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案例检索的技术、应用与完善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Author 上海高院研究室

作者简介

凌 捷  法学博士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案例检索的必要性


进入21世纪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实施细则》《最高人民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类案检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等司法政策规范性文件,明确下列案件需要进行案例检索的规则:1.“四类案件”。具体包括以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2.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3.缺乏明确统一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4.院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检索的案件。有些地方法院也建立了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因此,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必然需要进行相应的案例检索,这已经成为案件审理的必然要求。 


从法律适用统一角度来看,法律适用统一的宗旨一般认为系“同类案件之间得到相似的法律适用结果,而不同类案件之间互相协调”,由于四级法院层级的存在,且人民法院的司法判决均以法官所在法院的名义作出,因此,每一位法官的案件审理必然要考虑到本院作出的判决不能与同级法院、上级法院的生效判决发生冲突,这必然会要求每个法官在作出判决之前要进行相应而必要的案例检索,防止自己作出的判决与先前的生效判决发生冲突。


从传承司法经验角度来看,除前述必须要进行案例检索的案件及部分简单案件外,更多案件中法官会进行案例检索的原因在于获得已决案件的司法经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时法官会对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处于纠结的状态,这时除了需要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再思考外,通过案例检索的方法,了解其他类似案件、类似法律适用的司法判决的裁判方法,从而获得类同的智力支持,获得类同的司法智慧,有助于本案的准确高效处理。


案例检索的技术方法


由于互联网与数据库的开发应用,可以检索的案例是海量的,这时我们必然需要依托案例大数据平台来完成相应的检索工作。


当前比较成熟的案例数据库平台有两类:一类系官方数据库平台,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开通的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由于这个裁判文书平台是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政策导向的,因此其本身已经全覆盖了全国四级法院可以依法公开的裁判文书,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直属单位开发的中国法律应用数字网络服务平台,即我们常说的“法信”平台(http://www.faxin.cn)亦是我们常用的平台。在法院系统内网上,上海法院开发的C2J系统亦是值得推荐的数据平台。


另一类是商业平台的案例数据库平台,比较常用的是全国首家司法案例检索的数据库“北大法宝”(http://www.pkulaw.com)。这个商业平台的数据库亦提供了多元全面的检索工具与检索类别,可以与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相互补充检索方法,满足不同检索目的、不同检索群体的需要。


(一)共通的检索方式


上述两类平台,无论是官方检索平台还是商业检索平台都具有共同的基本检索方式:一种是单一检索方式,另一种是单一检索方式累加的混合检索或综合检索,在检索平台上表述为高级检索。


案例单一检索的有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式。


关键词检索,就是要找到所需要检索案件包含的关键词,关键词的精准选择需要法官对于要搜索的案件判决书的主题因素,特别是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具有一定的归纳总结能力,亦需要具备敏锐的审判识别能力。


法条关联检索是从法条共同性出发,基于待决案件与已决案件均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并且根据审判经验可以预判能够适用的明确法律规定而采用的检索方法。


案例关联检索。如果所检索的案例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无论在效力等级还是知名度上均为法官所熟知,这时可以在该案例基础上进行搜索。


上述三种检索方式与《类案检索意见》第五条推荐的检索方式是一致的。关键词检索系基础的检索方式,法条关联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系辅助方式,三者均需具备一定的审判经验。而综合检索是将单一检索方式合并,运用逻辑符号进行混合检索的检索方式。


(二)特殊的检索方式


由于案例检索平台有多家商业公司在研究开发,每家商业公司检索平台均开发了不同于前述传统检索方式的特殊检索方式。比如北大法宝开发的“指导性案例实证应用” “案例裁判规则检索” “权责关键词检索”。“指导性案例实证应用”是指通过检索指导性案例在文书网公开文书中的应用情况,从而参考指导性案例的类案适用与参考方式。“案例裁判规则检索”是指根据裁判要旨与规则的类似性来检索案例。“权责关键词检索”,是指先分析待决案件中的争议焦点,以争议焦点形成的关键词,在数据库中进行检索。这些检索方式亦是对传统检索方式的有益补充。


案例检索的应用方法


(一)类案的识别


通过前述的技术手段检索到相关案例后,需要对检索出的案例作进一步分析,这时我们需要做的是运用类比思维进一步缩小范围,找出与待决案件属于同一范畴的案件,即找出“类案”。


所谓类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文件的定义,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从中,我们可以发现“类案”的识别标志主要有三个:事实、焦点、法律。这三个识别标志与前述的检索平台的不同检索方式亦可以形成对应关系。


