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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删帖中的主动与被动

法之剑 法之剑 2022-11-27

文|庄志明律师


前天,看到一则新闻,关于“有偿删帖”的。

 

115日,国家网信办召开全国网信系统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开展网络“有偿删帖”问题和“软色情”信息专项整治行动。国家网信办副主任盛荣华出席会议并讲话。

 

话说,对“有偿删帖”开一个如此高规格专题会议,貌似是大姑娘上轿,这凸显了“有偿删帖”这一现象的严重性。

 


会议指出:网络“有偿删帖”扰乱社会舆论,影响社会价值判断,损害网民和企业合法权益。网上“软色情”信息违悖公序良俗,污染社会风气,尤其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开展两项专项整治,要聚焦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严厉查处参与“有偿删帖”的各类账号、平台及相关人员,集中整治利用“软色情”信息博眼球、赚流量的平台和账号,亮实招、出重拳,集中进行一次大排查、大扫除,在短时间内取得立竿见影效果,同时,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力求切断黑产链条,防止问题反弹反复。

 

一说到“有偿删帖”,我就想到N年前的一件事,那时我在网络上还是个小透明,现在依旧是小透明——晶莹剔+目张胆。什么事呢,我爆料了一家公司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事,准确说是转载伦家文章,这个公司(集团)很大很有名,劳资儿子都有名,这一两年,该集团已经是瓦匠吃晚饭——向下爬,集团名字我就不说了……


 


很快就有同行通过各种关系联系到俺,请俺把帖子删了,“有话好好说”,“条件尽管提”……当然了,面子我可以给,“条件”我是不会提的。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提条件”不是我的风格,清水芙蓉才是我的本色;再说,我胆子有点小,怕银行账户上刚到一笔“删帖费”,公安就找上门了:你是庄志明?你涉嫌敲诈勒索罪,跟我们走一趟吧!


曾经有一次发财的机会在我面前,而我却没有好好珍惜,直到失去后才知道,那很可能是一个小目标啊。

 

所以,删帖和经济挂钩,在我这里是行不通的;帖可以删,但钱不可以拿。哪怕别人主动给,也不能收,没必要拿这个烫手的钱。

 

记得请求删帖的这个同行曾经说请我喝酒,郑重其事,然鹅一晃多少年过去了,我也没见着这酒,好在我对酒没啥兴趣,喝酒对我来说不是个兴奋的事。我喜欢看书,送我几本书,我倒是愿意笑纳的。

 

“有偿删帖”涉嫌敲诈勒索罪,这可不是我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6条明确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对“有偿删帖”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大有存在,请见下图:

 


唉,学法越学胆越小,啥事都不敢做了。不敢做事,就赚不了钱,发不了财。不过,发不了财,心里安稳踏实啊。

 

很久很久以前,工作中因缘际会,结交了个梁姓包工头朋友,很牛逼的, BP机我都用不起的时候,他已经用大哥大了,我和他一起外出公干时,他正常都是美女司机接送,派头十足,我也蹭了他几次车(不含美女司机),往事如烟,不足为外人道也。

 

有次,工程承包事项基本谈妥,协议书准备定稿,我说:梁老板,你把协议书看下。他有点尴尬地对我说:庄工(笔者注,“庄工”是“庄工程师”的简称,俺文理兼修,山川皆纳,气盖乾坤,可不要把俺当成只懂法律的直男),麻烦你帮我把把关。

 

我纳闷,我又不是你梁老板的手下,承包工程的是你,你赚钱又不带我分,你亏钱俺又不给你担。但吃人嘴软,看在吃过他几次招待的份上,就帮他看了协议。

 

后来我听说,梁老板除了会写自己名字外,其实他是个不识字的人,小时候家庭条件差,根本就没上过学。不过梁老板的签字还是挺有特色的,签名麻溜得很,一笔写仨字,反正谁也看不懂他写的啥。但这仨字挺值钱,不管是饭店、会所、咖啡屋,伦家都认这仨字。

 

我又想到一个姓金的老邻居,他是我们这里最早发财的人,靠收废品起家,第一笔大买卖是一个快倒闭的厂的成堆成堆废品,来了几拔人马都因为摸不准废品总量和拆除工作量,不敢报价,金老板来了,瞎估,随便报了价,居然把业务接下来了,没想到发了一笔横财。

 

梁老板、金老板他们有个共性,不识字,但又胆大,所以行动力特别强,不强不行啊,因为不识字,他就是想缜密思考也没有缜密思考的能耐啊。

 

像俺等这样总在思考的人,时间都花在思考上了,等思考清楚了,人家的活(钱)都干(赚)完了。

 

当然了,说这两个人的“成功案例”,不是藐视读书,鼓励不读书,而是说,那是一个特殊时期,法治不完善,白猫黑猫逮着老鼠就是好猫的气氛下,瞎猫撞着死老鼠也能成为好猫的。

 

但文盲暴发户现象并不能证明文盲都能成为暴发户,实际上我举例的这两个人最后的结局并不是很好的,善始未必善终。梁老板因为没文化,管理水平有限,拉起的队伍几年后就分崩离析(他以前的手下一个个都超过他了),美女司机也没有了;金老板则因为交通标识看不懂,死于一场交通事故,梁老板、金老板最终都是吃的没文化的苦。

 

言归正传,除了以上“有偿删帖”外,还有“被动删帖”情形,“被动删帖”主要是指迫不得已、为了止损的删帖,鉴于民法典很快施行,我以民法典的新规说明。

 

民法典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网络用户和网络平台在(担心)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情况下,应该采取删帖等必要措施,否则,很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删帖对网络发布者和网络平台来说,会减少流量,自然是很不情愿的事,所以我说这是“被动删帖”。

 

而前文所说的“有偿删帖”,其当初发帖的目的就是为了删帖,只不过在删帖前,要附加一个条件——钱,如果在这“钱”之前加个前缀,那就是“死不要脸要”,所以相对“被动删帖”而言,“有偿删帖”本质上是“主动删帖”。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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