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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阳节,来看这起关注老年人精神情感需求的典型案例



CHONG YANG JIE
孝,天之经,地之义,民之行也
敬老、爱老、养老
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依法审理涉老年人权益的各类案件
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使命


在“9.9”重阳节到来之际  

 四川高院发布7起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我院审结的

张某甲、邓某诉韩某探望权纠纷一案入选


和天天一起来看看案件情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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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甲与邓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3年11月10日共同生育一子张某乙。张某乙与韩某结婚并生育一女张某丙。后张某乙与韩某于2012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女儿张某丙跟随母亲韩某生活,父亲张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祖父母张某甲、邓某在二人离婚后,仍与孙女保持良好的关系并经常往来。2017年,张某乙病逝后,韩某遂中断其女张某丙与祖父母的联系,并将其姓名更改为韩某乙。张某甲与邓某因无法探望孙女,将韩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甲、邓某每月探望孙女一次,韩某予以协助。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之规定,老年人享有被家庭成员尊重、关心和照料的权利,其精神需求不可忽视,允许隔代探亲与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相符,亦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与发扬。本案中,张某甲和邓某的儿子张某乙于2017年病逝,2017年年底之前张某甲、邓某时常探望孙女,张某甲、邓某与孙女已建立了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张某甲、邓某基于与孙女的亲缘关系,提出的探视请求合理合法。法院遂判决张某甲、邓某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个周六有权探望孙女一天,韩某应对张某甲、邓某行使探望权给予必要的配合。典型意义


关爱老年群体精神健康已成为社会热点关注的话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本案系一起典型的“隔代探亲”引发的纠纷,两位老人已是古稀之年,面对孙辈亲情的疏离,不得已通过诉讼的方式以解决其隔代探望的精神情感需求。尽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仅规定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对隔代探望权并未进行明确规定,但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的法旨,孙子女作为家庭成员的组成部分,无论是基于民法典的公序良俗原则,还是基于对老年人精神需求的保障,祖父母亦或是外祖父母均有权向法院请求对孙子女、外孙子女进行探望。本案中,孙女不仅是张某甲与邓某晚年生活的精神慰藉,也是其在失去儿子后重要的情感寄托。法院就祖父母对孙子女进行探望的诉请予以支持,有利于继承与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此前天天就以漫画形式对这一起隔代探望权纠纷进行过解读《天天说法|丧子老人还能见到孙女吗?》(点击文字可回顾原文)
天天提醒若想了解四川法院更多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可点击上方文字或阅读原文


编   辑 | 审管办(研究室)

文   稿 | 转发四川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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