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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3〕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健康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卫生健康委: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部署要求,确保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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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会同团市委召开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帮教救助工作会议

3月30日上午,市公安局会同团市委组织召开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帮教救助工作视频会议,总结2021年“阳光驻希望”未成年人司法帮教救助工作经验,并就团委、公安、社工组织三方深化协作配合,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帮教救助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团市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区两级公安、团委及社工组织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分别在主会场、分会场参加会议。市公安局在2021年“阳光驻希望”活动中,坚持高站位谋划,全局两级法制部门牵头成立领导小组,构建了“案审部门统筹、办案单位落实、办案中心保障”的未成年人帮教救助工作架构,将此项工作与完善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机制统筹推进、有机融合,并依托“每月一专项”机制,在全局组织分析、排查涉未成年人刑事、治安案件的办理情况。坚持高标准落实,先后制定了提升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质效10余项实施细则,在16个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全部设置未成年人办案“一站式”询问、救助办案区,同步搭建就医绿色通道;对全局办案部门民警开展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专业培训,1092名民警取得专业证书,实现了涉未成年人案件专人专办;按照“一案一专班”模式,各分局积极协调区检法机关及相关部门,接力传递,将帮教救助工作贯穿到诉讼全过程。坚持高质量推动,会同社工组织建立定期沟通机制,针对违法未成年人开展综合性训诫帮教服务。同时,更加注重涉案未成年人自身及其家庭的情绪表现、环境影响,加强预测评估,及时发现可能影响社会安全的隐患苗头,力求事前化解。下一步,为切实做好2022年未成年人司法帮教救助工作,市公安局将紧抓构建首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发展格局这个“核心点”,加强整体联动,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落地落实;紧抓推动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有效衔接这个“切入点”,深化帮护机制,强化犯罪临界预防;紧抓提升涉未成年人案件整体执法质效这个“关键点”,规范案件办理,把案件做细、做精,把制度做实、做深。紧抓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责任这个“着力点”,积极履职担当,推动未成年人“六大保护”升级发展,打造具有首都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模式。来源:法制总队编辑:胡宝誉校对:杨晨审稿:张辉法青苑微信公众号没时间解释了,快长按左边二维码关注我们~~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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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公安民警处置警情应当注意这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今天正式实施,其中在物权、人格权、侵权责任等编,赋予公安机关调查处置的相关职责任务。笔者认为,处置涉及民事领域的警情,既要厘清民事侵权与违法犯罪的关系,依法、规范处置,又要防止越权执法,插手民事纠纷,也要防止工作简单化、不作为等问题。同时,处置涉及民事领域的警情还应当符合立即出警、及时取证、依法处置、妥善告知、全程记录、文明规范等要求。笔者作为长期从事法律职业的工作者,针对执法实践中的常见的高空抛物或坠物、私力救济自助行为、噪声扰民、饲养动物侵权、侵犯居住权、不动产征收和拆迁等六类警情的处置工作,提出了应当注意的事项,供广大办案民警参考。一、高空抛物、坠物警情处置注意事项重点提示:《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发生上述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一)现场处置1、要尽快了解现场抛掷物或坠落物性质、特征、坠落地点及周边环境、损毁物品情况、人员受伤等情况。2、现场发现伤者要立即开展救治。3、要有效保护现场,并提示附近人员避让,防止再次发生人身伤害。(二)调查取证1、要开展现场勘查,对现场有关场所、物品、痕迹及伤者人身等进行勘验检查。2、要调取现场监控录像、现场人员手机录像等音视频证据。3、要对相关建筑物上的住户及坠落地点周边群众等进行走访,查找目击证人。
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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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高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考前辅导:行政法篇

高级执法资格考试系列辅导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高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将于2020年11月8日举行。为帮助全局参考民警积极备考,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会同政治部,联系邀请法律教学和实务操作方面的教授专家开展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考前系列辅导。本期讲义如下:来源:法制总队一支队编辑:周钊审稿:袁晶辉、谢恩伯法青苑喜欢我们的,快长按左边二维码关注我们~~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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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高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考前辅导: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高级执法资格考试系列辅导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高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将于2020年11月8日举行。为帮助全局参考民警积极备考,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会同政治部,联系邀请法律教学和实务操作方面的教授专家开展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考前系列辅导。本期讲义如下:来源:法制总队一支队编辑:周钊审稿:张大为、贾金斐法青苑喜欢我们的,快长按左边二维码关注我们~~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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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高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考前辅导: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及其在刑诉法中的体现(一)