对于事实的识别而言,基本事实应当是对判决结果产生决定性作用的关键事实,换句话说就是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关键事实,这对于法官进行法律适用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对于焦点的识别而言,案件争议焦点是案件纠纷解决的核心判断,亦是沟通案件与案件之间关系的桥梁。具有相同或类似争议的案件应当属于类案范畴,需要指出的是,争议焦点更多是法律适用上的争议焦点,而非单纯的事实判断。虽然在实践中对事实的判断亦会形成争议焦点,但这种争议焦点是建立在证明责任基础之上的事实问题,在实质上仍属于法律适用上的争议焦点。


对于法律的识别而言,更多是从裁判依据入手。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类诉讼案件案由制度的修订与完善,具有相同案由的案件,原则上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应在相同的范畴之内,这也应是判断类案的标准之一。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法律规范修订后,识别的法条亦应随之变更。


上述三个识别标准,原则上应当综合适用,而非单一适用。


(二)类案的层级效力


对于类案的适用,应当注重其不同效力。类案适用层级效力,也就是对于处于不同层级法院的约束力。具体可以区分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编纂的其他各类案例、本辖区高级法院的参考性案例及其他案例、本辖区上级法院的案例、本法院的案例、外省市法院的案例。约束力亦可以分为硬性约束力、事实约束力、柔性约束力。


从硬性约束力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具有最强的约束力。根据《类案检索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作出裁判,其他类案可以作为裁判的参考。第十条规定: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从上述规定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最高,约束力高于其他层级的类案,具有明显的硬性约束力。


从事实上的约束力看,本辖区高级法院的参考性案例及其他案例、本辖区的上级法院案例、本法院案例对于待决案件无疑具有现实的约束力。法律适用统一或案件之间不冲突,通常是指法院的判决不能与本院其他判决或者上级法院判决发生冲突,这种约束力是因受到审级制度影响而具有的事实上的强制力。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编纂的其他各类案例、其他省市的各审级案例更多的是对裁判理由、裁判方法的指导,司法经验、司法智慧的支持,对法官审理案件具有柔性约束力。


(三)类案的具体应用


检索出的类案具体如何应用,取决于客观目的导向的需求。类案的检索结果应用,从实践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方面:裁判事实的类比应用、裁判思维的类比应用、裁判规则的类比应用。


裁判事实的类比应用,主要是指基于相同的可类比的关键事实,对于待决案件可以得出类似的结论。比如指导性案例第181号劳动合同纠纷案就是建立在处理性骚扰案件投诉中的企业义务、管理人员义务的特定场景,这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相关的关键事实,因此,如果待决案件亦是涉及到该人格权保护的特定事实、特定情景的,待决案件就可以考虑应用该类案的结论。


裁判思维的类比应用,主要是指基于相同的可类比的裁判思维、法逻辑的应用,从而对于待决案件的审判思维产生可类比应用的法律思维推理模式。比如指导性案例第143号名誉权纠纷案,其裁判思维就是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这是一种审判思维的拓展与逻辑演化,原本微信群的私人属性,由于系不特定人组成导致拓展为公共空间,从而形成了个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比对,对于在待决案件中如何理解与认定个人空间与公共空间形成了裁判思维的指引。


裁判要旨的类比应用,就是通过类案所揭示的裁判要旨,解释、补充、拓展已有的法律规定,从而在待决案件中同样应用类似的裁判要旨。比如指导性案例第113号的“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其裁判要旨明确了外国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该特定名称应当符合何种条件。该裁判要旨所形成的裁判规则是对法律具体适用的明确,对于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则建构,系属于“案例中的法律”,在类案中可得类比应用。


上述三种类型的类案应用方法在实践中一般不会单独区分运用,而是交叉混合综合运用。


案例检索实效不佳的原因分析


虽然我国推行案例检索制度已有较长时间,但从实践效果来看,该制度运用尚不充分,很多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尚未将其作为主要的审判工作手段,案例检索的工具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经分析,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成文法国家的法律传统导致对案例的重视度不足。我国系成文法国家,一向比较重视立法即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而案例对于审判的指导意义,从我国司法实践看,近二十年来才开始逐步重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亦是从2011年才开始颁布。因此,很多法官在具体案件处理时,并未将案例纳入“找法”的范畴。这与比较重视案例、将判例作为直接裁判依据的判例法国家的司法实践有所不同。这种法律传统、法律理念导致案例检索并未成为我国法官司法裁判的主要方式。


二是案例检索的法律思维训练尚不充分。由于案例检索并未成为法官常用的法律工具,因此,如何进行案例检索是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训练的。如前所述,案例检索不仅仅是简单的寻找案例,案例的匹配度识别是需要进行逻辑判断的,这种法律思维的训练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另一方面,检索出的案例作为已决案件如何与待决案件进行类比应用,也需要在实践中作为技能进行训练,这种类比法律思维尚未成为司法审判的主要法律方法。


