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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法律法规汇编(2018版)

温辉 刑辩书院 2020-10-18

“串通投标罪”法律法规汇编(2018版

 

整理 | 温辉  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

 

目录

一、现行《刑法》规定

二、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

 

一、现行《刑法》规定

(一)《刑法》中的位置

“串通投标罪”规定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二)《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

第七十六条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

六十八、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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