高级执法资格考试系列辅导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高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将于2020年11月8日举行。为帮助全局参考民警积极备考,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会同政治部,联系邀请法律教学和实务操作方面的教授专家开展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考前系列辅导。讲义如下:来源:法制总队一支队编辑:周钊审稿:尹建松、张大为法青苑喜欢我们的,快长按左边二维码关注我们~~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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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是否必须转成治安案件处理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既是刑事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行使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的刑事司法职能;又是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行使治安、交通、网安、内保、反恐、出入境、禁毒、人口、公共交通安全、技术防范、环食药旅、国保等行政管理职责。执法面宽量大,且刑事、行政执法交织,特别是刑事犯罪与治安违法行为往往在客观上表现相似,只是社会危害程度不同而已。所以,公安刑事、治安、行政案件紧密衔接,且常常发生转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情形包括: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根据第一百七十七条,对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但构成治安违法的,公安机关必须转成治安案件依法处理;不构成治安等公安行政违法的,虽无需转成治安等行政案件处理,但必须全面查处并告知是否有公安行政违法事实;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必须移送其他行政部门。实践中,对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公安机关在制作并送达《刑事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往往忽略在法定两个月的行政办案期限内,对报案事项是否构成公安行政违法做进一步查处,或者忽略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事项依法移送有关行政部门。这两种情况均构成不作为,民警执法时必须注意。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在处理秦某报案反映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非法强拆一案时,在按刑事程序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又在两个月的行政办案期限内,查明报案事项无违法事实并作出《告知书》,告知秦某案件经全面审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两审法院均认定海淀公安分局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行政职责,故判决胜诉。【基本案情】2017年11月2日,秦某通过邮寄方式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报案,请求依法对2017年1月27日其居住的涉案房屋被非法强拆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海淀公安分局于2017年11月3日收到秦某的报案申请并进行受案登记,认为秦某的报案属于其管辖的刑事案件,建议调查处理。2019年7月11日,海淀公安分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向秦某送达。秦某不服该通知书,向海淀公安分局申请复议,海淀公安分局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刑事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原决定,并同时向秦某送达《告知书》,告知其案件经全面审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秦某认为海淀公安分局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未向其告知调查处理结果,未履行法定职责,遂于2019年9月19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海淀公安分局在2019年8月13日对秦某作出的《告知书》中,告知了秦某其向公安机关所报案件,经全面审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根据该《告知书》内容,海淀公安分局认为秦某所报案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无需行政处理,因此未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海淀公安分局在规定期限内对秦某所报案件是否存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了处理和告知,履行了法定职责,其处理并无不当,故依法判决驳回秦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海淀公安分局对于秦某2017年11月2日报案反映不明身份人员侵犯其房屋并造成经济损失是否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知,海淀公安分局在接到秦某的报案后,指派民警进行调查,也针对秦某报案的事实纠纷进行了情况了解,作出《告知书》,告知秦某其向公安机关所报案件,经全面审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根据上述情况,可以认定海淀公安分局认为秦某所报案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无需行政处理,因此未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故海淀公安分局已对秦某报案事项进行处理,已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当然也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相关法定职责,其处理并无不当。秦某关于海淀公安分局将刑事程序与行政处罚程序相混淆,未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履行相关法定职责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故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案件评析】本案涉及对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是否必须转成治安案件处理的问题。把握的原则是:公安机关对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在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后,还要在两个月的行政办案期限内,查明是否有治安等公安行政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理:在有治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必须转成治安案件依法处理;在没有治安等公安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必须将查明的无违法情况一并告知报案人,不能仅告知无犯罪行为;在有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要将案件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民警执法中,具体应在以下方面注意:01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既是刑事司法机关,又是行政管理机关,履行刑事司法和行政管理双重职能。所以,公安机关必须对报案事项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必须全面查清报案事项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治安违法或其他公安行政违法。本案中,海淀公安分局在接到秦某的报案后,认为属于其管辖的刑事案件,建议调查处理;后指派民警进行调查,也针对秦某报案的事实纠纷进行了情况了解,查明既没有犯罪事实,也没有违法事实,全面查清了案件事实。02对涉嫌犯罪的,依法履行刑事司法职责公安机关对报案事项进行受案登记后,经调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制作《立案决定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报案人;报案人对《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申请复议的,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依法进行复议,并制作《刑事复议决定书》送达报案人。本案中,海淀公安分局对秦某的报案事项进行受案登记后,认为属于其管辖的刑事案件,建议调查处理。后经调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向秦某送达。秦某不服该通知书,向海淀公安分局申请复议,海淀公安分局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刑事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原决定。海淀公安分局依法履行了刑事司法职责。03对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履行行政职责《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赋予了公安机关刑事司法和行政管理双重职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一百七十七条更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要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故对报案事项,公安机关在查明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刑事办案部门还要将案件移交治安、派出所等部门,对是否有治安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有治安违法行为的,要将案件转成治安案件处理,依法作出治安处罚;对没有治安等公安行政违法行为的,要向当事人全面告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对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管辖的,要移送其他行政机关。那种认为对报案事项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未再进行治安等行政案件处理,即是默认了相对人无违法行为,故无需再告知没有违法的观点是不妥当的。“无罪推定”只适用于相对人,对相对人来说,没有被处罚即推定为无违法行为;但对行政机关来说,未依法对是否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即是行政不作为,而不能推定行政机关已履责、查明了相对人无违法行为。如:故意伤害案,在正式伤情鉴定未作出前,分局对嫌疑人刑事拘留;后正式鉴定结果为轻微伤,分局就必须将该不够追刑的案件转为治安案件依法处理。不依法查处,即是行政不作为,而不能推定分局已查明相对人无违法行为、已履行职责。本案中,海淀公安分局于2019年7月1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的《告知书》,告知秦某:其向公安机关所报案件,经全面审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两审法院均认为海淀公安分局在法定两个月的行政办案期限内进行了行政处理和告知,并且根据该《告知书》,海淀公安分局认为秦某所报案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无需行政处理,因此未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故海淀公安分局已对秦某报案事项进行处理,已经履行刑事、治安法定职责,当然也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相关法定职责,其处理并无不当。本案中,秦某报案事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海淀公安分局进行全面调查后,发现既没有犯罪事实,也没有违法事实,也就无需将前期按刑事程序办理的案件转成治安案件处理;并且在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结束刑事程序后,在法定两个月的行政办案期限内,向秦某全面告知了所报案件无违法犯罪事实,依法履行了刑事、行政职责。故两审法院均认为海淀公安分局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秦某认为海淀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的诉讼理由不成立,故判决驳回了秦某提起的行政不作为之诉。来源:法制总队三支队作者:彭杨编辑:胡宝誉校对:贾金斐、谢恩伯审稿:秦纪伟、姜昆法青苑微信公众号没时间解释了,快长按左边二维码关注我们~~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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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复习资料大全

