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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创!我院推出司法信用三项机制

9月17日,我院召开司法信用三项机制媒体通气会,四川电视台、华西都市报、天府发布的媒体记者应邀参加。我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唐骥对司法信用三项机制的内容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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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提出司法信用三项机制?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鼓励和引导被执行人纠正失信行为,提升天府新区和四川自贸试验区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示范城市建设,我院充分贯彻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探索形成赏罚分明的司法信用三项机制,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执行案件信用激励、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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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信用三项机制简介

司法信用三项机制旨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将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推动疫情后社会经济复苏相统一。

司法信用三项机制包括信用激励机制、信用承诺机制以及信用修复机制。

信用激励机制:指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前自动履行义务的,或者执行立案后收到执行通知书十日内自动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采取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减免诉讼费用等正向激励措施;

信用承诺机制:指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暂缓对其采取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或限制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

信用修复机制:指已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以及列为限制消费名单的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并作出守信承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或取消对其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以帮助其修复信用。

该机制是全省首次将信用激励、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相结合,把问题解决在执行前端和中端,允许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让信用机制发挥了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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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信用三项机制申请条件

司法信用三项机制,给了被执行人纠正失信行为的机会。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可以享有这样的机会,他们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

案例展示

在实施办法发布以前,我院在实际工作中就已开展了相关工作。今年年初,在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的执行中,承办法官谭娟积极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使得被执行人由最初的逃避执行转变到后面主动履行义务,当场履行62000元案款,并承诺每月偿还5500元,申请人也主动向我院申请撤销对债务人的信用惩戒措施。

该案是信用修复机制的成功应用,结了一个案,维护了一个家庭,通过实践证明司法信用机制的开展大有益处,既能督促当事人及时高效履行债务,又能从根本上化解纠纷,彰显了法治的力量和温度。


在答记者问环节,新闻媒体记者纷纷针对关注的热点进行提问,华西都市报记者曹菲提出司法信用三项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被执行人的限制,这样会不会影响到后续执行呢?我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唐骥对此作出解答,《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在暂缓采取信用惩戒措施期间或者信用修复后但法律义务未履行完毕期间再次失信的处理办法。若被执行人再次出现失信行为,人民法院应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视其情节依法处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切实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加强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多方协作、多措并举,形成强大合力。路虽远,行必至,下一步,我院将发挥好司法信用三项机制的作用,为切实解决执行难开创新路径




文   稿 | 执行局、审管办(研究室)

编   辑 | 蒋子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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