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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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获批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重庆市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未来将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和生物产业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至此,全国在建和已建成运行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数量达到71家,分布在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域覆盖率超90%,其中四个直辖市均已建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重庆是国务院批复的国家重要中心城市和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也是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和西部科技创新中心。重庆保护中心的获批建设,进一步完善了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区域布局,建成投入运行后,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加快创新资源集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新质生产力,优化营商环境,支撑重庆市建设内陆开放高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编辑:田伊慧,责任编辑:孙雅曼,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4月12日 下午 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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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布加入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改进倡议

为进一步提升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的用户体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布加入中美欧日韩知识产权五局合作的“PPH改进倡议”,将2024年PPH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平均周期和PPH答复申请人意见平均周期目标设定为3个月,从而为PPH用户提供更可预期的审查周期。PPH是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专利快速审查通道,通过专利审查机构之间的工作共享加快专利审查进程。自2011年11月启动首项PPH试点至今,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先后与32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建立了PPH合作。编辑:田伊慧,责任编辑:孙雅曼,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4月11日 下午 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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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 宣传周海报来啦!

4月20日,主题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促进高质量发展”的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即将开展,大家期待已久的宣传周主题海报今天新鲜出炉!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特面向有需求的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海报进行公益授权。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即可进入电子版海报下载页面。大家在使用前一定要仔细阅读下面的授权说明,不要擅自改变海报的顺序和设计哦。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主题海报版权及授权说明本套海报所采用字体、插图、背景素材均已获得有关作者或版权方的授权,版权归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所有。为进一步扩大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传播力、影响力,巩固宣传周活动“政府主导、媒体支撑、公众参与”的宣传格局,特面向有需求的部门或机构,对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主题海报进行公益授权使用。一、使用范围及期限。有关政府部门、大中小学、各类媒体及企事业单位等,在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期间进行公益使用,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或其他用途。二、使用方式及要求。确保海报使用的一致性、统一性,不得改变海报一套五张的排列次序;可以同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不得随意调整海报的版面设计。使用时应标注版权方及海报来源。特此说明。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办公室2024年4月10日联系人:郭薇联系电话:010-82803888转6031编辑:田伊慧,责任编辑:孙雅曼,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4月10日 上午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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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2024年1月26日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方案》。编辑:郭思源,责任编辑:孙雅曼,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月4日 下午 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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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业务办理的通知

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将于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其中涉及专利权期限补偿收费业务将于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以下简称“费用政策”)后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交方式自2024年1月20日(含该日)起提交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或者自2021年6月1日起提交的纸件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需办理后续业务的,应沿用所涉专利的当前业务办理方式,电子申请以电子形式提交,纸件申请以纸件形式提交。二、提交时机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请求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应当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请求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应当自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提出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延误上述规定期限的,不设恢复期。三、关于费用费用政策发布实施前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应自费用政策实施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费用政策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缴纳费用。费用政策发布实施后,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应当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费用政策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缴纳费用;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提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应在自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费用政策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或未缴足上述费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作出不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决定的,专利权人应按照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的要求,依照费用政策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四、提交材料自2024年1月20日起,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提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应依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第3.3节“证明材料”,提交用于证明指定权利要求包括了新药相关技术方案的材料并说明理由。2024年1月20日以前提交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既可以通过意见陈述书主动补交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也可以通过答复《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或《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方式提交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一)化学药品1.
1月18日 下午 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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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图 带你了解2023年知识产权工作

2023年,知识产权工作稳中有进、进中提质,呈现出崭新气象。主要数据全年授权发明专利92.1万件,实用新型专利209万件,外观设计专利63.8万件。专利复审结案6.5万件,无效宣告结案0.77万件。受理PCT国际专利申请7.4万件。中国申请人提交海牙外观设计国际申请1814件。截至2023年底,我国发明专利有效量为499.1万件。其中,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有效量为401.5万件。我国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11.8件。全年注册商标438.3万件。完成商标异议案件审查15.3万件。完成各类商标评审案件审理37.3万件。收到中国申请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6196件。截至2023年底,我国有效商标注册量为4614.6万件。全年批准地理标志产品13个,核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201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营主体5842家。截至2023年底,我国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508个,核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7277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营主体总数达2.6万家,地理标志产品年产值超过8000亿元。全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发证1.1万件。截至2023年底,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累计发证7.2万件。全年启动建设首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10家,完成第二批15家的遴选和公示工作。新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8家、快速维权中心7家,总数达112家。新设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地方分中心21家、海外分中心2家,总数达45家。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提升至82.04分。全年专利商标质押融资登记金额8539.9亿元,惠及企业3.7万家。统计显示,2022年我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为15.3万亿元,比上年增长7.1%(未扣除价格因素),占GDP比重升至12.7%。数据主要特点一是知识产权拥有量不断增加。截至2023年底,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有效量为401.5万件,同比增长22.4%,首次超过400万件。其中,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166.5万件,占41.5%,较上年提高1.1个百分点。国内注册商标有效量为4404.7万件,同比增长8.4%。二是企业创新活动保持活跃。截至2023年底,我国国内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达42.7万家,较上年增加7.2万家。国内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90.9万件,占比增至71.2%,首次超过七成,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凸显。三是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强劲。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划分的35个技术领域统计,截至2023年底,我国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增速前三的技术领域分别为信息技术管理方法、计算机技术和基础通信程序,分别同比增长59.4%、39.3%和30.8%,远高于国内平均增长水平,表明我国在数字技术领域保持了较高的创新热度,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赋能增效。四是质押融资普惠力度不断加大。全年专利商标质押融资登记金额8539.9亿元,同比增长75.4%。质押登记项目4.2万笔,同比增长49.2%。质押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普惠贷款惠及中小微企业2.6万家,同比增长4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为企业盘活无形资产,筑造市场优势,增强创新发展动能的重要措施。五是知识产权海外申请平稳向好。全年,中国申请人提交的PCT国际专利申请、海牙外观设计国际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稳居世界前列。其中,PCT专利申请量与上年基本持平,马德里商标注册申请量同比增长6.3%。分析发现,年度PCT国际专利申请量靠前的中国企业与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靠前的中国企业呈现出高度的一致性,表明中国企业的创新保护意识和品牌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在开拓国际市场时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的全面布局。制图:刘喆编辑:田伊慧,责任编辑:孙雅曼,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1月16日 下午 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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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制定说明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作出“要加强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立法”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地理标志促进特色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及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加快推进地理标志统一立法,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鉴于立法论证调研中社会各界希望通过先行完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部门规章,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实践中突出问题的呼声较高,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推进地理标志统一立法的同时先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涉及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内容进行完善,制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5年制定实施,该规章在有效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截至2023年6月底,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498个,累计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营主体超2.5万家。但是,由于规章制定时间较早,且一直未作修改,已不能满足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和保护的现实需求,具体表现在:一是审查程序相关规定不完善,未规定不予认定的情形,且未规定变更和撤销程序;二是地理标志产品和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规定较少,缺少明确的操作指引;三是权利保护较弱,侵权行为不够明确。为解决上述问题,满足社会公众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完善的期待,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二、制定原则及主要思路以“急用先行”、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为基本原则,主要思路如下:一是贯彻落实机构改革要求,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相衔接;二是完善审查流程,优化审查认定程序;三是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明确生产者义务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日常监管职责;四是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明确侵权行为。三、制定过程2023年9月18日至11月2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间广泛征求相关部委、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意见,组织召开征求意见会,听取行政机关、专家学者、代理机构、行业协会、生产者等主体的意见建议。对各方意见进行充分研究和吸收采纳,进一步完善条款内容形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送审稿)》,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23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八十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四、主要内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共36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明确上位法依据和部门职责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将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同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可作为官方标志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因此,将规章的上位法依据进一步明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地理标志产品以及专用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依法认定地理标志产品。明确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及专用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第五条)。(二)明确地理标志产品审查标准和程序明确地理标志产品应当具备真实性、地域性、特异性和关联性(第三条),并规定不给予认定的情形(第八条)。将异议程序置于技术审查之后,优化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率(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变更程序,对保护要求的非主要内容变更和主要内容变更规定不同的审查程序和要求(第二十六条)。规定撤销程序,明确撤销理由、证据材料要求、审查及救济途径(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三)明确申请人管理职责和生产者按标准生产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保护申请机构可以作为提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申请人(第九条)。地理标志产品获得保护后,申请人应当采取措施对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产品特色质量等进行管理(第二十三条)。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第二十三条),并规定生产者未按标准生产且限期未改正将被注销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第三十一条)。(四)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为加大保护力度,明确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似的名称且误导公众、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冒用或者伪造专用标志等具体违法行为,并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三十条)。此外,鉴于本规章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存在部分内容交叉,为便于公众清楚的识别和适用,规章名称定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以与原规章进行区分。在具体适用时,根据新规定优于旧规定的原则,对于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和保护内容,两个规章不一致的,适用新规章;涉及行政执法的,继续按照原规章相关条款执行。编辑:郭思源,责任编辑:孙雅曼,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1月2日 下午 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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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申长雨2023年12月29日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详情。编辑:郭思源,责任编辑:孙雅曼,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1月2日 下午 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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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

