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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将对刑事案件的法律探讨,拉向了好人坏人的争论之中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近日,一则关于“村支书被女孩诈骗100多万元,后者被判刑5年”的微博“妖猴经略”爆料后引发不少自媒体的关注,终于在昨天,该司法案例新闻获得了“澎湃新闻”、“南方周末”的报道。

澎湃新闻报道及网传的刑事一审判决书显示,1997年10月出生(记住这个日期,很重要)的女子刘某某被控冒充在校学生,隐瞒已经辍学、结婚生子的事实,以索要中学、大学学费等事项为由,先后骗取胡某银143万余元赃款挥霍,临沂兰陵县法院7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此外退赔被害人胡某银41.38万余元。
报道及判决书显示,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刘某某与胡某银两人是什么关系,究竟是包养关系,还是认识进而资助被骗关系。

根据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刘某某与胡某银是2016年五六月份认识,发生在刘某某与人定亲后。根据刘某某的母亲也告诉澎湃新闻,胡某银与女儿相识时,胡某银已经54岁(曾任某村支部书记),当时女儿十四五岁,是胡某银包养了她女儿。


判决书显示,被害人胡某银称,2016年五六月,他在饭店吃饭时认识了服务员刘某某。刘某某说自己上高中需要学费,他资助了7000元现金。一两个月后,刘某某联系胡某银到县城一家宾馆,两人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胡某银被刘某某以各种理由骗取了巨款,2016年至2020年,他先后在宾馆与刘某某发生过三次性关系,后来发现被骗报警求助。

判决书显示,刘某某供述,大概五六年前,她曾从事卖淫活动,经介绍与胡某银进行性交易之后保持联系,其后自己以各种理由向胡某银多次索要款项。她认为,她没有编造理由诈骗,不构成诈骗罪。她的辩护律师认为,胡某银与刘某某之间系包养关系,即便刘某某编造各种理由向胡某银要求,也不构成诈骗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刘某某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包养关系。刘某某在与他人已经订婚同居的情况下,虚构学生身份与被害人认识,以读大学需要学费、住院治疗需要医疗费等虚假事由骗取被害人财物413800元,应该认定诈骗罪。

一个小学文化程度、十三四岁流落街头的女子,居然可以让一个五十多岁的村支书相信其可以考上“广州海洋大学”、“北京大学”、“去韩国培训”、“到国务院工作”......

是不是超过了常人的理解?这究竟是明知被骗而为了一定目的的给钱作为交换,还是诈骗罪法律构成要件要求的被害人因为诈骗行为陷入了错误认知而给钱?

根据爆料该案的自媒体称,在持续四年多的联系中,胡某银先后向刘某某转账了一千多次,很多都是“1314”、“520”这样的金额。这究竟是情人关系,还是资助关系?

关于情人之间编造理由索要钱财,是否构成诈骗罪的法律分析,详见本号转发的”福建检察“刊发的《跟情人编造各种理由骗钱构成诈骗罪?听听检察官怎么说!》一文。
上文的法律观点是,如果构成情人关系之间的编造理由索要钱财的话,“受害人”给钱的目的是为了继续获取对方的好感并巩固二人之间的情人关系,不具有刑法意义上财产交易主体之间的平等对价,而是属于民事关系中欺诈行为。如果刑法保护这样的“被害人”的话,就意味着成年人之间不符合伦理的情人关系会受到刑法的保护,双方关系破裂时,“受害人”可以让对方赔钱加坐牢。

根据诈骗罪的法律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的使用欺骗方法,是指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从而“自愿”地作出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如上文所示,大家觉得以刘某某的言谈举止,可以令一个五十多岁社会经验丰富的“村支书”相信其能上名校吗?

判决书及南方周末报道显示,刘某某生活在一个并不完整的家庭:2009年其母亲因拐卖儿童罪入狱;2011年其父亲因抢劫罪及强奸罪入狱;刘某某随都快80岁的爷爷奶奶生活而被迫沦落街头;2012年7月初七,当时还未满15周岁的刘某某生育一个孩子,不知道父亲是谁就落户在了他人名下;2015年10月刘某某因为吸毒被拘留15天;2016年4月,刘某某与他人定亲,2017年4月未婚生育一子,同年10月登记结婚,2020年5月登记离婚;2021年2月,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拘......
为什么突出以上的刘某某家庭背景,因为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网上对于司法案例的讨论,不再追求法律适用、证据采信以及科学推理的分析,而是陷入了好人坏人、善人恶人的争论之中。
例如在此前不久的私搭浮桥收费被判寻衅滋事案中,网上的讨论已经不是在仅限于司法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及法律适用,而是更多的被人带向了该不该收费、建桥人以往的社会表现、周围村民对于此事看法的争论之中。莫不是,在法律适用上,不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好人坏人、善人恶人要区分对待?
正是基于以上的现象分析,是不是可以有理由相信,这个案件如果引发热议时,也会有人站出来提出,就刘某某及其家庭背景这样的以往表现,根本不配国家法律予以保护,或是对于这种人的案件根本不用认真审理?

引用最早爆料此案的“妖猴经略”说法是,“但凡遇到一个好人,(刘某某)都不至于走到今天这一步。她的经历,一半是父母犯罪的责任,一半是社会责任。”

烟语君想说的是,法律对于任何人而言,不应该因为其家庭出身如何、与本案无关的道德表现如何而区别对待,这才是我们相信法律正义的理由所在。要知道,在道德制高点的批判之下,世界上没有完美的人。

一个人的不幸,就是社会的不幸。刘某某的以往,可以用不幸来形容,为何不从本案开始,让其感受到公平正义呢?根据报道,本案已经上诉,希望二审法院能够针对媒体提出的案情质疑,进行全面细致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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