敲黑板史上最全高级执法资格考试复习资料网页链接就在下方哦高级执法资格考试专题辅导高级执法资格考试应试体会重点串讲一重点串讲二案例论述题答题要领高级执法资格考试复习题不定项选择题一不定项选择题二简答题2016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真题解析2016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题真题解析(案例分析题)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上)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下)真题解析(单项选择)真题解析(论述题)2017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真题解析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一)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二)真题解析(案例分析题)真题解析(论述题)2018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真题解析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一)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二)真题解析(案例分析题一)真题解析(案例分析题二)真题解析(论述题一)真题解析(论述题二)2019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2019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指南【必看】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辅导(上)【必看】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辅导(下)【重磅】核心命题人:2019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热点预测来源:法制总队编辑:周钊校对:贾金斐、谢恩伯审稿:张宏法青苑喜欢我们的,快长按左边二维码关注我们~~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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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核心命题人:2019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热点预测

2019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冲刺辅导讲座山西省公安厅嘉宾介绍王泳杰,曾任公安部法制局副处长,在公安部工作期间,长期负责公安机关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工作,有着丰富的考试工作经验,并作为2013年至2016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的核心命题人,对高级考试的命题、判卷有着深刻的理解。讲座课件来源:执考小课堂、法制吕sir编辑:周钊校对:贾金斐、谢恩伯法青苑喜欢我们的,赶快长按左边二维码关注我们~~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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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辅导(下)

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辅导(下)北京警察学院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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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辅导(上)

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辅导(上)北京警察学院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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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2019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指南

2019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级执法资格考试指南一、法理与宪法(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2、依法治国3、依法为民4、公平正义5、服务大局6、党的领导(二)法学基础理论1、法的本体2、法的运行(三)宪法1、宪法的概念和原则2、国家的基本制度3、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4、国家机构(四)监察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1、监察法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二、人民警察法(五)人民警察法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与权限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组织管理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警务保障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6、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三、刑事执法(六)刑法1、刑法概述2、犯罪构成3、犯罪形态4、正当行为5、共同犯罪6、罪数形态7、刑罚8、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9、公安民警的职务犯罪(七)办理刑事案件程序1、刑事诉讼的任务和基本原则2、管辖3、回避4、律师参与刑事诉讼5、证据6、强制措施7、立案与撤案8、侦查9、执行刑罚10、特别程序11、办案协作12、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13、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和警务合作四、行政执法(八)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2、行政许可的设定3、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的范围和事项4、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和程序5、监督检查6、法律责任(九)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1、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的概念2、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3、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和设定4、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违法行为(十)办理行政案件程序1、公安行政案件的概念及办理原则2、管辖3、回避4、证据5、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6、调查取证7、听证8、行政处理决定9、治安调解10、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11、执行12、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13、案件终结(十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1、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3、国家赔偿(十二)枪支、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法规1、枪支管理法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十三)居民身份证法1、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2、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3、法律责任(十四)反家庭暴力法1、家庭暴力的概念及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机制、原则2、公安机关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法定职责(十五)出入境管理法1、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2、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3、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4、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5、调查和遣返6、法律责任(十六)道路交通安全法1、适用范围与管理职责2、车辆和驾驶人管理3、道路通行规定4、交通事故处理5、法律责任(十七)禁毒法1、毒品及其管制2、戒毒措施3、法律责任五、国家安全和公安安全执法(十八)国家安全法1、国家安全的内涵、领导体制和工作原则2、维护国家安全的任何和职责3、国家安全制度和保障4、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十九)反恐怖主义法1、反恐怖主义的基本原则2、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3、安全防范4、应对处置5、保障措施6、法律责任(二十)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1、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的管理部门和基本管理原则2、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登记和备案3、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规范4、公安机关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涉嫌违法行为的调查措施5、法律责任(二十一)网络安全法1、网络安全的内涵及工作体制2、网络运行安全3、网络信息安全4、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5、法律责任(二十二)突发事件应对法1、突发事件的概念与应对原则2、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3、法律责任(二十三)集会游行示威法1、集会、游行、示威概述2、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3、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4、违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现场处置5、法律责任六、合同法(二十四)合同法1、合同的订立2、合同的效力3、合同的履行4、违约责任来源: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级执法资格考试指南(2019年版)编辑:周钊校对:贾金斐、姜硕法青苑喜欢我们的,赶快长按左边二维码关注我们~~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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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2018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论述题二)

