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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一人讯问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应对措施

谢德明 法度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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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犯罪嫌疑人口供是定罪的重要证据种类和破案的重要途径,讯问是获取口供的基本途径,是侦查员智慧最集中的体现。现行体制下的二人讯问,实践中难以做到,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获取。一人讯问虽有瑕疵,由于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满足当下警力不足的困境,符合讯问心理接触规律,更有利于讯问对象供述,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现实性。一人讯问符合办案终身负责制和侦查员精英化的发展方向。当前,可通过讯问室的改造使一人讯问合法化,进而推动法律的修改。


关键词:一人讯问  讯问规律 合理性 应对措施


依据我国现有的证据体系和侦查能力,犯罪嫌疑人口供作为直接证据,不仅是定罪的重要证据种类,有时甚至是破案的主要途径。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也是无法将口供完全排除在刑事司法之外的。讯问是获取口供的基本途径,但并不是任何公民都能够参与到这一活动中来。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在侦查阶段,讯问更多时候是以一种国家秘密的形式在进行着,律师或者是其他独立的第三者是不允许参与的。由于讯问的重要性,我国刑诉法试图通过限定讯问的主体、场所、时间、程序等来保障讯问笔录内容的真实性。


基于我国目前公安机关基层警力严重不足的现实以及侦查讯问规律等因素,在确保公正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试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条件下的一名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以下简称一人讯问)。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一人讯问获得的口供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 


现行法律、规章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规定及其目的


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新《刑事诉讼法》(下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对侦查阶段的讯问主体和人数做了明确的规定: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三条对同步录音录像作出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

“对讯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法律之所以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主要是考虑:

1.讯问工作的需要,有利于客观、真实获取和固定证据;

2.有利互相配合、监督,防止个人徇私舞弊或发生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讯问行为,同时也有利于防止一些犯罪嫌疑人诬告侦查人员有人身侮辱、刑讯逼供等行为。

归根到底是确保侦查讯问工作的客观公正和安全,法律作出了上述规定。


目前,全国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规范化改造,同步录音录像的推行,专门的讯问座椅、封闭和应急措施的完善,公安机关内部法制、督察等部门通过同步录音录像不断加强对讯问过程进行事中、事后的监督,即使一人讯问犯罪嫌疑人也能做到客观公正和安全,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精神。


一人讯问的法律效力


《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规定了讯问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该法并未将一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明确列为非法证据排除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该款是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即哪些证据属于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的规定。


据该规定,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有两类:


第一类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


“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使当事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而不得不供述的行为,如殴打、电击、饿、冻、烤等。“


“等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当事人的强迫程度达到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使其不得不违背自己意愿陈述的方法。


以本款规定的非法方法收集言词证据,严重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破坏司法公正,极易酿成冤假错案,是非法取证情节最严重的情形。该款对以上述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规定应当严格地予以排除。一人讯问显然不属于与刑讯逼供程度相当情形,自然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第二类是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物证、书证。


“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排除范围仅限于物证、书证,并不包含一人讯问获取的言词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九十五条规定: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可见,该条解释也未将一人讯问获得的口供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范围。


综上所述,一人讯问虽然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其取证方式并不当然使其失去法律效力,仍然具有证据能力即证据资格;其形式上的违法属于证明力问题,即证明力的大小问题,一人讯问的口供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法庭可以采信。


一人讯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人为私,两人为公。”是古老朴素的公正原则,有其合理性。但“有原则就有例外”,在当今执法司法活动中,执法司法的主体为一人的情况并不少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中可以由执法人员一人执法,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也可以由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判。律师普遍实行一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在侦查讯问中,在目前规范的执法办案场所,全监控条件能够确保公正和安全的前提下,一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完全存在合理性,也是现实需要。


一人讯问符合办案终身负责的原则。


一人讯问突出了讯问的侦查人员的主体责任意识,避免推诿,职责不清的状况。一人讯问易于形成让办案者讯问,让讯问者负责的新机制,有利于后续的出庭说明和实行办案终身负责制。


一人讯问符合侦查讯问的规律。


侦查是一门艺术,审讯则是这门艺术中最主要的部分。我国司法实践“证据”体系中证言、口供几乎具有核心的地位,由于侦查员经费、设备的限制,由于密侦的制度限制等等,审讯在侦查实践中就总是有着最重要的地位。任何一个优秀的案件主办侦查员,必定也是一个出色的审讯员。审讯艺术是每一个侦查员所主要应该花精力研究的。任何案件,即使是用人海战术进行侦查的,审讯则一定是侦查员个别的活动,是侦查员智慧最集中的体现。


讯问是一种特殊的心理交往方式,是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互动过程。


互动的效果越好,讯问越成功。互动的基本前提是双方建立心理接触。规范的办案场所和讯问室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形成巨大的精神压力,侦查员的任务是充分利用办案场所环境因素对讯问对象产生压力的同时,适时缓解对象心理压力,从传统的硬审讯法向软审讯法转变,与讯问对象建立心理接触。心理因素具有隐秘性,真正有效的心理交流是一对一的交流。这在日常生活中,也是众所周知的普遍存在现象,父母教育小孩、领导做下属思想工作、病人跟医生诉说病情、心理咨询、信徒向牧师忏悔、朋友之间谈心,比比皆是,这里不再作展开说明。试想想,如果是多对一的交流,效果会如何?当然大打折扣。一对一交流符合人的羞怯心理,是人之常情,讯问犯罪嫌疑人也不例外。


