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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羽尘 狮心阁 2022-07-15
让大家久等了,感谢诸君一路来的鼓励和帮助!在长达一周没日没夜的写作后,《法学论——关于法学元问题的四个命题及其证明》已经全部完成,配图六副,二万六千余字。目前正由我的搭档Grundgesetz进行最终校审,并协助我处理脚注问题。预计最迟于2022.5.6日晚,就可以和诸君见面了。
如同《研究论》一文,几乎完全提支了我大学四年来,对「如何做研究」一问的精华思考。《法学论》在这一周里,大宗提支着我对于诸如法学的知识性质、法学的学科边界等诸多命题的精华思考,四年零敲碎打,此刻一朝喷薄,可谓一场酣畅淋漓的智识总清算,我为这思想而喜悦。《法学论》将作为「卖艺计划」第三月的压轴作品,通过邮箱渠道,予以发放,请客户们注意查收。如欲上车,请在本号搜查卖艺计划,按需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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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羽尘 2022.5.5 于狮心阁

法学论——关于法学元问题的四个命题及其证明(节选)

牧羽尘本科毕业论文之纲要

纲要结构:问题意识——正文——后记

正文结构:定义——公理——定理——命题(及证明)——反论——回应——结论

题记

举一纲而万目张,解一卷而通篇明。——郑玄《诗谱》
万物之始,大道至简,衍化至繁。——老子《道德经》

问题意识

与常见的法学(法教义学)论著不同,本文所欲解决者,并非某个具体的「法学问题」,而是「关于法学本身的问题」,详言之,本文并非要在法学内部,解决某个法学地图里的细部问题,而是要在鸟瞰层面上,解决法学地图本身的绘制问题。或者说,本文所欲解决的,是「法学的学科边界问题」,即学科分化在知识论上的根据问题,表现为法学之所以能成为一门独立学科,法学之所以是法学(而非其他学科,或其他学科的某个构件),在知识论上的依据问题。此种二阶视角下,关于法学自身在知识论上的证成问题,可谓法学的元问题,是为本文的问题意识。

本文所欲证明之命题

对本文之问题意识的解答,将通过证明如下几个命题而完成:
命题一:社科法学(Social science of law)不是法学(Rechtswissenschaft),而是科学(Science);法学(Rechtswissenschaft)不是科学(Science)。
命题二:法学(Rechtswissenschaft)就是法教义学(Rechtsdogmatik),只有法教义学才是法学。
命题三:法学作为教义学(Doktrin)之一部,是一门有着神学性质的社会工科,它以法律绝对有效为先验前提,要求法律的解释者,将现行的实证法,视为诸多有强制效力的规范命题,并依此对个案进行裁决。
命题四:因此,法学,即法教义学,正确的定义是:依照现行规范集群,通过文本诠释的方法,解决主体资格问题和行为效力问题的知识体系。

定义

(1)范式①,指问题之所以能够成立,所需要满足的隐含预设。这些隐含预设,通常以某个元预设为中心,构成一个隐性的集群,并集中蕴含在学术共同体的「例题」中。
(2)问题,人类对某种存在发生困惑,即为问题。问题即人之所惑。
(3)知识,人类解答(或处理)问题时,所能够得到的东西。知识只存在于精神世界中,但可通过符号系统②,予以存储、表达和理解。
(4)方法,指在处理和解答问题时,所需使用的工具和使用这些工具的步骤。
(5)体系,指问题之间(或知识之间),彼此关联、互相支撑的形式外观。「彼此关联、互相支撑」表现为同一母域内,不同的子问题(或子知识),互相构成彼此成立的条件。
(6)问题域,指成体系的问题集群。集群内部,问题之间彼此关联、互相支撑。
(7)学科,指成体系的知识集群。即因集中处理不同问题域,而使不同知识,在建制上次第分化,最终互相独立的形式外观。
注① 范式(Paradigm)一词,经由[美]库恩1962年《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的创造性使用和全球范围内的翻译推广,已深刻影响包括法学界在内的汉语学界,但是当下学界误用范式概念的表述,比比皆是,除却今日学人对科学哲学的不了解,库恩本人以繁复不定的复杂方式使用范式概念,也是原因之一,导致结果,常有人将研究范式误认成研究方法、研究进路(或别的什么东西),其实,范式最贴切的含义,系指问题之所以能够成立,所要满足的隐含预设之集合,这也就库恩所说的,“学术共同体共享的一组信念”。对此点之阐明,应属笔者首创,特此说明。详参:[美]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注② 详参:赵毅衡.符号学:原理与推演.南京大学出版社,2016。

公理(axiom;self-evident truth)

