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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档案NO.01 | 唐宗歌:一场没有“放弃”的辩护

中联重庆 中联重庆 2023-08-25




股市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然而股海无涯,沉浮其间者,盈亏一念,最难人间清醒。
 
Z的一念之差,让命运的齿轮搅入铤而走险的渊薮。股票投资失利的他,将翻盘的希望投射在一场自认为“天衣无缝”的欺诈中。
 
作为重庆某农业公司的高管,Z曾代表公司与安徽某化肥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支付了预付款78万余元。这笔钱在实际采购化肥后,还剩余40余万元。
 
2018年11月,Z向安徽某化肥公司员工提出退回剩余的预付款。他伪造了公司印章,加盖在个人制作的《退款申请》上邮寄给对方公司。并以自己公司财务人员有人事变化为由,让对方将预付款余额转至“外派审计人员”W的银行账户。这位W,正是Z的表弟。随后,这笔钱被转入Z的账户,并投入股市。
 
严格来说,这并非一桩高明的“腾挪”之术。Z所凭恃的“优势”无非两点:
 
他有职务的便利。作为公司高管,又是与对方公司对接的唯一代表,能够获取对方信任。通常情况下,公司也不会追查账目。
 
他有离职的打算。因为工作上出现矛盾,Z已经决定离职。离职之后,公司要追究的难度也会增加。
 
然而,所谓“天衣无缝”,常常溃败于偶然。一个通常情况下不会清查的账目,很偶然地被发现。2020年4月,公司查账时发现与安徽某化肥公司的购销合同并未完全履行,于是要求后者继续履行。化肥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已被Z领走。
 
为追回款项,重庆某农业公司报案。是年9月22日,Z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20年10月10日,中联重庆办公室刑事辩护中心唐宗歌律师,作为Z的辩护律师介入此案。他面对的第一个难题是:退赔。
 
无论是作为报案人的重庆某农业公司,还是付款方的安徽某化肥公司,基于挽回损失的考虑,都要求尽快退赃。公安机关也多次联系家属,要求将违法所得退赔给付款方。
 
退给谁?这是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
 
“退赔对象错误,将给案件后续辩护策略带来难以消除的影响:职务侵占罪的退赔款接收方应当为被告人本单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退赔款接收方应当为对方当事人公司。辩护律师判断失误,将给被告人家庭带来经济损失,同时也带来辩护人的责任。”
 
这正是本案争议焦点所在——事实并不复杂,复杂的是准确定性。
 
“通过伪造退款申请书、伪造本单位公章,骗取合同相对方公司支付款项的行为,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以及是否应以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等难点。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在犯罪构成要素方面有交叉,在对行为定性前必须先对涉案预付款项的财产所有权归属、支付款项前后所有权变化、支付款项原因与犯罪构成要素之间关系的判断、被告人的职权范围、代理权限等法律事实构成要素作出价值判断。”
 
是诈骗,还是职务侵占?行为定性的不同,决定了罪名的不同,进而决定的则是刑罚的代价——刑期长短。对当事人而言,这是最现实的“权益”所在。
 
“在涉案40余万金额的情况下,若定性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均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在三到十年量刑区间,且定性诈骗罪犯罪金额靠近‘数额特别巨大’,没有从轻情节,量刑将接近十年。若定性职务侵占罪,属于数额较大标准,量刑区间在五年以下(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预计在一年半到两年量刑区间。”
 
公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建议量刑八年。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量刑则减为五年半。不同罪名的刑期差异,是否认罪认罚的刑期差异,无论对当事人还是对律师,都是艰难的抉择。
 
 
漫长的刑期,对Z及其家人,是难以承受之重。在Z的家属看来,认罪认罚换来五年半刑期,是最“务实”的选择。在听取律师意见后,Z同样反复纠结。最终,他选择了不签认罪认罚,做完全辩护。
 
这个决定犹如一场“豪赌”。家人明确反对,甚而表示,如果Z坚持,将不再承担退赔的款项。
 
家人的放弃,对Z是一记重击。曾经,他是家族的骄傲。求学海外,归国后入职互联网知名企业,他所自豪的奋斗人生,因一念偏差,在此刻被抛弃、被轻视、被否定。囹圄之中的Z情绪崩溃。
 
最终的抉择由当事人来做。但这并不能“豁免”律师的责任。
 
这正是唐宗歌的压力所在:是否笃信自己的研判,能否获得当事人的认可和家属的理解,如何说服法官接受辩方的观点。
 
“辩护律师的专业是第一位,其次是责任意识。要对自己的专业负责,要对当事人负责。”唐宗歌理解Z家人的决定。“一个家庭要作出的选择,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不能简单地用对错来评判。但作为辩护律师,其他人可以放弃,我不能。”
 
