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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做家教,合法不合法?现在说清楚了

法之剑 法之剑 2024-04-14

文|庄志明律师

昨天有一个大新闻,网民们普遍没关注到,网民都在关注梅西呢,大新闻如下:

据中国网报道:“双减”已经进入第三年。经历了前期的“攻坚克难”阶段,“双减”的下一程正在向“久久为功”迈进,并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常态化、系统性。今天,教育部公布《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意见稿》)……

校外培训就是对孩子的各类培训、家教,这个是不是和各个家庭有关?比梅西要重要多了吧?这才是真正的大新闻。

《条例意见稿》有二十条,一条一条解读,那是不可能的,今天除夕,没那个精力和时间,我以一句话简单解读下:有堵有疏,堵疏结合。

先说校外培训的定义,《条例》明确:“本条例所称校外培训是指学校教育体系外,面向社会开展的,以中小学生和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为对象,以提高学业水平或者培养兴趣特长等为主要目的,有组织或系统性的教育培训活动。”

这一定义很重要,校外培训属于培训,但培训不等于校外培训。由此很清晰地界定了长期以来的一些悬疑:父母对孩子的辅导不算校外培训,不面向社会的亲戚之间无偿辅导也不算校外培训……这些培训不在《条例意见稿》的调整和规制范畴,不算校外培训。

《征求意见稿》在推进依法管理的同时,正视家长的合理培训需求,提出鼓励、支持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等各类校外场馆(所)开展校外培训,引导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等举措。

《条例意见稿》一分为二看待和对待校外培训,明确了“校外培训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公益性原则,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校外培训是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校外培训不是洪水猛兽。这些都叫疏。

但校外培训不是随心所欲、贪得无厌就可搞的,校外培训是“审批制”进入,没有“牌照”是不可以搞培训的,《条例意见稿》规定:“开展校外培训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校外培训办学许可,具备法人条件。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

可见校外培训的宗旨是公益性、非营利性,而非商业公司化。

《条例意见稿》这次有新亮点:“幼儿园、中小学在职教师、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以前的限制主体是“在职教师”,现在扩大到“教研人员”,教研人员也不得从事校外培训。

这里要注意用语——“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我分析此是两层含义:一,“不得从事”的“从事”范畴既包括有偿从事,也包括无偿从事,虽说无偿从事是一个伪命题,但也得包括,否则很可能利益输送;二是“不得从事校外培训”不妨碍老师校内为学生补课,当然这个要依据国家“双减”规定来执行。

大学生好不好从事家教?

这一问题可以从《条例意见稿》解读出精神。《条例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当取得教师资格。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

可见,从事校外培训的人员需要相关资质,学科类的需要教师资格,非学科类的需要专业资质。所以大学生原则上是不可以从事校外培训的,但是,如果你有教师资格,可以从事数理化等的校外培训,如果你有游泳教练证可以教孩子们游泳,否则你擅自从事校外培训,涉嫌违法。

还有,大学生有教师资格,但游击队式地搞校外培训行不行?这个肯定不行的,校外培训要有办学许可,没有办学许可,你就是有教师资格也不可自己单独或组团进行校外培训,只能在某个有办学许可的机构里从事家教。

校外培训的方向是规范化和法治化,草台班子搞“家教”肯定是要淘汰出局的,因为这不符合安全和管理的要求。

《条例意见稿》对校外培训的时间也做了明确规定:“校外培训应当安排在培训所在地中小学教学时间之外的时间,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

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是有严苛的时间限制的,由此可以得出非义务教育或者是非学科类的培训,则没有这么多限制了。政策空间要用足。

《条例意见稿》通篇读下来,我认为最重要的一条是“幼儿园、中小学在职教师、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打蛇打七寸,牵牛牵牛鼻子,这个问题解决好了,教育内卷问题就彻底解决了。这个叫堵。

现在社会上有这样的一种声音:“双减越减学生负担越重,家长经济负担越重。”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声音呢?道理很简单,出于“双减“工作需要,中小学学校里的教学时间减少了,而家长为了不输其他孩子,暗地里拼命使劲,连补课费都提高了不少。

说到这个现象,我得说房地产,房价上涨中,国家也是紧锣密鼓出台调控政策,但效果呢?从现象上看越调越涨,房价犹如脱缰野马,但最终房价还是被勒住了。原因很简单,病去如抽丝,总是要有一个过程的。房价越高,人民群众的购买力就越下降,购买力降到一定程度,房子就逐步逐步降温了。

补课和房市有异曲同工的地方,随着“双减”的深入,违规家教近乎全方位潜入地下,大张旗鼓的违规行为也减少了,家教成本越来越高,能承受高成本的家长是越来越少,最终导致家教也会逐步淡出。所谓有钱人家孩子在“双减”中会讨便宜,纯粹是个伪命题,谁tmd有钱人家会卷自己的孩子,有钱人只会卷自己不会卷孩子(你见过贪官怂恿自己孩子去犯罪的?都是亲自犯罪)。穷人家孩子都不去卷了,富人家还去卷?真的是贫穷限制了你的想象。

双减只要久久为功,就一定会善作善成。

最后,笔者对《条例意见稿》提两个意见:

一是《条例意见稿》第八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当取得教师资格。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

幼儿园、中小学在职教师、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

此处两款的“教研人员”容易打架,第二款的教研人员是否为幼儿园、中小学的教研人员?如是,应该在“教研人员”前加“和”;如不是,应在教研人员前在其他前缀词。

另外是《条例意见稿》第十七条的处罚条款,前文述及,在职教师的违法家教是学生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的万恶之源,虽说在第十七条中已有“依照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予以处罚。”的表述,但对在职教师的违法家教规定得不具体,不到位,建议重点规定,狠刹在职教师吃里扒外的社会风气。

对在职教师吃里扒外的做法,要像公安抓嫖娼一样,家教难道比嫖娼还暗般,还难抓?嫖娼都能抓到,违法家教还抓不到?扯淡的吧,我深深怀疑有关部门的冒号家也有做违法家教的,或者是收了黑心老师们的好处费,否则,不抓不处理违法教师,这理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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