申长雨2023年12月29日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详情。编辑:郭思源,责任编辑:孙雅曼,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1月2日 下午 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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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制定说明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指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总体要求,充分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在推动地方特色经济发展,提升集群产业发展效益等方面的重大作用,全面提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平衡好注册商标专用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保持规范有序的商标注册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社会良好效果。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在运行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一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餐饮类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因使用不当导致舆情事件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亟需明确其注册要求和权利行使边界,并增强注册人的管理职责;二是不能满足特色产业集群式发展的实际需要,需进一步健全完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制度,促进产业发展,提升保护水平。此外,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在2014年进行了全面修改,商标法在2019年又进行了个别条款的修改,相关规定应当进行适应性调整。因此,为有效解决现实问题,完善商标制度,加强管理和有效引导,有必要就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规定,并为商标法进一步修改先行探索,积累经验。二、制定原则及主要思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从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引导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注册有德、行权有度、维权有效;明晰权利边界,兼顾商标依法使用与他人正当使用;推动行政机关管促结合,综合施策,助力地方产业发展。在制定思路上,主要着眼于以下三点:一是以问题为导向,完善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要求;二是结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特点,细化管理规则,明确注册人管理义务,规范使用人使用行为;三是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运用,便利当事人,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管理、运用。三、制定过程2022年6月7日至7月21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间广泛征求相关部委、地方负责知识产权工作部门的意见,组织召开征求意见会,听取行政机关、专家学者、代理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等主体的意见建议。对各方意见进行充分研究和吸收采纳,进一步完善条款内容,形成《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送审稿)》,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后,于2023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九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四、主要内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共28条。主要内容如下:
1月2日 下午 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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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修订版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和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的通知

为配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业务调整涉及的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作出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包括:以纸件形式办理专利业务使用的请求类表格48份,修订清单及其相应的表格文件详见附件1和附件2,以电子形式办理专利业务使用的请求类表格数据标准规范详见附件3,相应的电子申请批量接口详见附件4。以上修订自2024年1月20日起启用,对应的旧版表格、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及电子申请批量接口同时停止使用。当前启用的专利纸件申请请求类表格,当事人均可以即时通过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cnipa.gov.cn)“政务服务”专栏下的“表格下载”栏目查阅下载。请专利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依照上述修订,提前做好内部管理系统的技术准备工作。特此通知。附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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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过渡办法的公告

第五五九号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明确其中涉及审查业务的相关条款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生效实施前后的具体适用规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现予发布,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12月21日点击“阅读原文”,了解《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详情。编辑:田伊慧,责任编辑:孙雅曼,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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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解读

一制定背景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明确其中涉及审查业务的相关条款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生效实施前后的具体适用规则,同时考虑到与《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10号公告)(以下简称510号公告)和《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11号公告)(以下简称511号公告)的衔接,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了《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以下简称《过渡办法》),现予发布。二主要内容《过渡办法》共十七条,除第一条适用原则和第十七条施行日期外,第二条至第六条主要涉及申请人权利义务,第七条至第十六条涉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职责。《过渡办法》主要规定以下内容:1.第一条本条明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生效前后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原则性规定,即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并指出本办法其他条款将就该原则作出特殊规定。2.第二条本条明确强制代理例外相关情形的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对以下几种情形作了强制代理例外的规定:一是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二是缴纳费用;三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务。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依照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适用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自行办理相关业务。3.第三条本条明确优先权恢复、增加或者改正相关内容的适用规则。依照本条规定,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可以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4.第四条本条明确援引加入相关内容的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对援引加入作了规定,对于申请人递交专利申请的首次递交日在实施细则施行之日以后的,申请人可以依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文件。5.第五条本条明确分案申请提交副本的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中取消了提交分案申请时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和优先权文件副本的规定,对于提交分案申请的日期在实施细则施行之日之后的,申请人无需提交有关副本。6.第六条本条明确PCT进入国家阶段手续和优先权恢复相关内容的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对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时应当符合的要求作出规定,简化了提交摘要及其附图、申请人变更证明材料的有关要求,申请人对进入日为实施细则施行之日以后的发明、实用新型国际申请,依照该条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有关手续。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八条新增发明、实用新型国际申请优先权恢复的有关规定,自进入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之日为实施细则施行之日以后的,申请人可以依照该条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7.第七条本条明确电子形式送达文件送达日的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电子形式送达的各种文件,以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电子形式送达的各种文件的送达日适用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款规定。8.第八条本条明确保密审查期限的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九条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保密审查通知和保密审查决定的期限进行了明确。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日期作出相关通知和决定。9.第九条本条明确诚信原则的适用规则。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出规定。自修改后的专利法生效实施后,即自2021年6月1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该条规定,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九条分别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为初审、实审驳回条款,第六十七条对复审程序作出规定,第六十九条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适用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相关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进行审查。10.第十条本条明确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适用规则。510号公告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自2021年6月1日起通过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依照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提交请求保护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对申请日在2021年6月1日以后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适用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查。11.第十一条本条明确新颖性宽限期相关情形的适用规则。510号公告规定,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认为存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提出请求。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相关请求,适用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进行审查。12.第十二条本条明确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的适用规则。510号公告规定,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提交请求外观设计专利本国优先权的书面声明。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日在2021年6月1日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适用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进行审查。13.第十三条本条明确专利权期限补偿相关内容的适用规则。510号公告规定,对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缴纳相关费用。此外,510号公告还规定,专利权人自2021年6月1日起,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自新药上市许可请求获得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要求缴纳相关费用。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适用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四条对相关请求进行审查。前述请求的相关专利权在实施细则施行之日前期限届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补偿条件的,将作出给予期限补偿的决定,补偿期限自原专利权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专利权人在提交请求时,可能因收费标准尚未发布而无法缴纳相关费用。所以,专利权人在收费标准发布前,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可以在收费标准发布以后,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缴纳本条所称相关费用。14.第十四条本条明确开放许可的适用规则。510号公告规定,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以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权人自2021年6月1日起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提出的声明,适用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进行审查。15.第十五条本条明确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的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一百零七条新增对专利权期限补偿、专利实施的开放许可等事项的登记和公告,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适用实施细则前述条款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和公告。16.第十六条本条明确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适用规则。自2022年5月5日起,申请人可以依据《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及511号公告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自2023年1月11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已开始对已确定国际注册日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简称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进行审查。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外观设计国际申请,适用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四条进行审查。17.第十七条本条明确施行日期和相关文件的废止,即本办法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同时废止510号公告、511号公告。510号公告、511号公告有关内容将在修改后的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中作出规定。该条规定进一步明确,本办法仅涉及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与专利审查业务处理相关条款的过渡适用。编辑:田伊慧,责任编辑:孙雅曼,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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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和专利开放许可相关行政复议事项的公告

第五六〇号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新增的专利权期限补偿、专利开放许可等重要制度顺利实施,现就专利权期限补偿和专利开放许可有关行政复议事项公告如下,并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一、专利权人、因相关专利存在侵权纠纷或者已经提出相关药品注册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三款作出的关于是否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二、专利权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作出的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是否予以年费减缴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是否予以公告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特此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12月21日编辑:田伊慧,责任编辑:孙雅曼,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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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2023)

第七十八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专利审查指南》。现公布修订后的《专利审查指南》,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专利审查指南》及其后公布的相关局令、公告同时废止。局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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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

