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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激励:主动履行可以免交执行费!



近年来,四川自贸区法院严格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探索建立了司法信用三项机制,对执行立案后在采取执行措施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案件采取减免执行费等正向激励措施,实行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并行,助力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近日,四川自贸区法院

在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

查明被执行人

未如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结合其在执行立案后

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的事实,

根据被执行人申请

减免了本案执行费。


基本案情

某变压器公司与某电力设计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四川自贸区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某电力设计公司向某变压器公司支付货款241.5万元、某变压器公司向某电力设计公司支付违约金33万元。


判决生效后,某变压器公司未在判决书指定期限内收到抵扣违约金后的相应货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被执行人某电力设计公司主动向法院提交双方协商资料及履行案款转款电子回单,证明其在法院立案后采取执行措施前已履行完毕,申请免交执行费2万余元。



四川自贸区法院考虑到被执行人在执行立案三日内便主动履行的实际情况,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和守信激励、助企纾困工作思路,经研究决定免除本案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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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 审管办(研究室)

文   稿 | 执行局

声   明 | 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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