2018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论述题二)四、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每题作答字数不少于400字)(二)案例1:李某经常纠集王某、张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在兰江市东河县东河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其为首,以王某、张某为骨干的团伙(以下简称李某团伙)。李某团伙成员虽然没有明确的分工,但是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插手采砂、债务纠纷,聚敛了近千万元财产,对东河乡正常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张某在李某的指使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组织人员在东河乡小清河河道内非法采砂。当东河县河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到张某采砂处调查时,张某告诉调查人员,自己是在做好人好事,帮助政府给河道清淤,并警告调查人员不要多管闲事,否则小心倒霉。张某组织开采的砂价值达500余万元。某次,李某有偿帮人向杨某讨债,让王某“把这事儿办了”。王某纠集多人将不还债的杨某左腿打断(构成重伤),并威胁杨某不要报案,否则后果更严重,仅向杨某支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了事。案例2:龙江县人何某在东都市打工,某次与一帮同乡青年聚会时,提出大家要团结,避免被人欺负。何某先后吸纳龙江县人黄某、邓某、曾某等为骨干分子,逐渐形成了总人数达30余人,结构稳定、分工明确、控制严密、有一定经济来源的“龙江社”。“龙江社”自成立以来,在何某的指使、授意下,由骨干分子带领手下的“马仔”在东都市城区、乡镇开设多处赌场,以“抽水、放高利贷”的形式非法牟取暴利;对不服从他们管理的赌场,则由“龙江社”成员对其进行“扫场”,迫使这些赌场无法生存,逐渐对东都市的赌场予以垄断,非法获利1亿余元。“龙江社”向东都市多家娱乐场所及周边县鱼贩个体户收取巨额保护费,对拒交保护费的就对其进行滋事,甚至对鱼车进行投毒,使其不能正常经营。为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龙江社”还通过驱赶、恐吓等暴力手段把来自外地的鱼贩赶出东都市的贩鱼市场,然后由该组织出资购买鱼车经营,实现了对东都市贩鱼行业的垄断,共获利2亿余元。“龙江社”的骨干成员有比较明确的分工:有负责开设赌场的,有负责收取“保护费”的,有负责充当打手的,有负责购买、保管刀具、抢械的。“龙江社”还设立了“应急基金”,由何某统一支配,用于“龙江社”成员日常开支以及赔付打架斗殴的被害人医疗费、本社成员抚恤等。“龙江社”自成立以来,在何某的领导、组织下,其成员实施了多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其中构成犯罪的达15次,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东都市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东都市群众虽然普遍知道何某组织所作所为,但是心存畏惧,不敢得罪“龙江社”。问题:请结合上述案例,论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恶势力犯罪组织的异同。解析要点:(一)定义1、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组织:(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案例2中“龙江社”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组织上,该组织以何某为首,有骨干分子,结构稳定、分工明确;在经济上,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聚敛了数亿元财产,还设立了“应急基金”;在行为上,该组织实施了多起暴力、威胁性质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危害性上,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东都市形成了非法控制。2、“恶势力”犯罪组织,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犯罪组织:(1)(组织特征)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损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3)(危害性特征)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虽然还没有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那种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程度,但要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等情形。案例1中的李某团伙属于“恶势力”犯罪组织。在组织上,该团伙以李某为首,有骨干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行为上,该团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社会危害性上,该团伙对东河乡正常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由于在经济上聚敛财产有限,该团伙的财产也不是主要用来支持组织活动,不具备特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在危害性上,该团伙在东河乡虽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但是并未形成非法控制,因而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二)二者异同1、组织方面:(1)相同之处。均具备一定的组织性,都属于共同犯罪。案例1中的李某团伙以李某为首,以王某、张某为骨干;案例2中的“龙江社”以何某为首,以黄某等为骨干分子,结构稳定、分工明确。(2)不同之处。组织化程度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化程度较高,属于犯罪集团,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恶势力”犯罪组织组织化程度较低,有的是犯罪团伙,有的是犯罪集团,纠集者相对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但没有明确的分工。案例1中的李某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化程度较低;案例2中的“龙江社”骨干成员有比较明确的分工,组织化程度较高。2、经济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明显的经济特征,“恶势力”犯罪组织则不具有。案例2中的“龙江社”通过违法犯罪聚敛了数亿元财产,还设立了“应急基金”;案例1中的李某团伙聚敛的财产有限,财产也不是主要用来支持组织活动。3、行为方面:均具备暴力、威胁的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案例1中的李某团伙和案例2中的“龙江社”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4、危害性方面:(1)相同之处。均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危害,在一定程度上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案例1中的李某团伙对东河乡正常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案例2中的“龙江社”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东都市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不同之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了非法控制的状态,“恶势力”犯罪组织则未形成。案例1中的李某团伙并未形成非法控制;案例2中的“龙江社”形成了非法控制。5、恶势力组织可以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团伙和犯罪集团往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如果不及时查处,最终往往会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组织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一般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节点。答案解析来自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题解析(2019年版)》来源:《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题解析(2019年版)》编辑:周钊校对:贾金斐、姜硕法青苑喜欢我们的,赶快长按左边二维码关注我们~~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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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2018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论述题一)