长:申长雨2023年12月21日点击“阅读原文”,了解《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详情。编辑:田伊慧,责任编辑:孙雅曼,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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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第一百条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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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决定》主要从以下方面对专利法实施细则作了修改。一是完善专利申请制度,方便申请人取得专利。明确电子形式视为书面形式,完善以电子形式提交和送达各种文件的相关规定。细化优先权相关制度,明确在一定期限内请求恢复优先权,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其中部分内容的条件和程序。明确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放宽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二是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提高专利审查质量。规定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完善复审制度,规定审查内容除复审请求外,还包括专利申请存在其他明显违反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情形。调整保密审查期限。增加延迟审查制度。三是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新增专利权期限补偿专门章节,明确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条件和时间要求、补偿期限计算方式以及补偿范围等。完善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制度。四是加强专利服务,促进专利创造和转化运用。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促进专利相关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细化开放许可制度,明确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要求、不得实行开放许可的情形等。增加强制代理例外规定,简化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减轻创新主体负担。完善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制度。五是新增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特别规定,与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相衔接。明确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优先权要求、新颖性宽限期、分案申请等方面与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作出衔接性规定。(新华社)编辑:田伊慧,责任编辑:孙雅曼,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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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第二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二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3〕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高质量发展,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标准做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3〕14号,以下简称《通知》),面向全国继续遴选新一批重点联系指导名录。根据《通知》部署安排,经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核推荐、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评定,现将“昌平草莓”等60件地理标志列入第二批重点联系指导名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后续工作中对列入名录的地理标志(名单见附件)进一步加强工作联系,并在业务指导、政策扶持、资源对接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在试点示范、宣传推广、项目实施等方面给予优先推介。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要针对列入名录的地理标志进一步加大资源统筹力度,多措并举加强重点联系指导工作,及时开展成效统计监测,做好典型经验复制推广。要进一步推进实施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打造一批品质优越、特色鲜明的地理标志品牌,做强一批以地理标志品牌为核心带动力的特色支柱产业,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实施的其他有关项目,也要继续做好联系指导和支持保障,鼓励各市县积极行动、争创标杆,努力打造地理标志引领特色产业发展的县域样板。特此通知。附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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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指引》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任务部署,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强化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质量监管,引导创新主体准确理解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边界,促进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撰写和答复质量的提高,推动实用新型专利制度高质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了《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指引》,供相关创新主体参考使用。编辑:田伊慧,责任编辑:孙雅曼,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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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了解|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

点击了解《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详情。编辑:郭思源,责任编辑:孙雅曼,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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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以下简称《方案》),对我国大力推动专利产业化,加快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作出专项部署。《方案》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大力推动专利产业化,做强做优实体经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供给和技术供给的双重作用,有效利用专利的权益纽带和信息链接功能,促进技术、资本、人才等资源要素高效配置和有机聚合。要从提升专利质量和加强政策激励两方面发力,着力打通专利转化运用的关键堵点,优化市场服务,培育良好生态,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和转化动力,切实将专利制度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的强大动能,助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方案》提出,到2025年,推动一批高价值专利实现产业化。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产业化率明显提高,全国涉及专利的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8000亿元。一批主攻硬科技、掌握好专利的企业成长壮大,重点产业领域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加速形成,备案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产值超万亿元。《方案》从三个方面对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作出具体部署。一是大力推进专利产业化,加快专利价值实现。梳理盘活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以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推进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培育推广专利密集型产品。二是打通转化关键堵点,激发运用内生动力。强化高校、科研机构专利转化激励,强化提升专利质量促进专利产业化的政策导向,加强促进转化运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三是培育知识产权要素市场,构建良好服务生态。高标准建设知识产权市场体系,推进多元化知识产权金融支持,完善专利转化运用服务链条,畅通知识产权要素国际循环。《方案》强调,要加强组织实施,强化绩效考核,加大投入保障,加强宣传引导和经验总结,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专利转化运用的良好氛围,确保专项行动任务落地见效。有关通知详情如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23年10月17日(本文有删减)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大力推动专利产业化,加快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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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的公示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3〕14号)要求,经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核推荐、我局综合评定,确定第二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现将名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3年10月8日至2023年10月12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反映。反映情况需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请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请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联系方式电话:010-62086080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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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键数字技术专利分类体系(2023)》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关键数字技术专利分类体系(2023)》的通知国知办发规字〔202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现将编制的《关键数字技术专利分类体系(2023)》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工作中参照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3年9月18日点击“阅读原文”,了解《关键数字技术专利分类体系(2023)》详情。编辑:田伊慧,责任编辑:孙雅曼,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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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 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裁决工作。2020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充分发挥行政裁决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明确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列为行政裁决的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发挥行政裁决制度作用。这一系列重大部署和要求为做好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是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从加强行政裁决顶层设计、完善行政裁决制度机制、开展行政裁决建设试点、办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等方面,不断提升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水平。特别是,自2020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司法部在全国大力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累计组织三批次包括北京、上海等23个省区市开展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持续提升全系统行政裁决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但同时,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仍存在法治保障相对滞后、制度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体制机制尚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今年6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强在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指出,要在放宽市场准入、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分批次加快推出针对性强、含金量高的政策措施,营造强有力推动营商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2023年重点工作提出印发实施推进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工作高水平发展意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重点工作安排,为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推动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挥解决专利侵权民事纠纷积极作用,更好更快依法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司法部研究起草了《意见》。二总体要求《意见》明确了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意见》强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全面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治保障,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完善行政裁决体制机制,更好更快依法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构建法治健全、实施高效、有机衔接、执行有力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体系,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意见》提出四条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服务大局,发挥制度优势,走好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保护创新、激发创造作用。二是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法治保障,建设有力支持全面创新的行政裁决法治保障体系,全面推进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提高裁决执行力和公信力。三是坚持系统协同,突出便捷高效,健全行政裁决与调解、司法审判等的衔接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体系支撑,最大程度为创新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便利。四是坚持改革引领,注重能力提升,推进行政裁决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路径创新,发挥改革试点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现代化行政裁决能力水平。《意见》明确两个阶段主要目标。到2025年,行政裁决法治保障不断完善,法定职责得到切实履行,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与调解、司法审判等的衔接协调更加顺畅,工作体系更加完备,行政裁决能力得到显著增强,行政裁决作用充分彰显。到2030年,支持全面创新的行政裁决基础制度基本形成,体制机制运行顺畅,制度作用充分发挥,行政裁决能力全面提升,行政裁决工作法治化、便利化水平显著提高,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格局基本形成。三重点任务《意见》着眼于推动解决当前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突出问题和加强新时代行政裁决工作需要,围绕6个方面15项重点任务提出56条具体举措,覆盖行政裁决工作全链条。一是围绕强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治保障,提出健全行政裁决法律规范、细化行政裁决程序规定、完善行政裁决执行制度等3项重点任务,努力提升行政裁决工作法治化水平。二是围绕严格履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定职责,提出明确行政裁决属地责任、切实履行行政裁决法定职责、落实行政裁决公开制度等3项重点任务,推动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全面落实行政裁决属地责任。三是围绕加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力度,提出畅通案件受理渠道、优化案件审理模式、突出案件办理质效等3项重点任务,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创新主体保护需求,强化行政裁决案件办理。四是围绕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支撑体系,提出健全专业技术支撑体系、完善跨部门跨区域协同机制等2项重点任务,强化行政裁决技术支撑和办案协同。五是围绕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改革试点,提出强化行政裁决改革创新、深化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等2项重点任务,鼓励各地改革创新大胆探索,不断推动完善行政裁决体制机制。六是围绕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能力建设,提出强化行政裁决能力提升、加强行政裁决队伍建设等2项重点任务,推动各地更好更快提升行政裁决能力水平。四组织保障为确保各项重点任务有力实施,《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检查、加强宣传引导等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各地要切实加大人员配备、队伍建设、经费投入等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推进。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共同推进落实各项任务。二是加强对各地工作落实的督促、指导和检查,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引导各地将行政裁决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和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指标体系,并作为正向指标予以加分。将各地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绩效考核范围。三是各地要将行政裁决工作纳入法治宣传教育计划,保障行政裁决普法工作有序推进。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普法用法活动。大力宣传行政裁决成效,为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营造良好氛围。《意见》的出台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有力举措,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携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具体行动,对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编辑:郭思源,责任编辑:孙雅曼,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9月15日
其他

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2023年9月11日编辑:田伊慧,责任编辑:孙雅曼,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9月15日
其他

