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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法说理丨申请工伤认定需注意的问题(六)

襄阳市律师协会 襄阳市律师协会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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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主题 申请工伤认定需注意的问题(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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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需注意的问题(六)

Q:今天继续探讨与“工作原因”相关的话题,也是实务中常见的一个问题——工作过程中因与同事打架伤亡,能否认定工伤?


这个问题,先从几个案例说起。
【案例一:(2020)渝行申389号】
龚隆作为重庆某物业限公司的股东、经理,在配合其他股东查阅公司财务凭证,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过程中,与公司董事长发生争执,矛盾激化后发展为双方斗殴并受伤。法院最终认定“龚隆的受伤虽然与履行工作职责有一定的联系,但这种联系并不是直接的,其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与他人斗殴中被他人打伤。因此,龚隆的受伤与其履行股东、公司经理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
【案例二:(2020)渝行申455号】
王秦勇系中铁公司位于重庆的某项目部员工,在指导案外人谢庆操作施工设备时,遭到案外人仉元锋呵斥操作不当,双方发生争吵,后各回办公室。当日中午,案外人仉元锋与其他员工一起准备去参加项目部活动时,王秦勇叫住案外人仉元锋理论,双方发生激烈争吵过程中,王秦勇被案外人仉云锋持手中的安全帽砸向左侧耳部,经医院诊断为“左耳创伤性耳聋”。王秦勇报警后,公安局对案外人仉元锋行政拘留五日、罚款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秦勇最初与仉元锋因工作问题发生争吵,但在争吵平息后,又同仉元锋理论,并发生激烈争吵,且被打伤。双方当事人的言行已脱离工作范围,演变成个人之间的逞强斗狠,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
Q:这两起案例,所受的伤害都没有被认定为工伤吗?


这两起案例都发生在重庆,无论是当地人社局,还是当地法院的一审、二审和再审,都没有支持伤者的请求,理由都是“打架行为超出工作职责范畴,所受伤害与履行职责没有直接联系”。
Q:这两起案例中,伤者所受伤害的直接原因确实都是与他人打架,但都是起因都是“工作原因”,为什么不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很多案件当事人在工作中打架受伤后,都是基于这个理由申请工伤认定或是提起诉讼。这个问题不仅是主持人的疑惑,也是很多案件当事人的疑惑,这涉及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的各自适用情形和区别问题。
Q:区别在什么地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相同之处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同之处为“第(一)项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三)项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请注意,不同之处的两个关键词,第(一)项中伤害的性质是“事故”,第(三)项中伤害的性质是“意外”。


从法理上讲,“事故”也是一种“意外”。虽然当事人在事故中具有过错,但在主观上并没有追求损害后果的故意。打架不管是基于什么原因,在主观上都是故意的,所以不是不能认定为“事故”。
另外,相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原因”而言,第(三)项特别规定“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突出强调“暴力”的属性为意外。打架当然系暴力,但是对参与打架的当事人而言,是主观故意行为,是能够被预知的危险,并非意外。
最后,法律保护职工在完成工作所需的活动中受到暴力伤害,但不保护职工之间个人的打架斗殴,即使因工作而引起的打架斗殴,这种方式方法都是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所不允许的。
Q:所以,在工作过程中因与同事打架伤亡能否认定工伤,关键就看受伤的直接原因就是打架所致。
是这样。为了加深大家理解,我再谈一个案例。
【案例三:(2018)粤行终1267号、(2020)最高法行申11985号】
郭勇福和严浪均东莞某假日酒店的厨房员工。2015年8月28日,严浪在酒店厨房内扫地,将垃圾倒入郭勇福旁边的垃圾桶内,郭勇福便将垃圾桶踢开并开始干活,严浪见状后当即奋力将垃圾桶踢回原处(郭勇福所站位置),二人发生口角。
随后,严浪拿起旁边的藤椅,郭勇福见状顺手拿起厨房尖刀,严浪持藤椅砸向郭勇福,并将郭勇福推撞至墙边,郭勇福争夺藤椅并将严浪反推至厨房出口,且持尖刀追砍、捅刺严浪,致严浪左胸等部位受伤后倒地,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鉴定“严浪系被锐器刺破左肺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假日酒店申请,东莞社保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严浪的死亡为工伤。但是,东莞市人民政府后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东莞社保局认定严浪死亡为工伤的决定书,同时责令东莞社保局重新作出处理。
严浪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东莞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东莞社保局《认定工伤决定书》”。
Q:

家属提起诉讼的理由是什么?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家属认为“严浪受到伤害的最初起因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正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因‘垃圾桶摆放问题’这一工作原因与郭勇福起争执,继而争吵、打架。虽然严浪存在过错,但过错不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影响工伤认定。因此,严浪死亡是因履行工作职责事由导致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一致认为:
严浪扫地乃至后来将垃圾桶奋力踢回至郭勇福所站位置时,郭勇福均未对其实施加害行为,导致严浪受到伤害系其随后持藤椅砸向郭勇福所造成,而“持藤椅砸向郭勇福”的行为显然超出了其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范畴,已完全脱离工作状态,在因此引发的冲突过程中被刺身亡当然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直接关联性,不构成工伤。所以,全部没有支持严浪家属的诉讼请求。
相反案例:【案例四:(2020)渝行申280号】
杨静勇与霍朝兴两人都是重庆万盛区某物业公司员工。杨静勇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与霍朝兴因物业管理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发生推扯,在推扯过程中杨静勇不小心踏空,摔伤腿部。万盛人社局以及法院一审、二审、再审,都以“杨静勇不小心踏空摔伤腿部”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等意外伤害”为由,支持了杨静勇申请认定工伤的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杨静勇受损的直接原因系“不小心踏空摔伤”,这显然属于意外事故,而非是“双方的推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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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市律师协会、襄阳广播电视台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主办:襄阳市律师协会

承办:襄阳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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