2018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论述题一)四、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每题作答字数不少于400字)(一)案例1:民警韩某和辅警萧某在太平市东城区三号胡同巡逻时,发现唐某有吸毒的嫌疑。韩某依法对其进行盘问检查。唐某以打破玻璃瓶试图自残的方式抗拒韩某及萧某的盘查。唐某在韩某、萧某对其人身进行强制检查时,手持碎玻璃片将韩某、萧某的手部划伤,经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案例2:绿洲市市民沈某进入住宅楼一层电梯厅,准备乘电梯回家。突然一只白色小狗窜过来对他狂吠。旁边的犬主魏某面无表情、无动于衷地看着小狗对沈某狂吠,吓得沈某一直等到魏某带着狗离开才敢上电梯。接到沈某报警的绿洲市公安局民警敲开了魏某的家门并出示传唤证,告知魏某涉嫌治安违法,要求魏某到公安派出所接受调查。魏某指着民警的鼻子大声喊:“凭什么说我们家狗咬人了?你们警察闲得慌,没正事快滚回去,别把着我家门!”案例3:因尚未达成补偿协议,安远县郊区村民方某的妻子廖某站在其家庭责任田入口处,阻挠电力公司施工车进入架设电线杆。在现场维护秩序的公安民警告知廖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遭拒绝后强行将廖某塞入警车并准备带走。方某阻挠公安民警强行带走廖某,并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致民警轻微伤,踢坏警车左尾灯,踹瘪警车左前方外壳,同时将民警的执法记录仪摔坏。请结合上述案例,根据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论述妨害公务罪和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特征,并分析上述3个案件中有关行为的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或者阻碍执行职务行为。解析要点:(一)定义和构成1、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亦构成本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本罪从重处理。妨害公务罪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2)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为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3)犯罪客体为依法进行的公务活动。(4)犯罪客观方面,行为对象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行为方法或手段上,表现为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行为后果上,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了较严重的后果。2、阻碍执行职务行为,是指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构刑事处罚的行为。阻碍执行职务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主体为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违法行为主体。(2)行为客体为依法进行的公务活动。(3)行为客观方面,对象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为方法或者手段上,没有使用暴力和威胁;在行为后果上,阻碍执行职务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二)案例中行为定性1、案例1中唐某的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唐某为自然人,其为抗拒盘问检查,手持碎玻璃片将民警韩某和辅警萧某的手部划伤,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不但妨碍了警方正常执法,还损害了民警和辅警的身体健康权,涉嫌妨害公务罪。2、案例2中的魏某的行为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行为。魏某系自然人,通过吵闹、谩骂的方式,阻碍民警依法传唤,行为对象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了吵闹、谩骂的手段,未使用暴力和威胁的手段,客体为公安民警依法进行的传唤活动,并且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魏某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行为。3、案例3中方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也不构成阻碍执行职务行为。因尚未达成补偿协议,方某妻子廖某阻扰电力公司施工车在其责任田施工,不构成治安违法或者犯罪行为。公安民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廖某的行为不涉嫌违法犯罪,传唤廖某缺乏法律依据,不属于依法履行职责。虽然方某使用暴力的行为与妨害公务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其阻扰民警的行为没有针对依法进行的公务活动,因此,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由于方某的行为针对的不是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因此,也不构成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答案解析来自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题解析(2019年版)》来源:执法资格考试助手、网络编辑:周钊校对:贾金斐、姜硕法青苑喜欢我们的,赶快长按左边二维码关注我们~~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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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2018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案例分析题二)

2018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案例分析题二)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法律依据答出法律名称即可)(二)4年前,吕某因犯走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吕某到天安市北安县注册成立金科公司,进行投资和融资信息咨询服务。某日,公司业务部经理彭某建议吕某搞“P2P”融资服务,吕某同意,并指派彭某负责这块业务。彭某召集公司业务员钟某等人,要求上街发放宣传单、随机拨打电话,对潜在客户承诺投资年化收益率12%-15%,告诉潜在客户金科公司有背景,正在办理金融业证照,公司将对业务员按吸揽资金的年化收益2%发奖金。金科公司“P2P”业务开展以来,共向500余人吸收投资款1亿余元,其中钟某吸揽资金达2000万元。后金科公司资金紧张,未能按约定支付后期投资人本息。投资人魏某通过钟某介绍,投资了50万元给金科公司,找钟某索要本息。钟某明知自己不能帮助魏某追回本息,却以帮助魏某追回本金为由,收取魏某5万元好处费。魏某不时打钟某电话要钱,钟某干脆将魏某的手机号拉黑屏蔽。自从金科公司开展“P2P”业务后,吕某感到有风险,遂与其任北安县公安局政委的表哥陈某加强走动,时不时给陈某价值不菲的财物,陈某均欣然接受,共计100多万元。后有投资人到北安县公安局举报金科公司。北安县公安局受案后通知吕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吕某求助陈某,陈某安排吕某躲在陈某家中。在陈某干预下,北安县公安局以不能插手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天安市公安局收到关于金科公司犯罪的举报后,指定南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南安县公安局立即对吕某及其妻子奎某名下包括工资卡在内的所有银行账号予以冻结,并决定拘留吕某、彭某、钟某。南安县公安局决定采取抓捕行动,为避免意外,未通知北安县公安局有关抓捕行动信息,派民警于当日晚10时前往北安县将吕某拘留,送往南安县公安局办案中心,然后组织抓捕彭某、钟某。因彭某、钟某尚未到案,南安县公安局决定暂不通知吕某家属。钟某次日决定到公安机关自首,晚上11时刚出家门,即被南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之后主动坦白了罪行。同时,彭某亦被拘留到案,南安县公安局将吕某从办案中心提出,连同彭某、钟某一并送往南安县看守所羁押并进行首次讯问,同时通知三人家属。吕某父母委托律师赵某为辩护人,赵某立即持有关手续前往南安县看守所,要求会见吕某。南安县看守所民警告知赵某,办案民警未通知可以会见律师,暂时不能安排会见。3日后,南安县看守所安排赵某会见了吕某。7日后,南安县公安局根据赵某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为吕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措施。问题一:吕某、钟某、陈某涉嫌哪些犯罪行为,有何量罚情节?解析要点:(一)吕某: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再10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金科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向社会不特定人变相吸收存款达1亿余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第31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判处刑罚。吕某作为金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意彭某关于超出经营范围非法揽储的建议,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行贿罪。根据《刑法》第389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构成行贿罪。吕某为让北安县公安局政委陈某关照其非法利益,共向陈某行贿100多万元的财物,其涉嫌行贿罪。3、对累犯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吕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2019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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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2018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案例分析题一)

