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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人为被执行人,法院能否拍卖共有财产?

许俊俊律师 法务之家 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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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许俊俊律师,2017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业务电话:13262252365


裁判要旨:

在按份共有人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不可分割的再整体处理。
一、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1.01.01 实施 现行有效
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1.01.01 实施 现行有效
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2021.01.01 实施 现行有效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二、相关案例
(一)陈健、阳艳琼等民事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2021)桂03执复4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郭晓劼与复议申请人陈健、阳艳琼、刘亚林、杨英明、张连明、文艳萍六人各占50%的份额,该房屋现状没有物理分割,使用目的及范围亦不可分,执行法院将其认定为不可分割的共有财产,符合房屋的现状及使用现实。执行法院本着最大限度实现财产价值、减损共有物变现损失的价值考量,对不可分割的涉案房屋进行整体拍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复议申请人陈健、阳艳琼、刘亚林、杨英明、张连明、文艳萍对执行法院整体拍卖执行措施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主张对涉案房产按份拍卖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上海康大橡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江语贸易有限公司、马玄飞等财产损害赔偿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17)沪02执复11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未确定份额内的,经债权人认可,共有人可以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也可以由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由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解决。在析产诉讼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应中止对共有财产的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是马玄飞,其与郑云、马俊共同享有涉案房产的产权,但未明析其在涉案房产中所占的份额。目前,马玄飞、郑云、马俊并未协议分割涉案房产,亦未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也未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故在尚未确定马玄飞在涉案房产中所占份额的情况下,青浦法院径行拍卖共有房产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青浦法院应在确定马玄飞在涉案房产中的所占份额后再进行处分变现。郑云、马俊的复议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青浦法院裁定驳回郑云、马俊的异议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三、总结

执行中关于按份共有房产的查封方式,及对共有物能否整体处置,其根本是债权人和其他共有人之间利益冲突的问题。按份共有的处置方式,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共有财产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于按份共有财产可整体处置。根据实务中的不同观点,建议债权人在处置程序中可先申请拍卖被执行人持有共有物中的份额,若流派再申请将共有物整体处置,以便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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