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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必须分明,绝不能和稀泥

镇长本人 大树乡谈
2024-09-05
还记得“成都地铁诬陷偷拍案”吗?已经一年了。小镇一年前写了《性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避风港”》,今天一早看到被害人昨天发视频,说拒绝再次调解,决心全力准备二审开庭,他说“是非对错时间会给出答案”,非常感慨。
“成都地铁诬陷偷拍案”绝不是个例,就在今年仅网络上掀起关注就有多起,只不过除了成都这一起,其他被害人都息事宁人了,因为维权的成本太高了。
如果没有勇敢者坚持到底,社会、法治又该如何进步呢?
中国社会和法治进步,就需要这样较真的人。他是在为所有人付出代价,无论是否理解,都应该感谢他坚持将法律途径走到底。
他不是为了自己得到应有的道歉,而是为了所有人。

“成都地铁诬陷偷拍案”被害人坚持到底,太不容易了,一审法院决定不支持被害人要求道歉和赔偿要求后,被害人提出二审,之后竟然进行了长达7个月6次的谈判调解,最长的一次甚至长达12小时,但是诬陷的两名女性除了最后一次外,其他并未到场,仅由律师代替。
最终两名女性也不愿意公开道歉,诬陷的时候是大庭广众,道歉的时候却私下进行,这是道歉吗?
注意这种民事诉讼前的调解,必须有经验丰富的法官在场,正常民事案子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的现实困难,确实都会问一下是否调解,但一般情况下只要任何一方当事人表示不想调解,又或者双方调解一次后达不成共识,也就不再调解了,大家排队等开庭就行了。
但是“成都地铁诬陷偷拍案”太不一样了,已经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事情看起来不过是鸡毛蒜皮,被害人最核心的要求就是以他接受的方式道歉,但是问题在于,这就导致二审法官非常为难。
如果支持被害人的诉求,就要追究一审的责任。一审审判有一个非常尖锐的论断“误会事件被大众及媒体知悉系源于何某某在网络上发布信息,也即嗣后行为影响的扩大系何某某在网络发布的信息所致”,还认为诬陷行为也就是“误会事件”当时发生在晚上,行人不多,因此误会事件对何某某造成的影响范围较小。
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之后何某某遭遇的女友分手、工作丢了遭受的巨大社会压力等等,都是因为何某某没有选择息事宁人,而是在网络上自辩清白?

这种宣判,小镇作为从事过立法和执法实践的半个法律人,从直觉上很难接受,因为法律并没有禁止任何人通过任何途径自辩清白,更没有禁止任何人在网络上发布非造谣信息。
而且更令小镇难以接受的是,一审宣判省略了三处对何某某造成严重心理伤害的关键细节,这才是何某某坚决要求走司法途径的原因。
第一处:事发后在车厢保安要求下车后,至少20多分钟何某某被要求脱鞋靠墙站在地铁某处人来人往的公共场所。
何某某说这对他造成了严重伤害。何某某在公开信中回忆,一辆辆列车到站、一位位列车乘客走过用异样的眼神看着他靠墙站着、脱掉一只鞋子袜子、双手背在背后,有五个人围成一圈死死盯着他,就像“电视里死刑犯指认现场时的样子”。
第二处:在已经知道是误会的情况下,这两名女生仍然用手机跟其他朋友发微信语音,口称“给你们吃个瓜”,期间对被害人多有冷嘲热讽。
第三处:两名女性道歉并不诚恳,据何某某陈述,警察确认是个误会后,在他的一再要求两名女性道歉下,这两名女性道歉非常不诚恳,用非常快的语气说了一句“帅哥,对不起”,然后扭头就走。
一审宣判对事件的描述,与被害人何某某的个人陈述存在巨大偏差,何某某的公开信直到现在仍然挂在短视频个人账号下,观看量推测达到上千万,从常理上,如果他的描述失实,早就应该要求删除了。

上述导致何某某不接受道歉的关键细节,全被一审宣判省略掉了,仅从一审宣判来看,何某某就像是一个刻薄贪婪的人,明明只是个误会、两名女性已经道歉了,但是何某某偏偏不肯接受,还要走法律途径继续上诉,而要求两名女性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5万元的要求,也显得太过苛刻。
一审宣判词最后还写了这样一段话“公共场所遇到冲突应保持谦抑的姿态和对权利的尊重,秉持冷静和理智,用礼貌平和的方式处理问题,理解和尊重他人的情绪和需求,以此实现人际氛围的提升,共同促进法治文明和社会进步”。
说实话,看到最后这一段,小镇感觉非常讽刺。
尤其是结合之后7个月的6次调解,都发生了什么呢?
第一、至今两名女性的隐私保护的很好,至少网络上没有任何人说这两个人到底是谁,但是这两名女士声称遭受到了严重的网暴,导致出现心理问题,也就是“抑郁”了,一直在承受压力和网暴的是受害者,不是施害者。
第二、在调解中,这两名女性一直拒绝到场,却让被害人一个人经受动辄几个小时的单方面施压,要求他接受调解。
第三、或许是在压力下,这两名女性写了一份“事件情况说明”,开头的事件发生时间竟然是“2013年”,反复强调自己现在有多么难过、多么受伤害,而对于被害人因此分手、失业,承受被诬陷的巨大心理伤害避而不谈。

换成小镇,为了捍卫自己的尊严和清白,无论付出多少代价,也一定要把官司打到底,别说二审了,只要法律允许,打到高院、最高院也决不罢休。因为宣判词是盖棺定论,事情过去以后,诸多细节只有很少的人能够了解,届时宣判词就是后来者唯一了解事件真相的途径,稀里糊涂算个什么事?
更何况,这件事已经涉及到社会公益。
现在就已经有人指责被害人得理不饶人、小题大作了。
如果被害人给了两名女性一巴掌,那确实是得理不饶人、小题大作,还要追究法律责任。但是他现在做的是依法维权,是在走法律途径,就算是屁大点的事,只要涉及到是非对错,该打到最高法就打到最高法,得理饶人是社会层面的建议,不是法律强制要求。
想要推进法治建设,就不能搞和稀泥,一个如此小的案子,二审前进行6次马拉松式调解,有无必要?
法院不应该过多考虑舆论压力,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依法给出一个最终的结果,无论被害人胜诉还是败诉,对于法治完善都是有意义的。
特别重要的是:
如果调解,调解过程是不会公开的,调解书上也不会列明案件的细节,那么过段时间后,这件事就变得糊里糊涂了,必然会有各种说法,这只会导致事件变得过于复杂。
而一旦走诉讼,按照规定,非特殊情况需要公开审理,审判书上也需要列明案件的细节并且公开,这一点非常重要。
法律本就应该清楚明白的告知所有人:“成都地铁诬陷偷拍案”这件事,通过法律途径会给出一个什么结果、如何定性,这两名女性是否侵权了?有没有违法?被害人的名誉损失又由谁来承担责任?
亦或者不需要承担责任也可以,明确就好。
唯独和稀泥是最坏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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