关于认定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体系功能性平台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认定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体系功能性平台的通知国知发运函字〔2023〕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2〕1002号)要求,结合相关单位推荐和各试点平台报送材料,经综合评价,现予认定12家功能性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功能性平台,名单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平台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建设规范有序、充满活力、互联互通的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体系是健全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畅通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渠道,促进专利产业化具有重要支撑作用。要分步实施、分类指导、分层推进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体系建设,搭建涵盖功能性平台、区域运营中心、产业运营中心的国家级平台,逐步推进国家级平台之间及与地方各类平台的互联互通,加快建成一点触发、全网通达的业务协作体系,更好支撑各类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要高度重视功能性平台建设,打造承载核心功能、辐射带动全国的项目、服务、数据等资源中心,为区域和产业知识产权运营赋能。要结合专利转化运用相关专项任务落实,充分依托省级知识产权部门现有工作队伍和相关服务平台建设区域运营中心,形成覆盖全国的区域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节点。要面向重点领域支持行业领军企业、产业集聚区等建设产业运营中心,完善条件标准、管理机制和支持措施,原则上对新建的产业运营中心不再专门复函支持,鼓励已复函支持的产业运营中心先行探索、加快发展,适时认定一批能力突出、效益显著、示范全国的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二、明晰平台定位,加强分类指导作为具备业务特色和核心功能的服务平台,这次认定的12家功能性平台涵盖了3家交易服务类平台、2家金融服务类平台、4家特色服务类平台和3家工具支撑类平台。其中,交易和金融服务是基础性功能,特色服务类平台同样具备知识产权交易或投融资等功能,同时聚焦于其特色服务对象和领域。工具支撑类平台由国家局直接指导和管理,发挥着基础支撑作用,提供公益服务、搭建数据底座,为相关管理工作和其他各类平台提供有力支持。各功能性平台运营单位是平台建设运行的责任主体,对平台范围内的业务和绩效负责。以地方为主建设的平台,省级知识产权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支持,推动落实平台建设方案和条件保障。各功能性平台要强化绩效导向,聚焦功能特色,建立服务标准、集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产品,不断提高聚集效应和辐射作用,更好发挥核心载体功能。三、强化跟踪问效,规范运行管理建立平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平台依托单位涉及改制、股权变更、负责人变动等重大事项的,以及发生重大舆情、诉讼、行政处罚等情况的,于发生之日起一周内按程序报送有关情况。要加强对各类入驻、合作机构开展业务的信用评价,建立网络舆情常态化监测和处置机制,切实防范意识形态、负面舆情等各类业务运行风险,营造公平、诚信、合规的运营环境。建立平台跟踪问效机制,组织各平台定期报送业务数据,及时了解平台业务进展,促进平台工作交流。按年度组织开展平台绩效评价,全面掌握和评价平台建设进展和运营绩效,对于连续两年未通过绩效评价的平台(年度绩效评价指标另行发布),予以取消称号。本次未通过认定的试点平台给予1年的整改期,整改结束后另行组织评价。四、做好自查整改,守住风险底线平台为非法人、非实体机构,不得将平台名称刻制公章,不得使用平台名义跨区域设立分平台、分中心、工作站等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使用平台名义开展超出平台功能范围的市场化业务和商业性活动。各平台要对分支机构设立、刻制公章、超范围使用等情况开展自查自纠,不符合要求的要主动整改,于2023年9月15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报送我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特此通知。附件1.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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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专利申请典型案例

为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部署,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代理行为,特别是编造、抄袭的专利申请,对一批违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代理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并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专利申请工作秩序持续向好。为了巩固工作成果,警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人,促进专利申请质量提升,将在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过程中发现的一些典型案例公开如下:一、代理机构提交抄袭、编造的专利申请案例1: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提交抄袭现有技术或申请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其代理的专利申请涉及不同技术领域,但除发明名称不同外,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完全相同。此外,该公司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多件相同的申请。上述代理机构因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巨大,同时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专利申请且数量较大的情形,被给予“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并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二、代理机构使用虚假地址、联系方式提交专利申请案例2:在非正常专利申请通报核查过程中发现大量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地址、电话号码填写不实。如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提交的专利申请所填报的申请人为某公司,地址为“××省××市****楼602室”,经地方知识产权局实地核查,该楼仅有5层,第6层为天台。又如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提交的专利申请所填报的申请人为××省某医院,地址为“××省××市****204单元”,经地方知识产权局实地核查,该地为居民住宅且周边并无医院。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这两家代理机构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并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三、有组织编造、倒买倒卖专利案例3:某企业及与其相关联的50家公司为获取园区的专利申请资助,聘用当地在校大学生编造专利申请,提交的申请普遍存在权利要求特征堆砌、用复杂的机械结构实现简单功能的情形。同时,这些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将他人处于授权办登期间的申请变更至自己名下,其中多件申请均进行发明人变更,专利申请授权后再变更至全国多地不同当事人,其行为涉嫌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以及虚假变更发明人的情形。案例4:某公司以吴某等为核心的二十余人组成规模较大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团伙,于2018年至2020年在全国集中注册718家无研发投入、无研发人员、无生产经营的“三无”空壳公司,上述公司共提交了3602件非正常专利申请,权利要求均表现为技术特征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情形。同时上述公司还存在多件专利申请在授权办登期间变更申请人和发明人,在专利授权后短期内变更专利权人的情况,且一旦将名下全部专利转出后公司立即注销,该行为涉嫌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以及虚假变更发明人的情形,存在明显的骗取财政资助、倒卖专利的主观意图。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其退还知识产权财政补助资金,并会同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该团伙进行联合调查。编辑:郭思源,责任编辑:孙雅曼,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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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评估指引》国家标准正式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编制了推荐性国家标准《专利评估指引》(国家标准编号GB/T42748-2023,以下简称《指引》),已于近日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指引》提供了专利评估的基础性方法工具,有利于引导各方把握专利的制度特点和运用规律,实现评估指标更全面、评估方法更科学。《指引》在前期开展试点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构建了一套可扩展、可操作的专利价值分析评估指标体系,包括法律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一级指标3项,二级指标14项,三级指标27项及若干项扩展指标,科学指导许可转让、金融、财税、侵权救济、分级管理等不同场景下的指标选取和权重调整,供企业、高校、科研组织、金融机构、评估机构等主体根据实际需求和具体场景选用,在此基础上通过谈判协商或综合市场信息分析,促成专利的市场定价和价值实现。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大《指引》的推广实施力度,推动完善专利评估机制,提升专利评估能力,为专利转化运用提供基础支撑,促进创新资源有序流动和高效配置。编辑:田伊慧,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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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绿色技术专利分类体系》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绿色技术专利分类体系》的通知国知办发规字〔2023〕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现将编制的《绿色技术专利分类体系》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工作中参照使用。特此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3年8月23日点击“阅读原文”,了解通知及《绿色技术专利分类体系》详情。编辑:田伊慧,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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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向在今年高考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职工子女表示祝贺

8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与在今年高考中取得优异成绩的10位局职工子女代表进行座谈,代表局领导班子和全局干部职工向他们表示祝贺,勉励他们在大学阶段做好增长才干的“加法”、磨练自己的“减法”、掌握方法的“乘法”和学会选择的“除法”,走好人生青春之路,努力成为国家栋梁。今年,我局职工子女在高考中取得优异成绩,8名被清华大学录取,2名被北京大学录取。编辑:郭思源,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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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大类139项!《2023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推进计划》印发

