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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院、省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2013)| 刑辩书院

江西高院、省检 刑辩书院 2020-10-18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赣高法[2013]122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检察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已于2013年6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6月25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附:《刑法中的盗窃罪条款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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