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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情人编造各种理由骗钱构成诈骗罪?听听检察官怎么说!

烟语法明 2023-12-27

2017年4月,犯罪嫌疑人朱某经朋友介绍与被害人荆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2017年6月底,朱某谎称自己心脏有疾病需要手术,编造其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需要手术费用100万元。
荆某先后三次向朱某转账15万元,后荆某到四川去关心朱某病情,发现朱某并未住院,荆某心生疑虑并着手调查,得知朱某手术和住院的事情都是编造的,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朱某虚构生病住院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荆某15万元,使荆某遭受财产损失,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以朱某涉嫌诈骗15万元移送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认为:1、本案属于民事欺诈,不构成刑法意义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罪。
首先,朱某与荆某属于情人关系,在此过程中,两人发生多次性关系和多笔金钱往来。居于朱某与荆某特殊的情人关系,朱某向荆某取财的行为就具有一定的民法依据和事实基础。朱某借口生病向荆某拿钱只是一种普通的民事欺诈行为。
而诈骗罪保护的对象是财产交易主体之间的平等对价,荆某拿钱给朱某的目的是为了继续获取朱某的好感并巩固二人之间的情人关系,他们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财产交易主体之间的平等对价。另外,朱某与荆某还有多次借贷关系和生意往来,朱某也没有刻意隐瞒身份和携款潜逃的行为,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罪。
2、荆某不属于诈骗罪中被刑法保护的被害人。 
如果我们按诈骗罪去追究朱某的刑事责任,那荆某势必就成了本案的被害人,这也就意味着荆某在与朱某发展情人关系过程中同样会受到刑法的平等保护,这与我们的政策导向以及法律所要保护的客体和权益是格格不入的。
前面我们说过,居于朱某与荆某的情人关系,朱某借口向荆某拿钱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我们并不是说要鼓励这种情人之间取财的行为,而是说这种情人之间取财的行为在刑法上是不管的,司法机关更不应该介入这种“情人之间”财产交易的这个坑,否则便会授人以柄或者有插手经济纠纷之嫌。
3.本案属于普通民事纠纷,不应通过刑法途径去解决。
区分普通民事经济纠纷和诈骗犯罪的一个关键点是犯罪嫌疑人有否以非法占有目的,从遵从客观归罪的角度出发,我们需要从客观证据倒推出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及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均未发现朱某行为符合上述规定中“非法占有目的”标准,最终云霄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做其他处理。(以上转自“福建检察”《情人之间能否构成诈骗罪?!听听检察官怎么说!》一文,图片来自网络)

阅读链接:最近,网上流传这一则某村支书状告小自己几十岁女子诈骗的刑事判决书,内容相当离奇而且真实的令人不忍直视。判决书显示,辩护律师认为,两人是情人关系,纵使女子各种理由骗了村支书,也不能构成诈骗罪。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一)二者的行为动机不同

如前所述,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虽然在主观目的方面存在相同之处,但二者的主观动机却完全不同。民事欺诈是行为人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方法,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以此谋取一定利益,通俗点讲是“赚便宜”,其行为不必然体现出主动性;而刑事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诈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换句话说是“骗钱”,行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对价或付出极少的对价而获取对方财物,其行为表现具有主动性、积极性,主观方面一般是直接故意。行为动机的不同是二者的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

(二)二者的外延范围不同

民事欺诈是通过欺诈诱使对方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如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等,并通过双方履行民事行为间接获取非法利益(或建立特定民事法律关系);而刑事诈骗是通过欺骗直接获得他人的财物。民事欺诈的外延要大得多,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所有不诚信行为,皆可归于民事欺诈之范畴。从语义上讲,前者强调的是行为的性质和方式,后者侧重的是行为的动机和结果。

(三)二者在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称性上不同

民事行为发生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双方因循公序良俗及法律规范,尽量恪守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在权利义务上具有对称性。在民事欺诈中,即使一方当事人存在夸大或隐瞒事实的情节,但其主体行为依然是履行民事约定,双方在权利义务上仍具有一定的对称性。而刑事诈骗中,行为人旨在直接取得对方的财物,不付出任何代价或仅支付极少的对价,故双方在权利义务上不具有对称性。

(四)二者侵害的客体、对象不尽相同

民事欺诈侵害的客体涵盖一切民事秩序,侵害的对象可以是物权、债权,也可能是人身权;刑事诈骗侵害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秩序,犯罪对象只能是物权,且仅限于可量化的一般物权,而不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前者属于私法的调整范畴,后者属于公法的调整范畴。

(五)二者在“非法占有”的理解上不同

所有权有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民事欺诈也能达成非法占有状态,这种占有是所有权权能意义上的“占有”;而刑事诈骗在于取得或控制财物本身,而非仅仅形成权能意义上的“占有”,故诈骗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述,应理解为“取得”或“据为己有”之意,不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所有权中的某项或几项权能。刑法意义上的“占有”与民事意义上的“占有”有着完全不同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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