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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如何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看过来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 不动产登记实务操作与理论研究 2022-05-07
点击上方“蓝字”,发现更多精彩。写在前面的话:该办法已经废止,但2014年前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申请换发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可以参照执行。2014年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可以直接换发,无需补交出让金。(文件附后)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

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政办〔2010〕267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10年4月30日,省政府下发《关于科学有序做好填海造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11号),明确了填海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并对完善国有土地使用证换发办法提出了要求。为了做好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福建省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切实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填海造地是省政府为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用地需要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做好换证工作,既有利于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海洋、土地资源保值增值。沿海市、县(区)政府要成立换证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协调换证中的具体问题。沿海各设区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换证实施细则,并报省政府备案。


(二)要加强配合。换证工作涉及项目立项、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和海域管理的衔接。沿海市、县(区)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林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为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服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填海项目的管理,及时组织对填海项目进行竣工与环评验收;国土资源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登记主管部门的职责,发挥牵头办理的作用,减轻项目业主负担,提高换证工作效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前介入,依法科学合理做好宗地所在区域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

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福建省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人民政府《关于科学有序做好填海造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1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填海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项目业主应当依法向市、县(区)国土资源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林权证(以下简称换证)申请。


政府组织实施填海形成的或者政府回购填海形成的建设用地,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申请换证。


第三条 申请换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权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海域使用权证书;


(四)填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及验收测量报告;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政府回购填海形成的建设用地申请换证时,土地储备机构还应当提交政府回购填海形成的建设用地的合同、批文等材料。


第四条 收到申请的市、县(区)国土资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十二条、《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对擅自转让海域使用权的,市、县(区)国土资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 填海形成的土地(以下简称宗地)根据《关于科学有序做好填海造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1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海域使用权证书上登记的建设项目分别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项目为围垦、养殖、林业等农业用途的,确认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宗地确认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确认为划拨类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项目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确认为出让类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宗地尚未确定具体建设项目的,确认为划拨类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注明“填海”。


第六条 受理申请的市、县(区)国土资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及时依法明确宗地的规划条件:


(一)宗地在城乡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内,拟确认为划拨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拟确认为出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本级政府出具规划条件。


(二)宗地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作为建设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依法纳入城乡规划。


第七条 市、县(区)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换证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呈报供地方案,载明申请人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情况、拟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等情况,并按照本级政府出具的供地方案文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为申请人办理用地手续:


(一)宗地确认为出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地手续:


1.缴纳土地出让金。除了工业项目外,其他项目均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金额按照市场评估价格扣除已经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和实际投入的填海成本等费用计算。


2.签订合同。由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换证申请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领取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宗地确认为划拨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换证申请人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第八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范如实填写《土地登记卡》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中,确认为出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海域使用权证书上登记的“海域使用权终止日期”。


政府回购填海形成的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政府指定的土地储备机构。


第九条 规划为沿海防护林的,由市、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林业法律法规规定换发《林权证》。


第十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土地使用证》、《林权证》连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件等材料,发放给换证申请人。


第十一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林权证》的同时,应当在原海域使用权证书备注栏上注明“已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已换发林权证”的字样,并将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并移交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4〕59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海洋经济强省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现就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

(一)制定保护规划。加强海岸带分类保护管理,按照《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编制《福建省海岸带综合利用规划》,于2015年底前报省政府批准实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海洋渔业厅牵头,省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水利厅、旅游局等单位配合)

(二)建立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将我省重要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等重要海洋保护区,珍稀、濒危生物物种主要分布区等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划定为海洋生态红线区,于2015年底前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加强海洋生态红线区管理和典型生态系统保护,实施生态整治修复工程,严格禁止在海洋生态红线内开展不符合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牵头,省发改委、环保厅、林业厅、水利厅、旅游局等单位配合)

二、加快推进海域海岛资源市场化配置

(三)实施海域海岛使用招拍挂。抓紧修改完善海域海岛招拍挂管理办法,推动海域海岛使用权招拍挂工作全面开展。除列入《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或者列入省重点项目的交通、能源、水利项目和国家审批的重大产业项目,以及传统养殖之外的经营性项目用海用岛,均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使用权(用于房地产经营的,应以拍卖方式取得使用权)。海域海岛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出让方案应当明确填海面积、填海形成土地的界址和用途、出让价款组成、规划条件、使用期限、海洋环境保护要求等内容(其中出让价款由海域使用金、填海成本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组成)。完善海域价格评估机制,根据海域的区位、使用类型、使用功能等评估确定海域或海岛使用出让底价。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海域海岛使用权,征收的出让金扣除招拍挂相关费用和标准使用金后,溢价部分按照省、市、县2︰1︰7的比例缴入国库。对本意见发布之日前尚未出具预审意见的用海申请,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办理。(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牵头,省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和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简化换证程序。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填海项目,填海形成土地后,海域使用权人可以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完缴凭证、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等材料,向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责任单位:省国土厅牵头,省海洋渔业厅和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建立海域收储制度。沿海各设区市要借鉴土地收储的做法,组建海域收储中心,负责海域收储工作,编制海域收储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纳入收储计划的海域海岛资源,可以通过补偿、安置、置换等方式,收回海域海岛使用权,以“净海”“净岛”方式出让使用权。纳入收储计划的海域海岛资源,经依法登记后,可以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牵头,省金融办、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简化海域海岛使用审批

(六)委托海域海岛审批。法律法规规定由省政府行使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批权,委托给省海洋渔业厅实施,并赋予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海域使用专用章”,文件编号“闽政海域〔20**〕**号”。专用章专项用于省政府委托审批的项目用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要明确专人管理专用章,使用情况要登记、留档。省海洋渔业厅要建立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等决策机制,依法依规审批项目用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请示报告。(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

(七)优化审批流程。对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施工许可和海域使用权,简化为一次性提出,一并审查,同步办理。省级审批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审查、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权限下放至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牵头,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强化海域海岛使用监管

(八)控制用海投资强度指标。抓紧制定《福建省海洋产业用海控制指标》,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海洋产业研究确定海域利用效率、海岸线利用效率、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等用海控制指标,作为海域使用审批管理的重要依据,促进海域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与优化配置。(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牵头,省发改委配合)

(九)依法处置闲置海域。加快制定海域闲置认定处置办法,加强对闲置海域的监督,依法处置闲置海域。对已批准使用的海域,未开发利用的,依法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限期仍然不开发利用的,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严格责任追究。加强项目用海用岛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使用海域和无居民海岛及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要严格依法查处。严格海域审批审查纪律,对审查、审核履职不到位或违法违规审批用海用岛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省监察厅,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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