;如果丈夫死亡,妻子则由丈夫的兄弟或其他宗亲“继承”;不想被“继承”的寡妇可以回娘家,但她的监护人必须将新婚聘礼(减去子女津贴后)返还给她丈夫的继承人。对于婚内孩子的监护权归属,只能给予孩子的父系成员;而孩子的抚养权可以交给父系成员之外的人,如母亲、外祖母等。

除了婚姻吉尔之外,博安南还在本书中介绍了债务吉尔、刑事犯罪吉尔、市场吉尔和年龄组吉尔等不同类型的吉尔。

五、结论

博安南在本书中提出了一个概念或者模型,即民俗体系和分析体系。民俗体系是当地人自身的一种文化体系;而分析体系则是由社会学者而后社会人类学者使用若干科学方法创立的,主要用于比较研究。所以该书意在一箭双雕:首先,提取出蒂夫社会司法现象的民俗体系;而后给出一个社会学的解释,发展出一套分析体系,用来将蒂夫的法律司法与其他社会进行比较。通过这种设计和区分,博安南发现,在蒂夫人的社会中,存在着两套民俗体系:一套是用蒂夫语言表达、由蒂夫人按照自己的传统处理的司法现象;另一套可称之为英国的民俗体系,即,反映了殖民政府的处事原则,且或多或少影响着居住在当地的欧洲人——它包括关于政府和外交机构的观念,也涉及那些没有受到欧洲直接影响的非洲习俗的理解。两种民俗体系互相影响,但英国的民俗体系对蒂夫的民俗体系影响更大。

昔日尼日利亚总督府

第二环节 自由发言与讨论

大家主要围绕本书的特点、书名的翻译、蒂夫社会的性质等方面而展开。

云南大学张晓辉教授首先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本书是否受到了语言学上的萨丕尔-沃尔夫假说的影响?第二,本书的英文书名“justice”怎样翻译比较合适,究竟是司法,还是正义或是公正?

关于第一个语言的问题,陈妍娇回应认为,就本书而言,博安南是否直接受萨丕尔-沃尔夫假说的影响,似乎无法做出判断。但必须指出的是,博安南倾向于较为忠实地呈现出蒂夫人的文化和习俗,故在行文中大量采用了当地人的用语。并且,博安南又把这些用语与英美的一些相似概念做了比较。

关于“justice”翻译的问题,陈妍娇则表示,她更倾向于用公正的概念,比如,在蒂夫人有关婚姻的法庭中,关于聘金多少的问题,原告和被告都会从个人利益最大化或者利益不受损坏的立场给出一个金额。这种论证逻辑显然无关道德的对错。此外,在双方争执不休的情况下,经过发誓的证人可以提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数额,这种数额也代表了一种工公正。

王伟臣认为,“justice”不宜译为“司法”。因为,该书的题目为“justice and judgement”,“judgement”肯定要译成“审判”,而如果“justice”译成“司法”的话,那么“司法”和“审判”就出现了部分重复,因为“司法”可以囊括“审判”。如果把“justice”译为“正义”或“公正”,那么其与“审判”就是两个维度的事情,一个关于实体法,另一个关于程序法。再或者,如果博安南使用“justice”意图指涉“司法”的话,为什么不像格拉克曼一样直接使用“judicial”?所以,王伟臣认为博安南这里的“justice”应该比“司法”的内涵要丰富一些。关于翻译的问题,重庆大学的孙旭老师提供一个重要线索:博安南在其发表于1967年《美国人类学家》的一篇回应中曾解释了“justice”的意涵。博安南认为,“justice”除了表示纠纷解决之外,还有另外两层意义,其中一层名为“a means of innovation”。而这里“a means of innovation”又该如何理解,还需要大家的进一步思考和讨论。

博安南关于“justice”的解释

内蒙古大学博士研究生包红丽同学提问,为什么说蒂夫人是一个“无头人社会”,这里的“无头人”应该作何理解?

