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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处罚动态 | 券商违规汇总(2022.11.13)

行家点评 创新业务平台 2023-03-24

券商监管处罚动态

(2022.10.29-2022.11.13)

本文是券业行家『券商动态』系列20221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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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各地证监局监管处罚

(2022.10.29-2022.11.13


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原二级巡视员朱治龙被“双开”


日期:2022-11-11     来源:证监会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湖南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与湖南省纪委监委对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原二级巡视员朱治龙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朱治龙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私欲膨胀,弄权妄为,“小权大用”“虚权实用”,处心积虑利用一线监管权力和影响敛财,是由风及腐、风腐一体的典型。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消费卡,多次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纪律,违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干预他人借贷纠纷;违反生活纪律。目无党纪国法,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在企业发行上市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公司股权,数额巨大。


朱治龙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损害监管形象,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党委研究,决定给予朱治龙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给予朱治龙政务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湖南省邵阳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将朱治龙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朱治龙简历


朱治龙,男,汉族,1964年1月生,湖南浏阳人,199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7月进入湖南省证监会工作。


1998年12月至2012年7月,历任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稽查处副处长、处长,上市公司二处处长,法制工作处处长;


2012年7月至2019年6月,任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副巡视员;


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任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二级巡视员。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湖南省纪委监委)



山西检察机关依法对徐宝义案提起公诉


时间:2022-10-27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徐宝义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内幕交易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分别调查、侦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徐宝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徐宝义,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徐宝义利用担任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上市办公室副主任,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助理,甘肃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在该信息尚未公开前,明示他人买卖该证券,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内幕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对谢乐斌、许业荣、黄宝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谢乐斌、许业荣、黄宝毅


事由:经查,证监会发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部分项目质控、内核把关不严,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谢乐斌作为时任分管投行业务高管、许业荣作为时任投行质控部门负责人、黄宝毅作为时任债务融资部部门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处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证监会对谢乐斌、许业荣、黄宝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1月9日



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经查,证监会发现国泰君安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质控、内核把关不严,部分债券项目立项申请被否再次申请立项时,未对前后差异作出充分比较说明,且存在内核意见回复前即对外报出的情况。二是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聘请第三方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不到位。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证监会对国泰君安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要求其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1月9日



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经查,证监会发现招商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存在对外报送的文件大幅修改后未重新履行内核程序的情况,个别项目质控、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规定。


处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监会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加强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控管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1月9日



关于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经查,证监会发现民生证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内控组织架构独立性不足,中小企业发展部履行质量控制职责的同时还存在承做投行项目的情况,部分项目质控、内核把关不严。二是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第三方服务机构审查制度执行不到位。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证监会对民生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要求其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1月9日



关于对杨卫东、苏欣、王国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杨卫东、苏欣、王国仁


事由:经查,证监会发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内控组织架构独立性不足,部分项目质控、内核把关不严,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杨卫东作为时任分管投行业务高管、苏欣作为时任质控部门负责人、王国仁作为时任中小企业发展部部门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处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证监会对杨卫东、苏欣、王国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1月9日



关于对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事由:经查,证监会发现联储证券存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部分项目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聘请第三方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不到位等问题。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证监会对联储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要求其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青岛证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1月9日



关于对董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董擎


事由:经查,证监会发现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部分项目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聘请第三方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当事人董擎作为时任分管投行业务高管,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处罚: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证监会对董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1月9日



关于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经查,证监会发现华安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存在合规人员独立性不足,投行条线部分专职合规人员薪酬未达标,部分项目在内核会议前未开展问核工作等违规问题。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八条规定。


处罚: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监会对华安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加强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合规管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1月9日



关于对刘宗坤、王大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刘宗坤、王大为


事由:经查,证监会发现刘宗坤、王大为作为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修改已通过公司内核程序的招股说明书后,未重新履行内核程序即对外报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证监会对刘宗坤、王大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其于2022年11月21日15时3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证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17层)接受监管谈话。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1月9日



关于对王大为、李明泽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王大为、李明泽


事由:经查,证监会发现王大为、李明泽担任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财务顾问主办人过程中,修改已通过公司内核程序的反馈意见回复后,未重新履行内核程序即对外报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六十六条规定。


处罚: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监会对王大为、李明泽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其于2022年11月21日16时0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证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17层)接受监管谈话。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1月9日



当事人:于右杰


事由:经查,证监会发现当事人作为浙江野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发行上市保荐代表人,擅自修改通过公司审批的申报文件,未按公司要求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条、第六十六条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证监会认定于右杰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当事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丁明明、郑明欣


事由:经查,证监会发现华泰联合保荐代表人丁明明、郑明欣在保荐成都倍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倍特药业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发现发行人存在部分业务推广费原始凭证异常,事后补充业务推广费原始凭证或替换、移除异常原始凭证,部分销售推广活动未真实开展,对保存大量推广服务商公章扫描件的原因无法提供合理解释,业务推广费相关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的规定。


处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丁明明、郑明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当事人:上海贯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贯弘投资)


事由及处罚:上海贯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8517Y)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定期报告及临时开放日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上述事实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贯弘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限贯弘投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联系电话:021-50121047)。逾期则视为送达。



当事人:凌瑞雪


事由:经查,当事人在从业期间于2022年7月23日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专场测试,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科目中,使用手机进行拍题,上述行为属于“使用摄录设备获取测试内容”的特别严重违规情形,违反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处罚:考虑到广东博众智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已因此对其采取解除劳动合同的措施,根据《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十八条等相关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凌瑞雪采取认定二十四个月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全部证券业务)的纪律处分,并按规定记入中国证券业协会执业声誉信息库和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监局关于2022年三季度证券基金期货纠纷投诉情况的通报


一、投诉举报总体情况综述。


本期,我局共接收针对辖区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诉件共978件,比2022年二季度增加1件。从投诉对象看,针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诉504件,减少111件;针对基金经营机构的投诉129件,减少47件;针对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诉128件,增加70件;针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诉217件,增加89件。


从投诉事项反映的类型看,规范经营问题294件,客户服务问题237件,虚假宣传问题170件,开销转户问题89件,系统问题58件,从业人员问题48件,佣金纠纷问题38件,申购赎回问题24件,开平仓问题11件,分红问题1件,其他问题8件。


二、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落实投诉处理首要责任情况。


本期,按机构首要责任转经营机构办理的投诉件共841件。其中,中国证监会“12386”热线系统直转814件,我局转办27件。上述事项已办结686件,其中已达成和解395件,和解率为57.58%。大部分经营机构在接到转办的投资者诉求事项后,能及时联系投资者沟通,妥善处理投诉,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三、投诉反映的主要问题。