(1)问题即人之所惑,知识是由问题决定的,问题之外,不存知识。因为,事物自身,或谓「物自体」③,是我们完全无法认识的,人类无法直面「裸的真实」,因为人类并无通往自身之外的窗户。我们只能(通过自己的感官)认识到事物外在的现象(而非事物本身),并通过符号系统,对之予以表达和交流。而这一过程,就表现为问题本身的产生,对问题的符号表达和对问题的符号解答。
注③ 参见:[德]康德:《所有一般对象区分为现象和本体的根据》;转引自韩水法.康德物自身学说研究.台湾商务印书馆,2000:73。
(2)此处省略422字。点此付费,解锁全文(←点击查看)
(3)此处省略533字。点此付费,解锁全文(←点击查看)
(4)定义不能循环,亦即,定义里不能出现被定义者,否则该定义在逻辑上无效;定义不能外延太宽,亦即,定义里不能出现不应包括之事物,否则该定义在逻辑上无效。⑦
注⑦ 参见殷海光.逻辑新引.四川人民出版社,2018。
(5)受制于人类语言的局限性,同一词语,往往会包含不同义项(内涵),在同一概念下,使用同一词语时,应当确保词语的义项(内涵)一致,否则,先用一词语表示某一概念,后再不加说明地用此词语表示另一概念,就会造成「偷换概念」的逻辑谬误,如白马非马。⑧
注⑧ 此处省略264字。

定理(theorem)

(1)问题之所以能够成立,是因该问题,符合其背后隐含的预设。问题背后,全部隐含预设之总集合,就是「范式」(Paradigm)。不同范式下的知识,是彼此不可通约的异质性知识。⑨
注⑨ 譬如:如果我的问题是:如何获得必然成立的知识?此问题背后的预设即为:存在必然成立的知识。全部的论证,都是在这隐而不彰的预设下,进行「获得」的努力,这就是(作为哲学大传统的)形而上学(Metaphysica)的范式。如果我的预设是:要走出「恒定成立」的迷思,重要的不是找到某个无条件成立的绝对真理,而是发现每一个具体定理(或机制)之所以成立的条件,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做进一步可靠的抽象,那么此时,我遵循的就是科学(Science)的范式。如果我的预设是:某些「圣言文字」,应当被视为先验成立的命题集群,在理性介入前后,均应对其予以确信,并以此为思维演绎和现世行为的逻辑起点,换言之,对于这些文本,信仰(至少是行动上的遵从)是理性的前置条件,那么此时,我遵循的就是神学(Theology)的范式。
(2)在人类的所有知识类型中,能够被提炼到理论层次的,包括(但或许不限于)如下三种:哲学型知识、科学型知识和神学型知识⑩;三者分别保有哲学范式、科学范式和神学范式。详阐如下:此处省略1414字。
(3)学科和问题域的关系,即为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学科的分化,系集中处理不同问题域(有系统的问题集群)之便宜结果,系不同学术共同体,分别对自身建制进行规范的产物。此处「规范」,[据公理(1)、公理(3)和定理(1)]表现为学术共同体内部,对自身所遵循的范式设定的确认、方法论的共享和问题域的统一。
(4)此处省略180字,两制图。点此付费,解锁全文(←点击查看)
(5)因此,此处省略174字。点此付费,解锁全文(←点击查看)

命题(proposition)

此处省略3860字,四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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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论

对于命题一的第一个反论(反论一)

倘若法学并非科学,为何汉语法学,自清末民国继受德日法学起算㉔,便始终自我标榜为「法律科学」、「规范科学」、「社会科学」㉕,且使得教义法学集团和社科法学集团,反复争夺「科学性」的定义权?㉖
注㉔ 注释法学和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在清末民国的争纷,最迟可见李祖荫1944年著《法律学方法论》,参见:程波.法意发凡——清末民国法理学著述九种.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至于更早的历史探源,笔者将于另文专述,此不赘。
注㉕ 详参:民法教科书及其写法(代自序),载朱庆育.民法总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注㉖ 可参:论坛文集.笔谈:法教义学,历久弥新?.北大法律评论,2016,2:239—322。

对于命题一的第二个反论(反论二)

倘若社科法学不是法学,为何在今天的学科建制上,归属法学?㉗
注㉗ 类似的论断,可见于:郑永流.法律的“交叉”研究和应用的原理.中外法学,2018,4。苏永钦.法學的想像 ――大陸法系突破困境的議程設定.燕大法学教室,2021,2。苏永钦.法学为体,社科为用——大陆法系国家需要的社科法学.中国法律评论,2021,4。陈兴良.法学知识的演进与分化——以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为视角.中国法律评论,2021,4。韩宝.各归其位:“社会—法律研究”方法的展开.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7。程龙.理论、场域与未来: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争论的研究.北方法学,2021,1。王起超.四十年法学理论研究方法流变——一个学术史的视角.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7,1。周赟,沈明敏.社科法学二题.河北法学,2021,5……等诸多论著之中。

对于命题二的第一个反论(反论三)

倘若只有法教义学才是法学,那么,法理学、法制史这种传统意义上的「基础法学」又应归于何处?乃至于,诸如犯罪学这种「广义的刑事法学」内部之子域,又应归于何处?