2018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案例分析题)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法律依据答出法律名称即可)(一)孙某在高原县参加马拉松比赛途中,看到跑道旁边拉拉队员纷纷伸手与运动员击掌,便伸手摸拉拉队员林某胸部。林某指责孙某是流氓,孙某大骂林某是臭婊子,引来众人围观。孙某警告林某老实点,不然就揍她,同时握紧双拳,恶狠狠地盯着林某。此时,正在旁边执勤的便衣民警周某看到这一幕,从挎包中取出伸缩警棍击打孙某,并说自己是警察。孙某逃走。逃跑路上,一挑担卖水果的挡住路,孙某一把推开水果篮,致使价值数百元的水果散落一地,被人踩坏。孙某淘到县商业街东口,由于形迹可疑,被便衣民警单某、齐某拦住,要求其出示居民身份证。孙某继续逃窜。单某、齐某在商业街西口追上孙某,单某将孙某摁倒在地,宣布传唤孙某。由于正值上班高峰期,引来上百人起哄围堵,单某、齐某难以将孙某带离现场,商业街及周边道路交通瘫痪。单某立即报告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现场情况,县公安局派防暴大队队长朱某带领数十名民警、辅警前往现场,同时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信息:县商业街东口刚刚发生突发事件,有关方面正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请广大市民不要前往该处聚集,现场人员配合处置工作。朱某带人到现场后,立即组织警力分隔人群,留出通道,组织民警将孙某带离现场。有围观人员用手机录像,朱某指令民警将手机夺来,删除处置现场视频后返还。孙某被传唤至县公安局后,县公安局立即组织对孙某询问,得知孙某在马拉松活动中涉嫌其他违法行为后,即联系比赛现场执勤民警,通知受害人林某前来作证。在询问过程中,孙某辩解自己不是故意摸林某的胸部,是与其击掌时不慎划到。办案民警告知孙某,现场有录像,如不承认将从严处理,孙某遂承认自己是故意摸林某胸部。询问即将结束之际,县公安局通知孙某家属其涉嫌违法行为以及目前处所。县公安局拟对孙某罚款2000元、拘留20日,告知孙某涉嫌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孙某提出调解,林某要求孙某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经调解孙某愿意赔偿林某1万元并当场履行,县公安局对孙某涉嫌违法行为调解结案。孙某离开县公安局后,挑担卖水果的小贩来报案。问题一:孙某涉嫌哪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请说明理由。解析要点:1、猥亵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违背他人意志,用抠摸、搂抱、舌舔、吸吮、手淫等行为来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性欲,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构成猥亵行为。孙某违背林某意志,趁其不备突然伸手摸其胸部,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涉嫌猥亵的违法治安管理行为。2、侮辱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的规定,以暴力、辱骂或者其他办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尚不构刑事处罚的,构成侮辱行为。孙某在公共场合骂林某是臭婊子,贬低其人格,引来众人围观,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涉嫌侮辱的违法治安管理行为。3、威胁人身安全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1项的规定,行为人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构成威胁人身安全行为。孙某通过口头语言、肢体语言、眼神威胁要揍林某,涉嫌威胁人身安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4、故意损毁财物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处于泄私愤、报复等动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完整性,使公私财物丧失部分或者全部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构成故意损毁财物行为。孙某将价值数百元的水果损坏,涉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治安管理行为。问题二: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哪些做法是错误的?并指出正确的做法。解析要点:1、周某使用警棍不符合法定条件。《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遇有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周某在使用警棍时,孙某只是言语威胁,不符合使用警棍条件。2、未经警告即使用警棍违法程序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遇有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周某未经警告即使用警棍违法上述规定。3、未依法规范出示执法证件错误。《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单某、齐某未出示执法证件即查验孙某居民身份证不符合上述规定。4、传唤不符合条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1款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民警发现孙某形迹可疑,可以当场盘查,但不应当直接传唤。5、未告知传唤的原因和依据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2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单某宣布对孙某口头传唤时,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孙某。6、县公安局发布商业街东口发生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错误。《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3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县公安局无权发布突发事件的发展和应急处理工作信息。7、防爆大队队长朱某安排警力删除围观群众手机内现场处置录像错误。《人民警察法》第44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群众围观和拍录公安民警现场执法工作是监督执行职务的一种方式,只要没有违法行为,公安民警无权禁止围观人员拍摄和删除摄录信息。8、县公安局未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孙某家属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县公安局在询问结束之际才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孙某家属。9、民警威胁取证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9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办案民警告知孙某,现场有录像,如不承认将从严处理,属于通过威胁的方式收集证据。10、未告知孙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23条规定,在对个人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县公安局拟决定对孙某罚款2000元,应当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诊的权利。11、县公安局对孙某其他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应当追责而未追责即调解结案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法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孙某除了涉嫌猥亵行为之外,还涉嫌侮辱行为、威胁人身安全行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一并调查处理。答案解析来自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题解析(2019年版)》来源:执法资格考试助手、网络编辑:周钊校对:贾金斐、姜硕法青苑喜欢我们的,赶快长按左边二维码关注我们~~
2019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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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2018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不定项二)