(一)涉及证券经营机构的问题。


本期,我局收到针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诉件共504件,涉及33家证券经营机构。反映的问题包括:客户服务问题145件,规范经营问题139件,开销转户问题89件,系统问题52件,从业人员问题47件,佣金纠纷26件,其他问题6件。


投诉量居前的公司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39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7件;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7件。


(二)涉及基金经营机构的问题。


本期,我局收到针对基金经营机构的投诉件共129件,涉及23家基金经营机构。反映的问题包括:规范经营问题66件,客户服务问题37件,申购赎回问题24件,分红问题1件,佣金纠纷1件。


投诉量居前的公司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9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件,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7件。


(三)涉及期货经营机构的问题。


本期,我局收到针对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诉件共128件,涉及9家期货经营机构。反映的问题包括:规范经营问题88件,开平仓问题11件,佣金纠纷11件,客户服务问题10件,系统问题6件,其他问题2件。


投诉量居前的公司为: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32件;神华期货有限公司25件;平安期货有限公司18件;中信期货有限公司18件。


(四)涉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问题。


本期,我局收到针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诉件共217件,涉及9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反映的问题包括:虚假宣传问题170件,客户服务问题45件,规范经营问题1件,从业人员问题1件。


投诉量居前的公司为:中广云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81件;深圳德讯证券顾问有限公司75件;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43件。


请各经营机构切实履行投诉处理首要责任和主体责任,聚焦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提高为投资者服务的意识,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持续做好投诉处理、矛盾纠纷化解等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深圳证监局


2022年10月31日



当事人:刘伟,男,1967年12月生,时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益民基金)督察长,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事由:经查明,益民基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8月4日,益民基金召开2018年第一次股东会,选举纪小龙、窦仁政、刘影、康健、梁雪青、徐经长、李萍7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其中康健、窦仁政、徐经长以及李萍4人为新任董事。该次股东会后,益民基金董事变更超过董事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同日,益民基金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纪小龙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原董事长翁振杰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益民基金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公告上述董事长变动及超过百分之五十董事变更事项,但益民基金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益民基金应当自原董事长翁振杰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但益民基金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报告义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公告、审计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董事长变动事项、超过百分之五十董事的变更事项,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益民基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告,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所述“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益民基金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董事长翁振杰的离任审计报告,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所述“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刘伟时任益民基金督察长,负责公司合规及信息披露工作,并分管对信息披露及离任审计负主要责任的监察稽核部门,未勤勉尽责,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在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第一,其作为时任督察长,工作认真,勤勉尽责,不存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说的未勤勉尽责的情形。第二,拟任董事长纪小龙不具备法律与法规所认可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董事长变更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第三,公司百分之五十董事变更事项,及时向监管机关进行了报备和信息披露。第四,在督察长职责范围内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完成了翁振杰先生的离任审计工作,已勤勉尽责。第五,对公司未报送事项积极督促、提醒,履行了督察长职责,工作勤勉尽责。第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其量罚过重,未考虑其认真履职过程和积极成效,显失公允、公平、公正。综上,当事人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北京证监局认为:


第一,当事人时任益民基金督察长,负责公司合规及信息披露工作,并分管对信息披露及离任审计负主要责任的监察稽核部门,根据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案涉事项中已勤勉尽责。


第二,2018年8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纪小龙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原董事长翁振杰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上述董事长变动事项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应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百分之五十董事变更事项并备案。


第四,公司应当自原董事长翁振杰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送离任审计报告,但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根据在案证据,当事人在公司未及时报送董事长离任审计报告事项中未勤勉尽责,应当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第六,对当事人的处罚,北京证监局已综合考虑了案件事实、情节等因素,量罚适当。


综上,北京证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


一、对益民基金未及时披露董事长变动及超过百分之五十董事变更事项,对刘伟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


二、对益民基金未及时报送董事长离任审计报告事项,对刘伟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刘伟给予警告,合计并处六万元罚款。


当事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多伦道证券营业部(原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福安大街证券营业部)


事由:经查,民生证券天津多伦道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原营业部负责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现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


二是非本公司人员长期在营业部从事记录考勤和会议纪要等工作。


上述问题反映出民生证券天津多伦道人员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处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对民生证券天津多伦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魏方


事由:经查,当事人魏方作为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及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期间,以投资国债回购名义,与投资人签署伪造的“固定收益业务协议”,以本人银行账户收取投资人资金,借他人证券账户使用投资人资金进行证券交易。在申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资格时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上述重大事项未报告。现当事人已因涉嫌实施合同诈骗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第145号令)第十条第四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第88号令)第四条的规定。


处罚: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认定魏方(身份证号:120104********5523)为不适当人选,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



当事人:广济惠达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简称:广济惠达)


事由:经查,广济惠达存在管理未备案基金和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对广济惠达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2022年6月河北证监局对河北银行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河北银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建立配套的风险管理制度。截至检查日,你公司仍执行2016年印发的《河北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办法》及《河北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实施细则》,与公司新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不匹配。不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合规人员配备不足,现行的公司管理制度中没有明确合规部门应对基金销售展业行为进行合规检查。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合规风控人员未满足独立性要求。合规风控人员履职的独立性有欠缺,2021年考核方案未见对合规风控人员独立考核的规定。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人员资质管理不符合规定。部分支行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合规风控未贯穿产品准入全流程。基金产品准入专门小组成员未包含合规风控人员。不符合《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河北证监局现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新湃资本投资管理(内蒙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湃资本),2015年9月成立,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旗阿镇蒙古源流文化产业园区012室。


王鑫,男,1990年9月出生,时任新湃资本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邱实,男,1991年11月出生,时任新湃资本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事由: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的有关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对新湃资本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邱实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其余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新湃资本管理的宁波高新区新湃玄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湃玄影”基金)、宁波高新区新湃瑞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湃瑞影”基金)两只私募基金,未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新湃瑞影”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存在“贵州新湃传媒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王鑫为本基金本金及预期收益提供无限连带担保责任”等内容,实质上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等情形。


三、未对所管理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新湃资本在自行募集销售私募基金宁波高新区鼎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宁股权”基金)、“新湃瑞影”基金、“新湃玄影”基金的过程中,没有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四、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新湃资本管理的“新湃瑞影”基金、“新湃玄影”基金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披露2017年-2020年度报告。新湃资本管理的“鼎宁股权”基金展期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在知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履行披露义务。