2023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推进计划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明确2023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制定本计划。一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1.推动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推进《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修改。完成《专利审查指南》适应性修改。推进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研究论证。加快开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制度修改调研论证。(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2.推进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推动出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中央宣传部负责)3.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配套规章的制定和修改。推进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的知识产权条款。推进修改《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研究制定《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南》《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负责)4.推进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农村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林草局负责)5.推进修改《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管理条例(草案)》。(生态环境部负责)6.加快推进《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立法进程。(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7.推进修改《国防专利条例》。(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家国防科工局负责)8.推进修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中央宣传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贸促会负责)(二)改革完善知识产权重大政策9.积极推动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10.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一省一策”共建知识产权强省,启动新一批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11.实施一流专利商标审查机构建设工程,提高专利商标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开展专利商标审查官制度研究。(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12.做好外观设计专利明显区别审查和国际申请审查。在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引入明显创造性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13.推进修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14.建立完善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知识产权的声明制度,印发实施方案,面向中央财政重点项目和试点省份施行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财政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15.鼓励所监管的中央科技企业采用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完善中央企业科技创新考核奖励方案。(国务院国资委负责)16.推动建立林草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国家林草局负责)17.出台《军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暂行办法》。(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宣传部负责)(三)完善新兴领域和特定领域知识产权规则18.加快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构建,探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中央宣传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9.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以及传统文化、传统知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深入推进开展“区块链+版权”创新应用试点工作,持续开展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促进试点工作。(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负责)21.做好重点开源项目的合规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开源知识产权系列培训,推动开源知识产权标准研制和制度研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22.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和转化利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培训覆盖面。(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按职责分工负责)23.持续推动实施数字版权管理服务认证,深入推进自主数字版权保护标准规模化部署应用。(中央宣传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4.完善《国家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入库及代表性名录发布暂行办法(草案)》。(国家中医药局负责)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一)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25.推进深化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加强专业化审判体系建设,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改革。(最高人民法院负责)26.推动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特别程序法律制度。推进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技术调查官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负责)27.制定出台《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28.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持续推进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29.制定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30.组织开展“昆仑2023”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的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工作体系。(公安部负责)(二)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31.印发实施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意见,深入开展纠纷快速处理试点,优化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流程,依法依规做好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负责)32.评选发布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研究制定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和行政执法指导手册,进一步完善调查取证规则,规范违法经营额计算。制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制定知识产权检验鉴定机构遴选荐用办法。(中央宣传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3.强化商标专利执法专业指导,进一步加大对侵权假冒、商标一般违法、违法代理等行为的规制,优化创新和营商环境。(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34.深入推进商标执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加大对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违法使用商标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强化专利执法,严厉查处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市场监管总局负责)35.进一步完善商标专利执法体系,严格履行《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有关知识产权执法职责,加强案件管理,推进实施商标专利领域“数字+执法”能力提升行动。培养商标专利执法专家人才,探索建立专家意见书制度。(市场监管总局负责)36.实施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国家标准,持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37.稳步推进地理标志统一认定,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工程,持续开展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38.聚焦重要商品和要素市场侵犯知识产权问题,打击商业标识仿冒混淆行为。深入推进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试点成果,启动第二批试点。(市场监管总局负责)39.组织开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市场竞争状况评估,加强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监管执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市场监管总局负责)40.推动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有效运行,依法依规做好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案件行政裁决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41.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3”专项行动、青少年版权保护季行动、图书盗版专项整治、院线电影盗录传播专项整治等,落实版权主动监管和重点作品预警机制。(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42.强化对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图文、数字藏品等新媒体业态的版权监管,完善体育赛事、综艺节目、电商平台的版权保护机制。(中央宣传部负责)43.研究制定《版权行政执法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统一协调的版权行政执法标准、证据规则、案例指导制度和督办奖励机制。(中央宣传部负责)44.持续开展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严厉查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和套牌侵权案件。推进修改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和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修订《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适时发布第九批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45.指导各地出台省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编制配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化和旅游部负责)46.组织开展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龙腾行动2023”、寄递渠道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蓝网行动2023”、出口转运货物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净网行动2023”等专项行动,严厉查处进出口环节侵权案件。推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智能化建设,完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系统和备案系统,优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办理流程。(海关总署负责)47.制定发布《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商务部负责)48.深化寄递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严厉打击寄递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国家邮政局负责)(三)健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格局49.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和跨部门执法合作,促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50.持续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建设,做好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调解对接工作,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讼、在线调解等工作机制。(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51.制定出台《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52.起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高水平建设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持续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网络。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做好第二批示范区遴选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53.研究制定《关于开展“总对总”版权领域解纷机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开展版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54.推进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基层平安创建、常态化扫黑除恶、平安建设考核评价相结合。(中央政法委负责)55.研究起草《公证行业电子存证业务服务规范(试行)》,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相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监督管理。(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56.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依法依规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归集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涉企知识产权信息。(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57.进一步完善软件正版化工作机制,开展联合督查与年度核查。(中央宣传部、国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58.持续优化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网络布局,遴选第三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地方分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贸促会负责)59.做好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有关工作,依法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加强对地方相关工作的指导。持续开展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数据监测分析。(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60.持续开展生物遗传资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工作,推进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调查和编目。(生态环境部负责)61.推进中国国际知识产权仲裁委员会建设。(中国贸促会负责)三完善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一)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62.突出质量导向,改革完善知识产权考核评价机制。(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按职责分工负责)63.制定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配合做好国家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64.强化专利申请源头治理和商标恶意注册打击力度。制定特定领域的商标注册申请和使用系列指引,制定《系统治理商标恶意注册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65.畅通专利优先审查绿色通道,促进知识产权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联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66.研究制定《中央企业高价值专利工作指引》。(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67.培育第五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引导各地新培育一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面向企业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深化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开展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试点培育。(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68.开展《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国际标准实施试点,发布实施《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国家标准。(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69.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全周期的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提升项目承担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能力,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服务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70.加快推进育种联合攻关,培育优良植物新品种。修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查指南》,制定生物育种品种审查要点。完善品种权在线申请审查办公系统,加强品种分子鉴定技术应用研究,提高授权速度。(农业农村部负责)71.提升林草植物新品种审查测试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推进编制实施林草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规划,加快测试指南编制进度,完善测试技术标准体系。(国家林草局负责)72.加强国防关键技术核心专利培育和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家国防科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运用73.开展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核算和发布工作。大力培育和发展专利密集型产业,推进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工作。(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74.开展中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率调研工作,鼓励支持地方开展版权产业的调研工作。(中央宣传部负责)75.印发《专利导航工程实施评价方案》,上线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发布推广专利导航优秀成果。推进实施重点领域专利导航项目,围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开展专利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76.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相关工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按职责分工负责)77.持续健全科技成果信息汇交机制,建设完善国家科技计划成果库,推动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信息开放共享。(科技部负责)78.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全面落地。探索完善专利权转让登记工作,加大数据采集分析力度。发布专利许可费率统计数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79.启动实施“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推动商标品牌指导站高质量建设和规范化运行,促进提升重点区域和企业商标品牌价值。编制发布中国商标品牌发展指数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80.深入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推动实施“地理标志品牌+”专项计划,助推特色产业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农业农村部负责)81.深入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择优遴选部分地理标志农产品,推进全产业链标准化,建设核心生产基地,开展特征品质评价和监测。(农业农村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82.指导高校进一步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和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加强高校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深入开展“百校千项”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行动和“千校万企”协同创新伙伴行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面向高校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推进高校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推进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高质量建设。(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83.做好提升高水平医院临床研究和成果转化能力试点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84.加强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科技成果管理,依托先导专项组织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稳步推进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开展贯标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化人才培养培训,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院属单位建立专业化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中国科学院负责)85.建设国防知识产权转化平台,促进国防知识产权转化对接。(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家国防科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86.出台《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转化目录(第九批)》。支持先进技术成果长三角转化中心建设。(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三)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87.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加快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体系,健全代理行业监管长效机制,推进实施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知识产权服务市场主体培育行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88.深入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持续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升级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建设新一批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89.推动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稳妥审慎扩大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支持力度。指导试点银行探索知识产权内部评估模式。推进知识产权相关担保登记信息的统一查询工作。(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90.强化监管引导,督促行业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发展知识产权信托业务。指导完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和服务,推广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91.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知识产权服务业特点的融资和保险产品。(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92.稳妥推进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工作,鼓励科技型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模式开展融资,完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体系。强化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日常监管,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负责)93.适时修改《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优化版权质押融资体制机制,扩大版权质押融资规模。(中央宣传部负责)94.推进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园区(基地)、示范单位创建和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推动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不断完善全国版权展会授权交易体系,指导全国版权交易中心(贸易基地)专业化建设。推动国际性的版权交易和信息服务。(中央宣传部负责)95.推进知识产权服务出口基地建设,持续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和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96.充分发挥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职能作用,以更好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导向,推进知识产权诉讼代理、维权援助、调解等法律服务向专业化方向深入发展。(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97.支持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98.有序推动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知识产权运营等服务业态,鼓励各类知识产权运营基金重点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业态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四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一)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99.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发布《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名录》,推动更多知识产权数据实现开放共享。建设开放一批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与相关国家地区、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数据交换。(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100.