2018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不定项选择题6-20)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6.车某(男,16周岁)与冉某(女,16周岁)系某工厂同事,车某追求冉某,遭拒绝。车某在同事微信群发布信息,称冉某下班后兼职“三陪”,严重干扰了冉某的正常生活,致使冉某得重度抑郁症,数次自杀未遂,被迫离开工厂到医院治疗。车某在同事的劝说下,为冉某支付了治疗费。一年后,冉某病好,回厂上班,要求车某当众向自己道歉,车某拒绝。某日,冉某将车某诱骗到工厂一地下仓库内并锁门离开,3小时后将其放走。车某报警。公安机关受案后指派民警黄某负责办理。黄某发现车某是其姑表弟,冉某是其姨表妹,建议调解本案。车某、冉某二人提出不通知父母到场。调解到一半,冉某提出,一年前车某造谣毁坏自己名誉,后果很严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车某构成诽谤罪,冉某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B.黄某办案中发现车某、冉某与本人均为表亲关系后,应当主动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回避,同时停止案件调查C.公安机关开展调解工作时,可以根据车某、冉某的要求,不通知双方的父母到场D.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车某涉嫌犯罪行为7.甲男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期间,甲男告知乙男(15周岁):“本村丙女痴呆,趁其家人不在时,给她点好吃的,她就会同意发生性关系。”乙按照甲的说法,趁丙家人不在时找到丙,给了丙一些好吃的,将其带走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构成共同犯罪B.甲为从犯,乙为主犯C.对甲应当撤销缓刑D.对甲应当从重处罚8.下列关于危害公共安全违法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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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2018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不定项一)

2018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不定项选择题1-10)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1.杨某见“套路贷”有利可图,遂宣传可以帮助他人解决资金困难。朱某咨询可否短期借款50万元。杨某告诉朱某,按照“行规”需要签订1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抵押相应价值房产。杨某、朱某遂签订合同,约定月利率2%,借期6个月。杨某向朱某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监督朱某到银行取出100万元现金,从中拿走50万元。6个月后还本付息时,杨某故意失联。朱某联系不上杨某,想着联系上杨某再还钱。一个月后,杨某委托律师牛某找朱某催款。牛某明知朱某实际并未借得100万元,仍接受杨某的委托找到朱某,给朱某看了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借款合同、房产抵押手续和银行流水,要求杨某抓紧还114万元本息,否则将依法起诉。朱某自认倒霉,还杨某114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杨某构成诈骗罪B.牛某构成虚假诉讼罪(未遂)C.朱某与杨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朱某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合同D.杨某应当退还朱某64万元2.下列关于单位违法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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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2018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单选题)

B(答案来自于网络)来源:执法资格考试助手、网络编辑:周钊校对:贾金斐、姜硕法青苑喜欢我们的,赶快长按左边二维码关注我们~~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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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2019年第一季度首都公安“法制之星”推树

2018年已经过去,成为了我们回忆的一部分,2019年的到来,是我们工作新的开端。现在小编为大家隆重介绍2019年第一季度首都公安“法制之星”的30位候选人,请大家对他们的开年工作进行审阅!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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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执法资格考试复习题】论述题

与张某身高、足迹相同的人进入王某家使用锐器杀害了王某,张某左大臂有新鲜刀痕且在案发时间凌晨2点多出现在现场附近。可以认定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但无法排除与张某身高、足迹相同的人进入王某家中行凶,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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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执法资格考试复习题】案例分析题

余条,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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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执法资格考试复习题】不定项选择题(二)

被乙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李某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乙县公安机关一直未查明其身份。后李某吞下异物被送到医院救治,看管民警秦某擅自离岗,李某趁机逃跑。2个小时后李某被再次抓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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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资格考试复习题】高级执法资格考试复习题 不定项选择题

并不许其乘坐地铁D某市发生恐怖事件,市公安局和相关部门立即到场处置,但因该市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小组尚未确定指挥长,应当由在现场处置的该市公安局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参考答案】:ABCD8.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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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资格考试复习题】2017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复习题 单项选择题

2017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每题所设选项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张某因生活琐事对邻居朱某拳打脚踢致其轻微伤。朱某当场报警,公安派出所民警王某,杨某出警处置,张某拒不配合,将王某手部咬成轻微伤。王某、杨某将张某制服后,王某又踹了一脚,张某倒地致轻微伤。张某向县公安局投诉王某。督察大队经调查,拟对王某予以处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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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资格考试真题解析】2016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 论述题

2016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每题字数不少于400字)(一)甲(1993年8月2日出生)于2010年9月2日因运输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乙(1984年3月4日出生)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被判有期徒刑2年。甲为筹钱购买毒品吸食,与乙商量共同趁人不备夺取路人财物。2016年10月20日,甲骑摩托车,乙坐后面,在某偏僻路段遇丙,乙趁丙不备抓住其单肩包将丙拽到,丙倒地后扔紧抓包不放,乙见丙不放手,便让甲加快车速,甲不知丙仍不放手,以为把包抢到手了,便加快速度行驶,丙被拖行100余米后导致轻伤。拖行过程中,单肩包带被扯断,乙没有抢到包。后甲因引诱他人吸毒罪被抓获。甲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乙贩卖毒品的行为,公安机关经查证属实,将乙抓获。乙被抓获后又主动交代了与甲驾驶摩托车夺取丙单肩背包的事实。请根据刑法和有关规定,结合上述案例,论述对甲、乙犯罪行为的定性、犯罪形态和量罚情节。【解析】1.(1)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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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题

