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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 附:官方文件+关联规定

判例实务 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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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统计局公布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 附:官方文件+关联规定


官方文件


全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112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051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217元。全年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3831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8438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4606元。

辽宁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辽宁省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5112元2、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    23831元3、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82223元4、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说明:1、辽宁省统计局目前已公布2021年度辽宁居民收入及支出相关数据,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辽高法[2020]7号)规定,即日起,辽宁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35112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3831元/年进行计算。2、其他数据目前仍沿用辽宁省统计局在2021年公布的相关数据,待统计部门公布最新数据后将及时进行更新。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目前辽宁地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丧葬费为41111.5元。

辽宁高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高法[2020]7号

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9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法院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二、试点案件

1.2020年1月1日以后(含当日)立案受理的第一审人格权纠纷项下和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 (不含2020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发回重审案件) ;

2.一审试点案件上诉后的二审案件;

3.一、二审生效试点案件的再审审查案件和再审案件;

4.2020年1月1日以后(含当日)立案受理的第一审涉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三、试行标准

1.各级法院审理试点案件,依据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来计算赔偿金额,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2.有关赔偿项目认定、赔偿金额计算方式等其他内容,继续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四、工作要求1.各级法院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内各相关部门通报试点工作情况,做好衔接工作。

2.各级法院应当对试点案件的审判工作进行全面管理、精准统计、深入分析,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


人损赔偿司法解释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来源:民法典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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