制定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实施方案和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工作指引。新增备案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筹建第二期第一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101.印发《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办法(试行)》,推动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共享。(农业农村部负责)102.加强文化和旅游领域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文化和旅游部负责)103.面向重点领域推广应用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国家国防科工局负责)104.丰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应用场景,将海外专利信息资源系统融入“智慧科协2.0”核心共享服务平台,赋能基层应用。(中国科协负责)(二)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105.落实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任务部署,积极做好中国和全球营商环境评价评估知识产权有关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106.全面实行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推动更多事项“网上办”“掌上查”,拓展“一网通办”应用场景。深入开展“减证便民”工作,编制知识产权证明事项清单,扩大电子证照共享应用和告知承诺实施范围。加强专利权评价报告电商平台共享试点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107.持续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分级分类管理,推动建立中西部地区公共服务帮扶机制,推进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108.发挥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作用,持续推进质押服务便利化和信息共享,扩大知识产权线上质押登记试点范围。(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09.制定修订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变更、转让、质押、异议等办事指南,优化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信息服务平台。(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人文社会环境(一)大力倡导知识产权文化理念110.组织办好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国际版权论坛、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等大型活动。配合做好进博会、服贸会等重大开放平台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中央宣传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11.加强新时代高校学生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教育,打造精品校园文化项目,开发共建校外优质社会实践体验基地,把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有机融入社会实践。继续开展全国大学生版权征文活动。(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按职责分工负责)112.推动有关部门将知识产权法治宣传列入普法责任,充分运用中国普法“一网两微一端”和全国普法新媒体矩阵开展普法宣传。(司法部负责)113.充分利用全国科普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知识产权科普活动,依托“科普中国”打造优质科普内容库和全媒体传播矩阵。(科技部、中国科协负责)114.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宣传,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中央宣传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夯实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基础115.完善知识产权人才评价体系,完善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知识产权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16.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国际化人才培养。开展知识产权专业学位建设,研究建立知识产权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支持高校设置知识产权相关专业,推动知识产权学科专业教育与职业发展相衔接,完善知识产权相关学科专业课程设置,加强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建设,深入实施一流课程建设“双万计划”,打造一批知识产权“金专”“金课”。(中央宣传部、外交部、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17.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新型智库建设,强化知识产权领域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按职责分工负责)118.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教育活动。(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19.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公证、仲裁、调解、律师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六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120.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与国际规则制定,办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50周年系列活动,推进马德里体系纳入中文语言磋商进程。(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外交部、中国贸促会负责)121.积极参与世贸组织框架下的知识产权议题谈判磋商,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继续推进中国—尼加拉瓜、中国—以色列、中国—海合会等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议题谈判。积极推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进程。(商务部、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122.加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深度参与中美欧日韩、金砖国家、中国—东盟、亚太经合组织等小多边合作。持续维护拓展专利审查高速路(PPH)国际合作网络。(中央宣传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23.依托与经贸相关的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机制,加强与欧盟、日本、俄罗斯、瑞士等主要贸易伙伴与经贸相关的双边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商务部负责)124.做好《视听表演北京条约》《马拉喀什条约》等重点国际版权条约的落地实施工作,做好《保护广播组织条约》《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条约》等国际版权条约和法律文书谈判磋商。(中央宣传部负责)125.推动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知识产权章节和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26.深化植物新品种DUS测试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推进国内与国际在线申请平台对接。(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27.构建版权产业国际风险防控体系,编制重点国家、地区版权营商环境指南。(中央宣传部负责)128.强化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维权援助,加强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129.积极参与国际刑警组织、世界海关组织等国际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围绕重点跨国侵权假冒犯罪案件与国外执法部门加强沟通合作。充分利用并巩固现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国际合作机制,不断拓展合作领域。(公安部、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130.鼓励支持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在我国特定区域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知识产权仲裁业务。(司法部负责)131.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官员研修班等培训,继续加强面向周边和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培训。(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按职责分工负责)132.积极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中的作用,持续打造知识产权高端国际论坛和品牌活动。做好2024年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杭州世界知识产权大会的筹备工作。(民政部、中国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133.研究完善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指数,发布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指数报告。(中国贸促会负责)134.推进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品牌和技术标准国际化,加强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海外推广应用。(广电总局负责)七加强组织保障135.开展《纲要》和《规划》实施情况年度监测评估以及《规划》实施中期评估,推广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二批典型案例,加强指标数据的动态监测和发布工作,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纳入相关工作评价。(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136.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作用,强化政策咨询和研究支撑。(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137.落实落细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不断优化管理服务措施,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积极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3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联席会议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139.编制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年度评价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上述各项任务分工中,由多个部门负责的,列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其他为参与部门。点击了解详情《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编辑:田伊慧,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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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第二十四届中国专利奖授奖决定出炉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二十四届中国专利奖授奖的决定国知发运字〔2023〕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办公厅,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决定对在实施创新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以及相关组织者给予表彰。根据《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地方知识产权局、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以及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等推荐,中国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社会公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决定授予“HIV感染的肽衍生物融合抑制剂”等29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中国专利金奖,“火星车”等10项外观设计专利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授予“填埋气体和渗滤液传输过程的监测试验系统”等60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中国专利银奖,“餐饮机器人(普渡)”等15项外观设计专利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授予“药品的自动分装与计量装置”等777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中国专利优秀奖,“便携式彩色超声诊断仪”等45项外观设计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授予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等7家单位中国专利奖最佳组织奖,中国电子仪器行业协会等20家单位中国专利奖优秀组织奖,高文等20位院士中国专利奖最佳推荐奖。对荣获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其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聘任职务的重要依据,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奖励。全国广大知识产权工作者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受表彰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为榜样,自信自强、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支撑。附件1.第二十四届中国专利金奖项目名单2.第二十四届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项目名单3.第二十四届中国专利银奖项目名单4.第二十四届中国外观设计银奖项目名单5.第二十四届中国专利优秀奖项目名单6.第二十四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名单7.第二十四届中国专利奖最佳组织奖、优秀组织奖和最佳推荐奖获奖名单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7月19日第二十四届中国专利奖获奖项目第二十四届中国专利金奖项目名单(29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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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的通知》解读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快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7部门关于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建设一批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试验区(点击了解详情)。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一此次集聚区建设优化升级的背景是什么?自2012年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工作,此前已设立16家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集聚区建设对完善知识产权服务链条和生态、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发挥了重要载体作用,取得了良好成效。《“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优化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引导知识产权服务链上下游优势互补、多业态协同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7部门关于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优化升级,聚焦区域产业优势,打造知识产权服务集群品牌。”此次集聚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是在原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快落实有关要求,推动集聚区建设工作迈上新台阶。二集聚区建设的优化升级主要体现在哪里?此次集聚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以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高效益产出为主线,以打造集聚载体为手段,在“十四五”期间,建设一批影响力大、示范效应显著、对周边乃至全国范围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的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试验区,推动形成示范区、试验区相互衔接、梯次推进的工作格局。《通知》提出了六个“高”的全新建设要求,即高质量服务集聚、高价值品牌引领、高效益贡献产出、高水平服务创新、高标准行业监管、高层次文化体验。将按照“依托产业集聚,服务产业发展,助力产业升级”的思路,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更好地服务产业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提质增效。强化品牌意识,打造知识产权服务区域品牌,逐步提高品牌知名度、影响力和美誉度。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长,不断扩大知识产权服务贸易规模,持续提升对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度。探索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创新发展的新机制、新途径,鼓励新产品、新模式开发,强化服务产品功能性、便捷性。积极构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体系,持续深化专项整治行动,构筑信用监管高地,营造有序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强化知识产权服务文化载体建设,丰富知识产权文化内涵,促进知识产权文化交流。三集聚区建设优化升级将怎样推进实施?集聚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推进,并会同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示范区、试验区的申报、评审、建设、验收等工作,将按照组织申报、批复建设、考核验收等步骤有序推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试验区建设在省级以上高新区、经开区等产业园区,或产业集聚的区县级行政区域,由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申报。申报条件为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发展基础条件扎实、集聚地域范围明确、实施方案创新可行、保障措施机制有力。申报主体根据工作目标定位和要求,对照评价指标,制定申报方案,向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推荐函。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程序批复同意后,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申报主体制定印发建设方案,示范区、试验区启动建设并落实三年建设方案。建设期满,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组织评估验收。四如何保障集聚区优化升级工作有序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会同有关地方加强集聚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的组织保障,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总体工作谋划,打造政策直通平台,强化政策培训宣讲,促进政策衔接和机制协同。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工作规划,加强统筹指导,促进政策落实。地方政府负责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是认真组织审核。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积极动员部署,认真组织申报,有序开展审核、推荐、建设等工作。三是完善政策体系。各地要制定完善有利于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产业、科技、贸易、土地、补助奖励等政策措施。四是加大支持力度。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政策、人才、信息和经费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对示范区、试验区的建设支持。五是做好监督考核。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做好验收工作。编辑:郭思源,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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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3〕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快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7部门关于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建设一批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试验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试验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高效益产出为主线,以打造集聚载体为手段,促进知识产权服务链上下游优势互补、多业态协同发展,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服务业支持全面创新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更有力支撑。(二)发展目标“十四五”期间,重点在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等知识产权服务业基础较好、知识产权服务需求旺盛的地方,建设一批影响力大、示范效应显著、对周边乃至全国范围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的示范区、试验区,形成示范区、试验区相互衔接、梯次推进的工作格局,对全面创新的支持作用更加凸显,对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度显著提升。(三)建设要求——高质量服务集聚。按照“依托产业集聚,服务产业发展,助力产业升级”的思路,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更好地服务产业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提质增效。围绕区域优势产业、主导产业发展需求,集聚全类别、全链条知识产权服务功能,整合各类优质知识产权服务资源,综合利用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打造“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集聚载体。科学划定集聚区域和“四至”(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边界)范围,推进集聚载体集中建设与多点布局相结合,集聚质量高、信誉好、实力强的优质服务机构,推动知识产权服务功能整合、能力提升,避免简单物理集聚、低水平扎堆。推进集聚区运行管理组织建设,在所在地园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的指导和委托下,承担或参与集聚区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鼓励综合性服务机构承担集聚区运行管理等工作。建立集聚区入驻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动态监测管理机制,依托全国专利商标代理公示信息系统,加强对申请入驻服务机构的审核和评价,对于入驻期间出现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商标恶意注册申请等不规范代理行为的机构,情节严重的取消入驻资格。——高价值品牌引领。引导集聚区强化品牌意识,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区域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标准规范,打造知识产权服务区域品牌,加强宣传展示,逐步提高品牌知名度、影响力和美誉度。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树立优质服务品牌,持续提升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运营等服务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以高价值品牌带动知识产权服务产品优化、效率提升、质量升级。——高效益贡献产出。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长速度超过区域国内生产总值和第三产业增长速度,不断扩大知识产权服务贸易规模,持续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对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健全市场化知识产权服务生态,完善供需对接机制,推动知识产权服务深度融入产业创新发展。发挥示范区、试验区辐射带动作用,促进优质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和产品输出。——高水平服务创新。探索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创新发展的新机制、新途径,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新产品、新模式开发,强化服务产品功能性、便捷性,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与创新需求深度对接、互动融合,形成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供给,为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提供更好服务保障。——高标准行业监管。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顶层设计,积极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机构自治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体系。持续深化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商标恶意注册申请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利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加强服务质量监测,推进协同监管、智慧监管,构筑行业信用监管高地,营造有序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高层次文化体验。强化知识产权服务文化载体建设,丰富知识产权文化内涵,鼓励通过建设知识产权文化公园、广场、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载体形式,宣传知识产权文化,促进知识产权交流。加强服务品牌宣传展示,采用数字化大屏幕等方式,宣传集聚区知识产权服务区域品牌,以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名录、商标品牌,展示行业良好形象。二、推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推进集聚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示范区、试验区的申报、评审、建设、验收等工作。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及评价指标,组织开展示范区、试验区的申报、推荐、建设等工作。(一)组织申报1.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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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专利转让许可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转让许可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3〕5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为提供更加规范、便利、高效的专利权转让合同登记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服务,指导当事人更好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专利转化实施,我局组织修订了《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当事人结合实际情形,自主合理选择使用。使用过程中,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特此通知。附件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3年6月27日点击“阅读原文”,了解通知及附件详情。编辑:田伊慧,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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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两头乌猪|“粽”享地标

