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兰台房建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审核要点——以住建部、工商总局示范文本为例

作者:唐泽、孙丽媛


01

 范本说明

2016年9月1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6)199号发布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https://www.gov.cn/xinwen/2016-10/10/content_5116873.htm】,为规范工程勘察市场秩序,维护工程勘察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相关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活动中优先使用该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笔者将分别从发包人和勘察人角度就该示范文本的使用提供适用意见,同时提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中的注意事项。


02

 审查清单并适用建议

(一)协议书部分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2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词语定义、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等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具体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勘察人、工期、成果资料、后期服务、合同价款与支付、变更与调整、知识产权、不可抗力、合同生效与终止、合同解除、责任与保险、违约、索赔、争议解决及补充条款等共计17条。

上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勘察管理的特殊需要,其中需要发包人和勘察人重点关注的要点如下:


(三)专用合同条款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项目工程勘察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其中需要发包人和勘察人重点关注的要点如下:



03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其他注意事项

(一)勘察合同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可以约定非勘察地点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包括:“(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七个第四级案由:(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五)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六)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才适用专属管辖,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并行的两类案由,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因此,在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中,可以约定非勘察地点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辖16号裁定书中,法院认为,虽然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履行与工地有一定的联系,勘察合同的履行尽管数据采集等大部分工作在工地进行,但后期作图、报告制作等也是在承揽单位完成,故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二)勘察人需要具备相应的勘察资质,否则勘察合同无效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8民终1568号案中,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第八条规定,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黄大银挂靠亿达公司龙岩分公司与孔庆金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因孔庆金为自然人并无勘察资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此外,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7民终459号案也有类似认定。


· 往期推荐

兰台房建丨光伏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核要点

兰台房建丨物业法律纠纷风险防范合辑

兰台房建丨建设工程争议风险防范合辑


作者:唐泽  律师

房地产与基础设施法律事务团队  北京


tangze@lantai.cn

唐泽律师从业多年,主要执业领域为房产、物业、建工、公司合规等领域,服务众多大型央企国企,代理了大量房产类、建工类商事纠纷诉讼案件。曾荣获兰台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优秀律师等称号,实务经验丰富,深受客户信赖与好评。

作者:孙丽媛  合伙人

房地产与基础设施法律事务团队  北京


sunliyuan@lantai.cn

孙丽媛律师从业8年有余,专注于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领域法律事务、公司法律顾问相关法律事务。代理多起最高院、高院以及各地方法院、仲裁委员会审理的多起房屋买卖、租赁及建设工程领域民商事案件,对疑难复杂案件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并持续为多家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媒体合作/咨询:宋女士 

songhaijiao@lantai.cn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兰台律师事务所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