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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件,律师告诉你应诉之道!

和光明在一起的徐光明 法之光明 2023-09-08

文:徐光明律师

 

申请财产保全,是原告在民事诉讼中的常见权利,也是保障胜诉后案件顺利执行的法宝。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该条规定为恶意保全架起了“高压线”,但同时也给不少原告带来了种种疑虑:

哪些申请保全的行为,属于申请错误?

没有支持或者没有全部支持诉讼请求,就属于保全错误吗?

请求赔偿因申请保全错误而造成的损失,应该如何应对?

下面,结合本律师办案经验,从法律适用、争议焦点、诉讼策略三方面,谈谈此类案件的应诉之道。


一、法律适用: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照此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成立的条件为: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和被申请人存在“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此类案件的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下的“因申请诉中(或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范畴。因此除适用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保险法等法律外,应重点适用侵权责任赔偿的相关规定。

3、侵权之诉的首先要确定归责原则。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并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别规定,故应当适用一般归责原则,即:在主观要件上要求具备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

4、对出具保全保函的保险公司,其《诉讼担保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明确约定“如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一旦申请人被认定为申请错误并需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应根据保函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二、争议焦点:

根据《民诉法》108条的规定和前述法律适用分析,此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大概率会归纳为:

1、前案申请保全行为是否属于“申请错误”,前案原告在申请财产保全中是否主观上存在过错;

2、因申请保全错误的过错行为,是否导致原告遭受损失以及损失的计算标准。


三、应诉策略:

应诉应紧扣争议焦点组织证据和进行答辩。

(一)关于是否构成申请错误以及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答辩要点:

1、因当事人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存在差异,不可能达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裁判结果一致,不能仅以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以及支持的比例作为认定是否错误的依据:

2、法院的裁判系由各方当事人诉讼行为、举证能力、对法律的认识理解以及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尺度等诸多因素决定,并非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能准确预见,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尽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更非基于主观恶意;

3、申请保全人在前案的诉请和申请保全的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最终判决金额的差距仅是举证能力、对法律关系不同理解等方面存在差异所造成,非主观恶意保全。

(二)关于是否造成损失以及损失的计算标准:

答辩要点:

1、所赔偿的损失应是被保全人的实际损失,且该损失的发生与申请保全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损失与申请保全行为的因果关系以及损失已经实际发生;

2、即使原告欲对查封的资产进行处置变现,完全可以与申请保全人或者法院协商,将被保全的资产款项交付法院进行冻结或进行保全财产置换,但原告并未采取以上措施;

3、原告主张的资产(房产)查封损失,因影响因素众多,本身也有较长的时间跨度,其主张因查封导致的损失证据不足;

4、对涉案土地的查封仅是限制对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利(停止办理抵押、过户及转移手续),并未限制其在所涉土地上的相关项目建设,以及限制权利人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5、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没有合法的证据予以证明。

 

此类案件,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出,历年的总体数量非常少,部分省市大多数年份的数量未超过100件,其中:

判决书总计6645篇,占全部民事判决书总量的18‱(万分之十八) 其中一审4107篇,2022年1篇,2021年254篇,2020年987篇,2019年964篇。

因此,实践中因保全错误提起赔偿诉讼的并不常见,只要不是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恶意保全,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相对较低,大可不必顾虑重重。

但是鉴于保全错误赔偿责任的“高压线”,当事人在行使申请保全措施时,还是应该恪守“合法、合理、正当”的基本原则,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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