端午节将至,各式各样的粽子陆续登上各大商场超市的货架。不同口味的粽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里,它们将来自田间地头的特色物产“收入囊中”,将原产地的地道风味包裹其间,反映出各地风土人情和饮食文化的激情碰撞。让我们一同揭秘制作美味粽子背后的“地标原料”,在浓厚的节日氛围中“粽”享好时光!浙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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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鸭蛋|“粽”享地标

端午节将至,各式各样的粽子陆续登上各大商场超市的货架。不同口味的粽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里,它们将来自田间地头的特色物产“收入囊中”,将原产地的地道风味包裹其间,反映出各地风土人情和饮食文化的激情碰撞。让我们一同揭秘制作美味粽子背后的“地标原料”,在浓厚的节日氛围中“粽”享好时光!江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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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2023年5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5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上海举办5月例行新闻发布会,重点介绍知识产权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情况,并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图文实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副主任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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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实施试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3年4月28日点击“阅读全文”,访问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推广应用综合服务平台。编辑:田伊慧,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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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核准“天舟六号飞行任务”等3件特殊标志登记的公告

第五二七号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提交的“天舟六号飞行任务”等3件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予以核准。特此公告。附件“天舟六号飞行任务”等3件特殊标志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4月14日附件编辑:田伊慧,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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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第二十四届中国专利奖评审结果公示

第二十四届中国专利奖评审结果公示根据《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第二十四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规定,第二十四届中国专利奖共评选出中国专利金奖预获奖项目30项,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预获奖项目10项,中国专利银奖预获奖项目60项,中国外观设计银奖预获奖项目15项,中国专利优秀奖预获奖项目782项,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预获奖项目45项,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4月17日至4月21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专利奖评审办公室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人、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有效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附件第二十四届中国专利奖预获奖项目中国专利奖评审办公室2023年4月17日传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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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

为深入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业分级分类评价、加强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的决策部署,完善专利代理信用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专利代理监管工作,有效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秩序,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五章二十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制定依据、基本概念、主管部门等信息。第二章为信用等级评价,按照国务院关于信用监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明确等级标准,设置A、B、C、D等4个等级,并根据荣誉奖励、社会贡献等因素,设置附加加分项,增设A+等级;同时明确信用信息来源、计分周期、计分方式等规则。第三章为信用信息的公示、查询、异议和修复,明确了信用信息公示、查询方式,规定信用修复和异议申请等规则。第四章为结果运用,明确了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将实施的分类服务和监管措施。第五章为附则,规定解释部门和试行时间等。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指导各地严格落实《办法》的相关规定,强化专利代理行业信用评价结果运用,推动信用赋能监管成效落地,有力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为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优质的知识产权服务。编辑:田伊慧,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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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1〕20号)要求,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遴选了160件地理标志纳入首批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一年多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为抓手,深入推进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不断加强对纳入名录地理标志的工作联系、业务指导和政策扶持,有力带动了当地特色产业发展,为促进乡村振兴和区域特色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高质量发展,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标准做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工作,进一步助力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和品牌经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联系指导重点有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将纳入名录地理标志作为深入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大力推进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的主要抓手,着力加强在提质量、树品牌、强产业、促能力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和服务保障,主动做好工作联系和上门服务,积极协调推动解决生产加工、品牌培育、产销对接等方面的困难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法建立地理标志产业协会、促进会等行业组织,搭建信息交流与合作发展的服务平台。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积极组织协调各方力量,指导开展地理标志运用促进专家库、服务机构库建设,协助提供包括技术工艺、质量标准、法律咨询、品牌建设、营销渠道、融资保险等多方面内容的公益性联系指导和服务资源对接。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有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在项目分配、部门协作、政策落地等方面对纳入名录地理标志予以倾斜支持,加大在相关专利技术转化、品牌培育推广、线上线下营销、产业融合发展以及金融服务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面向纳入名录的地理标志重点组织全国性、行业性、跨区域的品牌推介、经验交流、培训讲座等活动,及时提供国内国际相关会展论坛信息,支持参与中国品牌日、中国知识产权年会、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双品网购节”等重要活动。重点支持相关地理标志富集区域建设地理标志展示推广中心。在“一县一品”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工作中,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以地理标志为特色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有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将纳入名录地理标志作为探索辐射带动产业发展有效路径的“试验田”,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相关地理标志涉及的协会、企业、产业园区等各类主体参与“地理标志品牌+”专项计划、“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等专项工作,鼓励参与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建设等重要工作,延伸地理标志产业上下游链条,辐射带动区域内其他地理标志产业发展,打造区域品牌和特色产业集群。四、扩大联系指导范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定期组织遴选工作基础好、具备进一步培育和推广潜力的地理标志列入名录,逐步扩大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范围。对于扎实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并对纳入名录地理标志支持有力的地方将在名额分配时予以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分级遴选确定地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加强分级指导、分类施策、梯度培育,在更大范围探索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和区域特色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五、开展成效统计监测有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将纳入名录地理标志作为反映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情况的“晴雨表”,重点对反映直接促进产业发展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值、出口额、关联产业(加工、物流、旅游等)产值、从业人员数量、从业人员人均年收入等情况进行统计监测,探索对能够反映地理标志品牌价值的地理标志产品销售溢价等其他数据进行统计分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统计部门支持下,建立科学规范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值统计制度。六、做好经验复制推广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定期通过组织遴选、汇编发布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和区域特色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对纳入名录地理标志典型经验和优秀案例的宣传推广。有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相关创新做法,及时归纳、总结、推广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提质强基、品牌建设、产业强链、能力提升等专项行动的成功经验,引导更多地理标志提升品牌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请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的通知》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申报第二批拟纳入重点联系指导名录的地理标志(申报书和各省推荐名额分别见附件1、2),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综合各地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开展情况和对重点联系指导地理标志采取的支持措施情况,确定新一批重点联系指导名录。请于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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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在海南调研时强调 加快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 在深化改革开放中增进民生福祉