唐宗歌认为,Z的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罪,而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
 
公诉机关的指控自有其逻辑。司法实践中,往往以“骗取”和“占有”二者先后顺序来区分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通识认为:“先骗后占”构成诈骗罪;“先占后骗”构成职务侵占罪。
 
“理论上的定罪证明标准是抽象的,司法上的定罪证明标准则是具体的、个案的、因案而异的,本案‘骗取财产在先,非法占有行为在后’,但是根据犯罪构成准确定性应当为职务侵占罪,而非诈骗罪。”
 
简单来说,诈骗罪有四个阶段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他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这四个行为具有一定的客观逻辑顺序,形成一个前后紧密相连的因果锁链,环环相扣。
 
唐宗歌认为争议的点正是其中第二和第三个阶段的行为。
 
某化肥公司并未因被骗而产生错误认识。“Z伪造本公司名义的《退款申请》,在公司不知情的前提下发起退款申请,是欺诈了本单位。而Z的行为对化肥公司具有完全的民事法律效力。”
 
某化肥公司并未因被骗而支付。“《退款申请》虽然是伪造,但对于合同相对方化肥公司来说,《退款申请》的提供者、联系人、原件寄出的地址是合同方公司等,具备了完全法律上的形式要素,当然应评价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法有效法律文件。化肥公司并非因Z提供了《退款申请》就决定支付,支付的原因是基于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将未使用的预付款退回。”
 
 
唐宗歌制订了刑民交叉的精准辩护策略。“在经济类案件中引入民事诉讼思维,会有更综合全面的判断。”
 
针对本案的焦点问题——非法占有合同相对方退还本单位的预付款行为定性,唐宗歌提出了法理分析:预付款若认定为对方当事人公司,则意味着刑事诉讼之后,财产实际损失方还需要再次通过民事诉讼追回剩余预付款,不符合法理效率原则。
 
同时,他检索了相关案例逾百件,从中选定8篇最具参考价值的案例形成《检索报告》提交办案部门,归纳总结案件争议焦点问题,以及法院判决支持观点或不支持原因。“法理分析和案例检索报告为承办法官和检察官提供了裁判思路参考,有助于促进实现辩护效果。”
 
“明确剩余预付款所有权归属后,可以认定涉案财产损失方即被害人,这是本案能开展有效辩护的前提。”
 
Z的行为是职务侵占行为。“Z代表公司行使的职务行为,具有充分、完全的管理职权和代理权限;其侵占的是本单位的财物。”
 
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审理认为:
 
就安徽某公司按照退款程序向Z某办理退款的事实,可以看出安徽某公司认可该笔款项仍属于重庆某公司,而从重庆某公司以其预付款被非法占有为由派人报案的事实,也可看出重庆某公司认为该笔款项属其公司款项。
 
为了更准确审查和把握案件证据,更深入掌握案件客观事实,唐宗歌与所有诉讼参与人作了全面沟通:从被告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到对方当事人公司项目负责人、案件处理代表,再到案件承办检察官、法官沟通。“良好的沟通也是律师必备的技能。所有诉讼参与人的每一个认识和行为都会对案件进程产生影响。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下,争取每一分理解都很重要。”
 
同时,唐宗歌结合程序辩护运用,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于当事人的刑期幅度。
 
2020年12月1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其中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将数额较大量刑幅度更改为三年以下,适用新法更有利于被告人。唐宗歌提出将案件审理期限依法延长至新法2021年3月1日生效后,获得了法院支持,进一步实现了降低量刑六到十个月的从轻幅度。
 
 
2021年4月,本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支持了辩护人关于Z某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认为“Z某按照安徽某公司的要求填写退款申请并加盖其伪造的重庆某公司印章,且编造理由,让安徽某公司误以为Z某的申请退款行为代表重庆某公司,从而成功侵占重庆某公司预付款项,其行为巳经构成职务侵占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当,予以纠正”,Z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因一念之差铤而走险的Z,最终获得了准确、公正的裁判结论。
 
对唐宗歌而言,本案也是一次压力的“极限考验”。在家属丧失信心甚而放弃的情况下,他没有放弃。要坚持专业判断并为之努力,要安抚当事人崩溃的情绪并不断振奋其信心,面对未知的结果,这一过程并不容易。

 

“作为刑辩律师,稳妥的前提下,也要敢于承担责任。如果一直很保守,就不可能有突破。”

 

本案的成功辩护,更进一步打破了司法实践中“先骗后占定诈骗、先占后骗定侵占”的通识定性,并在辩护策略的选择、对新法的适用等辩护思路上体现了较高专业水准和创新性。

 

本案因其典型性,入选重庆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十佳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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