五、未及时报告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


2018年至案件调查日,新湃资本先后发生总经理、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管人员信息变动,但新湃资本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和更新。新湃资本管理的“鼎宁股权”基金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年度报报迟至2020年12月报送。“鼎宁股权”基金2016年11月3日向北京鑫汇添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投资5353.16万元,2016年11月3日、11月7日共向新湃资本支付财务顾问费1830.77万元,2016年12月7日、2017年1月17日、2017年3月6日共向杭州钜洲新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融资顾问费798.60万元,2017年11月1日向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支付托管费3.59万元,上述情况均未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鼎宁股权”基金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报告。


六、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方面相关资料不完整,未按规定保存管理。


新湃资本只保存了部分投资者的基金合同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的记录等资料,缺少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的记录。


七、未按规定开展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新湃资本所管理的“鼎宁股权”基金未按规定开展投资者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内蒙古证监局认为,新湃资本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八)项所述违法行为。对新湃资本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王鑫和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邱实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邱实提出以下申辩意见:其在新湃资本为兼职,只负责日常行政工作,不具有投资决策权,公司违规行为与其工作内容无关,其本人2018年后已从公司离职,不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经复核,内蒙古证监局认为,根据新湃资本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合同等证据证明,除短期中断外,邱实作为新湃资本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应认定邱实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上,内蒙古证监局对当事人邱实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对新湃资本投资管理(内蒙古)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对王鑫、邱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



当事人:林某锋,男,198X年10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滨海县。


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对林某锋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林某锋存在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19年1月15日至2020年4月30日,林某锋担任某证券公司上海杨高南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杨高南路营业部)客户经理,2019年3月19日,林某锋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执业资格。“张某婷”证券账户于2019年4月2日开立于杨高南路营业部,“吴某英”证券账户于2019年9月16日开立于杨高南路营业部,“周某卫”证券账户于2019年3月6日开立于杨高南路营业部,“陈某”证券账户于2019年2月28日开立于杨高南路营业部。2019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林某锋接受张某婷、吴某英、周某卫、陈某的委托,使用其个人所有的两台电脑,操作“张某婷”“吴某英”“周某卫”“陈某”证券账户买卖证券。林某锋未获取收益分成或报酬。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执业证书、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电脑硬件信息、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林某锋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已与客户达成和解,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第二,没有委托理财、收益分成等事宜,未获取任何收益和报酬,无侵害客户利益主观意愿。第三,积极配合调查。第四,自身患病,家庭面临严重的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罚款。请求减轻行政处罚。


经复核,上海证监局认为,一是林某锋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张某婷、吴某英、周某卫、陈某四名客户委托,使用其个人所有的电脑,操作客户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林某锋在陈述申辩材料中对违法事实无异议。二是其提出的患病、家庭困难、与客户达成和解等均非法定减轻行政处罚理由。三是上海证监局在确定处罚幅度时已综合考虑其涉案配合程度、违法所得情况等因素,量罚幅度适当。综上,上海证监局对林某锋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对林某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当事人:浙江厚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兴投资或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谢忠顺,男,1977年4月出生,厚兴投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事由: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对厚兴投资违反私募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厚兴投资、谢忠顺进行了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厚兴投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2018年4月、5月,厚兴投资先后发行并管理厚兴新材并购1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厚兴新材1号基金)、中国砂石骨料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砂石骨料基金)。2018年9月,砂石骨料基金与厚兴新材1号基金等签署《浙江伍垒建发投资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砂石骨料基金以540万元的价格收购厚兴新材1号基金持有的浙江伍垒建发投资有限公司2.38%股权。2019年8月,砂石骨料基金将股权收购款转入厚兴新材1号基金银行账户。厚兴投资未按照《中国砂石骨料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对投资者披露前述信息。


二、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重大事项。


2018年2月,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王荣鑫变更为谢忠顺。2019年9月,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由胡正变更为谢忠顺。截至调查日,公司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报告前述重大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工商登记信息、基金业协会备案信息、相关基金合同、银行账户流水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厚兴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厚兴投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谢忠顺,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厚兴投资、谢忠顺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厚兴投资确实未严格按照砂石骨料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同时提出以下情况:已根据浙江证监局要求完成整改;案涉股权收购情况,已制作《砂石骨料基金2018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并通过产品投后说明会等形式向投资者进行了披露;前述信息披露方式虽未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但并未实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亦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第二,厚兴投资于2019年末召开投资人大会时,已将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变更事项向基金投资人告知并获得投资者认可。投资者对该重大事项变更均知情,投资者权益并未受到损害。厚兴投资于2020年4月向基金业协会提交的自查报告披露了前述重大变更并解释了该变更事项暂时未在协会完成重大事项变更手续的原因。厚兴投资自2018年6月21日起未再发行新的产品;自存续产品到期且妥善处理完成后,公司将重新考虑是否继续持有私募管理人牌照进而再考虑是否持续向基金业协会提交相关变更所需报告。第三,对厚兴投资、谢忠顺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予以顶格处罚,不符合“比例原则”,且就同一事实先予以警示函监管措施又予以行政处罚,涉嫌违反“一事不再罚”精神。综上,请求免于或减轻处罚。


浙江证监局认为:第一,当事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相关股权转让事项、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违法事实确凿;其提出的事后已整改或告知投资者、未实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造成不良影响等均不影响违法行为的认定。第二,浙江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幅度内作出处罚决定,于法有据。对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作出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并不违背《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综上,浙江证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


一、对浙江厚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对谢忠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常阳洁,女,1993年3月出生,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对常阳洁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常阳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常阳洁为证券从业人员。


2018年1月9日至今,常阳洁任职国盛证券绍兴平江路证券营业部,执业类别为一般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执业编号S0680*****0013。


二、常阳洁操作“施某静”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2020年7月16日,施某静在国盛证券绍兴平江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资产账户663*****471,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780***417和深圳股东账户019****661。施某静证券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中国工商银行6217***********5612。


2020年7月16日至2022年6月13日期间,常阳洁通过手机号码173****4380及与151****9025、157****3855绑定的设备操作施某静证券账户,累计委托下单684笔,累计买卖金额4,705,121.69元,账户盈利13,497.37元。常阳洁与施某静按照10:1的比例出资,并进行分成,其中归属常阳洁的违法所得为12,27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证券账户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常阳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没收常阳洁违法所得12,270元,并处以2万元罚款。




当事人:福建北辰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北辰星投资)


事由:经查,福建证监局发现北辰星投资存在以下问题:


一、北辰星投资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等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北辰星投资在销售产品过程中未要求部分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未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的规定。


三、北辰星投资管理的福州北辰智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辰智创)在基金合同未约定不进行托管的情况下,实际运作也未由基金托管人托管,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北辰星投资还存在以下情况:北辰智创为多人代持相关投资标的股权;从事基金业务的员工林某某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安排非公司员工陈某从事公司基金业务。前述情况反映北辰星投资未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对北辰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福建证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福建证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当事人:胡顺强


事由:经查,福建北辰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星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等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公司在销售产品过程中未要求部分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未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违反《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的规定。


三、公司管理的福州北辰智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辰智创)在基金合同未约定不进行托管的情况下,实际运作也未由基金托管人托管,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公司还存在以下情况:北辰智创为多人代持相关投资标的股权;从事基金业务的员工林某某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安排非公司员工陈某从事公司基金业务。前述情况反映公司未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违反《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胡顺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对北辰星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处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福建证监局对胡顺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中电投先融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电投先融期货)


事由:经查,中电投先融期货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未严格落实关联交易审批和信息披露制度。对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2021年度发生的有关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未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资产管理子公司有关关联交易;披露的风险管理子公司2笔关联方借款起始日期有误。上述情形不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期货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2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二、总经理缺位,且违规授权曲某国实际履行相关职责,公司治理存在较大隐患。中电投先融期货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自2022年2月11日起由倪某代为履行你公司总经理职责。截至8月11日,倪某代为履行职责已满6个月,截至目前,中电投先融期货尚未任用总经理。同时,公司2022年第14次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并印发通知,成立某专项工作组,在2022年5月6日至9月6日期间,曲某国任领导小组组长,履行相关职责。而曲某国不是中电投先融期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述情形不符合《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以下简称《任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处罚: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对中电投先融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严格落实关联交易审批和信息披露制度,尽快选任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总经理,消除风险隐患,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重庆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重庆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临云股权)


事由:经查,重庆证监局发现临云股权存在以下问题:


截至现场检查日,临云股权管理的重庆海通创新临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瑞昌市临云昌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共青城临云精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临云精选二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临云精选三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临云精选五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临云精选六号股权投资基金(枣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临云精选七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产品,均未向投资者披露有关季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重庆证监局对重庆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监管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并在2022年11月18日前向重庆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重庆证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当事人: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简称:伯嘉基金)


事由及处罚:经查,伯嘉基金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高流动性资产净值未达到2000万元的法定标准;二是公募基金准入未经产品准入委员会审核;三是未对部分新销售基金产品出具合规审查意见;四是将销售收入作为基金销售业务主要考评指标,未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和投资人长期收益等指标纳入销售人员考评指标体系;五是对部分客户未做充分的风险揭示;六是对部分客户未做充分了解。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二十三条、第六条的规定。


2022年9月16日,湖北证监局向伯嘉基金送达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伯嘉基金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辩意见。经复核,综合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对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第五十四条涉及的全部业务)三个月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中信证券在组织架构规范整改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下属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等7家待整改子公司及管理的多只产品、多项投资项目未通过个案申请审核;二是为管理在建物业或进行专项投资设立的金石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实投资有限公司未清理完毕;三是私募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跟投产品的出资超标及直接投资项目问题未解决;四是未将直接持股35%的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子公司规范整改计划。


以上情形反映出公司合规意识薄弱,内控机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深圳证监局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证券营业部


事由:经查,宁波证监局发现华鑫证券宁波兴业大道营业部员工存在组织客户出借证券账户并为他人融资提供中介和其他便利的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对华鑫证券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证券营业部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张涛


事由:经查,宁波证监局发现当事人在华鑫证券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组织客户出借证券账户并为他人融资提供中介和其他便利的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六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对张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华金期货有限公司宁波和济街营业部


事由:经查,华金期货宁波和济街营业部部分工作人员长期未实地履职,反映出营业部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对华金期货宁波和济街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青岛清控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清控高创


事由:根据工作安排,青岛证监局对清控高创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清控高创于管理私募基金青岛高创清控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过程中,在未按照约定和公司制度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未与第三方事先签署书面委托协议的前提下,擅自委托第三方减持私募基金产品所持有的东方材料股票。


上述行为体现出清控高创未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勤勉义务,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


处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对青岛清控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控管理,提高合规运作水平。



当事人:青岛科创金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科创金奕


事由:根据工作安排,青岛证监局对科创金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科创金奕于管理私募基金青岛清控金奕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过程中,在未按照约定和公司制度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未与第三方事先签署书面委托协议的前提下,擅自委托第三方减持私募基金产品所持有的国林环保股票,且存在以基金财产申购新股的不当行为。


上述行为体现出你公司未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勤勉义务,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对青岛科创金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控管理,提高合规运作水平。



当事人:王志超


事由:经查,证监会发现王志超作为浙江野风药业控股有限公司创业板发行上市保荐代表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另一名保荐代表人擅自删减、修改已通过公司内核程序的申报文件内容,导致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申报文件未重新履行内核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和《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证监会对王志超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于2022年10月10日15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证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17层)接受监管谈话。


当事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经查,证监会发现安信证券作为浙江野风药业控股有限公司创业板发行上市保荐机构,相关保荐代表人擅自删减、修改已通过公司内核程序的申报文件内容,未重新履行内核程序即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和《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证监会对安信证券合规负责人、投行业务负责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加强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控管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请于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问责整改并向深圳证监局提交问责整改报告。



当事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经查,证监会发现东莞证券作为珠海天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发行上市保荐机构,在该项目中存在质控负责人同时担任保荐代表人,在相关流程中未严格落实回避要求的情形,公司内控管理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对东莞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加强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控管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请于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问责整改并向广东证监局提交问责整改报告。



当事人:郜泽民


事由:经查,东莞证券在珠海天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发行上市项目中,存在质控负责人同时担任保荐代表人,在相关流程中未严格落实回避要求的情形,公司内控管理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郜泽民作为东莞证券分管投行业务的副总裁,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


处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对郜泽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潘云松


事由:经查,证监会发现潘云松作为东莞证券投行业务质控负责人,同时担任珠海天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发行上市保荐代表人,在相关流程中未严格落实回避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对潘云松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孔典熠,男,1983年12月出生,时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交易事业部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兼权益研究负责人等,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事由:2017年3月29日至2017年7月5日,孔典熠在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二部工作,任投资经理;2018年1月23日至2020年3月20日,孔典熠在民生证券投资交易事业部证券投资部工作,任投资经理;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5月20日,孔典熠在方正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证券投资部工作,任投资经理兼权益研究负责人。