3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在海南调研。他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改革开放,高质量高标准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用心用情用力做好养老、医疗等民生工作,提高人民生活品质。3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在海南调研。这是李强在海口新海港客运枢纽项目现场,听取封关运作项目进展情况等汇报。新华社记者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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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了解|2023年,这样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编辑:田伊慧,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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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3)》印发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3)》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现将《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3)》,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3月23日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要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要求,进一步做好2023年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工作指引。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总抓手,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扎实推动知识产权事业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在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关键基础性作用,更好适应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内在需要,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支撑。(二)主要目标。2023年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目标任务扎实推进,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显著增强,知识产权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全面提升,国际合作和竞争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保障。——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审查质量保障和业务指导机制更加健全高效,审查工作实现智能化升级,知识产权审查授权质量和效率持续提升,支持高价值发明专利创造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审查机制更加完善有效。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到16个月,结案准确率达93%以上。一般情形商标注册周期稳定在7个月,商标实质审查抽检合格率在97%以上。——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与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更加深度融合,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机制更加完善,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持续提升。专利商标质押普惠面进一步扩大,质押融资金额和惠及中小企业数量均增长10%以上。全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稳步提高,商标品牌和地理标志产品价值持续提升,知识产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更加凸显。——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更加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布局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持续深化,行政与司法协同、政府与社会合力的治理机制不断完善。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持续推进,专利商标执法业务指导不断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更加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保持较高水平,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更加完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深入推进,局省市协同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巩固,扎实推动“一省一策”共建知识产权强省、“一市一案”建强市、“一县一品”建强县,打造一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样板。引导企业强化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和标准化建设,加快培育一批知识产权强企。——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普惠化、多层次、多元化、专业化的公共服务供给更加丰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建设有序推进,知识产权数据资源管理机制持续完善,公共服务数字化支撑作用显著提升。规范有序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环境日趋完善,高质量、多元化、国际化服务供给持续扩大,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二坚持质量导向,强化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指标引领(一)发挥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指标引导作用。充分发挥高价值发明专利指标评价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常态化开展申请量统计中非正常专利申请扣除工作,引导各地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政绩观,追求理性的繁荣,培育更多高价值核心专利。配合做好国家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专利质量统计工作。(战略规划司、保护司、运用促进司、专利局审业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突出质量导向,严把知识产权审查授权关,从源头上抓好质量控制,兜住高质量发展的底线。(专利局审业部、商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认真落实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任务,积极做好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评价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公共服务司负责)(二)落实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指标要求。继续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保护司、专利局审业部负责)全领域深化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重点治理商标囤积。(商标局负责)各地要树牢高质量发展理念,把质量作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生命线,按照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设计、优化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指标,扎实推动知识产权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积极配合做好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相关数据采集、统计汇总和分析预测等工作。(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三聚焦重点任务,完善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三)加强法治保障和宏观政策储备。配合司法部推动完成《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完成《专利审查指南》适应性修改。推进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新一轮修改。推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修改。做好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工作,形成地理标志条例草案。开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制度修订调研论证。制定特定领域的商标注册申请和使用系列指引。(条法司负责)制定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实施方案。(保护司负责)探索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登记制度。(条法司、战略规划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形势,加强调查研究和智库建设,聚焦知识产权领域共性问题和普遍诉求,研究提出有利于稳预期、提信心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建议。(办公室、人事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深入实施《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加强部门协同联动,促进行政、司法、仲裁、调解工作衔接。持续加强执法指导,出台相关标准、规范和工作指南,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专业技术支撑。制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高标准建设首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完成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遴选。优化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流程,深化专利侵权纠纷规范化建设试点,加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高水平建设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加强地理标志、官方标志、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工程。持续开展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深入推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建设。(保护司负责)(五)完善知识产权运用促进政策。落实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政策。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和试点示范高校建设。开展《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国际标准实施试点,发布实施《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国家标准。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保险相关政策,打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组合拳。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全面落地,推广《专利评估指引》国家标准,做好专利许可费率统计发布。深入实施转化专项计划,启动实施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专利声明制度试点。大力培育和发展专利密集型产业,推进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工作。启动实施“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深入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推动实施“地理标志品牌+”专项计划,助推品牌经济和特色经济发展。以效益为导向做好中国专利奖评选工作。(运用促进司负责)(六)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行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推动更多政务服务“网上办”“掌上查”。深入开展“减证便民”服务,编制知识产权证明事项清单,扩大电子证照共享应用和告知承诺实施范围。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持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建立中西部地区公共服务帮扶机制。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城市建设,发挥专利和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公共服务职能作用。完善知识产权数据资源管理机制,健全资源目录。扩大专利权评价报告电商平台共享试点范围。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立项建设。优化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公共服务系统和外观设计专利检索公共服务系统,升级公共服务网。继续举办专利检索分析大赛,打造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品牌。(公共服务司负责)(七)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统筹抓好《关于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任务落实。聚焦重点领域,为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四链”深度融合提供知识产权专业服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向先进制造业集群汇聚。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优化升级,加快知识产权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主体培育行动。做好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重新备案工作,优化完善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信用评价。充分发挥行业高质量发展数据底座平台作用,提升专利导航、标准推广数字化服务水平。推进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人才培养体系,加强代理从业人员能力建设。推动设立知识产权服务业研究基地。(运用促进司负责)(八)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竞争。办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50周年系列活动,深化国际合作交流,进一步提升在多边平台的影响力。积极推进多边规则制定和完善,积极参与外观设计法条约、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保护合作磋商。持续推进中欧、中瑞地理标志交流。深度参与中美欧日韩五局合作。加强与东盟、中亚等周边地区多双边合作交流。健全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制度。加强巩固和拓展专利审查高速路(PPH)合作网络。(国际合作司负责)四强化监测分析,巩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统计基础(九)加强知识产权统计监测发布。继续推动知识产权统计数据纳入国民经济主要数据进行公布,围绕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开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绿色低碳技术专利统计监测,推动相关指标纳入国家统计监测体系。加强《纲要》和《规划》指标动态监测评估,扎实推进知识产权高价值专利、海外发明专利授权、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贸易等重点环节统计监测,做好统计数据的形势分析和发布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战略规划司、运用促进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要结合实际发展,不断优化完善本地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纲要》和《规划》指标统计监测和评估工作。(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十)完善知识产权质量统计监测反馈。强化知识产权申请质量统计监测和反馈,加强知识产权申请运行形势分析,加大知识产权统计数据提供力度,及时反馈统计监测数据,引导地方重视统计数据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升地方统计工作能力,推动质量统计监测关口前移到地方。(战略规划司负责)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知识产权统计数据,并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的相关数据进行原因分析,及时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五工作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出台相关配套细则和政策举措,抓好工作落实,于2023年12月15日前将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成效以纸件和电子件形式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附件2023年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任务清单点击“阅读原文”,了解通知及附件详情。编辑:田伊慧,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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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研究优化完善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审议“三农”重点任务工作方案
202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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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3)》印发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3)》的通知国知办函规字〔2023〕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相关部署要求,助力构建数字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专利规模、结构、质量的统计监测,满足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相关统计需求,为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统计支撑,促进知识产权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融合发展,我局组织制定了《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3)》,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工作中参照使用。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