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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被拷的实习律师雄文谈:警察执法,穿了警服就不需要亮证了?

法之剑 法之剑 2024-04-14

文|庄志明律师

昨天,粉丝“多空作手”艾特我,关于狗患的:

“@庄志明律师 :#十岁男童遭两恶犬咬成重伤#一个被恶犬严重咬伤的10岁孩子绝得不到几只流浪猫一样的“待遇”,无论网络救助流量还是现实待遇。真特么悲哀啊。”

立马就这话题我写了一个帖子:

今天本来想写一篇长文章的,但考虑我写狗的文章已经很多很多了,实在写不出什么新意,对狗患我已到了无话可说,江郎才尽的地步。正如对哀股,真的找不到话说了,能找到话说,也只能说个三句半,比如这句话:

再比如这句话:

如果今天非要我就狗问题再说一句话,那就是,狗以前是看家护院,为人服务,保护人的,如今的狗换了人间,不对,是换了狗间,人如今为狗服务了。大千世界,已很难找到为人服务的狗了,不过今天我找到一个忠实为人服务的东西。先看一篇文章:

就是这篇文章,十万+的文章,网上很是轰动,文章比较长,网友不必阅读了,直接上新闻简版:

近日,一篇《要求查房人员出示警察证后,我被背铐至派出所》的文章引发关注,据悉,被铐走的是一名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的实习律师@辩护人小柴 ,他因为让查房人员出示警察证件被用手铐强制带走。据其文章讲述,查房的原因是酒店存在登记不规范的问题,而他被戴手铐很莫名其妙。

最终警方作出的处理情况是:“相关人员均已被处理,涉事派出所所长已被停职,分管副局长记大过。”

什么叫舆论的力量?这就是。文章是2月1日上网,2月2日相关处理决定就出来了,神速。我们很多时候抱怨机关办事效率,看看这警方的办事效率有多高,要多高有多高——而高效率往往是逼出来的。

请那些瞧不起网络,看不起舆论的冒号老爷们看看,网络有多牛逼,舆论有多威武,而这一切必须有一个先天条件——自媒体号。没有自媒体号,万事皆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所以昨天我特意提醒我的粉丝:“这个案例说明一个问题:一定要有自己的自媒体号,关键时刻能救命!”

狗救不了你命,自媒体号能救你的命,自媒体号是一本正经为你服务的。

《要求查房人员出示警察证后,我被背铐至派出所》一文简单说其实就是一个律师和警察的较量,警察(协警)执法,律师要求执法人员出具证件,就这个事。

总的来说,这次派出所的处理确实有不当的地方,人家要求亮证就亮证呗,非要和人家律师狡辩。或许平时没人敢和他们“抬杠”,习惯了不亮证,今天遇到个顶真的,于是暴跳如雷,而对方也很杠,矛盾升级,最后竟然把人拷起来。一场悲剧就此产生。

殊不知被拷的人有自媒体号,这号为此还写出了十万+,在网络舆论生态上,十万+往往是以愤怒砸出来的,这是不争的事实。须提醒有关部门的是,有些无良自媒体编造事实、带偏节奏,故意制造愤怒也要砸出(了)十万+,对这些自媒体要精准打击,严厉处置。本文新闻的事实是真的,他的十万+出自真的愤怒。

派出所违法办案就必须承担违法办案的责任,当地的处理英明正确。说到这里我得上一个我曾经的经历,请看截图:

该地派出所人员在车站要求我关注某公众号,我没同意,他便威胁要将我带到派出所。假如我当时和他杠起来,说不定还真的被他带到派出所呢,男子汉大丈夫能屈能伸,当时我就低调了,没导致矛盾升级。说这个什么意思呢?现场面对警察不爽的行为,没必要抬杠,抬杠到最后倒霉的还是咱们自己。退一步,海阔天空。退一步,投诉,上网,举报信一封一封,办法多的是,千万不要在现场和警察杠,和警察怼,粉丝们,切记。

还有,不要近距离对着警察猛拍,这种方式很容易激怒对方。必须要知道,警察和你磨,和你杠,他是工作,反正财政发工资;你和警察杠,杠所耽误的时间是没有收入的,甚至杠还带来皮肉之苦,何必呢。

扯远了,收回来,接着说。

对这一事件,也有网民认为,民警穿着制服可不出示证件(潜台词就是这个律师也有不讲法的地方)。这说法是对的。据公安部相关规定,开警车、着制式警服、佩戴警号、装备齐全的民警执勤时,无需出示警察证。但这个话要全面客观正确解读。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这说明,盘问前的亮证是警察的通常行为,是应当的行为。

但要注意,这里的“相应证件”没具体说,单纯依该规定不能得出亮证必须是亮警察证(更不是什么玄乎的“执法证”)的结论,“相应证件”到底是什么?为此,请看2006年的一则新闻:

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樊京玉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警察在着装执行公务的时候,可以不主动出示警察证。

这就是穿警服不需要亮警察证说法的背景由来。但读新闻一定要读全,切不可只看标题,只看标题就容易被带节奏了。

该新闻还有一部分内容:樊京玉说,人民警察的警服,包括警衔标志,也属于执法的凭证。警察在着装执行公务的时候,可以不主动出示,但是如果民众有要求,虽然穿着警服执法,但民众还需要再继续确认,可以要求着装警察进一步出示警察证件确认,这个时候人民警察要主动及时地出示。

可见“相应证件”包括警察证在内所有可证明警察身份的证件,其也包括警服、警衔,甚至还包括警车等标志;再可见,穿警服不用亮警察证,这话是正确的,但同时又是片面的正确。完整的正确是:被执法人不要求亮警察证时可以不亮警察证。

为进一步阐释我的观点,还可参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着装时,须随身携带公安机关制发的人民警察证件”此处规定着装同时要带警察证,说明穿警服时警察证需要备查的,如果着警服就完全不需要亮证了,哪还需要带什么警察证?道理不攻自破。

最后要表扬山东方面宽阔的胸怀,截至我搁笔,这篇十万+的文章还在,没有指令删除,作者也没被“打招呼”而删除文章,足见山东公安、网信部门海纳百川的胸怀,更足见山东公安、网信与时俱进,不恐网,不惧网,敢触网的舆商思维。

山东,一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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