对此,陈妍娇回应说,博安南在该书中并没有明确界定过蒂夫人的社会性质。

王伟臣回应认为,这个“无头人社会”的说法应该来自著名法律人类学家萨利·福尔克·穆尔的观点。穆尔在发表于1969年《人类学年鉴》上的一篇名为“法律和人类学”的综述中明确指出:“《司法程序》是第一部以一个人类学家的视角亲眼所见地描述一个科技简单社会的法庭程序的著作。《正义审判》是第一部关于一个无头人(Acephalous)社会的纠纷案例的著作。”那么,穆尔的判断准确与否呢?王伟臣认为,这主要取决于“无头人”的标准。缺少什么样的领袖才算是无头人社会?

刘远康认为,回答这一问题还是得回到蒂夫社会本身:蒂夫人设立最高领袖的历史起于20世纪中期。为了推广“间接统治”政策,1934年,尼日利亚殖民地和保护国将混乱的、次序不清的蒂夫族群按照氏族、亲属和家庭进行划分,1947年又专门设立了蒂夫王(Tor Tiv)头衔,用以代表整个蒂夫人的最高领袖。首任蒂夫王是Makir Dzakpe,博安南做田野时正在其任期内。目前蒂夫王已传至第五任。由此观之,早期蒂夫人社会不存在明显的最高领袖。

蒂夫王

蒂夫王的身份是殖民政府的“发明”。此外,刘远康还进一步补充道:蒂夫人位于尼日利亚中部地区,是尼日利亚除主体族群(北部的豪萨人与富拉尼人、西部的约鲁巴人、东部的伊博人等)外,其他200多个小族群集中分布的区域。这一区域由于自然环境的特殊因素,历史上很少出现统一王国,常常处于动荡不安的状态。所以,从这一角度来讲,蒂夫人社会当时并没有形成中央集权领导式的组织结构。

关于这一点,王伟臣表示,可以对比上一次读书会所讨论的赞比亚巴罗策人。在英国入侵以前,巴罗策人本来就有国王;而蒂夫人的国王则是英国殖民当局的“发明”。那么,有无国王,对其社会组织结构和当地的传统法院又有何影响?这一问题值得进一步的思考。

可能正是在这一点上,穆尔才使用“无头人”的概念来描述蒂夫人。当然,和这一话题有关的就是,格拉克曼所研究的巴罗策人与博安南所研究的蒂夫人究竟有着怎样的不同,使得这两位人类学家为此开展了长达几十年的学术争论。王伟臣认为,仅就今天两位领读人对该书内容的分享来看,很难发现巴罗策人和蒂夫人有什么巨大的差异。这两个社会的纠纷基本上都以婚姻为主,严重的刑事案件并不多见。湖南师范大学的刘顺峰老师同意王伟臣的这一判断,他表示,格拉克曼的《北罗得西亚巴罗策人的司法程序》中的案例也以婚姻为主。

除了上述讨论之外,贵州民族大学的法硕研究生饶嘉明还提出了一个关于“co-wife”的问题。对此,陈妍娇认为,可以翻译为“姐妹”(就像电视剧甄嬛传中皇帝妻妾的互称那样),也可以翻译为“共妻”,还可以根据情景的具体情况,翻译为“妯娌”或者同一个男人的“共妻”。

一位蒂夫族的大学生表示,博安南的相对主义有些言过其实

最后,王伟臣做了简要总结:该书最大的特点可能就是作者博安南所强调的(法律)文化相对主义。他认为吉尔一词是蒂夫人的特有词汇,不可翻译成英语。但其实,吉尔以及蒂夫人的其他诸多概念能否翻译,很可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比如,有一位蒂夫族的大学生通过电子邮件表示,吉尔其实可以翻译成英语。持英语的研究者认为,持蒂夫语的被研究者的概念无法翻译,但是被研究者却认为其实可以翻译。那么,在此背景之下,为什么时至今日学界依然公认此书为一部经典之作?这个问题可能是需要撇开文化相对主义的问题单独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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