对于命题二的第二个反论(反论四)

即使在法教义学内部,也有诸如民法教义学、刑法教义学、宪法教义学等部门分立,分别对应性质非常不同的法学问题,真的可以视为同质化的,一块整钢式的知识么?尤其是,诸如行政法这种同时涵盖组织规范、行为规范和司法规范的法律部门,能否被简单地化约为只自限于「法教义学」一隅的法学?

对于命题三的反论(反论五)

首先,法律文本如何能够先验成立?神学文本或不待言,凡人无权更易一字,但法律文本无涉天国,仅仅是现世的人间中,由现实中的人所书写的,何以诉诸信仰(至少是行为上的遵从)而拒斥理性的审判,反而要构成运用理性的枷锁,使法学退居为必然保守的社会工科?

对于命题四的反论(反论六)

通说认为,“法学是以法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㉘概言之,法学是以「法」为研究对象的知识总称。这一定义有何问题,为何要冒着缩水“法学”传统范围的风险,提出内涵和外延,均更为狭窄的新定义?
`注㉘ 参见: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

回应

此处省略1231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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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此处省略96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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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读书与写作,可堪比吃菜与做菜:菜好吃,不下余厨;书好读,不写冗书。菜不堪吃,只好自己下厨做;书不堪读,只好自己上手写。但凡汉语世界有一篇文章,能平实明白地,把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之间的关系说清楚,把法学(教义法学)在知识论上的独立依据说清楚,把法学的学科地图(问题范围)画出来,也不至于轮到我一个“眼高手低”,只会写“满篇之乎者也”(某教师原话,是谁我就不说了,名字写出来,必会随着这篇文章的流布,在整个汉语世界被挂着羞辱一辈子,好像多少有点违背比例原则)的废物本科生出面解决了,笑。
自斯宾诺莎以《几何原本》的形式,写出氏著《伦理学》(道德哲学),率先实现了伦理学,也就是道德哲学的公理化后,「法学的公理化」曾几度成为法学界的梦想,虽功败垂成的始终,令人唏嘘,但前人在这几个世代中积累的经验与教训,已足资珍贵。作为这一思潮副产品的潘德克吞法学(Pandektenwissenschaft),以及由此而被创设的《德国民法典》(1901年),迄今仍是人类法律公理化的巅峰,熠熠生辉,直至今日。
写《研究论》时有一个私心,想复活汉语古籍的注疏技术。自当年偶得1927年的《朝阳法科讲义》后,这就是我魂牵梦萦的愿望,而伴随《研究论》的书写,已然实现。《朝阳法科讲义》开篇震撼,说理条分缕析,文风典雅流畅,其「正文-疏注-注释」的三元书写结构,上承经学国故,下启后世灵思,远较今日「正文-注释」的二元结构,更为先进,是汉语写作在几千年的演进中,自然发育出的健康形态,而今已几无人知。写《法学论》时的私心,则是在一文之内,同时复活论题学技术和公理学技术,将「片段的省思」汇纂为一个流畅演绎的整体,作为日后建构自己的法学体系之坚实基础。
「法学的公理化」之梦,萦绕数载,今终小成,颇为快慰。我相信,只要「知识是由问题所产生的」这一知识论的阿基米德支点,仍然未经驳倒,那么,我一定就可以在此之上,建构出一座足够宏大和精深的思想大厦,而《法学论》之证成,就是这大厦的第一块地砖。前路漫漫,拭目以待。
站在时间的下游,回望过去的岁月。零敲碎打,读了很多年书,法教义学反而没几本。误打误撞,悟出几句真传,反过来看法教义学,出人意料地豁然开朗。“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如果灵感迸发,可谓思想之雷电劈入头脑,那么在构建本文时,我的脑海就始终在雷暴中翻腾。如同没有任何钢材缝隙的刀剑,才能作为一个整体,于挥舞中振发刀鸣,我在这思想的铁火中,锻造出了这份文本绵密的「一块整钢」。大破大立之间,听得虎啸龙吟。真传一句话,假传万卷书,六副绘图,两万余字,足以立下这几句真传,但能否传下去,只有天知道。

牧羽尘 2022.05.04(青年节) 于狮心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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