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3月19日、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孔典熠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通过实际控制并使用“刘某宁”财信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行为。


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孔典熠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当事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事由:经查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承销或公司)作为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科移动)的主承销商,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9月26日,申万承销在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购入信科移动股票的过程中,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本方最优价格方式进行买入申报,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技术系统等业务准备不充分,履职尽责存在缺失。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适用指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规定。


处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第三十条、《适用指引》第六十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监管警示。要求其引以为戒,尽快做好内部规范整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依规完成后续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相关业务操作、同时,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理解学习,强化内控制度执行,确保技术系统就绪,切实提升履职尽责能力。





当事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胡滔,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助理、首席数字官。


邓曙光,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金融科技中心总监。


陈卓,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金融科技中心核心交易开发部总经理。


事由:经查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公司)在系统安全管理、相关责任人履职尽责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5月14日,招商证券对恒生柜面管理系统进行升级,但未对系统升级进行全面风险评估,未进行压力测试,未能有效识别软件性能缺陷和变更实际影响范围,最终导致部分客户账户登录认证请求响应延迟。上述事件造成的客户登录异常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9:02至9:47。系统异常期间,零售客户登录失败12.86万名,机构账户登录失败78个,系统服务能力异常比例为10.78%,属于《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事件中的一般事件。


上述情况反映出招商证券在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方面存在内部管理漏洞、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6.4条、第6.6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公司时任总裁助理、首席数字官胡滔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及业务系统安全主要负责人,时任金融科技中心总监邓曙光、时任金融科技中心核心交易开发部总经理陈卓作为业务系统安全直接负责人,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处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19年修订)》第8.5条、第8.6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总裁助理、首席数字官胡滔,时任金融科技中心总监邓曙光,时任金融科技中心核心交易开发部总经理陈卓予以书面警示。要求其应当进一步强化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加强交易及相关系统建设的统筹规划,强化研发、测试、上线、升级变更及运维管理;对交易及相关系统进行实时安全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技术故障;健全应急处置机制,稳妥处置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事件,保障交易的安全稳定运行。



当事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胡滔、邓曙光、陈卓


事由:2022年5月16日,招商证券集中交易系统发生技术故障,导致部分客户登录交易APP阻塞延迟。经查,你公司在前述事件中存在交易系统设计与升级变更未经充分论证和测试、升级回退方案不完备等问题,反映出公司内部管理存在漏洞。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会员管理规则》第9.6条和《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胡滔作为公司总裁助理、首席数字官,协管信息技术工作,邓曙光作为公司金融科技中心总监,陈卓作为公司金融科技中心核心交易开发部总经理,对相关问题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本所《会员管理规则》第11.5条、第11.6条和《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2号——会员违规行为监管》的相关规定,现对你公司及胡滔、邓曙光、陈卓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要求其对此应高度重视,针对违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重要信息系统建设的统筹规划,强化变更及运维管理,完善应急处置机制,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北证监管执行函〔2022〕10号


关于对潘志源、李金城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潘志源,同方鼎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李金城,同方鼎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事由:经查明,你方在保荐同方鼎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欣科技”、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鼎欣科技提交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文件于2021年12月

29日获得受理。2022年3月25日,鼎欣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保荐机构未能及时就上述事项进行重大事项报告。


二、问询回复文件结论不一致。


针对“恒世(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否专门为投资发行人设立”相关问题,发行人披露的问询回复文件前后结论不一致。


三、穿行测试核查程序披露与实际核查工作不一致。


《鼎欣科技及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关于第二轮问询的回复》(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回复”)中,披露的报告期内开展的穿行测试核查情况与实际工作开展情况不一致。


四、收入核查程序不能支撑其有关收入确认真实性、准确性的结论。


根据《鼎欣科技及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关于第一轮问询的回复》,2018-2021年,中介机构函证回函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30%、2.64%、23.56%和39.73%,主要通过执行替代程序确认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但未明确披露执行核查工作的主体,相关核查工作披露不清晰。


根据第二轮问询回复,2019-2021年,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收入函证的回函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39%、24.93%和39.71%,比例较低,主要通过检查客户向发行人出具的结算单据及工作量确认邮件、期后回款等替代程序确认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但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对部分项目完成账务处理后未及时整理、归档相应收入确认文件,导致部分项目第三方客户验收文件缺失的情形,主要为未回函客户。综上,保荐机构相关替代程序不能有效弥补函证比例较低的缺陷,收入核查程序不能支撑其有关收入确认真实性、准确性的结论。


作为鼎欣科技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潘志源、李金城未能及时按要求报告重大事项,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公发审核规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未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保荐管理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对保荐机构未能勤勉尽责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处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对潘志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李金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特此提出警示如下: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根据《公发审核规则》、《保荐业务细则》等相关规定,规范履行保荐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按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切实保证保荐项目的质量,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本所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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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有诚信信息的证券类私募(>100亿)

中基协有诚信信息的证券类私募(50-100亿)

中基协有诚信信息的证券类私募(20-50亿)

中基协近期注销私募名单(协会注销)

编号管理人名称注销时间注销类型

1赛伯乐绿科智融(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2拉萨弘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3深圳汉富灏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4上海彧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5深圳市博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6深圳市森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7上海雷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8杭州锦泉世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9上海米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10深圳市兆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11深圳前海经纬融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12新动力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13山东滨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14成都市亿润中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15中联华创投资(大连)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16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17黑龙江富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18武汉每天不一样投资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19高道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20烟台安邦投资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21上海普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22龙树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23杭州中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24北京中汇赛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25上海禄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022/11/11协会注销

26深圳市华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27广州基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28海风联投资顾问(北京)有限责任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29北京思俊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30瑞林嘉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31中财国政(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32中托资本控股(临沂)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33大医博爱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34上海众嬴达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35金骥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36北京和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022/11/4协会注销

37西安华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2/11/4协会注销

38北京睿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39众安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40北京银河瑞达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41北京特兰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42上海允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43亚投财行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44河北百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45北京启程财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46山东浙银嘉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47厦门市阳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48雍熙(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49北京贵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50杭州链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51北京至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52福州开发区瑞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53日照陇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54上海锤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55清大紫荆(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56中洲博远(北京)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57上海博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58苏商资本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59广州凯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60珠海华工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2/11/4协会注销

