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只要非法领取了“奖金”“过节费”,就一定构成贪污罪?

徐光明律师 法之光明 2023-09-08


文:徐光明律师

 

以发放“奖金”“过节费”名义贪污,是贪污罪比较常见的形式。
通过多起贪污共犯辩护,由此引发对以下问题的思考:
如果仅仅领取了“奖金”“过节费”,但未和他人通谋,未参与具体套取操作,至始至终不知资金具体来源,是否也构成贪污共犯?


1、
基本案情:
某国企总经理甲,副总兼会计乙,副总丙。
某日,甲召集乙、丙开会,研究给班子成员发放“过节费”事宜,乙、丙均表示同意,会议未提及资金来源及获取资金办法。
会后,总经理甲找到乙,商议通过虚增开支,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公款用于发放“过节费”,乙按照二人商议的方式,多次套出公款。
发放流程为:乙将套取的资金存入自己账户,留下自己份额后,将现金转交给甲,甲留下自己的份额后,将丙的份额现金交给丙。
期间,甲、乙并未告知丙资金来源,丙也没有追问。
案发后,检方以贪污共犯将三人提起公诉,甲主犯,乙、丙从犯。
2、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共同贪污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的故意犯罪,参与人彼此之间就贪污行为互相联系,互相通谋、互相配合,结成贪污行为的有机整体。
甲、乙共同商议、实施了套取公款行为、并领取了“过节费”,以贪污共犯追究刑事责任,没有争议。
争议点是:副总丙领取“过节费”的行为,是否和甲、乙构成贪污共犯。
3、
通常认为,贪污犯罪中的犯罪故意只能体现为直接故意,直接故意包括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从认识因素来看,行为人应明确知道自己行为将产生公款被非法占有的后果,而且这种认识应当具体化,即应当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具体性质、具体侵害对象、行为的具体手段,以及行为的非法性、结果的实现可能性等等。
从意志因素来看,行为人应当持一种积极、主动、追求非法占有公款结果发生的态度,期待发生公款被个人非法据为己有的现实后果。
4、
具体到本案,总经理甲仅告知被告人发放“过节费”,在丙未在的场合,甲、乙共谋了资金采用套取获得、以及套取的具体方式,丙未参与共谋,套取公款的行为亦由甲、乙共同实施,丙未参与,且其至始至终不知资金的具体来源,丙在认识因素上,不符合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特征。
而且丙对发放奖金的态度,并不是积极争取、索取、促成等主动作为,亦不符合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特征。


《刑事审判参考》[第1281号]“刘宝春贪污案”,案例评析部分也有如下观点:
从受益人对发放钱款的性质、来源是否知晓来判断其主观内容。共同贪污表现的是个人犯罪意志,主观上要求每个成员均具有将公共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故需对发放钱款的性质、来源均明知。


5、
结论:
丙作为班子成员之一,未参与贪污行为通谋,未参与具体套取操作,至始至终不知道资金具体来源,和甲、乙并无共同贪污的故意。
丙不能构成甲、乙贪污罪的共犯。

延伸阅读:

常务副院长辞职:生命,就要向着梦的方向奔跑!

生命最后30秒,你会在人生走马灯里重温怎样的记忆?

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件,律师告诉你应诉之道!

危机、困境与破局-中小律所的发展之道

养成写作习惯,来一次自我挑战

刑辩手记|“神仙(法检)打架,凡人(被告人)遭殃”的抗诉,检方还是莫提为好!!!

法检博弈:认罪认罚法院调整量刑未告知检方,检方抗诉能否支持?

律师职业5年:雷声轰鸣,风暴已近……

凶手向慧的“执念”

张家慧案:谁豢养了这只司法母虎

新晃埋尸案:一个县城官场的崩塌

林小青案:需要一个让所有律师免于执业恐惧的判决

中年悟命,只需再读一遍红楼

谈判高手20条精华策略和9条必守原则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