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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丨婚外情关系中有关房产赠与纠纷的法律实务分析

黄纲、苏亚宁 泰和泰深圳办公室 2024-01-09

现实中,因婚外情关系而衍生出的民间借贷纠纷、赠与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侵权行为甚为常见,主要涉及公序良俗原则、合同的有效性、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等相关法律问题,本文笔者主要围绕婚外情关系中有关房产赠与纠纷,结合本团队经办案件及各级法院生效文书,对婚外情关系中房产赠与相关法律关系及学说观点进行归纳总结。

一、“婚外情”关系中向婚外第三者赠与房产的行为应属无效


在“婚外情”关系中经常会出现向婚外第三者赠与财产的行为,而赠与行为发生后,又会涉及相关权利人因权利受到侵害,进而要求返还财产的问题。由于房产是特定物,在相关部门记名登记且有公示效力,与一般财物存在不同,以下就婚外情关系中房产赠与行为无效以及无效的理由展开论述。

(一)“婚外情”关系中的房产赠与行为违反《民法典》中有关公序良俗的规定,应属无效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是国家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与一般道德。由于“婚外情”关系严重损害了我国“一夫一妻”制度,伤害了人民群众对于爱情、婚姻的朴素情感,违反了《民法典》所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由“婚外情”行为所衍生出的“向婚外第三者赠与房产”的做法肯定是违背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秩序的,其当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二十三“李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的案例对上述观点形成了印证,法院认为:“宋某背着妻子将婚内财产赠与情人,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违反了法律有关公序良俗的规定,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2015)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886号案件的判决书也载明“经法院查明:王某将价值数十万元的案涉房产赠与情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即前妻的同意,严重损害了共有人即原告的财产权益,违背公平原则及法律规定,且王某将案涉房产登记在情人名下是基于违背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基础上,因此,其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最终判决赠与行为无效返还房产”。
(二)“婚外情”关系中向婚外第三者赠与的房产系夫妻共有财产,该行为违反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当属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了夫妻双方的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若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夫或妻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若要处分共同财产的话,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权利。本文所讨论的向婚外第三者实施赠与房产的行为显然属于违反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的情形。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婚外情第三者的情况,并非基于家庭日常事务需要,显然不属于行使家事代理权的范畴,且未得到夫妻另一方的同意或追认,因而赠与房产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并且该行为违反了《民法典》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及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基本上均一致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

二、向婚外第三人追索赠与房产案件中易出现的争议及相关观点


关于向婚外第三人赠与房产行为所衍生出的一系列法律关系中,返还受赠房产的份额及请求权人,一直是司法实践中较有争议的话题,以下就该类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易出现的争议及相关观点进行说明。

(一)受赠房产应全部返还而非仅返还擅自处分人配偶的那一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结合对前文的分析,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对于婚后共有房产形成的是共同共有关系,而不是按份共有关系,共有房产应视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有房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应全部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信箱”中曾有过明确的答复:“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而类似案例的判决也都采纳了此种观点,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房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一方擅自将共有房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另一方有权全部追回。

(二)婚外情关系中的赠与人无权主张婚外第三者返还赠与房产

法律仅保护合法的民事行为,对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不予保护。结合本文所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向婚外第三者赠与房产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公序良俗及家庭伦理道德,一旦给付,即视为完成。因不法原因而产生的债权即自然之债,属于非法的民事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对赠与人的赠与行为,以及赠与人要求返还相应财产的行为均予以否定评价,故认定赠与人无权请求受赠人返还相应财产。
以下案例对上述观点形成了印证。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7民终7153号“刘某诉梁某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中,二审法院持以下观点:刘某在与案外人冯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梁某赠与婚内财产行为其目的系维持双方之间的婚外关系,严重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及家庭伦理道德,刘某的赠与行为构成不法原因的给付,一旦给付,即视为完成。因不法原因而产生的债权,属于非法的民事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故刘某无权请求梁某返还相应财产。本案不仅对刘某婚后赠与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也对刘某诉讼请求梁某返还相应财产的权利予以否定性评价。一审法院认定刘某婚后赠与行为明显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有损社会公德,不应受到法律的肯定评价,二审法院予以认同,一审法院基于合同无效的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梁某应向刘某返还婚后赠与财产,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院予以纠正。至于刘某婚后赠与梁某财产是否构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则应由刘某的妻子即案外人冯某依法另行主张。

三、从实务角度解析“婚外情”关系中有关赠与房产纠纷案件


夫妻对于共有房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方擅自处理共有房产应属无效行为,况且建立在婚外情基础上的赠与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是不为社会公德所接受的,此类赠与行为理当认定无效,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和各类案例判决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在实践中更倾向采取的意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系无效行为,应当判决返还。但是在诉请婚外情第三者返还房产的案件中,不同的主体作为原告起诉,产生的判决结果完全不同。
(一)赠与人作为原告起诉
赠与人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行为事实上已经完成交付,发生权利转移,不符合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情形,一般也不符合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情形。此时,赠与人提出撤销赠与难以得到支持。
(二)配偶作为原告起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房产,有平等的处分权。赠与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第三者房产,因赠与房产的性质属夫妻共有房产,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其行为必然会损害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配偶的财产权益受到了侵害,是与案件有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配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其诉讼符合起诉条件,属于本案的适格原告。
对此前些年沸沸扬扬的“郎咸平白嫖空姐”一案对以上观点形成印证。该案判决文书法院虽没有对外公开,但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及媒体的宣传可以看出大致案情系郎咸平在婚内出轨“空姐”,并赠与“空姐”钱款使其用以购买房产,随后二人产生纠纷,郎咸平欲取回赠与财产故就该案先后提起过两次诉讼。第一次起诉婚外第三人“空姐”,郎咸平系以本人为原告,“空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婚内赠与财产,据媒体所透露出的信息,该项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与上述论述大体一致。对此郎咸平联系其前妻,以其前妻的名义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返还郎咸平婚内对“空姐”的赠与,第二次诉讼法院支持了郎咸平前妻的诉讼请求,就此本案结束。在此我们不对该案孰是孰非进行考量,但就从法律角度分析,可以得出在没有其他非正常因素干扰的情况下,如欲请求返还向婚外第三者赠与的房产,应当以配偶为原告提起诉讼。

结语

笔者认为,“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房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全部无效,赠与财产应全部返还”的观点更符合《民法典》婚姻编的立法精神,更能体现对婚姻家庭的特殊保护,从而更好的体现法律创设意欲实现的对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正确价值观的指引。

作者简介


黄纲  律师

合伙人


业务领域:金融、房地产及建设工程、政府法律服务、公司规范治理及重大争议解决

苏亚宁  实习律师




业务领域:金融、房地产及建设工程、政府法律服务、公司规范治理及重大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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