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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析 | 仲裁也是解决民商事争议的公正高效方式

中联重庆 中联重庆 2023-08-25

一旦发生了民商事争议,很多人第一时间想到的可能是到法院提起诉讼,但或许可以尝试一种更为公正高效的解决方式——仲裁。近些年来,仲裁凭借其公正、高效、灵活、便捷、保密等特点,已逐渐成为化解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本文就如何提起仲裁进行简要介绍。


什么是仲裁

仲裁与法院诉讼都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救济手段。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信力地位的作为第三方的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与诉讼不同之处在于仲裁需要当事人双方自愿,一般是当事人根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涉及处理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商事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

但并非任何民商事争议都可以提交仲裁,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事项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可以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的事项,如果是法律禁止仲裁的事项,则相关仲裁协议是无效的,不能起到赋予仲裁机构管辖权的效果。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能仲裁。


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后,并不直接仲裁案件,而是组成仲裁庭行使仲裁权。仲裁庭的组织形式分为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合议制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其中1名为首席仲裁员,负责主持案件的仲裁;独任制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仲裁与诉讼具有较大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受理机构不同。仲裁是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委员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构的民间组织,仲裁员是仲裁机构聘请的专业人员。诉讼案件是由法院受理,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审判人员根据法律授权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2.权力来源与管辖方式不同。仲裁的权力来源既包括国家司法主权的让渡,也包括当事人自己的合意。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这个协议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的,没有级别和地域的限制。诉讼的权力来源则主要是国家司法主权,诉讼案件的管辖权需要法律的授权,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来予以确定。

3.审理组织的产生不同。仲裁程序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来审理案件,而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无权选择法官。相对于法院来说,仲裁员的来源更加多元化,除了公司法务人员、律师、离退休法官之外,还有很大一部分属于某一行业的专业人士, 当事人选择具有特定专业背景的仲裁员进行仲裁,也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4.审理范围不同。仲裁案件的仲裁范围只能依据仲裁协议的约定,超出仲裁协议之外的事项仲裁庭无权仲裁。诉讼案件中,只要与本案相关的内容,都属于诉讼案件的审理范围,法官对于何为与本案相关的内容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

5.参与主体不同。仲裁案件的主体原则上须与签订仲裁协议的主体保持一致。诉讼案件的主体可以依据申请增加或者法院依职权追加。

6.审理程序不同。在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适用的法律、仲裁规则等;仲裁的程序虽然一定程度上受到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限定,但极少有当事人意思自治不能突破的规则限定,可以说仲裁赋予了当事人高度的自治性。诉讼的审理程序则严格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法院严格依据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当事人一般没有选择诉讼程序的权利。


仲裁与诉讼相比较

所具有的优势有哪些

一般认为,仲裁与诉讼相比较而言,具有一裁终局性、专业性、保密性、灵活性、公正性、高效性等特点。

1.一裁终局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后,除非法定的极少数情况可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外,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没有诉讼中的二审、再审、发回重审等程序。仲裁采取了较灵活的审理制度,每一个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对较短,使得纠纷的解决更加快速,避免了当事人陷于旷日持久的纷争之中,有效避免了诉累。诉讼则适用两审终审制,除了小额诉讼案件外,一般的民商事案件一审审结后,双方还可以上诉启动二审程序,二审还可以发回重审;案件生效后还可以申请再审。

2.专业性。很多纠纷的事实认定强于法律判断,而这些事实认定又需要相当丰富的专业方面的知识,仲裁员多是各行各业的专家,他们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也知道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惯例,具备多年的实践经验和仲裁经验,因而审理案件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有利于这些纠纷的解决。所以他们审理案件时能更容易查明案件事实,使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纠纷能够公平及时得到解决,也能使争议当事人及公众信服。而除了个别地方设置有金融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性法院以外,绝大部分的法院并无具有相应专业的人员参与审理,只有具有法律专业的法官进行审理,诉讼的专业性会更弱。

3.保密性。只要没有特别规定或约定,仲裁开庭的过程和裁决的结果不对外公开,如果当事人有不愿为外人知晓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甚至当事人只是不愿意让纠纷公之于众,使用仲裁这种解决方式既可以使纠纷得以解决,又可使自己的保密愿望得以实现。法院诉讼则实行公开性原则,除极少数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其余案件均公开开庭审理,裁判文书也会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公开,当事人并无原则的余地。

4.灵活性。仲裁在最大限度上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前提下有权合意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仲裁员资格和数量、仲裁程序、适用法律、仲裁语言等各类要素,具有很强的意思自治性。当事人到法院提起诉讼,就上述事项很少具有选择的空间。

5.公正性。由于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选择系当事人自由合意的选择结果,相较于法院而言,仲裁机构更不太可能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能够更加公正地对待不同背景的当事人。

6.高效性。相较于诉讼而言,仲裁机构和仲裁庭更加有效率,能够更快速地对争议作出裁决,节约当事人的时间成本。



如何才能将争议

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申请仲裁需要以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通常,仲裁协议会包含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它会被视为一个单独的解决争议条款。所以,即便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但也不会影响仲裁协议继续生效。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仍不妨碍仲裁机构基于仲裁协议对涉案纠纷进行审理、裁决。

《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同时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项基本要素。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对《仲裁法》及仲裁机构缺乏了解,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存在不完整甚至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我国仲裁机构数量较多,类型各异,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网(www.china-arbitration.com)查询确认仲裁机构的准确名称,选择适宜的仲裁机构。

一个简洁有效的仲裁条款模板能够使得仲裁程序更高效地进行,避免后续可能的撤裁等一系列风险,同时,通过推出这类模板,能够促使当事人选择本机构,所以很多仲裁机构都推出了本机构认可的仲裁条款模板,这种模板就是示范条款。各仲裁机构都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各处刊登本机构的示范条款,最大限度地便利当事人在合同中直接引用示范条款。如北海仲裁委员会的示范条款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提请北海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争议发生之后,需要向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需要缴纳多少费用

仲裁机构一般按照国务院办公厅〔1995〕44号《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的规定,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用,每个仲裁机构的收费都不一致,具体仲裁费用需要登录各仲裁机构官方网站查询。

总体而言,仲裁机构收取的仲裁费用包括受理费+处理费。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案件处理费包括: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而产生的费用;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仲裁费用与诉讼费采取的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计算方法一致。一般情况,在仲裁请求含有仲裁标的额的情况下,仲裁费用是以各项仲裁请求累计的仲裁标的额为基础计算出来的,而不是仅看单个仲裁请求。如果多项仲裁请求中存在部分无标的额的,该无标的额的仲裁请求按照每件固定金额计算仲裁费,然后将有标的金额的仲裁请求计算出来的仲裁费与之相加得出最终的仲裁费。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机构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后确定争议金额的,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将重新核定应预交的仲裁费金额。仲裁案件受理费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仲裁庭会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仲裁庭会在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


仲裁从受理到作出仲裁裁决

一般需多久

不同于《民事诉讼法》对案件的审理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仲裁法》对于仲裁庭从受理到作出仲裁裁决的裁决期限缺乏明确的规定国内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于裁决期限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存在特殊情况的也可以予以延长。以《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8)》为例,该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就规定“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120日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仲裁庭报经本会批准。”


仲裁裁决如何执行

法律赋予了仲裁裁决具有法院判决同样的执行力。只有法院有权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这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仲裁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其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法院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执行,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是法院的职责所在。

总之,仲裁具有一些诉讼无可比拟的优势,不失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一种可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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