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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2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附:2022年度新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项目计算表)

判例实务 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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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度相关统计数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标准如下:
  • 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4281元
  •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6749元
  • 全区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6075元
  • 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7642元
  • 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5724元
  •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575元
  •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2821元




2022年度新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项目计算表

(按交强险分项)

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目(限额1.8万元):

分项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版):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医药费
凭发票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
80元/天(特殊情况不超过120元/天)×住院天数


营养费
30元/天×营养期限


后续治疗费
依鉴定结论确定


合计



超出限额



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目(限额18万元):
计算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版):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死亡赔偿金(城乡统一)
上一年度(2021年度)新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642元×20年=752840元(60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赔偿5年)


残疾赔偿金(城乡统一)
上一年度(2021年度)新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642元×20年×(伤残系数)(60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赔偿5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
上一年度(2021年度)新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5724元×抚养年数/抚养义务人数


精神损害抚慰金
  死亡:30000元;伤残:30000元×伤残系数
(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但原则上不超过50000元)


误工费
  •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注:由于新疆地区分行业平均工资数据并未公布,对于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情况,实践中一般按照上年度(2021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6749元计算。
护理费
  •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长期康复护理:护理工资X护理依赖系数(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X护理年限X护理人数


就医交通费
凭票据结算,但市内一般不超过30元/天,市外不得超过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康复费
凭鉴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
凭购物发票或鉴定


丧葬费
上年度(2021年度)新疆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6749元/年÷2=48374.5元


丧葬处理费
原则上支持三人七天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交通费、住宿费不得超过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合计



超出限额



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目(限额0.2万元):



财产损失
凭鉴定


施救费
凭票据


拆解费

提供必要性、合理性说明及票据。

合计



超出限额



超出限额总计

超出限额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或者侵权人按照责任比例赔偿


人损赔偿司法解释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来源:民法典权威解读、保险诉讼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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