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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君红律师|与大家探讨毒品犯罪案的管辖问题,你们说本案一审法院有管辖权吗?

辩护人周君红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周君红 2024-03-29

本案是笔者正在办理的涉及到死刑犯的毒品犯罪真实案例。因该案目前处于二审阶段,还未开庭宣判,故为了避免炒作嫌疑,我特将与案件有关的人名、地名予以了隐藏,且对案情细节没有详细披露,只提炼出重点,旨为纯学术性探讨。    

一、案情简介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20年9月,一犯罪嫌疑人受境外人士委托将两箱约65公斤的毒品从境外带回至A省某市,购买毒品的香港买家计划将毒品从A省某市运输至B省某市,之后再从B省某市通过快艇的方式运输至香港。然而,涉案毒品还在A省某市进行流转,未运输出去的时候,负责对毒品进行交接、运输的数名犯罪嫌疑人即被埋伏在当地的B省某市公安人员联合A省某市公安人员进行当场抓捕,涉案的65公斤毒品也被当场扣押。后,各嫌疑人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B省某市公安机关予以刑拘,统一移送至B省某市的看守所羁押。其中,各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均不在B省某市。

2022年1月,B省某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在B省某市检察院的指控下,以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等罪名分别对各被告人判处死刑、死缓以及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七至十二年不等的刑期。后被告人纷纷向B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目前处于二审阶段。

二、我就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在本案提起上诉后,我受托担任其中一嫌疑人的二审辩护律师。了解本案案情后,我认为本案B省某市并非是犯罪地,B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因为B省某市既不是犯罪行为地,也不是犯罪结果地。
尽管,依据毒品犯罪的相关规定,贩运毒品的途经地、转移地以及目的地均属于犯罪地。但在我看来,一方面,B省某市并非涉案毒品的目的地,香港才是;另一方面,就算认定B省某市是嫌疑人准备实施的毒品途经地、转移地或者目的地,因嫌疑人还在A省某市没有离开,意味着B省某市仅仅是嫌疑人主观上计划的毒品途径地或者转移地、目的地,但因为还没有到达,客观上也就没有发生,没有成为事实。也就是说,B省某市只是有可能会成为本案的犯罪地,但不代表一定会成为犯罪地。
设想,假如嫌疑人在中途被人通风报信,他们就极有可能更改将毒品运输至香港的路线,原来计划的路径,也就不会落实,不会成为客观事实。因此,一个还没有到达,甚至有可能不会到达的地点怎么就能成为法定意义上的客观存在的犯罪地呢?此外,各嫌疑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抓获地均不在B省某市。
因此,我的最终意见是B省某市并非是本案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B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审理本案一审的管辖权,案件应当移送A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我的异议成立吗?

当我把上述辩护意见讲述给本案二审法官听的时候,对方第一句话就是本案毒品的目的是在B省某市,所以,该B省高院法官认为B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没有问题。

因本人此前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并不多,虽然有过成功案例(详见微信公众号文章《周君红律师:为贩卖四百公斤冰毒案当事人成功辩护重大立功,一审获轻判但不能说各方面很专业。所以,在本案一审律师均未对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且二审法官也持与本人相反观点的时候,我开始变得有疑议,一度反思是自己的观点错了吗?是我没有准确理解法条的真实含意吗?即便是错了,我也想听听更多的意见。
所以,我特意撰写此文与大家分享我对本案毒品案件管辖地的观点。旨在抛砖引玉,希望能够听到更多专业人士的意见。其实,我还认为本案B省某市公安机关对案件同样没有侦查管辖权。但该问题另议。此次仅讨论法院的管辖权问题。你们认为B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吗?

四、以下附毒品犯罪案件的相关管辖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法[2008]324号)十一、毒品案件的管辖问题   毒品犯罪的地域管辖,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考虑到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和毒品犯罪侦查体制,“犯罪地”不仅可以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运输途经地以及毒品生产地,也包括毒资、毒赃和毒品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目的地等。“被告人居住地”,不仅包括被告人常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也包括其临时居住地。
律师简介

周君红,深圳律师,籍贯湖南武冈,系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深圳市律协第四届福田律工委律师事务发展与管理中心委员、中美法律经济论坛第三届赴联合国中国律师代表、深圳市武冈商会第三届副会长。从业十余年,专办刑事案件。曾成功创下一个月内办理五起取保候审、一年内办理十余起取保、缓刑、无罪的刑辩佳绩。周君红律师秉持“至诚、至坚、博学、笃行”的理念,切实做到以委托人利益为中心,以专业、严谨的办案风格,赢得委托人的信赖与好评。

    “为生命而辩,为自由而辩,让无罪的人尽早脱离控诉,不受刑事追究;让有罪的人获得法律的公正对待,实现有效辩护。”是周君红律师的执业信条。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黄阁路天安数码城3栋B座10楼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566233185(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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