61成都红泰投资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62浙江无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63成都曦和海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64四川丰盛泓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65上海格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66重庆联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67上海东楷昕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68天津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69佛山亚商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70天津七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2022/11/4协会注销

71深圳市边际投资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72上海黄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73上海兴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74上海鑫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75北京汇银正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76南宁乾溢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022/11/4协会注销

77深圳市京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78武汉市正隆财富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79深圳金元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80黑龙江俊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81沃通资产管理江苏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82青岛永嘉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83珠海华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84盘山财富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85山东宜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86北京达创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87瑞霦基础设施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88云南万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89青岛乐渔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2/11/4协会注销

90北京国能多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91青岛海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92石河子市国钺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93天首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94北京满堂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95上海展瑞新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96湖南沃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97洛克利(北京)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98福建三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99泰月添富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00欧瑞创新(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01上海久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02天津百富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03海琪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04金纬(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05常州君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06浙江名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07深圳金赢华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08上海合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09北京汇金嘉业投资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10上海韬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11北京中投新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12北京新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13和和(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14福建嘉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15北京太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16上海爱康富罗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17上海燕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18九吾鼎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19上海东楷景旭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20江西中商国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21北京华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22楚商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23宁波久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24北京海子北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25熙金(上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26北京赛伯乐恒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27上海坤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2/11/4协会注销

128上海合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29中金国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30中天桓宇(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31广州汇垠启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32上海隆贤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33成都汇金立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34上海创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35南京英飞尼迪三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36北京天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37北京德柏金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022/11/4协会注销

138中投首善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39天山融顺(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40北京诺宝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41上海川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42广东谊信投资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43上海雄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44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45重庆大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46上海星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47深圳港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48上海灏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49北 京厚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50天津渤政广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51湖北楚天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52上海益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53上海六鸿实业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54天津灵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55浙江月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56北京刚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57中科鑫通创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58上海荣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59湖北省延华高投智慧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60上海五世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022/11/4协会注销

161上海中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22/11/4协会注销

162青岛泰信易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63深圳市中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64福建金臻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65广州致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66厦门千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67哈尔滨阿尔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68上海郡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69青岛智信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22/11/4协会注销

170股中融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71宝诚创展(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72天津仕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73北京石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74深圳金魔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75宁波新宏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2/11/4协会注销

176上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77浙江善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78乾歌(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79北京富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80深圳市国美鹏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81济南嘉润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2/11/4协会注销

182北京水木阳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83上海昌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84沃善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85深圳市蔚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86深圳前海睿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87四川众恒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88上海赣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89北京赛伯乐恒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90上海七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91上海仟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92福建诚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93青岛嘉时弘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94吉林赛伯乐吉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95四川联合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96成都隼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97陕西和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98上海千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199工信联盟(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200上海欧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201深圳市晟华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202上海巨无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2/11/4协会注销

203深圳市凯弘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204深圳前海东方创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205上海瓴鑫投资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206贵阳祥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207天津固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208建鑫海德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209上海域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210青岛亿利阳光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211宁夏鑫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212杭州子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213顺璟投资(北京)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214成都盛泰恒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215山西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216上海中蕊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217青岛鹏展富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4协会注销

218德太庆华(重庆)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2/11/4协会注销

219杭州仟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0/28协会注销

220海鲲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2022/10/28协会注销

221上海易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0/28协会注销

222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10/28协会注销

223海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0/28协会注销

224深圳市前海旗辉财富管理有限公司2022/10/28协会注销

225广州金锆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0/28协会注销

226杭州千毅杰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0/28协会注销

227深圳市恒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0/28协会注销

228杭州弘途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0/28协会注销

229深圳市乐创财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10/25协会注销


当事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事由:经查,云南局发现华英证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受托管理的公司债券发行人楚雄州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非公开发行“21楚雄01”债合计募集资金10亿元,其中6亿元募集资金使用不符合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你公司作为“21楚雄01”债的受托管理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发行人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以上情形不符合募集说明书和受托管理协议关于受托管理人监督募集资金使用的约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对华英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经查,国新证券(曾用名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担任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保荐机构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在持续督导期间,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及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发行人控股股东累计占用发行人资金3.56亿元,日占用最高余额为2.77亿元。截至目前,控股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余额为2.57亿元。


二、2022年4月29日,国新证券出具《关于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治理专项核查报告》中披露了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但在关联交易一项中发表意见称“2021年公司关联交易已经过合理预计,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审议程序,并按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与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占用生物谷资金事实不符。保荐机构在上述报告中未对生物谷2021年关联交易披露情况发表恰当核查意见。


三、未采取充分的措施履行年报督导职责,未就年报督导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我局报送正式书面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下同)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国新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国新证券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持续督导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对出具的专业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新证券应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持续督导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提升持续督导工作质量,并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同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梁立群、张见


事由:经查,云南证监局发现梁立群、张见在担任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保荐代表人期间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持续督导期间,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及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发行人控股股东累计占用发行人资金3.56亿元,日占用最高余额为2.77亿元。截至目前,控股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余额为2.57亿元。


二、未采取充分的措施履行年报督导职责。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下同)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对梁立群、张见采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的监督管理措施,自2022年9月26日至2022年12月25日期间,中止审查由你们出具的行政许可有关文件并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上述措施同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当事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事由:经查,中信建投云南分公司向云南证监局报送的材料存在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三条有关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对中信建投云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中信建投云南分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开展全面整改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合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于30日内向云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当事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经查,海通证券作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的联席主承销商和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20华集01)的主承销商,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辽宁证监局对海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海通证券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合规开展债券承销工作,提高执业质量。


当事人:杨若冰


事由:经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的联席主承销商和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20华集01)的主承销商,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杨若冰作为上述债券项目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处罚: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辽宁证监局对杨若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民康路证券营业部


事由:经查,吉林证监局发现华泰证券长春民康路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营业部存在不相容岗位未分离的情况;未妥善保管个别客户档案,导致客户资料缺失。上述问题反映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第六款、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营业部合规管理岗从事营销活动,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是营业部存在对客户的“双录”工作不完整、不全面的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对华泰证券长春民康路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吉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事由:经查,大通期货对子公司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公示和工商变更管理不到位,公司网络安全管理与防护、信息技术风险评估与审计存在漏洞,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对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黑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永商期货有限公司


事由:经查,永商期货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方面。公司开户由交易风控部负责,客户回访由稽核合规部负责。