笔者认为,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思想的多元化,侦查人员的国家公诉角色只具有法律意义,在讯问的具体工作中只起到强化侦查人员内心意志的作用。但在与讯问对象建立一对一的心理接触时,侦查人员应保持平等姿态,避免国家公诉角色流露。在关键环节的供述中,犯罪嫌疑人也往往存在种种心理压力,面对多人往往闪烁其词,欲言又止;而一人讯问有利于先解决心情再解决案情,缓解供述压力。笔者的多年讯问经历,证明一人讯问特别是对老年人、女性、经济犯罪嫌疑人是行之有效的方法,这里限于篇幅,不再举例说明。


如果认为一人讯问容易产生刑讯逼供,但事实上,从心理角度讲,多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因讯问对象心理压力较大,不愿意供述,主讯问人可能会感觉没有面子,因而更容易发生刑讯逼供现象。


一人讯问有利于摒弃“陪相”式讯问。


目前,公安机关侦查办案实际是,一个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讯问、报捕、移送审查起诉往往由一人主办。实际办案中,侦查员一人讯问并自己记录,自问自记比较普遍;因为一人讯问一人记录的模式往往不符合主办侦查员的思维习惯,在实践中很少见。为了使一人讯问笔录具有“形式”合法性,往往找不在场甚至根本不了解案情的人签名,具有随意性,从法律角度来看,实际上就是伪造讯问笔录的签名,这种现象在短期内还难以杜绝。伪造签名反而为此后的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留下了隐患。即使有两人在场,另一名侦查人员也仅仅是“陪相”而已,事后对讯问内容基本印象不深,基本案情不清楚,有的甚至对什么案件都不知道,纯粹起“陪相”作用。


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为了避免法官“陪相”现象,已经大力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节约司法资源,侦查和审判相比,在坚持公正的前提下,更为强调效率,而侦查人员“陪相”现象纯属浪费宝贵的警力资源。


一人讯问是缓解警力紧张提高效率的现实选择。


在公安机关,具体承担主要办案任务的基层一线所队面临着诸多问题:基层警力严重不足,有的办案人员身兼数职,各类非警务活动牵扯大量基层警力,导致不少办案人员无法专注侦查工作。在目前警力无法增加的情况下,基层一线案多人少矛盾会越来越突出突出,一味的要求所有案件均由二名侦查人员讯问,挤占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侦查活动的规律应当体现公正与效率的完美结合,毕竟“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在短期内无法增加大规模警力的情况下,应当允许侦查人员一人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人讯问契合侦查员精英化必由之路。


随着刑侦工作专业化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侦查员精英化是不可逆转的发展方向。一个团队的效能,在权责分明的前提下,事实上是“关键少数”起了决定作用,刑侦队伍也不例外。侦查人员是公安机关和律师、检察官、法官相衔接的主体,属于准司法人员。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对公安刑侦体制的倒逼,借鉴法官、检察官改革经验,对刑侦机构实行科学的人员分类,增加行政人员、辅助人员数量,减少侦查人员人数,突出侦查员精英化,是避免案件“夹生饭”和冤假错案,提升刑侦讯问和侦查办案效能的必由之路。


一人讯问的注意事项和适用对象


笔者认为,在目前条件下,对一人讯问应当进行有条件试行,建议要求如下:

场所要求:一人讯问必须在公安机关规范的办案场所内进行,必须具备双向门禁、讯问专用座椅、应急照明、报警等措施。或者在规范的看守所讯问室进行。不得在指定地点和讯问对象的住处开展一人讯问。

同步录音、录像要求:应当对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应保持全程不间断进行,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确保同步录音录像的完整性和客观性。并对同步录音录像同步传输法制、督察部门进行实时监督。

侦查员资质要求:进行一人讯问的侦查员应当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较强,且具有三年以上主办案件工作经历。

程序要求:一人讯问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侦查人员而言,可以采取一人一批,也可采取以文件形式成批指定具备一人讯问资质的方式进行。对具体案件而言,可采取一案一批或以文件指定案件类型的形式进行。具体可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视情而定。


根据个人经验和体会,一人讯问对于老年犯罪嫌疑人、女性犯罪嫌疑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以及经济犯罪嫌疑人更有效。另外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因供述压力较大,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也可试行一人讯问。


一人讯问合法化改造


一人讯问具有合理性、现实性和必要性,以此获取的口供也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但因其在形式上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瑕疵。在现实情况下,有必要对一人讯问进行合法化改造,设立专门的一人讯问室,使其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一人讯问口供的证明力还是大为减弱。


一人讯问室可分里外间,里间同一般讯问室设置基本相同,只是面积稍小,在外间放置办公设备。里外间用质量较高的单透玻璃隔开,即里面看不到外面,而外面能够看到里面。外间设置高清探头一个,角度能监控到外间办公桌的民警和里间一人讯问的侦查人员和讯问对象。里间面向讯问对象的探头只取讯问对象的特写;面向侦查人员的探头用红外类型,可监控到到讯问对象、讯问人以及外间民警。这样,里间可一人讯问,缓解讯问对象的心理压力;外间可由场所管理民警进行监督(也可由其他人员代替),既达到了一人讯问的心理效果,也确保了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的法律规定。


要使一人讯问从根本上符合法律的规定,更大程度上发挥其一人讯问的功能和艺术。建议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在场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案件特殊的,也可由一名侦查人员进行讯问。


注:该文写于2014年,文中刑诉法是2012年的。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国人大网法律释义与问答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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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谢德明:男,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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