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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订15万彩礼,结婚当日女方加价到20万,坐地起价这样可好?

法之剑 法之剑 2023-03-27

文|庄志明律师

晚饭后看到的新闻,又是彩礼惹的祸:

1月1日,湖北。一名小伙在结婚当天,却因为彩礼的问题将亲事搞黄。据小伙称,原本给十万彩礼,女方嫌少,后边加到15万勉强同意了。但是隔天女方却变了卦,直言必须20万彩礼才结婚。

说实话看到这样匪夷所思的新闻,是不敢确认真实的,越读越对真伪无法甄别。如今的新闻真实性经常要等子弹飞三天。

但这个事本身倒是可以分析分析,说道说道的,首先必须说明彩礼并非是一个合规的形式,但又不能说它是一个违法的东西。通俗说彩礼属于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你好我好大家好,法律不会去主动干涉,法律也没必要去干涉。万一干涉,把人家的婚姻搞黄了,那可担当不起。

如果彩礼能促成某个婚姻,法律不会对此反对,相反,乐见其成。

我们再从法律层面看看对彩礼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该规定推理看,司法机关对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总体上是认可的,没有进行法律否定,只有几种特殊情形,才需要返还彩礼。

但需了解的是彩礼问题无关契约精神,也不应该认为彩礼是一种经济契约,如果彩礼是一个契约,那婚姻又算啥?

我说这话是有法律依据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可见婚姻身份关系的协议和我们通常所接触、履行的民事合同是不同的。彩礼没有强行性,更无可诉性。比如女方无权索要彩礼,男方也无支付彩礼的义务。双方达成彩礼意向了,哪怕形成白纸黑字,支付方若不执行承诺,另一方无权向对方主张必须支付。

简单说,就是彩礼的实现形式必须是双方自愿推进,友好完成。如果谈不好,执行不顺,结局很可能就是分道扬镳。强扭的瓜不甜。

回到本案,不管是女方要10万的彩礼,还是15万的彩礼,还是20万的彩礼,那算是一个双方商议的过程,谁也无权要求对方按自己的方案办。人家坐地起价,你能否按兵不动?看你的造化了。

彩礼习俗还有一个比较好玩的方面:彩礼没给付前,没办法强行要求人家给付,也即无法通过法律来完成彩礼给付行为;但彩礼给付事项完成后,在符合特定情形时,给付彩礼方是可以通过法律索回的。这就是法律对彩礼的高妙、玄妙之处。

法律对彩礼的感情犹如“事了拂衣去,深藏身与名”的江湖侠士,刀起刀落,干净利索。平时不会正眼看,关键时候露一手。

彩礼的博弈上,我想起金庸先生的一段话:“他强由他强,清风拂山冈。他横任他横,明月照大江。”没达到超凡飘逸的境界,免不了一地鸡毛。彩礼是一个认知战,更是一个心理战,到此为止。

金钱可以成为婚姻上升的阶梯,但金钱真的不能沦为婚姻的羁绊,笔者希望如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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