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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小时计算及审核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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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律师协会


为提升法律服务品质,帮助客户了解律师的服务内容和工作付出,与此同时,公平合理地对合伙人、律师(以下简称律师),以及律师助理的代理工作价值进行核算,特制订本指引。

一、有效工作小时是指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按照勤勉尽责的要求,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执业标准,合理付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二、律师实行小时收费的,可参考本指引。律师实行其他收费方式的,可参照本指引记录工作日志。

三、工作小时计算范围

(一)在签约前与客户谈判或获取、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服务建议书、报价函、操作方案等。

(二)律师向客户了解案情

包括但不限于听取客户的案情介绍,依法对客户的咨询做出解答,以及和客户研究、交换对案件的看法。

(三)调查取证

包括但不限于向犯罪嫌疑人、当事人、被害人、证人和有关单位,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或证人证言。

(四)查阅案件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到公安、司法机关查阅和复制案件有关材料,向政府有关机构或组织查阅与案件有密切关系的证据资料(不含有关法律资料)。

(五)草拟、修改、审查、翻译法律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书、答辩状、代理词、上诉状、申诉书、合同、法律意见书与各类法律文书。

(六)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包括但不限于罪犯、在押嫌疑人以及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内)的人。

(七)出庭

包括但不限于出席法庭、仲裁庭、听证会、行政复议。

(八)参与案件的座谈、会诊、调解和谈判,以及与有关部门对案件的交流与探讨。

(九)代理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专利、公司登记、公司并购、国土买卖、税务登记、项目转让、房屋买卖、出国签证。

(十)应邀出席客户的股东会、董事会,举行培训。

(十一)常年法律顾问的例行拜访。

(十二)办理其它与案件有关的法律事务。

四、工作小时测算参考标准

(一)承办诉讼/仲裁案件:

1. 向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或了解案情,据实计算;

2. 阅卷,据实计算,每案累计8小时以内,重大疑难案件、阅卷工作量大的案件除外;

3. 调查收集证据,据实计算,每案累计30小时以内,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4.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据实计算,每案累计30小时以内,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5. 书写民事诉状、反诉状、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上诉状、申诉状、法律服务建议书、报价函、操作方案(参考4小时/份),据实计算,每件原则上16小时以内;

6. 书写保全申请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鉴定申请书、案件进展报告(参考2小时/份),据实计算,每件原则上13小时以内;

7. 代理立案、上诉及缴纳诉讼费用(参考2小时/项),据实计算,每个诉讼或仲裁程序累计4小时以内;

8. 庭前准备工作

熟悉案情、收集检索法律依据及相关判例等法律资料(参考4小时/项),据实计算,每案三项共计15小时以内。

9. 编制证据目录及准备庭审证据,据实计算,每案原则上18小时以内;

10. 参加法庭审理或仲裁审理,按实际出庭时间计算;

11. 代理参加调解、谈判,据实计算;

12. 陪同保全、先予执行、调查取证,据实计算;

13. 领取出庭通知、法律文书,(参考1小时/项),据实计算,每个诉讼或仲裁程序累计3小时以内;

14. 通过电话与客户、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进行必要的联系与沟通(参考6分钟/次),据实计算,每次18分钟以内;

15. 与承办机构的经办人员交换案情或意见(参考0.5小时/次),据实计算,每案8小时以内。

(二)非诉讼法律事务

1. 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据实计算;

2. 审查、修改合同/协议(参考4小时/份),据实计算,每份原则上12小时以内;

3. 草拟合同、协议(参考6小时/份),据实计算,每份原则上16小时以内,多次修订除外;

4. 参加谈判,据实计算;

5. 参与策划、研究、论证,据实计算;

6. 电话咨询,据实计算;

7. 出具法律意见书(参考4小时/份),据实计算,每份18小时以内,多次修订除外。

(三)经主管合伙人或客户同意,与专家进行研究、探讨或请教(参考2小时/次),据实计算,每案累计8小时以内。

(四)持续与客户谈判或调取必要的相关资料,据实计算。

(五)承办律师向客户或相关领导汇报或沟通案情,据实计算

(六)涉外法律业务中涉及翻译或文本繁杂的法律文件,有效工作小时另行据实核算。

(七)证券业务、并购等大型项目的法律文件,有效工作小时另行据实核算。

五、工作小时测算原则

(一)在途时间测算

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乘坐车、船、飞机所耗费的路途时间以及因差旅所耗费的时间,可以比照有效工作小时收取律师费,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1. 主城区内办案,在途时间按每公里2分钟计算;

2. 乘坐飞机(火车)所花费的在途时间,按实际飞行(行驶)时间计算(航班/车次延误及机场/车站等候时间不计算);

3. 主城区外乘坐汽车在途时间按每公里0.5分钟计算。

在途时间与律师工作小时分别核算,且在途时间应减半计算有效工作小时。

(二)有效工作小时换算原则

1. 有效工作小时以承办律师实际的工作时间为基础。承办律师为2人以上的,应以各自的工作小时为基础分别申报;

2. 实际工作时间并不必然等于有效工作小时,若因自身工作效率和质量不高而未达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应合理调减有效工作小时;

