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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嫌疑人成功取保候审 周君红律师分享无罪辩护思路

周君红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周君红 2024-03-29

先来看看本案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之后周君红律师将从接案背景、本案案情、辩护思路三个方面进行一一阐述。不管你是律师同行,还是公检法办案人员,抑或是刚好碰到寻衅滋事罪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家属都非常值得阅读此文,相信定会受益匪浅。看完后,欢迎转发,希望这篇拙作可以帮到更多的人。

接案背景

这起案件是北京大学的一个校友引荐而来的,大约在2015年的11月1日左右,该校友给我打来电话,说他一个朋友的亲戚在汕头老家因为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派出所抓了,已经关了20多天,本来说是事情并不大,家里找了关系,承诺关几天人就能放出来,但没想现在案子竟移送到检察院准备要批捕了。家属突然慌起来,希望找个专业的律师能够帮忙取保,但又不敢委托当地律师,所以通过亲戚七拐八拐找到我的该校友,校友知道我在深圳做律师,又是专做刑案,于是就第一时间给我打电话进行了咨询。在我告诉他,案件在检察院批捕决定作出前取保机会比较大以后,校友就立即转告家属与我联系。通过与家属简短的电话交流后,身在汕头的本案家属委托人在未与我谋面的情况下,就将律师费先转了过来,只希望我能尽快安排时间赶去汕头为嫌疑人办理取保。考虑该案已经移送去检察院,批捕阶段只有七天时间,一刻都不能耽误。于是,第二天一大早,我就带着本所的一名实习律师坐高铁前往汕头。先是去嫌疑人家里与家属签署了相关授权委托书,之后向家属了解了一些与本案相关的情况。家属并不完全知晓本案的事发经过,只知道嫌疑人在KTV喝酒期间与人打架了,作为家属他们事后也去医院探望了受害人,现受害人也已经出院。在与家属面谈完之后,我带着实习律师一起去了看守所进行会见。

                       坐高铁去汕头办案时所拍

本案案情

通过会见嫌疑人,我了解到他是受朋友徐某之邀带着另一个朋友李某前往当地一家KTV包房内唱歌喝酒,当时在包房内一起唱歌的大约有十来个人,除了徐某、李某,其他人嫌疑人都不认识。喝到半夜12点左右,忽闻包房内有人喊叫“外面有人打架了”,于是大家一窝蜂地跑去外面看热闹。嫌疑人是最后一个跟着出去的,刚走出包房门口,就被突如起来地一拳头打的鼻血直流。嫌疑人看到是一个他不认识的,年龄大约是20岁左右的年轻小伙打的他,打完就跑,嫌疑人顿时怒火中烧,紧跟着去追那个打他的小伙,因跑得急,小伙不小心摔了一跤,嫌疑人就趁机往摔在地上的年轻小伙身上打了几拳。至于打得伤势情况,嫌疑人回忆,应该不重。打完后,嫌疑人看到其他人还在打架,他就带着一同前来唱歌的朋友李某各自回家去了。谁知,第二天一早,汕头市石炮台派出所民警来到嫌疑人家里将嫌疑人带走了,后来便关押到了汕头市看守所。据说,此次因为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抓的同案犯有好几个,事发原因是邀请嫌疑人唱歌的朋友徐某因与隔壁包房内唱歌的人员发生了矛盾,于是两间包房内的人就趁着醉意厮打了起来,有人为此受了重伤。嫌疑人的朋友徐某也因此事被刑拘了。

辩护思路

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详见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至四项。

三、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四、 根据犯罪构成,结合本案案情,判断本案嫌疑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嫌疑人年满36岁,身心健康,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主体要件;打人行为是发生在KTV这种公共场所,表面上也具备殴打伤害他人的客观要件,但并不属于情节恶劣;再从主观要件上分析,周君红律师认为,通过嫌疑人在会见中的陈述,其并没有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所以,即便嫌疑人客观行为确有寻衅滋事的嫌疑,也只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顶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由于嫌疑人因寻衅滋事行为已经在看守所羁押20多天了,故,该受到的处罚也够了。

通过嫌疑人在会见中的口头陈述,辩护律师认为其并没有实施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也缺乏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为了尽快让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周君红律师当即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撰写了一份要求不予以批捕嫌疑人,建议改为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之后又向嫌疑人家属收集了以下证据材料:1、家属去医院慰问本案受害人的相关证据;2、嫌疑人受朋友徐某之邀去KTV唱歌的手机通话证明;3、与嫌疑人一同去KTV唱歌的朋友的证人证言;4、嫌疑人自身的病历资料;5、嫌疑人妻子的病历资料;6、嫌疑人经营个体店铺的证明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 对于(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三)患有严重疾病,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所以,辩护人一方面根据嫌疑人陈述的案件事实与本案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论述本案嫌疑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一方面又阐明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其没有应当被批捕的社会危险性。

   之后,周君红律师立即前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面见批捕科的承办检察官,向她说明了案情,并递交了取保申请与相关证据材料。回来后,一直跟踪该案件的办理进展。等到第四天的时候,家属那边传来了好消息,说公安同意释放嫌疑人了,因提供不了符合条件的保证人,要求家属准备取保候审的保证金贰万元。2015年11月9日,嫌疑人在家属的等待期盼下,终于以交纳保证金的形式从看守所出来了!一家人相拥而泣!给我打来电话表示感谢,我亦感到非常欣慰。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故,嫌疑人从看守所释放出来后,本律师又及时向他诠释了上述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以及在取保期间应当注意的事项,防止再次被羁押。该案在取保期限届满12个月后,嫌疑人最终被解除了取保措施,拿回了本案的保证金。

据悉,本案被抓的其他同案犯后来均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受到了法院的有罪裁判。而本案嫌疑人在成功取保后,最终无罪处理,没有留下案底。本案圆满解决。


人物简介

周君红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做刑事案件,迄今成功办理过多起取保候审、缓刑、减刑、无罪案件。咨询电话:185-66233-185(同微信号),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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