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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汽车堵门警情应如何处置?

谢德明、陈亮 法度 2022-03-23


业(车)主用汽车堵小区大门和4S店是基层公安机关处置的难点,此类警情,公安交警和派出所应当各自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职责依法协同处置,迅速控制事态,防止出现交通瘫痪和群体性事件。


实践中,业主用汽车堵小区大门的警情并不鲜见,交警和派出所往往各执一词,派出所也往往难以快速有效处置,成为基层公安机关较难处置的警情之一。接到此类警情,公安交警和派出所应当依法协同处置,迅速控制事态。在一些基层执法中,对业主用汽车堵住小区大门的行为如何处置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小区不属于公共场所,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劝阻和批评教育,公安机关不宜介入。


第二种意见认为:

交警是车辆的主管部门,堵小区大门行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且属故意行为,应当由交警部门从严处理,不听交警制止拒绝驶离的,由交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

用汽车堵小区大门行为可能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寻衅滋事治安违法行为,应当由派出所处理。


法理评析

笔者认为,物业机构只能对堵小区大门行为进行劝阻,不能强制。劝阻无效的,接警后,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和派出所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汽车堵小区大门的违法行为迅速进行处置,以避免事态扩大酿成刑事事件。


一、物业机构无法定处置公权


小区大门属于公共场所。公共场所是供不特定多数人进出、停留、使用的场所,而小区大门是虽供相对特定的居民进出使用,但仍然属于公共场所秩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型小区不断涌现,当前很多居民小区的人群聚集量远远超过一些车站、公园、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小区大门连接着小区内外道路,一旦遭堵塞,造成的影响不亚于一般公共场所。实际上,居民居住区即小区在内部就是一个小社会,路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公共性,使用权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其安全的公共性更是不容置疑。


小区不是法外之地,公共秩序是公法调整的内容,国家机关是行使公权力的主体;物业服务机构和业主机构是私法组织,无权调整管理应当由公法调整的公共秩序。用汽车堵住小区大门是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因此对于小区发生的汽车堵门警情,推给物业企业进行处置,反映了公权力的缺位和傲慢,只会使矛盾激化。


在汽车堵小区大门的警情处置中,公安机关必须作为。


二、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对恶意违法停车行为从严处罚


小区道路属于公安交警管理的公共道路。车辆在居民居住区内通行已明确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部分的第六十七条规定“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该条例将单位院内以及居民小区内道路放在道路通行规定章节部分对机动车通行规定进行规范,实际上已将单位院内道路和小区道路明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道路,由公安机关予以管理。


小区大门作为连接小区内道路和小区外道路的连接点,属于现代城市车辆和行人出行的重要交通环节,已不容置疑,理应绝对禁止停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该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小区大门是小区车辆和行人的必经之路,用汽车堵小区大门的行为毫无疑问妨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属于恶意违法停车行为。据此,公安交警部门应当指出堵门车辆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拒绝立即驶离的,应当当场予以处罚,并立即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具体到该类警情中,对业主恶意停车堵小区大门的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不得推诿。


三、派出所应当对堵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处理


由因缴纳物业费纠纷引发不给业主车辆进入小区导致的堵小区大门行为,当事双方本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但却采取过激方式,特别是采用汽车堵塞小区大门的方式更是侵害大多数居民的出行权,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堵小区大门的行为符合该条的规定的情形。


用汽车堵小区大门行为不宜直接寻衅滋事定性行为。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在该类警情中,堵小区大门虽以偶发矛盾借故生非,但不缴纳物业费的行为可能事出有因,物业机构本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应强行禁止业主车辆进入小区,在该矛盾中,物业机构作为法人地位的组织负有主要责任,因此对物业纠纷引起的堵小区大门行为不宜直接认定为具有寻衅滋事动机。 


四、公安交警和派出所应当协调配合依法处置


在实际警情处置中,公安交警和派出所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协调一致的行动共同配合,处置好此类警情。无论是在现场处置的公安交警还是派出所民警,均应秉持基本的公道精神,必须指出物业保安不给业主车辆进入小区是错误的,是对业主权利的侵犯。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法既是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罚款的禁止,也是不同行政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认可。因此,在交警部门对恶意停车予以罚款的情况下,公安派出所可以对业主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但不得再给予罚款处罚。


利用汽车堵小区大门的行为表面上看是一个行为,但实际上是多个不同的违法行为,一个是违法停车行为,一个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如果是交警先期到达现场,责令其立即驶离现场,其拒不执行的行为还构成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派出所可以依法予以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治安行政处罚不适用刑法数罪并发的规定和罪数理论。办案中对业主的数个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处罚决定,由于涉及交警部门和派出所两个不同的办案主体,应当制作不同的决定书。


综上所述

对汽车堵小区大门和4S店大门警情,公安交警和派出所接警后,不得推诿,必须立即赶到现场,按照各自的法定职权积极履职,依法协同处置,避免事态扩大,防止出现交通瘫痪和群体性事件。


作者简介

谢德明

安徽大学法学学士,南京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公职律师 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公职律师。曾在《公安内参》、《公安研究》、《人民公安报》、《法制日报》、《中国刑事警察》等发表文章七十余篇。

曾获得第十二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主题征文三等奖和警察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和第二届警察法治论坛主题征文二等奖。


陈亮: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苏州大学法律硕士。曾在多家学报发表论文,获警察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和第二届警察法治论坛主题征文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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