三是法律检索工具的便利性尚不能满足实践需求。从现有的检索平台来看,最初的设计并非是作为案例检索工具进行开发的,而是为司法公开的目的展开的。因此,案例检索平台的智能化水平尚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未能完全满足实践中的需要。比如,无论是案由检索、关键词检索、全文检索等,检索出的案例都会存在匹配度不够的问题。法官在初步检索后,尚需要对检索出的案例进行后期的再识别,相关的工作量较大,这也是导致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不常运用案例检索的原因之一。


案例检索的完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立法体系的完善,特别是刑事法律、民事法律的法典化,法解释已经成为司法裁判的主要方式,因此案例检索已经成为司法裁判的必要环节。如何进一步发挥案例检索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作用,有必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变“案例检索”为“类案检索”。案例在司法审判中发挥作用,原则上并非系一个案件,因为哲学上有“世界上没有同一片相同的树叶”的命题,所谓的同案同判并非是指案件事实完全相同的案件。因此,在案例检索中对于司法裁判起作用的并非一个孤立案件,而指的是被检索出来的案件在适用依据、适用方法上具有同一性。那么在检索案件中就有必要将具有同一性的案件放在一起进行检索,并非是简单地通过个案到个案进行检索,相关法律事实的检索、相关法律适用依据、适用方法的检索均具有关联性。将一类案件作为检索的结论亦是为该类型案件所揭示出的裁判规则、裁判方法提供了效力上的论证,因为这种规则与方法获得了法官的普遍认可,这种类案的检索方法更是为法官裁判提供内心的确信。


二是案例检索的智能化、便捷化应作为办案系统的开发重点。随着科技的发展,大数据的智能化运用是当前热点,而现代信息技术的司法应用及数字改革赋能,是新时代推进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通过大数据赋能的方式提升法官办案的工作效率与工作精度,为法官提供智能化办案系统,需要将案例检索的智能化功能作进一步开发,最为关键的是对被检索案件本身进行智能化整理,提升法官便捷化的用户体验。最高人民法院开发的裁判文书网一方面为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开水平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又为案例检索提供了海量数据库。对于这些案例数据库的运用,考虑到我国每年审结的案件众多,即使扣除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要素式简案外,还需要通过人工智能化手段来对其他案件进行大数据整理,需要从裁判要旨、裁判规则角度进行同一性的整理。而且可以针对刑事、民事案件进行区分,再从犯罪构成或者请求权基础角度进行划分。同时,在现有的法官智能化办案系统中,对于法官所受理的每一起案件都应当进行类案的智能化自动推送,如从案件立案起,相应的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形成电子卷宗后,系统即应自动推送相应类案,从而可以辅助法官提升案件的审判效率。


三是进一步细化及明确对大要案等特定案件的类案强制检索义务及法律后果。案例检索确实系提升司法裁判公正与效率的重要工具,但不可否认的是,并非每一个案件的审理都需要进行案例检索。一般情况下,法官都是审理中遇到疑难问题才进行案例检索,这是法官的自发行为。为进一步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实现公正与效率目标,需要实行特定案件的类案强制检索制度。强制检索案件的具体类型,比如纳入审判管理中的四类案件、大要案、当事人在审理中提出其他裁判作为法律意见的案件等,或者在审理程序上应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均应经过类案强制检索程序。对特定案件推行强制检索机制,有助于提升案件的审判质量,这已经在相应的司法政策性文件中有了强制性约束。但是,这些强制性规定尚未细化,对于强制检索的标准如案例检索要检索到何种程度、检索的主题与内容、相应的裁判要旨的类比性等;对于强制检索的效力如检索出的案例是否应该应用或者不应用、不应用检索出的案例是否构成程序违法、检索应用结果是否应在裁判文书或者审理报告中体现等,均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这就需要通过司法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规定必须要检索的案件,以及对于案例检索的运用方法及法律后果,从而才能有力地推进案例检索应用效果的实现。


结语

案例检索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案例检索并非仅仅是当前大数据时代司法技术的单纯应用或开发,更重要的是对于法律思维与司法理念的突破与发展,这对于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的审判方式与审判规范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需要我们在法律方法与法律机制方面作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回应新时代的新需求。



新版国家标准《学术论文编写规则》实施(附完整版)

论“穿透式审判”的基本内涵与实践方法

法学论文写作的“金线”——谈论文选题的确定、论证与表达规范

案例应用裁判方法探微

“请求权基础不同,就不能放在一个案子里审吗?”



声明:本文转载自“中国上海司法智库”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司 雯

审核:刘   畅

觉得内容还不错的话,给我点个“赞”和“在看”呗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