3. 如果本应由1人独立完成某项具体事务,但因下列情形分工不当致使2人以上(含2人)共同参与方能完成的,主管合伙人应根据各自承担工作量的大小、作用及付出时间,在测算参考标准内将参与承办律师的工作小时折算为有效工作小时:

(1)该律师因业务能力、办案经验等无法独立胜任;

(2)无须2名以上律师参与即可胜任或办理的。

4. 下列情形不应计算或申报有效工作小时:

(1)合伙人或资深律师为了指导、培训助理律师(实习律师)而带其学习办案,如后者在该项工作中确实未起到助手、配合作用的,则不计算后者有效工作小时;

(2)律师书写法律文书,调查收集证据等代理工作(包括多次重复),因没有达到律师行业公认的或事务所要求的质量标准而无法采用或未采用的,但其中部分被采用可以折合工作小时的除外。

5. 主管合伙人或主办律师非因客户要求,而是因时间紧迫或助理律师无法独立胜任等特殊原因,单独从事或包揽本应由助理律师承办的事务,应当对其有效工作小时进行酌减或不计工作小时;

6. 律师工作小时与在途时间均以分钟为计量单位,并应当为6分钟的整数倍。

六、第三条为律师代理诉讼与非诉讼事务通常所需的工作时间,用于律师承办并申报有效工作小时的参考。若参与承办律师实际工作时间因效率偏低而多于上述参考标准的,律师在测算工作量时,应按第四条的规定,将代理该业务实际付出的时间折算为有效工作小时。

七、工作日志的填写

(一)律师在填写工作日志中“服务内容”一栏时,应先简明扼要的注明其承办法律事务的名称(如建设银行诉华嘉公司一案,可标注为:华嘉案),并在服务内容中注明参与承办律师的姓名及完成的主要工作,以保证工作清单与有效工作小时申报表的信息完整。

1. 律师在填写具体工作内容时,应当对办理法律事务进行清晰的分段描述,从而使客户明确知悉该律师代理每一段具体法律事务之内容与时耗。

例:

A案:**律师与**先生就某事进行面谈。

A案:**律师就某事给**小姐起草信函。

A案:**律师就专家证言问题与**先生会面和沟通交流。

2. 审单合伙人对描述模糊的工作内容可不予批准,如将总共5小时的工作内容描述为:“对电子邮件和信函进行回复;电话会议;准备及参加会议;修改文件。”

(二)同一律师在同一连续期间内处理多个不同法律事务的,在填写工作日志时,应当将上述期间按不同法律事务的工作量比例分割为若干时间段,填写在各个法律事务之中,且分拆后时间相加之和不得超过原时间区间。

(三)为避免不合理的申报,律师不得申报因工作质量或效率不高而进行的重复工作内容,包括上司因此要求重做而导致的重复工作。

八、申报与确认

(一)向客户申报工作小时清单,原则上应当每月一次,最长两个月以内。

(二)多个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的,主办律师应指定一名助理律师或律师助理负责填制工作清单。在向客户申报时,应当对工作清单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汇总整理以便客户审阅。

(三)负责申报的助理律师或律师助理每月25日前,应当按“一案一清单”的原则,汇总所有参与承办律师的工作日志并制作《律师工作小时清单》,一并交主管合伙人审查后方提交客户签章确认,并于次月3日前将客户确认的清单,连同所有承办律师自己签字确认的《有效工作小时申报表》由审单合伙人审定。

(四)在《律师工作小时清单》中,负责汇总申报的助理律师或律师助理应将各承办律师的以下工作内容删除:

1. 关于填写合同或收结案审批表、申报工作日志等内部程序性工作内容。

2. 非为客户服务所必须的其他工作内容如内部汇报等(承办律师之间对案件的研讨时间除外)。

上述工作内容在律所内部《有效工作小时申报表》中仍可申报,由开拓者与审单合伙人审查确认。

(五)采取计时收费的,律师应将客户不视为付费小时但事务所内部可作为考核之用的有效工作小时的相关工作内容,参照本办法第7.4条的规定办理。

(六)对于已签订代理合同但客户尚未付费的法律事务,律师仍应当逐月向其确认工作小时,并经申报审批程序后由财务部先行挂帐,待客户付费后统一支付。对于未签订代理合同的,承办律师仍应当及时、准确的记录工作日志,待签订合同后向客户申报工作清单,并根据客户确认申报有效工作小时。

(七)律师应当将客户确认的《律师工作小时清单》归档附卷。

九、内部审核原则

(一)计时收费的,以客户签章确认为审核依据。

(二)律师申报的有效工作小时合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可予以确认。

(三)律师申报的单项工作或某项服务内容累计高于测算标准的,应特别说明原因。

(四)主管合伙人、审单合伙人在审核时,可以调阅卷宗并要求承办律师就申报内容做出相应说明。

(五)从事同一具体事务或书写同一法律文书时,因不符合律师行业公认的专业水准而反复修正、重复进行的工作,不应计入有效工作小时。

(六)律师在持续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的用餐或休息时间,应予扣除,但因业务需要专门安排的工作餐叙时间除外。

(七)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时,因工作方法不当、驾驭能力不强、办案效率低下等导致工作时间明显高于正常、合理范围的,应自行调减有效工作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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