(二)信息技术方面。一是2022年5月23日,公司主机房服务器遭到网络攻击,导致公司客户无法登陆交易系统。截至2022年6月23日,公司主机房尚未恢复正常运行。二是技术人员人数不符合要求。三是灾备机房备份能力不符合规定,互联网与生产网未有效隔离,公司网络安全管理与防护、信息技术风险评估与审计存在漏洞。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三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上述问题反映永商期货合规意识淡薄、技术能力不足、运维管理存在较大漏洞。


处罚: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对永商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全面整改,完善部门和岗位设置,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增加信息技术人员配备,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追责。于3个月内完成上述问题整改并向黑龙江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当事人:邢威、王勋


事由:经查,永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在2022年5月23日的网络安全事件中,存在互联网与生产网未有效隔离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邢威作为公司分管技术工作的副总经理,王勋作为公司技术部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对邢威、王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齐某,女,199X年X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有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对齐某未按规定申报投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齐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2月至2020年10月期间,齐某在某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某部门工作,为基金从业人员。任职期间,齐某于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控制并使用亲属“田某”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但事先未向所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申报。


以上事实,有“田某”证券账户资料、委托流水、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人员情况说明、相关公司报告、劳动合同、投资申报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对齐某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当事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9885W)


事由:经查,民生人寿作为通惠期货有限公司(下称通惠期货)主要股东,未按照规定通知通惠期货你公司总经理变动情况,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处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对民生人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当事人:通惠期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10877E)


事由:经查,通惠期货未及时核查发现并报告公司控股股东股权变更情况和主要股东总经理变动情况,未严格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对部分外接信息系统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和回访,反映出公司内控不健全,未有效进行风险管理,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对通惠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改正并提交书面报告。



当事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


事由:经查,财通证券湖州织里吴兴大道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营业部原负责人唐敏在任职期间,由他人实际履行营业部负责人职责,对营业部疏于管理,未勤勉尽责。


财通证券湖州分公司对营业部的合规经营、风险控制和从业人员行为等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财通证券湖州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当事人:沈红霞


事由:经查,当事人沈红霞在担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织里吴兴大道证券营业部负责人之前,未经公司任命,实际履行营业部负责人职责超过6个月。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沈红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当事人:唐敏


事由:经查,当事人唐敏作为财通证券湖州织里吴兴大道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负责人期间,由他人实际履行营业部负责人职责,对营业部疏于管理,未勤勉尽责。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唐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当事人:陶雪峰


事由:经查,财通证券湖州织里吴兴大道证券营业部存在未任职备案人员实际履行营业部负责人职责的情况,反映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分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不健全,未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


当事人陶雪峰作为财通证券湖州分公司时任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陶雪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当事人:朱稼明


事由:经查,财通证券湖州织里吴兴大道证券营业部存在未任职备案人员实际履行营业部负责人职责的情况。当事人朱稼明作为财通证券湖州分公司合规管理人员,未主动识别、控制和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合规风险,知情却未制止相关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朱稼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当事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947763)


事由:经查,东方证券某新建具有交易功能移动APP存在上线测试报告中缺少稳定性测试内容、安全测试报告不完整、压力测试报告缺少明确结论等问题。


上述事实不符合《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对东方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当事人:郭伦


事由:经查,当事人郭伦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德水中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在未识别客户信息情况下委托第三方从事客户招揽,并要求账户持有方按指示进行基金交易,承诺承担投资损失并获取投资收益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三)项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八)项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二十六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对郭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当事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大道证券营业部


事由:经查,中信建投清远清新大道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营业部员工从业期间存在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行为,你营业部未能及时发现并核查相关情况。


二是营业部员工曾向营业部报备的手机号码出现多客户同源委托情形,营业部未能实时监测和预警,对明显异常的情况未保持审慎,对暴露的合规风险未采取足够措施。


上述行为反映了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六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订)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对中信建投清远清新大道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组织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加强内部管控,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当事人:刘洁枝


事由:经查,当事人刘洁枝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大道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相关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刘洁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经查,中金公司作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的牵头主承销商和2019年第一期债券(债券简称19华集01)的主承销商,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辽宁证监局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中金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合规开展债券承销工作,提高执业质量。


当事人:张翀


事由:经查,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的牵头主承销商和2019年第一期债券(债券简称19华集01)的主承销商,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张翀作为上述债券项目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处罚: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辽宁证监局对张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张啟龙


经查,当事人张啟龙作为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理财经理,在公司进行客户电话回访前,向客户发送回访问题并提供答复口径。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对张啟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合规意识,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当事人:庞晓


事由:经查,大连证监局发现当事人庞晓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的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改)第十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大连证监局对庞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姜军


事由:经查,大连证监局发现当事人姜军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的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改)第十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大连证监局对姜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贾明


事由:经查,大连证监局发现当事人贾明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的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改)第十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大连证监局对贾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胡笑菡


事由:经查,大连证监局发现当事人胡笑菡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的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改)第十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大连证监局对胡笑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孙东山


事由:经查,大连证监局发现当事人孙东山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的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改)第十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大连证监局对孙东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北京尼克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尼克创新)


事由:经查,北京证监局发现尼克创新存在以下行为:


一、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恪尽职守地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二、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相关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对北京尼克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求其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证监局将择机对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当事人:晟孚投资有限公司


事由:经查,北京证监局发现晟孚投资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能恪尽职守,未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晟孚投资有限公司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对晟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要求其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证监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当事人:国文新石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国文新石)


事由:经查,北京证监局发现国文新石存在以下行为:


1.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能恪尽职守,未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2.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国文新石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对国文新石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求其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证监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当事人:北京鼎吉英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鼎吉英力)


事由:经查,北京证监局发现鼎吉英力存在以下行为:


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恪尽职守地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对北京鼎吉英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求其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证监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当事人:北京拙朴敦行投资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拙朴敦行)


事由:经查,北京证监局发现拙朴敦行存在以下行为:私募基金募集完毕,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对北京拙朴敦行投资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当事人:深圳盛世国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周嵘、张怡飞


事由:经查,深圳盛世国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国盈或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个别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对个别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从业人员有关信息、未保存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料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关规定。


周嵘于2015年9月30日至今担任盛世国盈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于2018年10月1日至今兼任盛世国盈总经理,对公司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从业人员有关信息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张怡飞于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担任盛世国盈总经理,对公司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个别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对个别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未保存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料等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深圳盛世国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及周嵘、张怡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深圳基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基成资本)


事由:经查,基成资本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处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基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当事人:袁博


事由:经查,深圳基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成资本)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你于2017年1月至今担任基成资本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对基成资本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深圳市上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元资本)


事由:经查,上元资本在管理上元4号私募基金过程中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交易,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处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市上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杜晋钧