点击标题下「法青苑」可快速关注公告本公众号所涉及的各类题目答案均为参考答案,标准答案请结合最新法律法规。法青苑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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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真题解析(单项选择)

点击标题下「法青苑」可快速关注2017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将于11月12日举行。为帮助参考民警准确把握相关知识点、有效开展复习迎考,本期将对2016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单项选择题部分进行解析。2016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甲县公安局大力推进执法公开,主动公开办案情况。某日,甲县公安局在网上公开了办理吴某卖淫案的情况和其“车震”视频等有关证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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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真题解析(案例分析题)

点击标题下「法青苑」可快速关注本期,小编带您复习2016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案例分析题部分。2016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法律依据答出法律名称即可)(一)某日,秦某浏览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报名网站,发现网站有漏洞,便编制了一套计算机程序,在报名网站中植入该程序,获取了网站后台登录权限,盗取了后台大量考生姓名、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秦某偶然认识了国家公务员局考试中心主任赵某的妻子朱某,谎称自己考公务员,请其帮忙照顾,并给朱某送去10万元。后朱某到赵某办公室趁其不注意将考试答案偷出并交给秦某。秦某拿到答案后,利用获取的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与考生取得联系,向小张等考生出售答案,获利50万元。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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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下)

点击标题下「法青苑」可快速关注2016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不定项选择题发布。2016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不定项选择题下(每题1分,共20分,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11、民警李某、王某巡逻时,发现路人甲、乙二人形迹可疑,遂上前检查。经盘问检查,在甲身上发现了大量金首饰。乙趁机骑上一辆停在路边的摩托车逃跑,李某拦下一辆出租车要求乘车追捕,司机不同意,李某强行将车开走。王某将甲带回派出所。后查明甲、乙共谋由乙盗窃金店的金首饰,甲负责贩卖。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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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上)

点击标题下「法青苑」可快速关注2016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不定项选择题发布。2016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不定项选择题上(每题1分,共20分,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1.下列关于犯罪认定,说法错误的是(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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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级执法资格考试复习题(不定项选择题续)

点击标题下「法青苑」可快速关注一、不定项选择题(续)30、在村道路施工工程招投标中,村民张某中标,而朱某因报价过高未能中标,因此对张某不满,并决定报复张某。经多次跟踪、踩点,某晚12时许,朱某发现张某所有的一辆奥迪轿车停在村外道路旁,遂用石头砸开轿车的后挡风玻璃,将事先准备的一枚自制爆炸装置点燃后扔进汽车,造成该车毁坏报废。关于朱某行为的定性,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CD)。A、朱某使用爆炸的方式损坏他人财物,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B、朱某的行为目的在于损坏他人财物,采取爆炸的方法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C、朱某的行为既构成爆炸罪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D、朱某以实施爆炸的方法达到故意损坏财物的目的,属于爆炸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犯。31、王某驱使所养狼狗撕咬与其有矛盾的章某,致章某轻微伤;李某驾车不慎将路中央设置的施工围栏和警示标志撞毁;杜某盗窃路面井盖,致一女子驾车发生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某(13岁)使用弹弓击碎某地人民广场路灯和装饰灯数十只。关于对上述人员的处理,正确的是(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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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级执法资格考试复习题(简答题)

点击标题下「法青苑」可快速关注二、简答题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什么?答: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依法行政。2、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是什么?答:(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3)严格依法办事。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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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执法资格考试专题辅导(重点串讲一)

∣法制总队公众号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关注来源:法制总队一支队编辑:张宏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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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级执法资格考试复习题(不定项选择题)

点击标题下「法青苑」可快速关注一、不定项选择题1、甲使用铁锹将乙打伤后,乙到某公安派出所报案。由于乙的伤情鉴定短时间内无法作出,派出所传唤甲,甲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调查。以下说法错误的是(C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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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执法资格考试专题辅导(应试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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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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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执法资格考试专题辅导(案例论述题答题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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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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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执法资格考试专题辅导(重点串讲二)

∣法制总队公众号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关注来源:法制总队一支队编辑:张宏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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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员的父亲在来京探望儿子的路上失踪!在此恳请全国网友接力寻人!

身高1米6左右,体型较为消瘦、短白发、轻微秃顶、患有帕金森综合征、左手抖动、走失时穿黑色短袖上衣,绿色武警长裤、皮鞋。
2017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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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律师法律顾问团启动

律师参与公安业务考评工作机制,以多角度帮助查找民警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民警执法办案精细化水平等。
2017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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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宣布:正式建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2017大势已来)

当前,一些党政机关和企业已经设立法律顾问,但有的并未取得相关资格。对此文件明确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2017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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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洪:不断提升维护首都安全稳定工作水平

加强公安法制宣传,展现首都公安法制民警风采,推动首都法治公安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发展。
2017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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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信息化手段 打造首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升级版”

——加快研发电子卷宗,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常见多发案件的证据标准,实现智能证据审核和“随机分配、网上阅卷、远程审核、自动汇总”的网上调卷检查;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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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刊号

九月,秋高气爽的季节;九月,硕果累累的季节。在党的十九大安保工作进入实战阶段的关键时期,承载着首都公安法制工作者的责任、使命和担当,《法青苑》微信公众号正式上线了!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