事由:经查,深圳市上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元资本或公司)在管理上元4号私募基金过程中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交易,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杜晋钧于2015年9月至今担任上元资本总经理、董事,并担任上元4号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对杜晋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国诚投资)


事由:经查,国诚投资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流程存在不足。业务系统未强制要求客户在付款前阅读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业务系统未限制客户短时间内多次重复进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二是营销宣传合规管理不到位。合规审核未能覆盖对外营销的全部环节;个别营销素材内容及个别自媒体账号名具有一定的误导性。三是未按规定保存业务档案。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177号修正)第三条,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修正)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营销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内控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自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每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报送本季度合规检查情况书面报告。



当事人:陈萍


事由:经查,陈萍作为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在知悉客户证券账户交由他人使用的情况下未予制止,并多次在账户所有人、账户实际使用人之间传递账户相关信息,在客户回访时提前告知客户提供不实信息应对回访。以上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十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深圳证监局对陈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强化守法合规意识,严格执业行为管理,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事由:经查,中天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营业部负责人在知悉客户证券账户交由他人使用的情况下未予制止,并多次在账户所有人、账户实际使用人之间传递账户相关信息,在客户回访时提前告知客户提供不实信息应对回访。以上情况反映出你营业部在员工行为管理、账户实名制及回访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深圳证监局对中天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强化合规与内控管理,严格员工行为管控,强化客户账户实名制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深圳嘉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嘉谟资本)


经查,嘉谟资本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个别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处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嘉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当事人:吕乐


事由:经查,深圳嘉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谟资本)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个别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于2014年5月5日至2018年5月16日期间任嘉谟资本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对嘉谟资本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对吕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深圳前海大概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大概率资产)


事由:经查,大概率资产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个别私募基金净值信息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105号令)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前海大概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当事人:杨济源


事由:经查,深圳前海大概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概率资产)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个别私募基金净值信息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105号令)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杨济源于2014年5月至今任大概率资产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对大概率资产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对杨济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事由:经检查,中山证券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层面整体风险管控存在不足。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涉房项目占比较高,风险相对集中,公司层面未能通过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压降。


二是质量控制机制不够完善。公司部分项目质控环节形成的质量控制报告内容不完善,未明确需要提请内核会议讨论关注的问题。


三是内核机制执行不到位。公司个别项目对内核意见的答复、跟踪不充分。


四是尽职调查不完备。公司个别项目对原始权益人对外担保的核查不够充分,对中介机构相关意见的核查未纳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对个别事项未发表明确意见。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十三条第(一)项,《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十三条,以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中山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经检查,招商证券在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保荐业务中,个别项目对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核心技术、研发费用核算尽职调查不充分。


二是债券承销业务中,个别项目对发行人的债务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偿债能力,关联交易情况,重大仲裁、诉讼和其他重大事项及或有事项等尽职调查不充分。


三是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个别项目对原始权益人、托管人的资信水平等尽职调查不充分;尽职调查报告未包含对重要债务人进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存续期管理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涉及基础资产现金流的重大事项并发布临时公告。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以下简称《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办法》)第十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债券管理办法》)第七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七)项、第(九)项,《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处罚:根据《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办法》第六十五条、《债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容维上海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759041553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三里桥路1018号B座五层501-511室。


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对容维上海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本局于2022年8月16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容维上海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2020年8月至10月期间,容维上海员工在营销过程中,向投资者发送“近期每一次团队重磅布局的跨月专案,全部取得100%的胜率,平均涨幅39%+!”“9月谭老师团队再次锁定的这只跨月黑马,目标(12%-32%)”“跨周金股隆重登场,行情波动15%-30%”“跨周金股预约,倒计时2小时!估值空间30%-39%,5万买入有望赚1.5万,10万买入有望赚3万,20万..30万...”等内容的微信。相关营销行为使用工作手机、工作微信,模式高度统一,组织特征明显,相关信息内容具有明显误导性,容维上海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信息误导。


上述事实,有容维上海提交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整改工作报告、有关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容维上海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公司一贯高度重视合规经营,先后制定了系列合规制度,在2020年之后,公司员工合规意识增强,公司整体上已经不存在案涉违法事实。


第二,经检查涉案期间公司合规留痕监控系统,未发现公司员工存在案涉违法事实。


第三,总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业务开发过程中业务人员持证上岗、使用公司手机卡及对应微信号的规定》,证明公司自该日起方才在业务开发活动中统一使用工作手机和工作微信。


第四,涉案期间,周某庆、车某勇为公司实习生,程某莲、邢某丰为公司见习生,均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且公司发现违规行为后及时予以纠正,对四人作出了辞退处理。四人的违规营销行为只是企业在开发活动中的预宣传,四人在公司期间没有成交任何客户,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个别见习生和实习生的违规营销行为不是公司的组织行为,是个人行为。


第五,公司在2021年7月15日前的“违规”行为已经受到上海证监局和黑龙江证监局的处罚,并且整改完毕。对案涉违法事实再次进行查处,属于行政监管重复处罚。


第六,案涉行为发生时间距今较久,公司业务目前已经十分规范。近年公司亏损严重。另外,公司现在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证券数据方面能够给行业做贡献。


综上,公司请求免于或者减轻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


第一,公司有合规制度文件不代表公司已尽到合规管控义务,亦不能证明案涉违法事实不存在。


第二,相关在案证据经过公司相关员工、时任负责人签字及公司盖章确认,足以证明存在案涉违法事实,公司称没有在监控系统中发现员工有案涉违法事实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


第三,公司关于案涉行为不属于公司行为、没有实际危害的申辩意见不成立。一是在案证据显示申辩意见提到的车某勇等四人涉案期间均为公司员工,听从公司指导安排,履行工作职责,其营销行为为职务行为。二是公司以其总公司相关制度的发布时间作为公司开始使用工作手机和工作微信时间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包括前述四人在内的公司员工在营销过程中对投资者进行信息误导,在案证据证明相关员工使用工作手机和工作微信开展营销,相关营销话术重复或相似,营销行为模式高度统一,组织特征明显,可以认定公司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存在信息误导。三是公司构成信息误导行为不以接收误导性信息的相关投资者最终成为公司客户为必要条件。


第四,公司申辩意见提到的我局与黑龙江局对其及其总公司的处罚,实际为行政监管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我局依法进行本案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复处罚。


第五,公司目前的运营、盈利情况等不属于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事由,本局量罚意见已经充分考虑了本案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综上,本局对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一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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